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千万!这个管拆迁的原副镇长获刑

2019-12-09贪官污吏百态 编辑:admin

受贿超千万!这个管拆迁的原副镇长获刑
“我从一个一无所有的农村穷孩子,经过组织的教育、培养、锻炼走到今天的位置……一个‘贪’字却让我失去了对权力的敬畏……今天站在被告人席上,我感到恐惧、羞愧、痛苦、悔恨,生不如死又无济于事。我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案和给予我的人性关怀。上半生如此结束,我恳求司法机关给我最宽大的处理,希望重生的下半生早日到来,做一个踏踏实实、堂堂正正的人。”流着泪说这段话的人,名叫李丹,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原副镇长。日前,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庭认定李丹受贿人民币1160万元,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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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丹出庭受审
 
工作受挫
 
朋友一句话“点”醒了他
 
2012年底,李丹被任命为张家湾镇副镇长,主管规划拆迁工作。履历显示,在担任此职务之前,李丹在其他岗位上曾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多次被评为优秀。到任副镇长之初,李丹也立志当一个好官,好好干一番事业。正是怀着这样的想法,李丹到任后一直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工作。
 
由于此前从未接触过规划拆迁相关工作,加上这个领域的问题往往敏感、复杂,这使得怀着满腔抱负的李丹,尽管边干边学,竭尽全力,依旧难以很快进入状态,他有些灰心丧气。
 
恰在此时,身边朋友的一句话“点”醒了李丹——“要干好基层工作,尤其是规划拆迁工作,一定要摆脱原来党校教师和机关干部的书生气,尽快‘接地气’”。在李丹的认识里,与拆迁工作打交道最多的,除了村民,就要属商人和老板了。于是,反复思量后,李丹决定放下“架子”,和老板们“广交朋友”。
 
2013年下半年,一位想和李丹“交朋友”的拆迁户老板韩某直接来到李丹办公室,寒暄之后直言想请李丹在厂房拆迁方面打个招呼。看在“朋友”面子上,李丹顺便帮忙过问了一下,事后韩某先后两次送给李丹20万元感谢费。
 
福建商人陈某也成为李丹的“好朋友”。2015年春节,李丹接受陈某邀请,携妻子、孩子一起,到陈某老家福建莆田游玩了一番。2015年下半年,张家湾镇工业开发区南扩区拆迁项目开始启动,陈某找到李丹,希望他出面帮忙协调提高拆迁补偿款,并承诺事后定会重谢。于是,在李丹的大力协调下,陈某顺利拿到了2亿多元的拆迁补偿款。事后,陈某送给李丹人民币200万元“辛苦费”,李丹毫不客气地收下了。
 
岗位调整
 
抓紧时间捞一把
 
2015年底,李丹的工作岗位有所调整,但由于他当副镇长时分管过拆迁工作,因此在继任的副镇长没有到位,以及副镇长新来后的一段时间内,李丹还协助负责规划拆迁工作。
 
职位的变化,让李丹的内心起了波澜,他意识到自己将很快不再主管规划拆迁工作,必须利用好最后的时间,管好这块“肥水田”。于是,他开始加速敛财。
 
当时,在张家湾镇工业开发区南扩区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方和拆迁方因为拆迁数额僵持不下,先后找到李丹帮忙协调解决,并且都向李丹作出承诺:如果李丹能帮助己方实现预期目的,一定会有“重谢”。
 
面对来自双方的有偿求助,李丹实在不愿放弃任何一方承诺的好处,于是使尽浑身解数,最终以让双方都满意的拆迁条件达成协议。某甲工贸公司在拿到补偿款后向李丹送来了900万元“感谢费”。而某乙投资公司也因为顺利完成拆迁任务,向李丹奉上10万元现金作为“奖励费”。此后不久,李丹又接受某乙投资公司之托,协调其他3户滞留企业完成了拆迁,某乙投资公司按照协调成功一户“奖励”10万元的标准,先后支付给李丹30万元“奖励费”。
 
最终,通过协调拆迁,李丹靠着“两头占”共计敛财940万元。对于这些钱,李丹也都心安理得地“笑纳”了。
 
辩称自己不违法
 
悔不当初梦醒时
 
2018年6月,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发现李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李丹涉嫌受贿罪一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移送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李丹对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是辩解称自己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利用了自己的人脉、经验和业务知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算是违法”,另外也担心自己被判刑过重,准备让其律师做无罪辩护,妄图逃脱法律制裁。
 
针对李丹的这种抵触和惧怕心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办案团队对其多次讯问,并从法律条文规定、党员纪律作风等方面对李丹进行了深入的释法说理和教育转化,严肃指出其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机会,在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两头拿钱”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典型的受贿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同时也对其心中疑惑进行了耐心解答,让其相信法律会公平对待每一个人。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李丹终于认识到,正是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做事才能有机会收受老板的钱财,其犯罪行为和事后辩解都是自欺欺人,非常荒谬。由于李丹自愿认罪悔罪,真诚接受法律惩罚,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动员家属积极退赃,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1160万元赃款全部追缴到案。
 
与此同时,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李丹卷内材料尚无法认定其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而自首与否的认定与被告人的量刑密切相关。经过与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多次沟通核实到案细节,最终依法认定被告人李丹属于自首,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遂向法院提出了八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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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19年3月4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承办检察官从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权力与法律的边界等角度对李丹犯罪事实、情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李丹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法庭教育,对本案的社会警示意义进行了充分阐述。李丹表示认可公诉人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服从法律判决。他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表示希望党员领导干部能以他为反面教材,做到警钟长鸣。
 
鉴于该案具有典型意义,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当天,来自首都各界的10余名北京市人大代表和海关总署、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通州区监察委等6个单位的350余名干部群众旁听了庭审。有的旁听人员在庭审结束后主动找到公诉人和审判人员,表示深感震撼、深受教育,实现了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的目的,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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