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终裁决:未履行调查、确认职责,征地批复被撤销

2020-07-11贪官污吏百态 编辑:admin

国务院最终裁决:未履行调查、确认职责,征地批复被撤销
 
导读:征地批复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合法性依据,类似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在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之前,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但是实际征收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在未组织调查、确认等违法行为,那么被征地农民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呢?本文所述案件中,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团队通过国务院裁决程序将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依法撤销,捍卫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案件简介及办案过程】
 
徐先生在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花碟村(化名)汽车厂对面有3亩承包地。2016年,当地政府告知徐先生其承包地要被征收。
 
2016年7月开始,其承包地被强占无法继续耕种。徐先生试图向征收部门获取征收批准文件,但是由于自身势单力薄且缺乏相关经验,导致其获取了错误的征地批复文件。
 
面对与日俱增的压力,徐先生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向孟登高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咨询,并决定委托孟登高律师团队办理此案。
 
一、及时启动法律调查程序,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徐先生的承包地被晋政地字〔2011〕461号《关于方山县二〇一一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461号《批复》)纳入征收范围。
 
孟登高律师团队通过仔细研究相关材料发现:征地报批材料违背客观事实、违背法定征收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徐先生的承包地位于花蝶村,但是当地政府在逐级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上报的过程中,却将其承包的农用地划归为夏雨村(花蝶村的邻村)的建设用地,属于事实调查不清、违规报批。
 
(二)未组织征地前的听证,未告知村民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三)征地报批材料缺乏花蝶村委会和徐先生等被征地农户的确认材料。也就是说,徐先生等被征地村民在此次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确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
 
二、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461号《批复》
 
461号《批复》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征地批复不服可以先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再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但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却作出晋政行复决字〔2018〕3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批复》。案件进展到此,仍未撤销461号《批复》。
 
三、穷尽救济手段,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孟登高律师团队凭借坚持不懈的顽强精神,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主要代理观点如下:
 
1. 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切实进行土地调查,未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履行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程序,属于程序重大违法;
 
2.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时对“地块四”的权属和地类认定均不准确,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2020年6月3日,国务院在最终裁决中支持了孟登高律师团队的代理观点,作出《行政复议裁决书》,裁决撤销晋政地字〔2011〕461号批复关于征收地块四未供土地4.3664公顷的决定,撤销晋政行复决字〔2018〕33号行政复议决定。
 
?国务院作出的上述裁决为最终裁决,这意味着徐先生一家人可以继续在此地耕作。一场看似不可能取胜的行政复议裁决程序,在孟登高律师团队的专业操作下取得了胜利!
 
涉案的行政复议裁决书充分保障了徐先生等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对违法占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孟登高律师团队将继续启动其他法律程序,力争尽快解决徐先生同征收方的行政赔偿纠纷,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关键法律点介绍】
 
一般来说,征地程序是自下逐级向上申报。本案中,下级政府部门未进行土地的权属、地类调查,作为复议机关的省政府对此也未进行实体调查,只是进行书面审查,自然没有发现下级机关上报的材料存在问题。
 
而在国务院裁决阶段,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很快发现了权属、类别有误,依法作出撤销征地批复的决定。
 
撤销征地批复意味着征地行为失去了依据,征地行为违法。如果征拆部门再要进行征收,需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取得新的征地批文。
 
被征地农民在此之前可拒绝搬迁,但也不排除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征收部门已经完成征地行为,且被征收人想要追究政府部门的责任,相关部门需要承担一定后果,这会让政府部门在以后做类似批复时,更加谨慎、合法。
 
最后为大家简要整理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分类和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农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征地报批前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的程序。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2020年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等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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