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假土地建房证判刑
2022-05-10有关法规参考 编辑:admin
“一户一宅?不存在!这是公职人员走程序给我办的建房证,怎么会是假证?我无罪!”李某是湖南某街道人,想在村里以他母亲的名义盖房子。
当地村民盖房子的程序是:
先是村民去国土所拿一本居民集体土地建房资料汇编→组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建房位置四邻签字同意→村民组长签字→签好之后,再将申请表交到办事处规划办办理手续,然后交给国土所,到建房现场实地查看,符合要求就由办事处规划办办理建房规划许可,之后材料交国土所,由国土所向国土局递交材料审批,通过后办理出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批准书。
李某找四邻签好字之后就去找村民小组长签字。小组长告知李某,这里是征收范围之内,即便签了名,证也办不出来。
李某说办不办得出是他的事,坚持要其签名,其碍于面子就签了。
接下来手续到了街道城建规划组,人家告诉李某,他母亲在村里已经有一栋房子,李某本人在村里也有一处房子,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而且建房地址属于林地,不符合总体规划,不能办理《乡村建房规划许可证》。
没想到,接下来,李某请了一顿饭,找到张某把问题给解决了。
张某是湖南某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负责控违拆违,时年39岁。
李某以其母的名义建房,先打车后买票,基脚已下,张某和同事巡查发现李某违规建房后,给他发了停建通知书,但李某不听,继续建,尽管一直也在试图走办证程序,但因建房的位置在红线范围之内,证一直办不下来。
2017年8月的一天,李某请张某和规划组、发改委的人等吃晚饭,想让他们帮忙把规划许可证、建房用地批准书办出来。
吃完饭后几人去唱歌,李某在走之前把包厢和酒水钱付了,并给了张某2000元买单,买单花了1800元,剩200元给李某,他说不要了。
饭请了,歌唱了,但李某的规划许可证还是没有办出来,他多次打电话对张某说想建房子,搞一个农庄,不管花多少钱,都让其想办法弄一个证。
张某就跟李某说真证办不出来,只能办个假的。
耐不住李某求告,张某也开始了骚操作。
2017年9月的一天,张某拿着一沓表去国土局用地股去审批盖章时,帮李某在局里搞了一张空白的《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并混在那沓中。
因资料多,用地股值班人员让张某自己盖章,张某就将给李某弄的那份申请表也盖了国土局公章及人民政府公章。
回到国土所,张某将李某那份《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填上了李某母亲的名字,胡乱填上了日期、序号、编号,还煞有介事地画了“红线图”。
下午17时,张某在所里拿了一张盖有国土所公章的纸到刻章店,说所里的公章丢了,让老板刻一个国土所的公章。
老板问其有什么证明,其将工作证给老板看了下,老板就帮其做了印章,第二天张某将这个公章盖到了用地红线图上。
过了两天,其把证交给李某,并对他说不要乱交给其他人看,这个证是假的。
李某满口答应说,不会给别人看,不会耽误张某的工作。
拿到假证的第二天,李某继续建房,当天控违拆违办工作人员去巡查时,李某就把这个假证拿出来给巡查人看了,并说他有建房证。
当时巡查的人将那证件拍照交给办事处的主任看,看出来那是假证,后面办事处的人再要他拿证出来时,李某就不敢拿出来了。
张某知道后,就去找李某想把其帮他搞的假证要回来,他说那个证件不知道丢到哪里去了,等他找到后再还给其,就这样,李某一直拖着没有把假证给张某。
张某说,他帮李某办假证,李某给了其如下好处:其向李某借6000元,这个钱还没有还他;李某拿过四只土鸡给其,请其与吃了一顿饭五六百元,唱歌大约3000元。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
2017年5月,李某以其母亲名义在村里修建房屋,因不符合建房要求,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李某便请街道办负责控违拆违工作的张某帮忙,并表示愿意花钱。
张某告知李某晖只能办个应付检查的假证,并向李某晖索要了4000元办证费用。
张某利用其到国土局办理村民异地搬迁资料的便利,趁工作人员不备,在空白表上偷盖了公章,并填写上日期、编号等内容,绘制好用地红线图。
尔后,张某用私刻的“国土资源所”公章,加盖在红线图上并将伪造的公文交给李某。
办事处控违拆违对李某违法修建的房屋联合执法,李某向执法人员出示相关公文复印件,致使联合执法无法正常执行。
后经核实,涉案公文系伪造。
最终,张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某上诉称,他不知道张某办的是假证,法院查明,张某明确表示只能办个假证应付检查时,李某仍私下支付张某4000元办证费用,取得涉案公文,其行为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二审维持原判。
