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套路老百姓--法律法规成游戏(案例9)
2023-11-02百姓之声 编辑:admin
引言: 这只是江西临川老百姓其中的一家被政府官员设置的套路,不仅被诈骗了58万, 已经做好的房子, 有关部门又说是违法建筑, 搞得全家忧心忡忡, 户主患上癌症于2022年底去世。......。请与案例6、案例7、案例8互相参照, 看看政府官员是怎样套路(点击案例6、案例7、案例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政府本应主动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政府本应主动公开。
又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周红英, 女,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13266786533。
被告: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法定代表人 地址临川区行政服务中心旁边。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公开2019年1月1日以来到至今的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所有村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和依据的政府文件。
事实和理由:
一. 2019年, 原告村庄土地被征收,村民房屋被拆迁。依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和依据的政府文件应当全面公开,这样可以让老百姓放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 然而由于被告没有公开相关信息,原告于2021年12月19日用邮政快递申请被告公开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所有村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和依据的政府文件相关信息,被告不予理睬。
为了让我们老百姓消除疑虑,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红英
2021年12月22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证信息公开申请书—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周红英, 女,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13266786533。
被申请人: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
请求事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周红英与被申请人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因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业经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于同年7月19号电话咨询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公开。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特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红英
2022年7月19日
附: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南城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这个答复还是蔑视法律。原告问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说:“ 因为判决书没有规定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要怎样答复, 只责令做出处理。只要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作出了答复、就是做出了处理, 就执行完毕”。对于这个答复合法或不合法不是他们执行法官的事, 那是裁判法官的事。原告问了原审裁判法官, 裁判法官说: “ 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再起诉”。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周红英, 女,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13266786533。
被申请人: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
请求事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周红英与被申请人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因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业经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于同年7月19号电话咨询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公开。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特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红英
2022年7月19日
附: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南城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这个答复还是蔑视法律。原告问执行法官,执行法官说:“ 因为判决书没有规定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要怎样答复, 只责令做出处理。只要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作出了答复、就是做出了处理, 就执行完毕”。对于这个答复合法或不合法不是他们执行法官的事, 那是裁判法官的事。原告问了原审裁判法官, 裁判法官说: “ 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再起诉”。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周红英, 女,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13266786533。
被异议人: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
请求事项:1.严肃执行南城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2.责令被异议人依法向异议人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到至今的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所有村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电子文档或书面材料。
事实和理由:
1. 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临房保中心(2022)第一号没有依法做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政府本应主动公开, 而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不但没有主动公开, 而且在村民依法申请公开都不公开,这根本是在蔑视法律。
2. 被异议人说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实现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对依法行政的公众监督。从立法本意来看,补偿协议公开也是阳光接受社会监督的应有之意,既然属于主动公开的事项,即使折迁补偿过程中已经张贴公示过(其实根本就没有公示过),本地村民更可以申请公开,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同时,公开分户补偿情况,也是立法为实现征收折迁补偿过程公开、透明而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种平衡,因此,法律在此明确排除了个人隐私的适用。被异议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3. 被异议人说“他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公开对你被征房屋的安置补偿无任何影,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说被异议人有法不依,蔑视法律,那么既然“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更应该依法公开,被异议人心中无鬼怕什么呢?
综上所述,贵院执行局在被异议人没有依法向异议人提供全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电子文档或书面材料的情况下结案,贵院根本也是在玩法律游戏。所以,要求贵院认真履行执行职责,责令被异议人提供电子文档或书面协议给异议人。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红英
2022年8月28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临房保中心(2022)第一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南城县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 没有答复, 申请人只好又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周红英, 女,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13266786533。
被告: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
诉讼请求:1.撤销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临房保中心(2022)第一号。2.判令被告公开2019年1月1日以来到至今的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所有村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
事实和理由:
一. 2019年, 原告村庄土地和村民房屋被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政府应主动公开。又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属于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实现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对依法行政的公众监督。从立法本意来看,条例之所以要求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开,也是阳光征收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应有之意,且条例也明确了是向该地块的所有被征收人,而不是以外的人公开。既然属于主动公开的事项,即使征收过程中已经张贴公示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开,而不需要说明用途。同时,公开分户补偿情况,也是立法为实现征收过程公开、透明而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种平衡。
二. 由于被告没有公开相关信息,原告于2021年12月19日申请被告公开不予理睬。更让老百姓难以理解的是,贵院行政判决书(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而被告蔑视法律不履行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答复更是明目张胆对抗法律,法律明确排除了个人隐私的适用,被告的答复理由于法无据。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22年9月24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临房保中心(2022)第一号复印件—份。5.(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书复印件—份。
南城县人民法院又是同样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又是同样说词,法院来回空转..........
异议人:周红英, 女,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13266786533。
被异议人: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
请求事项:1.严肃执行南城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2.责令被异议人依法向异议人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到至今的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所有村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电子文档或书面材料。
事实和理由:
1. 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临房保中心(2022)第一号没有依法做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政府本应主动公开, 而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不但没有主动公开, 而且在村民依法申请公开都不公开,这根本是在蔑视法律。
2. 被异议人说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实现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对依法行政的公众监督。从立法本意来看,补偿协议公开也是阳光接受社会监督的应有之意,既然属于主动公开的事项,即使折迁补偿过程中已经张贴公示过(其实根本就没有公示过),本地村民更可以申请公开,而且不需要说明理由。同时,公开分户补偿情况,也是立法为实现征收折迁补偿过程公开、透明而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种平衡,因此,法律在此明确排除了个人隐私的适用。被异议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于法无据。
3. 被异议人说“他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公开对你被征房屋的安置补偿无任何影,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说被异议人有法不依,蔑视法律,那么既然“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更应该依法公开,被异议人心中无鬼怕什么呢?
综上所述,贵院执行局在被异议人没有依法向异议人提供全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电子文档或书面材料的情况下结案,贵院根本也是在玩法律游戏。所以,要求贵院认真履行执行职责,责令被异议人提供电子文档或书面协议给异议人。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红英
2022年8月28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临房保中心(2022)第一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南城县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 没有答复, 申请人只好又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周红英, 女,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13266786533。
被告: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
诉讼请求:1.撤销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临房保中心(2022)第一号。2.判令被告公开2019年1月1日以来到至今的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所有村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
事实和理由:
一. 2019年, 原告村庄土地和村民房屋被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政府应主动公开。又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属于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实现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对依法行政的公众监督。从立法本意来看,条例之所以要求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开,也是阳光征收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应有之意,且条例也明确了是向该地块的所有被征收人,而不是以外的人公开。既然属于主动公开的事项,即使征收过程中已经张贴公示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开,而不需要说明用途。同时,公开分户补偿情况,也是立法为实现征收过程公开、透明而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种平衡。
二. 由于被告没有公开相关信息,原告于2021年12月19日申请被告公开不予理睬。更让老百姓难以理解的是,贵院行政判决书(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而被告蔑视法律不履行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答复更是明目张胆对抗法律,法律明确排除了个人隐私的适用,被告的答复理由于法无据。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22年9月24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临房保中心(2022)第一号复印件—份。5.(2022)赣1021行初27号判决书复印件—份。
南城县人民法院又是同样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又是同样说词,法院来回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