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施工均违法,阻挡施工犯罪吗
2021-10-13有关法规参考 编辑:admin
征收、施工均违法,阻挡施工犯罪吗(点击原文
案情简介
2012年,巴中市某区人民政府(甲方)与某建筑公司、某投资公司(乙方)就某区某道路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BT建设合作事宜签订协议,由乙方承建长约3公里的城市道路和25万平方米的安置住房。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张某、李某等10位村民,因拆迁赔偿未到位,要求解决土地两费,解决老百姓养老保险等理由,多次到工地采取阻拦施工机械作业等方式阻拦施工,致使该工地在阻工期间无法施工作业。后张某、李某等10位村民被指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张某为首要分子。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0位村民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余8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后10位村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10位村民均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0位村民无罪。至此,这场因土地征收不合法、违法施工在前,老百姓采取不当方式(阻挡施工)维权在后所引发的刑事案件究竟是否构罪,终于尘埃落定。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以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综合评判如下:
一、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阻止的施工活动系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原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等人阻工地点是“凤凰祥城”项目工地,本案无“凤凰祥城”项目土地征收、项目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证据;证人董某等人证实阻工地点是陇桥社区安置还房小区到“凤凰祥城”项目的道路土石方平整工地,但案涉道路地块仅有巴中市某区人民政府(甲方)与某建筑公司、某投资公司(乙方)就某区某道路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BT建设合作事宜签订协议,约定的内容仅包括3公里城市道路和25万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但涉案道路的土地是否征收,规划用途、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手续均无证据证实。因此,该案的涉案工程具体地点及该工程用地审批、征用手续不明。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阻止的施工活动系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综合全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等人阻止施工的行为与土地未经依法征收无关,不能排除其有合理诉求的情况存在。
据在案陇桥社区村社干部证言、农户领取青苗费表、土地租金分配表等证据可证实陇桥社区4组(包括农户承包地)土地被租用的事实,但该土地被租用的用途不明,原公诉机关指控该土地系用于“凤凰祥城”建设项目,但在案的BT合同及证人董某证实发生阻工地点系道路建设工地,无论是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凤凰祥城”工地还是道路建设工地都系在被租用的土地上实施,施工行为实质上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张某等人阻止施工的行为确实存在,亦有证据显示其阻工行为有向施工方施压获取更多补偿等意图,但综合全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某等人阻止施工的行为与土地未经依法征收无关,不能排除其有合理诉求的情况存在。
三、关于某等人阻工行为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查,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计算损失采信的阻工天数与施工日志记载不一致,且施工日志中记载的被阻工部分工作日内亦有施工事实,不是全天未施工。因此,此定意见缺乏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说法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保护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一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秩序,如果其损害的是非法的生产经营秩序,那么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案中,张某等村民阻挡工程活动,不是一个犯罪活动,而是因不当征收行为和违法施工行为引起的群众自主维权活动,不能排除其有合理诉求,不应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
如遇征收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不要采取阻挡施工、聚众上访闹事等不当途径维权,一定要依法维权,以免遭受不必要的刑事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