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套路老百姓--法律法规成游戏(案例6)

2024-01-22百姓之声 编辑:admin

       这是一起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套路、诈骗老百姓的补偿款, 并且设置让老百姓“违法”的陷阱的典型案例(请与案例7、案例8案例9互相参照, 看看政府某些官员的手段(点击案例7案例8案例9)
控告
控告人:周长腾, 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度镇章舍村余家周组7号,电话13266786533。
被控告人: 李宁,临川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被控告人: 彭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控告请求: 请求依法追求上述被控告人“枉法裁判”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 2019年, 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拆迁办工作人员丁岸堂和控告人村民小组长徐光明对控告人说: 控告人的另外一处房屋拆迁补偿听他们的安排,“可以主房、偏房分开计算。主房按重置价32.8万元+一块安置
偏房计算为90万购买徐步高的安置地。(当时同村村民安置地转让价都是70-80万。因为丁岸堂、徐光明说这样安排是“照顾”了控告人,安置地又是徐光明亲家的,控告人当时认为按货币补偿控告人的房子面积同同村其他几位村民一样补偿款200万左右价值差不多, 他们既然帮了忙,多给10多万就算“感谢”),控告人便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签完字拆迁办人员没给控告人留存一份
       二. 补偿协议签字后,丁岸堂便指使村民小组长徐光明的妻子常银花找到控告人说要先签定购买组长徐光明的“亲家”安置地转让协议,然后政府才好拨款,控告人便同意了。组长徐光明便叫来几位证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便一起在饭店吃饭,就在吃饭吃到一半时,丁岸堂打电话给控告人说:“前天签订的补偿协议还漏了签字, 控告人过来补签一下”,丁岸堂便叫拆迁办工作人员张平在其办公室楼下等候控告人,控告人以为是在原协议上补签也就没有仔细看协议内容,便在丁岸堂办公室楼下的马路上,在小车后备箱上按照张平指点处签了名,签完字张平立马将协议书放入公文包,又是没有给控告人留存一份
       三. 签完字张平和控告人回到丁岸堂办公室,控告人要求将购买的宅基地过户改名为控告人, 常银花又说:“过户要花4万元过户费”, 控告人到银行取了现金并在丁岸堂办公室当场给了常银花, 花亲手当场分两份放进张平与丁岸堂公文包里,但由于至今也没有过户。(注,因为没有过户,2022年张平便退回了2万给控告人,而丁岸堂狡辩没有收这2万。丁岸堂又要控告人到建设银行新开一个户头,以便将拆迁补偿款打入新账户,并指使组长徐光明的妻子常银花带控告人来到银行开户。到银行后, 常银花让控告人把身份证交给她由她全程办理,控告人只是照了一下相, 卡密码也是常银花设置的,也不告诉控告人
       四. 银行开户后,常银花因为有密码,便查到补偿款到控告人账上, 便带控告人来到银行要转购买其亲家宅基地90万给她。到了银行之后,控告人到柜台转款,但不知道密码,常银花这才告诉控告人密码,控告人这才发现由《临川区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转拨拆迁补偿款1,894,457.56元。因为款项与原来说的拆迁补偿协议数目不同(原来说的补偿款只是
32.8万元+一块宅基地,偏房计算为90万购买徐步高的安置地,一共也只有有120多万),便问常银花怎么多了这么多款,常银花便打电话给丁岸堂,丁岸堂再打电话给控告人, 控告人到其办公室,控告人来到丁岸堂办公室后, 丁岸堂说这多出的58万余元是组长徐光明为村庄整地“拉泥巴的工程款, 往你帐上过一下减少税收等开支。另外有8万多是控告人兄长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为了方便也一并打你帐上)。控告人便信以为真, 便扣除自己的补偿款32.8万元+8万多兄长的补偿款, 余下的1,480,457.00元转给了常银花帐户上。因为控告人没有看到协议书,当时根本就不知道由《临川区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转拨拆迁补偿款1,894,457.56元全部是控告人的补偿款。而且丁岸堂又把控告人兄长的补偿款8万多在控告人不知情下也转到控告人账户上,更迷惑了控告人。
