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28有关法规参考 编辑:admin
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祠堂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乡风文明水平,推动乡村有效治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祠堂审批和建设管理,切实加强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强化全程监管,开展普查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推进农村祠堂建设管理规范化。
1.严格审查申请条件。各地要认真审查农村祠堂建设申请,严把申请条件关。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原有祠堂被征收、灭失、损毁或经鉴定属于D级危险房屋(认定标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房屋鉴定标准)不能继续使用的,没有祠堂确需新建的,或者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申请建设祠堂;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原有祠堂可以使用的,没有经过村民集体民主协商同意的,或者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申请建设祠堂。
2.严格建设规划管控。各地对农村祠堂建设要严把规划管控关。坚持严控数量,原则上一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只能建设一座祠堂,少数农户数较多的自然村确需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祠堂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申请建设。坚持控制规模,新建祠堂要根据农户数量合理确定祠堂面积,不得超高超大;危旧祠堂确需改建的,原则上不改变建设地址,不超过原祠堂的建设面积和建设高度。坚持规范用地,新建祠堂要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申请,建设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程序审批,以乡(镇)为单位,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统筹协同,农村祠堂建设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风貌管控、林业、水利、电力、通信、管网等多个方面,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严格审核批准程序。各地要按照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审批流程要求,规范农村祠堂建设审批程序,做到先申请、后审批、再建设。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主体,经村民集体民主协商同意后,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等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在10日之内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审核;对审核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后,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严格建设全程管理。各地要组织开展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动态巡查,加强祠堂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做好祠堂建设全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农村祠堂建设用地调查,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祠堂建设的动态信息,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辖区内农村祠堂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农村祠堂建设“四到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相关部门按照祠堂申请审核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祠堂建设施工监管到场、祠堂建成后核查到场的“四到场”要求,强化祠堂建设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祠堂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制,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工程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祠堂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5.严格祠堂台账管理。各地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已经建成的农村祠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摸清农村祠堂的建设时间、权属关系、占地面积、层数、高度、四至、地类、资金筹措、使用、管理和质量等情况,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祠堂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同时报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建立农村祠堂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农村祠堂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农村祠堂监督管理各项制度。
1.建立祠堂管理责任机制。坚持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落实农村祠堂管理责任。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地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成立由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为主的工作组,对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农村祠堂的建设管理负主要责任;村民委员会要指导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制定和完善农村祠堂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行业监管机制,自然资源、住建、文广新旅、民政、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农村祠堂建设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祠堂建设用地规划和审批监管;住建部门要对农村祠堂的设计、施工以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农村祠堂建设的监督管理;文广新旅部门要对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农村祠堂进行修缮、保护和管理指导,引导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民政部门要规范村民理事会监督指导农村祠堂的建设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探索盘活闲置农村祠堂,引导开展农业科技培训等活动。建立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农村祠堂建设管理纳入文明村镇、美丽乡村、乡村治理等考核范围,对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建立资金管理机制。农村祠堂建设资金筹措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严禁一切不合理的集资、摊派,严禁动用扶贫、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遏制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督促建设主体做好祠堂建设资金管理台账,做到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公开透明、及时公示。
3.建立活动管理机制。利用农村祠堂开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四不”,即不得损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开展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非法宗族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利用农村祠堂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及干扰基层社会治理的牵头人或组织者,严格依法依规打击查处。严厉打击以修建祠堂、修编族谱、联宗祭祖等活动为名,聚集宗族势力干扰基层治理、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不法行为。
三、引导开展农村祠堂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祠堂综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农村祠堂“一祠多用”功能,积极引导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生活,树立乡村文明新风貌。
1.合理规划功能布局。各地要积极推进农村祠堂管理“三个一”建设,即成立一个管理专班、制定一套管理制度、配备一份活动记录。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祠堂张贴村规民约,因地制宜建立村史馆、农家书屋、调解议事室、法治讲堂、文化舞台、老年人配餐助餐区、老年人活动室等功能区,配备图书报刊、健身器材等,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和禁毒禁赌会等,推进乡村移风易俗。
2.组织开展公益活动。鼓励利用农村祠堂组织开展扶老助幼、扶贫助学、大病救助、赈灾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提倡利用农村祠堂活动场所设置老年人照料中心和“四点半”学校,为分散供养的农村困难老人和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把农村祠堂建设成为教育立德树人、倡导公序良俗的阵地。
3.引导融入先进文化。鼓励将农村祠堂活动与先进文化建设相结合,将弘扬传统美德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统一,引导农村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最美家风、法治宣传教育、纪念先贤、科技培训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将农村祠堂创造性转化为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文化活动礼堂”,建设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先进思想文化传播的阵地和农民群众的精神家园。
