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奇案”历经15年仍悬而未决,为何层层监督全部失效?
2021-05-17聚焦法制建设 编辑:admin
民事“奇案”历经15年仍悬而未决,为何层层监督全部失效?
财经杂志2021-05-16 19:52:26
15年间,历经检察监督、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监督,以及媒体监督。但这所有的监督机制,在咸阳市中级法院面前全部失效
文|《财经》记者 白兆东
编辑|朱弢
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却历经15年审理,至今仍悬而不决。
该案审理期间,历经检察监督、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监督,以及媒体监督。但是,所有的监督机制,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咸阳市中级法院”)面前全部失效。
依据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因此,历时15年,案件仍未审结,实属罕见。
2021年2月,随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展开,当事人就该案严重超出法定审限等问题,已向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进行实名举报,使得这一“奇案”再次进入公众视线。
跨省案中案
2005年6月,山西久久兴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山西久久兴”)分别向山西恒康乳业科技公司(下称“山西恒康乳业”)、山西通泰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西通泰昌”)出借1030万元。但两家公司没能按照约定期限还钱。多次催债无果后,山西久久兴把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6年8月1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太原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为两家被告承诺以土地及厂房作保的陕西省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下称“陕西瑞康源”),被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查封保全。
该案宣判后,三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太原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下达裁定书,继续查封陕西瑞康源68.6亩国有土地权,以及4.6万平方米的房产。此后,太原市中级法院委托山西德瀚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德瀚公司”),拟拍卖陕西瑞康源资产用以清债。
2008年8月4日,山西德瀚公司突然接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法院的书面通知,被要求立即终止拍卖行为。理由是咸阳市中级法院于 2008年4月8日受理了中国银行太原市鼓楼支行(下称“中行鼓楼支行”)申请陕西瑞康源破产一案,同日指定陕西天之娇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对于山西久久兴股东张利生而言,眼看着1030万元欠款要回来了,却不料节外生枝,咸阳市中级法院的这起破产案事发突然。毕竟,太原市中级法院此前已对陕西瑞康源资产进行查封。
事实上,陕西瑞康源深陷困境的,并不止这一起官司。
2003年2月至10月,中行鼓楼支行先后借给山西通泰昌共计3000万元。其间,山西亚泰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西亚泰兴业”)为这3000万元借款作保。
2005年10月31日,为了让山西通泰昌偿还3000万元贷款,中行鼓楼支行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再次与山西通泰昌签订3000万元借款合同。同时,中行鼓楼支行与原担保人山西亚泰兴业签订保证合同,内容与原保证合同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到了2006年5月12日,在山西通泰昌新借款尚未到期时,陕西瑞康源向中行鼓楼支行出具《担保承诺书》,自愿为山西通泰昌和山西亚泰兴业两家公司,提供2003年的3000万元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书》称,所借款项将在“2006年5月14日前付清,如我公司与你行就此担保发生纠纷,同意由我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事实上,就在陕西瑞康源出具《担保承诺书》的当天(2006年5月12日),中行鼓楼支行以陕西瑞康源、山西通泰昌、山西亚泰兴业不能清偿贷款为由,将三家公司诉至几百公里外的陕西咸阳市中级法院,要求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就是说,从陕西瑞康源出具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再到中行鼓楼支行跨省起诉,仅在一天内完成。
司法文书显示,在陕西瑞康源出具《担保承诺书》前一天,也就是2006年5月11日,中行鼓楼支行已向咸阳人杨志辉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第二天,正是由杨志辉向咸阳市中院提起诉讼。
在张利生看来,陕西瑞康源出具的是山西通泰昌2003年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但是,这笔借款已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予以偿还,债权已经灭失,他认为,该担保书无效。
2006年10月19日,咸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咸民初字第00083号”判决,认为陕西瑞康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中行鼓楼支行胜诉,陕西瑞康源对3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是因为这个判决,在此后15年的时间里,各方来回拉锯,使得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久悬不决。
监督全部失效
工商资料显示,山西通泰昌、山西亚泰兴业、陕西瑞康源为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珍富。曾进入山西富豪榜的李珍富,2006年开始深陷债务危机,旗下多家企业相继停产。
陕西瑞康源的诉讼代理人吉书文坦言,2006年5月,陕西瑞康源已处于停业状态,当时向中行鼓楼支行《担保承诺书》确实存在问题。因为此时的陕西瑞康源,已无能力替他人偿还债务。
而张利生是山西久久兴股东,也是吉书文东家陕西瑞康源的债主。在两人看来,一旦咸阳市中级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双方公司都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自此,讨债者与欠债者携起手来展开维权。
2008年11月11日,陕西瑞康源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下称“陕西省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认为中行鼓楼支行涉嫌伪造证据,在借款人和保证人三方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咸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错误判决,应当予以纠正。
2009年4月10日,陕西省检察院出作出“陕检民抗(2009)11号”抗诉书,认为山西通泰昌2003年的3000万元借款,已由借新还旧的方式予以偿还,该笔债务已因清偿而终结,陕西瑞康源连带责任已不存在,咸阳市中级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
同年6月1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依据抗诉书,作出“(2009)陕民抗字第12号”裁定,指令咸阳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然而,不论是检察监督,还是上级法院的指令,均未得到咸阳市中级法院的有效执行。
其间,陕西瑞康源破产案经两次债权人大会后,所有财产被全部卖出。原评估价约1600万元的资产,最终以880万元卖给了杨凌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杨凌现代农业”)。
工商资料显示,杨凌现代农业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金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朱文超。目前,已更名为杨凌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国有独资企业。
那么,咸阳市中级法院因何未执行陕西省高级法院的再审裁定?