       五. 直到两年后的2021年6月,因同村村民都分配到了安置地, 而控告人没有分到安置地, 便找到丁岸堂问“为什么其他村民都分配到了安置地, 而控告人的安置地怎么没有?”, 丁岸堂这才告诉控告人说“你的房子是按货币补偿, 根本就没有安置地的”。控告人便找到张平问情况, 张平这时便忽悠控告人说:“当时是考虑给你一块安置地, 但后来不符合法规, 才把原合同变更为全部按货币补偿”。然而,按货币补偿控告人的房子面积同同村其他几位村民一样,补偿款也应该为200万左右, 为什么控告人只得到122.8万。控告人便找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拆迁办要签订的协议书,然而, 拆迁办不给。控告人只好上访,上访后拆迁办才于2021年11月16日给了一份补偿款总计为1,810810.12元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给控告人。这个时候控告人才想起为什么丁岸堂要指使常银花先签订购买其亲家宅基地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又在吃饭中途打电话要控告人在所谓的原协议上补签,并且故意指使张平不让控告人看协议书内容而在马路上匆忙签字,签完字就收走协议书。
       六. 由于被骗的58万多是转给村民组长徐光明妻子常银花的账户上,在这件事暴露后,如果报案常银花夫妻很有可能只是替罪羊。所以控告人也不愿意把事情扩大,只要常银花把骗去的58万元归还了事。而常银花说“这58万元他们夫妻没有得到, 都给了拆迁办有关人员,他没有办法退款”。丁岸堂等人便充当和事佬, 让控告人和常银花调解,银花经授意只同意退一半(29万),因控告人本身比同村村民补偿就少了20万,根本无法同意再少29万,而协商不成。
       七. 由于协调不成,控告人便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临川区人民法院不受理,要控告人按民事起诉。控告人按民事起诉后,独任审判员李宁不顾被告常银花亲家、安置地转让主人徐步高夫妻在一审法院做的调查笔录所说的事实和确凿证据,而采信指使常银花诈骗的幕后主犯丁岸堂等人员、“幕后
得利益者的谎言和伪证,说控告人“在2019年分到一块宅基地”的张冠李戴的谎言这块宅基地是控告人兄长周信腾)和自相矛盾的“情况说明”伪证,而所谓的证人根本就没有出庭作证,更谈不上经过庭审质证。这完全是一起典型的枉法裁判案。
       请大家注意,1. 原告将见证人,老百姓公认的性格耿直的原村委党支部书记周葡辉出具的书面证言提交给了法庭。2. 在法院开庭时,被告方请来了周木桂到庭作证,周木桂开始也说是转让价90万,后来在审判员李宁放任对方律师多次诱导下也没有说是置换的,而原告方律师为原告解释提问时、即遭到了审判员李宁的“重警”......。3. 审中,审判员李宁还要求被告叫其亲家、宅基地转让人徐步高夫妻来庭作证,被告说徐步高夫妻不肯来。审判员李宁便问原告能否叫徐步高夫妻来,原告才打电话给徐步高夫妻,下午才在法院做了笔录(见后面《问话笔录》内容。
       八. 控告人上诉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本案二审审判长彭珺不仅不纠正该案,并且同样采取“强盗逻辑、杀人诛心”裁判、驳回上诉。
       九. 为什么以丁岸堂为首的这帮人员在诈骗事情败露后不但不积极退回诈骗款,而且毫不畏惧法律。因为,丁岸堂做了10多年的村书记,在临川区政府和临川第一中学搬迁到上顿渡镇时,征用的土地基本上都是章舍村委会的,担任村书记的丁岸堂当时因征地拆迁不少百姓控告他......。后来变本加厉指使社会地痞打伤村民.....。直到2016年,丁岸堂因“贪得无厌”,贪污套取村民和政府巨额款项而“东窗事发”,导致村委会全体成员被判刑,但临川区人民法院全都是
缓刑,丁岸堂缓刑五年
       更奇怪的是,
丁岸堂“东窗事发”后还更加逍遥自在、并得到政府“器重”,在缓刑期间又被上顿渡镇镇政府委以重任、代表镇政府负责控告人村委会所有村庄的拆迁补偿工作,村民们只好沉默,拆迁补偿只能听由丁岸堂的安排,不少村民还得“感谢”丁岸堂等人员“照顾”,不得不“自愿”每户送上几十万元的“感谢费”。但是,收了村民的“感谢费”还不给村民完善建房手续。而且等到老百姓把房子建起来之后,就又串通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去查处,老百姓又要疏通关系,否则房子就要被拆除。控告人就遭到威胁,某政府一把手就说: “如果你还上访,就把你现在购买徐步高安置地上建的房子拆了”
       就是本案真正的“亲家”,家庭困难的徐步高自己无钱建房,把安置地转让给控告人都花了介绍费”壹万元(90万只得到89万)。这帮人真是六亲不认, 利用徐步高的宅基地,已经诈骗到手58万多,还要在徐步高这只病鸟身上拔毛)。
       十. 更诡异的是,因为大多数村民手中都没有得到协议书,找拆迁办要,拆迁
不给村民们便依法申请公开。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政府本应主动公开, 又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而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拆迁办)不但没有主动公开, 而且在村民依法申请公开都不公开。这其中很可能不仅吃了村民的合法补偿暨“感谢费”,还可能私自修改了协议套取了巨额国库款嫌疑。 
        根据这次丁岸堂被重用不仅不给老百姓仔细看清协议书内容而让老百姓匆忙签字,而且消灭痕迹,不给对方留存一份协议书,又千方百计不肯依法公开村民签的协议书,本案背后很可能隐藏“”.....
