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2021-07-22有关法规参考 编辑:admin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
 
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相关工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通知》(中信联发[2013]3号)、《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省委、市委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相关工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加大支持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力度
 
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政法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有序开展工作。
 
各级各部门对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过程和结论不得干预,各级领导干部要将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直接交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
 
各级政法机关是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审查、依法受理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对来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要引导其遵循司法程序,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积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尊重司法裁判,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二、严格按照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要求,进一步协调做好诉讼与信访分离工作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是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信访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理清诉讼与信访的界限,进一步明确,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办理。
 
对政法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作为访类事项办理。
 
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对到本级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三、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进一步做好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要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和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及时审查、甄别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加大及时解决群众合法诉求力度。
 
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要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层级反映问题,或将信访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
 
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
 
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坚决防止程序空转,引发信访人多头上访。
 
四、尊重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进一步落实终结案件属地管理工作责任。
 
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
 
政法机关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对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及时通报给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
 
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明确由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牵头做好终结移交的协调工作,信访人住所地的党委和政府及基层组织要落实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
 
因工作不落实,造成极端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交流,统筹把握信访形势和突出问题,及时了解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工作衔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和统筹指导。
 
特别是对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交织的事项,涉众型和涉及政策落实的事项,依法终结后帮扶救助、教育疏导、矛盾化解等实际问题,要加强与政法机关沟通协调,通过积极参加依法处理涉法涉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例会等方式,及时通报案件和共享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协作配合机制,对掌握的重大苗头隐患、极端行为信息及时向有关政法机关预警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形成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社信访秩序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涉法涉诉信访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对待纠纷,自觉接受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反映问题。
 
对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当事人仍然无理缠访的,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动员上访人亲属、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停访息诉工作。
 
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对非法代理上访牟利的,或教唆、鼓动上访人非正常上访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或插手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内外勾联、挟洋施压、丑化我党和政府形象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坚决严肃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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