关于转发《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祠堂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乡风文明水平,推动乡村有效治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祠堂审批和建设管理,切实加强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完善审批程序,强化全程监管,开展普查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推进农村祠堂建设管理规范化。
1.严格审查申请条件。各地要认真审查农村祠堂建设申请,严把申请条件关。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原有祠堂被征收、灭失、损毁或经鉴定属于D级危险房屋(认定标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房屋鉴定标准)不能继续使用的,没有祠堂确需新建的,或者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申请建设祠堂;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原有祠堂可以使用的,没有经过村民集体民主协商同意的,或者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申请建设祠堂。
2.严格建设规划管控。各地对农村祠堂建设要严把规划管控关。坚持严控数量,原则上一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只能建设一座祠堂,少数农户数较多的自然村确需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祠堂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申请建设。坚持控制规模,新建祠堂要根据农户数量合理确定祠堂面积,不得超高超大;危旧祠堂确需改建的,原则上不改变建设地址,不超过原祠堂的建设面积和建设高度。坚持规范用地,新建祠堂要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申请,建设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程序审批,以乡(镇)为单位,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统筹协同,农村祠堂建设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风貌管控、林业、水利、电力、通信、管网等多个方面,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严格审核批准程序。各地要按照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审批流程要求,规范农村祠堂建设审批程序,做到先申请、后审批、再建设。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主体,经村民集体民主协商同意后,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等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在10日之内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审核;对审核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后,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严格建设全程管理。各地要组织开展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动态巡查,加强祠堂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做好祠堂建设全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农村祠堂建设用地调查,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祠堂建设的动态信息,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辖区内农村祠堂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农村祠堂建设“四到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相关部门按照祠堂申请审核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祠堂建设施工监管到场、祠堂建成后核查到场的“四到场”要求,强化祠堂建设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祠堂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制,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工程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祠堂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5.严格祠堂台账管理。各地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已经建成的农村祠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摸清农村祠堂的建设时间、权属关系、占地面积、层数、高度、四至、地类、资金筹措、使用、管理和质量等情况,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祠堂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同时报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建立农村祠堂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农村祠堂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完善农村祠堂监督管理各项制度。
1.建立祠堂管理责任机制。坚持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落实农村祠堂管理责任。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地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成立由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为主的工作组,对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农村祠堂的建设管理负主要责任;村民委员会要指导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制定和完善农村祠堂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行业监管机制,自然资源、住建、文广新旅、民政、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农村祠堂建设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祠堂建设用地规划和审批监管;住建部门要对农村祠堂的设计、施工以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农村祠堂建设的监督管理;文广新旅部门要对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农村祠堂进行修缮、保护和管理指导,引导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民政部门要规范村民理事会监督指导农村祠堂的建设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探索盘活闲置农村祠堂,引导开展农业科技培训等活动。建立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农村祠堂建设管理纳入文明村镇、美丽乡村、乡村治理等考核范围,对农村祠堂建设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建立资金管理机制。农村祠堂建设资金筹措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严禁一切不合理的集资、摊派,严禁动用扶贫、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遏制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督促建设主体做好祠堂建设资金管理台账,做到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公开透明、及时公示。
3.建立活动管理机制。利用农村祠堂开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四不”,即不得损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开展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非法宗族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利用农村祠堂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及干扰基层社会治理的牵头人或组织者,严格依法依规打击查处。严厉打击以修建祠堂、修编族谱、联宗祭祖等活动为名,聚集宗族势力干扰基层治理、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不法行为。
三、引导开展农村祠堂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祠堂综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农村祠堂“一祠多用”功能,积极引导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生活,树立乡村文明新风貌。
1.合理规划功能布局。各地要积极推进农村祠堂管理“三个一”建设,即成立一个管理专班、制定一套管理制度、配备一份活动记录。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祠堂张贴村规民约,因地制宜建立村史馆、农家书屋、调解议事室、法治讲堂、文化舞台、老年人配餐助餐区、老年人活动室等功能区,配备图书报刊、健身器材等,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和禁毒禁赌会等,推进乡村移风易俗。
2.组织开展公益活动。鼓励利用农村祠堂组织开展扶老助幼、扶贫助学、大病救助、赈灾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提倡利用农村祠堂活动场所设置老年人照料中心和“四点半”学校,为分散供养的农村困难老人和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把农村祠堂建设成为教育立德树人、倡导公序良俗的阵地。
3.引导融入先进文化。鼓励将农村祠堂活动与先进文化建设相结合,将弘扬传统美德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统一,引导农村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最美家风、法治宣传教育、纪念先贤、科技培训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将农村祠堂创造性转化为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文化活动礼堂”,建设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先进思想文化传播的阵地和农民群众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