       
为了国家能够长治久安,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控告人的权益,希望涉及本案的有关人员有错则改,善莫大焉。认识到,“办案系办理他人的人生,也是在办理自己的人生”,如果有错不改,搞得他人家破人亡自己能心安理得吗? 
       更希望上层有关部门不要“小看”本案,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 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希望上层有关部门派调查组,到老百姓中微服私访,依法依规处理。
       

控告人:周长腾
 2022年8月26日
     

下面这份判决书内容与判决书原件无导(只是去了身份证号码)其中的红字原告做的解释。蓝色字是法官们重点用词。大家认真对照一下控告书.....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赣1002民初682号

       原告∶周长腾,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度镇章舍村余家周组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其,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英,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度镇章舍村余家周组7号,系周长腾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常银花,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度镇章舍村官源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经纬,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周长腾与被告常银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长腾的委托代理人陈小其、周红英、
       被告常银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经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长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80457元及支付利息68929元(以5804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9年6月18日计算至2021年12月19日),合计649386元,实际利息计算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之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丈夫徐光明是本本村小组长。2019年初,临川区上顿渡镇镇政府对原告村庄进行乡村改造,原告的房屋被列入了乡村改造拆迁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重置价补偿+宅基地。由于被告的丈夫徐光明对原告说,你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拿到补偿款后可以再向其亲家徐步高购买安置地(徐步高与原告也是同村,其早一年就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方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分到了安置地,其无钱在安置地上建房,故打算以 90 万元转让给同村的其他人),原告在徐光明的建议下,同意按货币补偿方案进行拆迁。2019年5月24日,原告与临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对征收及补偿相关事实进行了约定,原告的拆迁安置补偿费总计为1810810.12 元。协议签订后,为便于收取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被告带原告到建设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卡办好后,被告把原告的卡号告知了临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负责人张平。2019年5月28日,原告在被告、徐光明、周木桂及周葡辉等人的见证下与徐步高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对原告购买徐步高的地基进行了相关约定。2019年6月14日,原告的拆迁补偿款到账,2019年6月17日,被告要求原告将其亲家徐步高的卖地款给她,然后由她转交给徐步高,并在案外人丁岸堂的欺骗下(丁岸堂说拆迁补偿款中的 580457 元是村组长徐光明拉泥巴的款,只是为了减少税收开支在原告账上过一下),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480457元(该款包括徐步高的地基款90万元及被告的不当得利款580457元)。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常银花辩称,原告与被告亲家的徐步高均系被拆迁户,原告有两处房屋需要拆迁,按照拆迁方法,原告只能选择货币或宅基地加重置价补偿方式。如果原告选择宅基地加重置价补偿方式,其获得的补偿款比单纯选择货币补偿所获得的补偿款要少得多。为了让原告既拿到宅基地又获得更多的补偿款,就与徐步高达成协议,与徐步高取得的宅基地进行置换,原告取得的补偿款中 14804578 元给徐步高。该14804578 元是转到了被告账户,由于徐步高与被告是亲家,所以徐步高与被告之间如何分配与原告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长腾、被告常银花的丈夫徐光明和其亲家徐步高均系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十组的村民。2018年、上顿渡城区进行棚户区改造,上顿渡章舍十组被列入秀美乡村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并就此成立章舍10组秀美乡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和村民理事会,徐光明系该理事会组长。由村民理事会主导拆迁工作。原告周长腾、被告常银花及其亲家徐步高的房屋均属于被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根据《上顿渡章舍10组(余邓周)秀美乡村建设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安置方式主要有宅基地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主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宅基地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主房补偿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货币补偿单价为:框架结构3418元/m2,砖混结构
