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被罚款5万元
2022-05-10医疗警告 编辑:admin
给违反法律的肿瘤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后,被罚款5万元,谁能保证简单重复的诊断证明100%当面开具给患者?(点击原文)
“我只是写了一份完全合法合格的《诊断证明书》,法院竟对我处以罚款5万元,并使得我的名誉和声誉受到严重的损害!”
日前,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医师徐彤给《医师报》记者发来了一封《致全国医师同行的公开信》,信中详细记录了他的遭遇,以及对广大医师的提醒。
患者林先生自2012年2月被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内科接收治入院,经徐彤多次面诊后,确诊为食管恶性肿瘤(Ⅲ期鳞癌)。从那以后,林先生大概每隔半年左右就会到肿瘤科住院治疗,前后达19次之多,其中18次的主诊医师都是徐彤。
2019年3月,林先生住院复查时,徐彤发现,林先生肿瘤标志物SCCA明显升高,故开出医嘱,建议其半年后再住院复查。
同年11月27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因林先生无理阻挠司法执行,欲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林先生声称自己为癌症重症患者,即将住院治疗。法院要求其出具《诊断证明书》,林先生随即委托亲属来院找徐彤开具证明。不明就里的徐彤出具了“建议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书》,交给来人带走。但令他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他就被传讯到了法院。
“11月27日当天,法院看到徐彤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后,便将林先生带去其他医院急诊科重新检查,接诊医师并未发现需住院治疗的症状,于是,法院认定徐彤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行为’。”徐彤的代理律师、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梁剑兵说。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认为,徐彤医师此举欠妥,对他提出了严肃警告,并在科周会上通报批评。
法院认为,2019年11月27日,徐彤在没有对患者林先生进行亲自诊查的情况下,就开出诊断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妨碍执行的后果,因此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闽0203司惩14号《决定书》:对徐彤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医师:“谁能保证简单重复的诊断证明100%当面开具给患者?”
“我早在2019年3月就下达医嘱,要求林先生半年后住院治疗。11月27日写的《诊断证明书》,不过是在以往历次亲自诊疗基础上的简单重复而已!”由于不服处罚决定,徐彤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9年12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闽02司惩复17号《复议决定书》:驳回徐彤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据事后了解,11月27日,法官带林先生去其他医院检查时,接诊的科室是急诊科,而非肿瘤科。并且,也并没有为林先生实施食管癌方面的任何检查。”徐彤认为,两审法院均根据急诊科医师的诊断意见,认定林先生无需住院治疗,继而认定自己“建议住院治疗”的意见违规,显然是错误的。
“徐彤之前曾多次对患者进行亲自诊查,此次未经亲自诊查便开具《诊断证明书》,是基于他对林先生病情的深度了解。更为重要的是,他在出具《诊断证明书》时,既无利益驱使,也无主观恶意。”梁剑兵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直接实施相关阻挡行为时,法院才能适用该条款给予罚款。但在本案中,徐彤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不知道林先生被法院拘留的事实,更不会料到林先生会利用《诊断证明书》逃避法院的处罚,在主观上没有要阻碍法官执行职务的恶意,在客观上也根本没有实施任何阻挡行为。另外,梁剑兵还认为,在法院查明林先生确系癌症患者的情况下,理应变更司法处罚的种类和方式,以体现人道主义,而不应对正常履行医师职务的医生进行处罚。
“亲爱的医师同仁,有谁能保证自己在写这种简单重复的《诊断证明书》时,100%是当面开具给患者本人的?而如果您曾有过将《诊断证明书》交给患者指定亲属的行为,我的遭遇也有可能在您身上重演。”徐彤在《致全国医师同行的公开信》中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