请您和医生一起走出“误区”
2017-05-23病家失误事项 编辑:admin
在我们大体了解误诊的原因之后,我们能够做什么呢?我们能够帮助医生减少误诊吗?我们能够理解医生对误诊的无奈吗?我们能够支持医生们对误诊的研究吗?我们也能够客观地看待误诊误治吗?
我要说,每个人经过努力都能够做得到,也希望每个人能够做到。
认真了解自我,全面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疗。
通过上述的文字,您已了解到误诊与自身的因素有关,那么,您就该注意去克服叙述病史中的障碍,不要遗漏病变过程中任何微小的不适,叙述时尽可能有主有次,条理清晰;不要故意隐瞒属于隐私类的病史,医生会为你保密;既往史中,不要忽略手术史、患病史、用药史及过敏史,还有近期特殊饮食史、长期的特殊饮食习惯等,别小看这些情况,往往能为医生下诊断提供重要的信息,有助于医生全面了解病情。同时,要积极配合医生的检查,按照要求做好各项检查前的准备,如禁食、憋尿、闭气等;不要为了怕痛苦而拒绝一些有创性检查,因为有可能因此错过确诊的机会,延误病情,增加您的痛苦。为了一时的痛苦而要忍受长期甚至终身的痛苦,算算这笔帐,哪一个更“划算”?
另外,不迷信现代化仪器,不仅仅是医生的事情,病人也要客观对待各项检查结果,不要为某一项检查的一点点异常而恐慌,有时候,心理因素是加重疾病的罪魁祸首。
病史,是医生确立诊断的首要条件之一,所以,您如果平素留意自己身体状况的变化,有不适后及时记载下来,有助于医生了解病变发展过程。
再者,了解一些医学常识,加深对一些常见病的典型症状和非典型症状的认识,就诊时目的性就较强,也可以在某些时候有的放矢地提醒医生。
走出“误区”,还应当走出对误诊误治问题认识的“误区”。
我们说过,误诊并不都属于医生的过失。误诊分可避免的误诊和不可避免的误诊。由于不同的误诊造成不同的后果,只有当具备了诊断该疾病的条件而误诊误治,使病人致残或死亡、或产生新的疾病,或加重原病情使病人增加痛苦时,才可在一定程度上追究医生的责任。而对于病情复杂的疑难病症、罕见病症和新出现的病种,有时尽管医务人员尽其所力进行诊治,但仍发生误诊误治甚至死亡时,就不应单纯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目前公众和媒体似乎有这样一种错觉,只要误诊就会给病人带来损害,只要病人在诊治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或病人及家属对康复程度不满意,就可以索赔、上告、新闻暴光,这也是医疗纠纷日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 其成因亦有多种因素。沈志宏调查1993~1995年江苏省发生的医疗纠纷2169起中,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者仅239起(11.0%),其中责任性事故占21.3%,技术性事故占78.7%;医疗差错537起(24.8%);医疗意外613起(28.3%);一般纠纷780起(35.9%)。此组纠纷的主要原因为责任心不强(5%)、技术因素(20%)、服务态度问题(20%)、医疗意外(21%)及无理索赔(34%)。从此组数据可看出,医疗意外和患方无理索赔所占比例最大。
我觉得,医学界和公众都应对误诊误治问题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以一分为二的观点认识它,才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维系医院和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为病人一方,应支持配合医院的工作,维系医院工作的正常秩序,也是协助医务人员减少误诊误治的一个策略。而那种一听说误诊,便以为能索赔、上告、新闻暴光,为达到某中目的而无理取闹的,都是不合理、不理智的。还有的病人在甲院诊断为甲病,乙院又诊断为乙病,就据此控告甲院误诊并要求索赔,也是不恰当的。有许多疑难病症,在不具备特异性检查条件的医院,或接诊医生根本未听说过、未接触过的罕见病,就很难确立正确诊断。如果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不适当地索赔、上告,对病人和家属来说,弊多利少,耗费大量精力、财力,却达不到预期“目的”,无疑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来是不打算谈医疗纠纷的问题,但近日看到一篇案例报道,促使我想再说几句多余的话。
由于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每个人机体素质的差异,病人在接受每一项诊疗时,都蕴涵着一定的意外风险,病人和家属对此都应当有清楚的认识。但有时由于家属的不合作,对某些意外事故难以明确到底属于医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这位46岁的女病人,患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多年,经内科治疗效果不好,要求手术治疗,住进某三级甲等医院外科。经充分准备后,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前医生与病人家属谈话时曾交代手术约需3小时,可能会出现多种并发症,并告知“可能要根据手术所见及病理诊断结果改变术式”。手术上午8时开始,由于甲状腺周围组织粘连严重,手术操作较为困难,至下午近3时方结束,但病人术中情况平稳。回病房后,病人情况亦良好,血压稳定,与手术医生交谈自如,发音清晰。
手术过程中,病人家属因在手术室外等候早已超过3小时,焦躁不安,多次推开手术室外门探讯,从而与手术室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病人回病房后约1小时,护士遵医嘱给病人做青霉素皮试。1分钟后,病人突然尖叫,四肢抽搐,医生即感到病房,此时病人已呼吸、心跳停止,既予心肺脑复苏抢救,终无效而死亡。
病人死亡后,家属认为手术时间过长不能解释,死亡直接原因为“手术失败”,并对抢救措施是否及时、正确提出疑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拒绝尸检。医院立即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家共同进行调查,封存了所有有关的治疗用具及药品,对因忙于抢救未及记录的抢救过程,让当事的医务人员实事求是地补记在案。为尊重家属的意见,进一步弄清病人死亡的性质,医院反复动员家属进行尸检,仍遭拒绝。此例后经当地市、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死亡的直接原因为青霉素速发超敏反应所至的喉痉挛、急性喉梗阻、窒息及过敏性休克。青霉素速发超敏反应的结果都相当险恶的,是目前医疗技术水平所难以预测和防范的。
在这篇案例分析中,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都认为,本例如有尸检验证,对死亡的判定依据将更加充分,但家属坚决拒绝,影响进一步认定死亡原因的责任在家属。尸检,是目前判定死亡原因的最客观的手段,尸检的目的并不是为医院找开脱,如我们在前面讲到的安痛定过敏致死一例,就是因为家属同意尸检,才明确了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在临床上常常有许多“怪病”,另医务人员困惑,甚至直到病人死亡也不能明确诊断,就像前面提到的大量咯痰的细支气管肺泡癌、误诊为胰腺癌的十二指肠溃疡出血病人等等,皆因尸检明确了诊断。
由于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病人和家属对尸检不理解,感情上接受不了亲人的遗体被“大卸八块”。实际上,医生对尸检的态度是极为郑重和严肃的,尸检的全过程是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完毕后遗体外形完整,并不影响亲友瞻仰遗容,必要时医院会替家属保密。从某种意义上讲,尸检是对医生诊断治疗工作的全盘鉴定或者说是“终审裁决”。 尽管病人已经死亡,但通过尸检获得的资料是十分宝贵的,它可增加医生对该病的认识,减少今后的误诊误治。所以说,病人家属支持尸检,也是一条协助医生走出“误区”的路。
走出“误区”的路有千万条,不仅仅要靠医务人员的探索和努力,更要靠全社会的努力,靠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我想,这不是我个人的肺腑之言,也是所有医务人员的愿望。
文章来源:http://www.zgkw.cn 丁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