3298元/m2,砖木结构3228元/m2,被征收房按规定的期限配合政府自动拆除房屋的,加上20%奖励和20%补助。宅基地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属农业人口,符合农村村民建条件的,统一由征收部门按121m2每户给予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房拆除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住房指主房)只安置一宗宅基地,其余房屋按重置价予以补偿,而重置价为:框架结构730/m2, 砖混结构610/m2,砖木结构440/m2。原告周长腾属于主户,其家有两处房产(除该两处房产外,周长腾家还有一处祖屋)均被征收,该两处房产一处两层半楼,一处四层半楼。按照以上拆迁实施方案,如原告周长腾选择宅基地补偿,其只能分配到一宗宅基地,且两处房产均按重置价补偿。原告周长腾既想分到宅基地,又想获得更多的货币补偿,故迟迟不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告常银花向原告周长腾建议选择货币补偿,然后让其亲家徐步高的宅基地补偿与原告周长腾家的其中一处两层半楼房屋的货币补偿权利进行置换(注意, 徐步高的房子只有原告房子的2/3面积。如果按照这个判决书, 原告房子只拿到122.8万, 徐步高的房子价值近180多万。小房子比大房子补偿更高。这也明显是丁岸堂等人套路国家补偿款,更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徐步高于2018年8月7日便与临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其选择的是宅基地安置补偿,其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 189.78 m²,其获得一宗宅基地补偿和重置价的补偿金计236366.7元。由于原告周长腾提出置换后的宅基地要写其本人的名字,经原章舍十组支部书记丁岸堂向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请示,领导小组考虑到为加快推进拆迁工作,且该方案并没有造成政府损失,便同意周长腾与徐步高两家置换后,分配的宅基地登记在周长腾名下。原告周长腾接受置换的意见后,便和其儿子周志辉一起于2019年5月24日分别与临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两份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一处房产主房建筑面积532m²,共计 2845958.24 元的货币补偿款,是周志辉签订,另一处房产主房建筑面积216.92m²,共计1810810.12元的货币补偿款,是周长腾签订的。
        2019年5月28日,原告周长腾夫妻与徐步高夫妻在村民徐光明、周木桂、周葡辉的见证下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关于章舍十组徐步高、周长腾二人地基买卖协议如下1、徐步高分得地基一块,卖给周长腾、经方裔议卖价自议。2、付款方式:周长腾一次性付清地基
后。徐步高地基所有权归周长腾。3.双方在2019年5月28日起不得反悔”。告常银花夫妇私下告诉徐步高购地基为90万元。2019年6月14日,临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临川区域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拆迁协议约定将1810810.12元拆迁补偿款汇到原告周长腾的账户,原告周长于2019年6月17日将其中的148O457元又转账至告常银花的账户。告常银花于2019年6月18日转90万元到其亲家徐步高的银行账户。后原告周长腾于2019年7月分配到一宗宅基地,并自行建造好房屋装修入住(注意, 这块宅基地是原告周长腾和兄长周信腾两兄弟父亲传下来的祖屋。当时按重置价+宅基地补偿, 安置地归其兄周信腾所有, 这是“ 张冠李戴)。2021年6月,章舍十组开始抽签分配村里孙辈的预留地,由于原告周长两套房子都是享受货币补偿,故其两个孙子没有资格再分配村里的预留地,原告的妻子周红英认为村里的预留地只要花费一百零几万(注意本村人转让只是70~80万, 转给外地人最高103),而自己置换徐步高的宅基地花费了140多万。又得知被告常银花只支付了90万元给徐步高,便开始到上顿渡镇综治办、纪检、公安机关等部门控告被告常银花私吞了其58万元货币补偿款。期间,上顿渡综治办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也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但最终未能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
       2021年11月16日,周红英打印好一份《宅基地转让收款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周长腾宅基地转让款人民币90万元(
玖拾万元整)。注:本宅基地是徐步高家庭合法的宅基地地,经徐步高全家同意定价玖拾万元整转让给周长腾”,找到徐步高、韩幼珍夫妇在该收据的收款人处签字捺印
(注意,这是老实人凭良心做老实事,不做伪证,不贪不义之财。在法院做笔录也是实话实说。)。2022 年1月18日,原告周长腾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常银花返还其款项计580457元及利息。另被告提供其同村村民周开余签订的宅基地方式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周开余家的房屋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等与原告周长腾家两层半楼的房屋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比较接近,周开余家获得宅基地一宗和重置价补偿款323102.3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宅基地转让收款收据、周长腾与徐步高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交易明细被告提供的《章舍10组(余邓周)秀美乡村建设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周长腾、周志辉、徐步高、周开余等人分别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抚州市临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临川区上顿渡镇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临川区章舍十组秀美乡村改造指导小组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人周木桂的证言、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对江小华、彭绍辉、张平、龙贵仁、丁岸堂、徐光明、徐步高、韩幼珍、周木桂、周葡辉、周红英、常银花等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请大家注意, “情况说明”完全是自相矛盾的伪证,而所谓的证人根本就没有出庭作证,更谈不上经过庭审质证。