(案源: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地村民盖房子的程序是:
先是村民去国土所拿一本居民集体土地建房资料汇编→组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建房位置四邻签字同意→村民组长签字→签好之后,再将申请表交到办事处规划办办理手续,然后交给国土所,到建房现场实地查看,符合要求就由办事处规划办办理建房规划许可,之后材料交国土所,由国土所向国土局递交材料审批,通过后办理出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批准书。
李某找四邻签好字之后就去找村民小组长签字。小组长告知李某,这里是征收范围之内,即便签了名,证也办不出来。
李某说办不办得出是他的事,坚持要其签名,其碍于面子就签了。
接下来手续到了街道城建规划组,人家告诉李某,他母亲在村里已经有一栋房子,李某本人在村里也有一处房子,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而且建房地址属于林地,不符合总体规划,不能办理《乡村建房规划许可证》。
没想到,接下来,李某请了一顿饭,找到张某把问题给解决了。
张某是湖南某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负责控违拆违,时年39岁。
李某以其母的名义建房,先打车后买票,基脚已下,张某和同事巡查发现李某违规建房后,给他发了停建通知书,但李某不听,继续建,尽管一直也在试图走办证程序,但因建房的位置在红线范围之内,证一直办不下来。
2017年8月的一天,李某请张某和规划组、发改委的人等吃晚饭,想让他们帮忙把规划许可证、建房用地批准书办出来。
吃完饭后几人去唱歌,李某在走之前把包厢和酒水钱付了,并给了张某2000元买单,买单花了1800元,剩200元给李某,他说不要了。
饭请了,歌唱了,但李某的规划许可证还是没有办出来,他多次打电话对张某说想建房子,搞一个农庄,不管花多少钱,都让其想办法弄一个证。
张某就跟李某说真证办不出来,只能办个假的。
耐不住李某求告,张某也开始了骚操作。
2017年9月的一天,张某拿着一沓表去国土局用地股去审批盖章时,帮李某在局里搞了一张空白的《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并混在那沓中。
因资料多,用地股值班人员让张某自己盖章,张某就将给李某弄的那份申请表也盖了国土局公章及人民政府公章。
回到国土所,张某将李某那份《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填上了李某母亲的名字,胡乱填上了日期、序号、编号,还煞有介事地画了“红线图”。
下午17时,张某在所里拿了一张盖有国土所公章的纸到刻章店,说所里的公章丢了,让老板刻一个国土所的公章。
老板问其有什么证明,其将工作证给老板看了下,老板就帮其做了印章,第二天张某将这个公章盖到了用地红线图上。
过了两天,其把证交给李某,并对他说不要乱交给其他人看,这个证是假的。
李某满口答应说,不会给别人看,不会耽误张某的工作。
拿到假证的第二天,李某继续建房,当天控违拆违办工作人员去巡查时,李某就把这个假证拿出来给巡查人看了,并说他有建房证。
当时巡查的人将那证件拍照交给办事处的主任看,看出来那是假证,后面办事处的人再要他拿证出来时,李某就不敢拿出来了。
张某知道后,就去找李某想把其帮他搞的假证要回来,他说那个证件不知道丢到哪里去了,等他找到后再还给其,就这样,李某一直拖着没有把假证给张某。
张某说,他帮李某办假证,李某给了其如下好处:其向李某借6000元,这个钱还没有还他;李某拿过四只土鸡给其,请其与吃了一顿饭五六百元,唱歌大约3000元。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
2017年5月,李某以其母亲名义在村里修建房屋,因不符合建房要求,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李某便请街道办负责控违拆违工作的张某帮忙,并表示愿意花钱。
张某告知李某晖只能办个应付检查的假证,并向李某晖索要了4000元办证费用。
张某利用其到国土局办理村民异地搬迁资料的便利,趁工作人员不备,在空白表上偷盖了公章,并填写上日期、编号等内容,绘制好用地红线图。
尔后,张某用私刻的“国土资源所”公章,加盖在红线图上并将伪造的公文交给李某。
办事处控违拆违对李某违法修建的房屋联合执法,李某向执法人员出示相关公文复印件,致使联合执法无法正常执行。
后经核实,涉案公文系伪造。
最终,张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李某上诉称,他不知道张某办的是假证,法院查明,张某明确表示只能办个假证应付检查时,李某仍私下支付张某4000元办证费用,取得涉案公文,其行为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二审维持原判。
(案源: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