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国家灭亡的那些领导人,究竟糊涂在哪里?

2023-03-15聚焦法制建设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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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行政往往是国家权力机关所进行的事务。行政机关象征着权力,是秩序的主导者,是不可挑战的权威。古代民众遇到帝皇出巡都要退避三舍以避其锋芒,民是弱者,双方地位差距悬殊。这是历史给我们留下来的印象,并且这种印象持续影响着我们的心态,许多人根本不愿意或排斥和公家打交道,甚至是以一种敌对的目光来审视这种关系。但是有时候我们又不得不和国家权力机关打交道,譬如土地问题、征收问题等等。这种行政主体(官)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第三人(民)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一般而言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组织,最常见的行政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我国向来坚持的是集体主义,由少数人来治理多数人,这其中必定会涉及到权利和权力的问题。倘若上层建筑的权力无限扩张,则必定会损害到民众的权利,因此需要对上层建筑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根据洛克、孟德斯鸠的观点,分权以制衡是最好的方式。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者要分开,不能两两结合,一旦结合就会产生可以暗箱操作的空间。这种分权制衡论在集体主义国家更需要得到彻底的执行,之所以强调更要,是因为在个人自由主义国家,其整体氛围是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发挥,因此个人就会形成与国家权力机关达到制衡的状态,一旦国家权力机关越界,便会遭到多数甚至全部民的反抗,因此双方不得不妥协,没有谁是真正意义上的强者。
       我国的行政法律关系,在意思表示上具有单方意志性。即它的成立、变更及消失,一般不需要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而只需一方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言外之意即,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凭借自身的强势法律地位,能够不需要你的同意与你“合作”。这与民事法律关系有着显著的差别,民法强调的是双方平等主体间的合意,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可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府服务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变化,行政法上的单方意思性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向着更多听取和采纳向对方的意思,在行政执法中更重视教育、引导、指导和提供服务等方向转变,甚至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达到行政目的的手段。这实际上就是在削弱行政机关凭借其地位的强制性,民主监督和法治建设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际上这也是民主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阶段,即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而不再像古代集权那般具有与生俱来的暴力性质。并且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后,个体利益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即使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的性质,也不可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随意侵犯个体权利。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就没有行政法律关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呈现为不对等性,有权利就意味着有义务,并且权利越大,义务也必将越大,反映在行政主体中即为职权和职责。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要于法有据,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处分。
       民众普遍畏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很大因素是官本位思想的延续,简言之即惹不起还躲不起吗?但要知道,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是一部专门用于“民告官”的法律,是一部服务于民众的法律。这也间接反映了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弱,甚至有很多法盲,基本的法律常识都还没有建立。
       实际上,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民意是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甚至超过国家权力。英国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常常会见到英国首相等高权位人物居然能够被公然地批评,甚至是砸鸡蛋!这可是一国之元首啊。看到此类新闻也许你会发笑,但是真正对这一现象进行思考,实则是社会的进步、法治的面貌。也只有这样的社会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地发展,成为发达国家,并且其教育还非常先进,看看此类国家不都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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