协议书上明确写的是“卖给”周长腾协议书上没有出现一个“置”或“换”的字。见证人也是被告请来的,当时大家都知道转让价是90万
       因为原告在开庭前没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相信法官们能够辨别真假。徐步高夫妻去法院作证也是因审判员李宁要求。为什么被告方请证人都请不来,应该说这些证人和政府官员还是有良知的.....  因为在法庭上,
如果做伪证也害怕更严重的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执焦点是原告取得的宅基地是通过与徐步高进行权利置换取得,还是购买取得,原告支付给被告款项1480457元是否系置换宅基地的对价。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首先,原告家的两处房屋按照拆迁政策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宅基地+重置价补偿,但原告既想得到宅基地补偿又想获得大额的货币补偿,所以在被告常银花的建议和撮合下以其家面积较少的一处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与徐步高的宅基地进行置换,符合原告的最初利益期待其次,原告与徐步高进行权利置换的方案是经拆迁改造领导小组的同意,并将置换后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登记为原告,而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买卖根本不需要经拆迁改造领导小组同意,也不能变更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第三、原告的银行账户一次性收到的房屋补偿款 1810810.12 元,金额与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款完全一致,原告应当明知其收到的款项全部是拆迁补偿款,却在收到补偿款后第三天便将其中的1480457元转给被告,且在支付该款项后两年内均未提出异议,说明原告当初与被告约定的是以1480457 元的价款置换徐步高的宅基地,现原告主张其当时转款1480457元给被告,是因为被告称其中580457元是徐光明拉泥巴的款,但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当初说了该话,其次即使被告说了该话,原告明知其收到的款项与拆迁协议中约定的款项一致,不可能信由该话便转款,原告以该理由付款根本不符合常理第四、经参照村民周开余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进行核算,如原告家两层半楼的房屋按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政策,则可分配一处宅基地和约30几万元的重置价补偿,现原告通过置换,取得徐步高的宅基地后,其该处房屋的货币补偿款项尚剩余 33 万余元,因此,双方进行置换符合价值对等原则(注意, 退一步说,就算被上诉人常银花把诈骗的58万多元给了她的亲家,那么就等于小房子比大房子补偿款还多,这就是公平和对等吗?再退一步说,被上诉人常银花把诈骗的58万多元给了她的亲家,也是这帮人在帮助他的亲家套路国家的补偿款,更应该追究这帮人的刑责任, 更应该把案件移交,或者通报给监察与公安部门......。这一段判决词等于告诉大家,你被强盗抢了东西,那是你打不过人家, 你被人诈骗了,那是你自愿掏钱给人家,都是你的无能与愚蠢,都是活该
       综上,原告与被告实际上是约定以原告家小面积房屋的货币补偿权利与徐步高家房屋的宅基地补偿权利进行置换(注意法官用
词, 如果不认真看用词, 理解错了“小面积三个字,就是原告房子小, 而转让安置地的徐步高房子大, 这样就可认定原告取得了合法的补偿价值, 被告方诈骗的58元也只是徐步高的合法的补偿价值, 即使是骗也是骗其亲家的钱。这样不仅逃避了诈骗, 又逃避套路国家的钱的犯罪嫌疑),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1480457元是其置换宅基地权利的应支付的货币对价,原告对该置换对价是明知且自愿的,且该置换协议双方均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取得了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入住,原告已经获取其最初期待的利益最大化注意,买这块地不仅被诈骗了50多万,办理过户又被敲诈了4万所谓的过户费。然而, 至今两年多,钱花了4万,政府官员又不肯给原告过户。80万就能买到的宅基地, 原告花了150多万, 因为没有过户到原告名下,房子建好后,政府有关部门又说原告房子是违法建筑,威胁原告要强制拆除,造成原告时时紧张、天天担心、月月、年年提心吊胆、生活在恐怖中,最终患上了肺癌,如今奄奄一息,现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其580457元,违反公平和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获得原告置换价款1480457元后,隐瞒了其亲家徐步高,只支付给徐步高 90万元购地款,是被告与徐步高之间利益分配的问题,应由被告常银花与徐步高之间自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长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94元减半收取计5147元,由原告周长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银行账号∶14351601040000929)。
审判员:李宁
2022年4月12日(盖有院印

书记员:戴婷婷