咸阳市中级法院的解释是,2009年2月,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联系咸阳市中级法院,表示愿意将陕西瑞康源财产买下,该院遂启动破产程序。2009年6月6日,杨凌现代农业以880万元中标成交,并办理了相关财产移交手续。
据《中国青年报》2009年报道,杨凌现代农业取得陕西瑞康源的资产后,在过户手续尚未办完之前,就转卖给了杨凌奇异果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杨凌奇异公司”)。至于是怎么转让的,是否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外界对此知之甚少。事实上,此次资产转让最大受益者,则是杨凌奇异公司股东赵建平。赵建平为西安西荷实业集团董事长,此后与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签订了7.5亿元项目。
此后数年,《中国青年报》对此案进行了追踪报道,发现咸阳市中级法院存在伪造案卷,贱卖千万元法拍地产的情况。但是,相关的报道并未影响此案的走向。
目前,杨凌示范区的土地已增值数倍,而陕西瑞康源当年的资产已化为乌有。
15年了还悬而未决
在陕西省高级法院下达再审裁定9个月后,2010年3月16日,咸阳市中级法院才启动了再审程序。但又过了10个月,咸阳市中级法院又以陕西瑞康源的破产管理人陕西天之娇律师事务所不参加再审诉讼为由,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咸民再字第0020号”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对“(2006)咸民初字第00083号”判决的执行。
有意思的是,2011年9月13日,咸阳市中级法院启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作出“(2011)咸民监字第00018号裁定”,撤销“(2010)咸民再字第0020号”裁定,又恢复再审程序。
《财经》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咸阳市中级法院之所以会启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概因此案被时任全国人大代表马小平所关注,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反馈。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函陕西省高级法院,要求彻查该案存在的问题。
2011年9月23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向马小平出具代复函。代复函显示,经调查,初步认定该案在一审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在指令再审中适用法律错误。该案主办法院已停职接受调查,待调查结束后,将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代复函同时提及,2011年9月9日,陕西省高级法院调查组将调查情况向咸阳市中级法院党组作了通报,2011年9月13日,咸阳市中级法院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0)咸民再字第0020号”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同时恢复本案再审程序。
经司法机关查实,2006年5月12日,陕西瑞康源与中行鼓楼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时,陕西瑞康源两任法定代表人均不知情。而是陕西瑞康源大股东李珍富,假称陕西瑞康源公章丢失,登报声明后另行刻制公章,并与鼓楼支行签订担保合同。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2006年5月12日,陕西瑞康源《担保承诺书》所用红色印文,与陕西瑞康源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无论是全国人大代表关注,还是陕西省高级法院指令和调查组介入,在咸阳市中级法院全部失效。
2013年3月21日,咸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咸民再字第00021号”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处正确,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维持“(2006)咸民初字第00083号”判决。
此后,陕西瑞康源不服咸阳市中级法院判决,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25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2012)咸民再字第00021号”判决,发回咸阳市中级法院重审。
如今,一晃三年又过去了。2021年4月26日,咸阳市中级法院该案主办法官李翔宇告诉《财经》记者,因为陕西瑞康源申请了咸阳市中级法院集体回避,目前已上报至陕西省高级法院,正在等待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