       上诉至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 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  2022年8月11日(上诉审理期限3个月的最后一天), 判决驳回上诉。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2)赣 10 民终 77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周长腾,男, 1959 年 8 月 5 日出 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度镇章舍村余家周组 7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帆(周长腾儿媳) ,住江西省抚州 市临川区上顿度镇章舍村余家周组 7 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 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军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常银花,女,1969 年 7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度镇章舍村官源 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经纬,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君,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周长腾因与被上诉人常银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 赣 1002 民初 68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立
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周长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周长 腾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常银花承担。
       事实和理由: 周长腾通过与徐步高签订《买卖协议》购得案涉宅基地, 而非 一审法院认定的权益置换。首先,从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对徐步高、韩幼珍、周葡辉、江水华四人分别做的询问笔录以及临川区人民法院对徐步高做的问话笔录综合分析,本案案件事实应认定为:2019 年年初,常银花知晓徐步高有出售宅基地的想法,便主动找到徐步高帮其找买家,徐步高并要求要以 90万元出售。因周长腾刚好想购买宅基地, 于是常银花找到周长腾告知徐步高要出卖宅基地。因徐步高全权委托常银花处理
,故周长腾便一直与常银花具体商谈。经协商同意,常银花便组织周长腾与徐步高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签订案涉宅基地的《买卖协议》, 并经由证人周葡辉等多人现场见证(周葡辉说的事实的书面证言,没有采纳)。其次,审查常银花等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因常银花 与案件事实有重大利害关系,其为掩盖事实真相教唆证人韩幼珍作虚假陈述, 且常银花也未对不当获取的 58 万余元真实去向提供证据说明。同时,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并未参与当时 双方的宅基地买卖事宜,且相关拆迁安置部门也未对同意双方进行权益置换有任何书面材料予以证实。故常银花等利害关系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据此,周长腾和徐步高是以 买卖的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对《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常银花以欺瞒的手段获取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周长腾。
       前述在案证据表明,周长腾在常银花欺骗的情况下将 148 万元打至常银花账户,后常银花将90 万元交给徐步高,将剩下的 58 万余元据为己有。即常银花获取 58 万余元款项没有任何依据, 常银花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其获取 58 万余元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周长腾如以 148 万余元获得案涉宅基地,与当时乃至现在当地市场交易行情也根本不符。一审法院是基于权益置换的前提下进行的对比, 但一审法院认定的权益置换这一前提条件就明显与事实不符, 故一审法院作出的比对不能成立。综上,常银花利用其人脉资源,采取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周长腾财产,其行为应受到法 律的进一步制裁。故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纠正一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以维护周长腾的合法财产权益。
       常银花辩称, 周长腾述称案外人丁岸堂谎称 580457 元是徐光明拉泥巴款,未提供证据佐证。本案系基于合同项下的权益置换引起的合同纠纷。周长腾有两处住房需要进行房屋 征收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周长腾一家要么选择两套房屋均 进行货币补偿(价格在 3100 元-4700 元/平方米) ,要么选 择一宗宅基地安置+两套房屋均进行重置价补偿(价格在 250 元-730 元/平方米) 。但周长腾一家坚持要一宗宅基地、另外一套房进行 3100 元-4700 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为配合政府的拆迁征收工作,由常银花作为中间人,将其亲家徐步高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宅基地安置) ,与周长腾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 ,进行权益置换。周长腾向常银花一次性转款 1480457 元,恰能说明本案合同置换的问题。
       周长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常银花向周长腾返 还不当得利 580457 元及支付利息 68929 元(以 580457 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4.75%自 2019 年 6 月 18 日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19 日) ,合计 649386 元,实际利息计算至常银花返还周 长腾不当得利之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常银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长腾、常银花的丈夫徐光明和其 亲家徐步高均系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十组的村民。2018 年, 上顿渡城区进行棚户区改造,上顿渡章舍十组被列入秀美乡 村建设改造工程范围, 并就此成立章舍 10 组秀美乡村建设改 造工程领导小组和村民理事会,徐光明系该理事会组长,由 村民理事会主导拆迁工作。周长腾、常银花及其亲家徐步高 的房屋均属于被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根据《上顿渡章舍 10 组(余邓周) 秀美乡村建设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安置方式 主要有宅基地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主房房屋所有 权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宅基地安置。货 币补偿安置方式:主房补偿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 1:1 的比例 计算, 货币补偿单价为:框架结构 3418 元/M2,砖混结构 3298 元/M2 ,砖木结构 3128 元/M2,被征收房按规定的期限配合政 府自动拆除房屋的, 加上 20%奖励和 20%补助。宅基地安置方 式为被征收人属农业人口,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统一 由征收部门按 121 M2 每户给予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房拆除两 处或两处以上住房(住房指主房) 只安置一宗宅基地,其余 房屋按重置价予以补偿,而重置价为:框架结构 730 元/M2 砖 混结构 610/M2,砖木结构 440/m。周长腾属于主户,其家有 两处房产(除该两处房产外,周长腾家还有一处祖屋) 均被 征收,该两处房产一处两层半楼,一处四层半楼。按照以上 拆迁实施方案,如周长腾选择宅基地补偿,其只能分配到一 宗宅基地,且两处房产均按重置价补偿。周长腾既想分到宅基地,又想获得更多的货币补偿,故迟迟不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常银花向周长腾建议选择货币补偿,然后让其亲家徐步高的宅基地补偿与周长腾家的其中一处两层半楼房屋 的货币补偿权利进行置换。
       徐步高于 2018 年 8 月 7 日便与临 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其选择的是宅基地安置补偿,其被征收的房 屋建筑面积 189.78m,其获得一宗宅基地补偿和重置价的补偿金计 236366.7 元。由于周长腾提出置换后的宅基地要写其本人的名字,经原章舍十组支部书记丁岸堂向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请示,领导小组考虑到为加快推进拆迁工作,且该方案并没有造成政府损失,便同意周长腾与徐步高两家置换后,  分配的宅基地登记在周长腾名下。周长腾接受置换的意见后, 便和其儿子周志辉一起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分别与临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两份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协议书》,其中一处房产主房建筑面积532m,共计  2845958.24 元的货币补偿款, 是周志辉签订, 另一处房产主房建筑面积 216.92m,共计 1810810.12 元的货币补偿款,是周长腾签订的。2019 年 5 月 28 日,周长腾夫妻与徐步高夫妻在村民徐光明、周木桂、周葡辉的见证下签订一份协议书, 内容为:  “关于章舍十组徐步高、周长腾二人地基买卖 协议如下:1、徐步高分得地基一块,卖给周长腾、经双方商 议卖价自议。 2、付款方式:周长腾一次性付清地基款后,徐步高地基所有权归周长腾。 3、双方在 2019 年 5 月 28 日起不得反悔”。常银花夫妇私下告诉徐步高购地基款为 90 万元。 
       2019 年 6 月 14 日,临川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临川 区 城 镇 建 设 开 发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按 拆 迁 协 议 约 定 将1810810.12 元拆迁补偿款汇到周长腾的账户, 周长腾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将其中的 1480457 元又转账至常银花的账户。常银花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转账 90 万元到其亲家徐步高的银行 账户。后周长腾于 2019 年 7 月分配到一宗宅基地, 并自行建 造好房屋装修入住
。 2021 年 6 月, 章舍十组开始抽签分配村里孙辈的预留地,由于周长腾两套房子都是享受货币补偿,故其两个孙子没有资格再分配村里的预留地。周长腾的妻子周红英认为村里的预留地只要花费一百零几万,而自己置换 徐步高的宅基地花费了140 多万,又得知常银花只支付了 90 万元给徐步高,便开始到上顿渡镇综治办、纪检、公安机关 等部门控告常银花私吞其 58 万元货币补偿款。期间, 上顿渡 综治办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也向相关 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但最终未能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2021 年 11 月 16 日,周红英打印好一份《宅基地转让收款收据》, 内容为:“今收到周长腾宅基地转让款人民币 90 万元(玖拾 万元整) 。注:本宅基地是徐步高家庭合法的宅基地,经徐 步高全家同意定价玖拾万元整转让给周长腾”,找到徐步高、韩幼珍夫妇在该收据的收款人处签字捺印。2022 年 1 月 18 日,周长腾以不当得利为由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常银 花返还其款项计 580457 元及利息。
另常银花提供其同村村民周开余签订的宅基地方式的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周开余家的房屋面积、结构及附 属设施等与周长腾家两层半楼的房屋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 比较接近,周开余家获得宅基地一宗和重置价补偿款 323102.32 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执焦点是周长腾取得的宅基
地是通过与徐步高进行权利置换取得,还是购买取得,周长腾支付给常银花款项 1480457 元是否系置换宅基地的对价。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首先,周长腾家的两处房屋按照拆迁政策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宅基地+重置价补偿, 但周长腾既想得到宅基地补偿又想获得大额的货币补偿,所以在常银花的建议和撮合下以其家面积较少的一处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与徐步高的宅基地进行置换,符合周长腾的最初利益期待;其次,周长腾与徐步高进行权利置换的方案是经拆迁改造领导小组的同意,并将置换后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登记为周长腾,而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买卖根本不需要经拆迁改造领导小组同意,也不能变更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第三、周长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收到的房屋补偿款 1810810.12 元,金额与其签 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款完全一致, 周长腾应当明知其收到的款项全部是拆迁补偿款,却在收到补偿款后第三天便将其中的 1480457 元转给常银花,且在支付该款项后两年内均未提出异议,说明周长腾当初与常银花 约定的是以 1480457 元的价款置换徐步高的宅基地,现周长 腾主张其当时转款 1480457 元给常银花,是因为常银花称其 中 580457 元是徐光明拉泥巴的款, 但周长腾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常银花当初说了该话,其次即使常银花说了该话,周长腾明知其收到的款项与拆迁协议中约定的款项一致(注意, 法官用“明知”二字,因为丁岸堂故意设置圈套, 修改了协议书,让上诉人第二次匆匆忙忙签字,又没有给上诉人保留 一份,当时人根本就不知道协议修改了, 协议内容是180多万的货币补偿。两年后, 通过上访才拿到了协议书,才知道协议内容跟第一次谈的不一样法官们竟然不仅不顾事实,而且在判决书中写明知”二字),不可能信由该话便转款,周长腾以该理由付款根本不符合常理;第四、 经参照村民周开余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进行核算,如周长腾家两层半楼的房屋按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政策, 则可分配一处宅基地和约 30 几万元的重置价补偿, 现周长腾通过置换, 取得徐步高的宅基地后, 其该处房屋的货币补偿款项尚剩余 33万余元,因此,双方进行置换符合价值对等原则。综上,周长腾与常银花实际上是约定以周长腾家小面积房屋的货币补偿权利与徐步高家房屋的宅基地补偿权利进行置换,周长腾向常银花支付的款项 1480457 元是其置换宅基地权利的应支付的货币对价,周长腾对该置换对价是明知且自愿的(我们大家想一想,如果当时上诉人知道不是按重置价+安置地+偏房款90万用于购买徐步高的宅基地,这样折算起来也就达到同村村民一样的房屋获得200万左右的补偿价差不多价值。而明明知道自己是同意按货币补偿款180多万,又明知道同村村民宅基地转让价才70-80万,自己愿意付150万,有这样的傻子吗?这一段判决词等于告诉大家,你被强盗抢了东西,那是你打不过人家, 你被人诈骗了,那是你自愿掏钱给人家,都是你的无能与愚蠢,都是活该且该置换协议双方均已全部履行完毕,周长腾取得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入住,周长腾已经获取其最初期待的利益最大化,现又以不当得利为由, 要求常银花返还其 580457 元,违反公平和诚信原则,该院不予支持。至于常银花获得周长腾置换价款 1480457 元后, 隐瞒其亲家徐步高, 只支付给徐步高 90 万元 购地款,是常银花与徐步高之间利益分配的问题,应由常银花与徐步高之间自行处理。

        据此,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条规 定,判决:驳回周长腾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0294 元, 减半收取计 5147 元,由周长腾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周长腾主张其与徐步高之间系宅基地买卖, 而非权益置换。周长腾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周红英与拆迁办工作人员张某电话通话录音及现场谈话录音各一份,证明张某将其之前签订的安置地加重置价补偿合同进行调换, 其没有得到原合同,以及张平关于双方置换的陈述系听常银 花所述,系传来证言;证据二、提交零星安置地专场拍卖会成交确认书一份, 证明案涉纠纷所在地一块 120 平米的宅基 地在 2021 年的市场行情为 107 万元。其以 90 万元购买徐步高的安置地,符合市场行情。常银花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张某已经确认案涉合同存在置换的事实。该两份录音反而证明不存在拉泥巴款不当得利的事实。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 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以拍卖价格对应市场价格,拍卖价格和本案置换价格没有关联性。周长腾还提出一审期间 未就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程序严重违法。周长腾认为,相关人员对其不利的陈述是虚假的,徐步高、韩幼珍夫妻及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认可系将案涉安置地卖给周长腾。本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周长腾支付案涉款项 1480457 元系置换宅基地权利的对价, 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周长腾家的两处房 屋按照拆迁政策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宅基地+重置价补偿, 但周长腾既想得到宅基地补偿又想获得大额的货币补偿,故经常银花建议和撮合,以其家面积较少的一处房屋的货币补偿 款与徐步高的宅基地进行置换
(注意法官用词, 如果不认真用用词, 理解错了就是原告房子小, 而转让安置地的徐步高房子大, 而实际情况相反。)周长腾在一次性收到按货币补偿方式支付的房屋 补偿款 1810810.12 元后, 将其中 1480457 元转给常银花。余款加上从徐步高处取得的宅基地,与按照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案所得基本相当, 符合周长腾的预期。周长腾主张其以为该笔款项包含徐光明拉泥巴款 580457 元, 并未提供证据佐证。结合周长腾支付该款项后长期未提出异议并已实际使用宅基地的事实,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周长腾求常银花返还不当得利 580457 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常银花隐瞒相关事实, 在获得案涉款项后只支付徐步高 90 万元购地款, 如何处理,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周长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294 元,由周长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半长彭  珺
审判员:范  宣
审判员:王  琳
2022年8月11日
盖有院印
书记员:戢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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