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是一把屠刀

2022-12-11冤假错案平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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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培武案:真凶出现,冤案水落石出,司法错判该如何避免?

旧案新闻:公安干警被枪杀,丈夫被疑为情杀妻,蒙冤26个月获无罪释放,2000年7月11日,杜培武案终水落石出。

1998年4月20日晚,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女)与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民警王俊波(男)双双被人枪杀,后昆明警方发现二人的尸体被弃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王俊波当天所驾驶的牌号为“云OA0455”的警车内,身上钱物被洗劫一空。两名公安干警被枪杀,案情重大。很快,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通讯处、戒毒所、五华公安分局、原路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定名为“4·22”专案组。经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发现,“二王”是被人用王俊波当时所持的“七·七”式手枪枪杀,案发后该枪下落不明。

通过一系列工作,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最先进入专案组的视线。通过对其传讯,杜坚决否认,后又扩大视线,围绕杀人抛尸现场走访了数百名群众,查证了上万条信息线索,在确定了一个又一个的嫌疑人后,经查证后又一个一个地排除。与此同时,专案组又对现场进行勘察分析,研究案情,并对杜培武进行了一系列的鉴定、测试、检测,均不否认杜培武作案的可能。自此,杜培武被确定为“4·22”专案的重大嫌疑人。但杜培武对此一直拒不承认。

警方以杜培武因对“二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怀恨在心,涉嫌骗取王俊波佩带“七·七”式手枪(枪号1605852)将二人杀害为由,将杜培武拘押。1998年7月2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批准逮捕。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院认为律师的辩护意见是纯系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宣告后,杜培武及其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以及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为由,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杜培武无罪。云南高院以“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为由,于1999年10月20日改判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随后,杜培武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自1999年2月5日昆明中院被判处死刑,至同年10月20日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其间仅仅用时8月之久,便就此盖棺定论。

或许连老天都无法容忍无罪之人蒙受冤屈,2000年6月在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杀人劫车特大犯罪团伙案后,杜培武案也随之水落石出。该犯罪团伙供述“二王”系他们所杀,并交代了杀人的经过。7月11日云南省政法委以通稿形式向社会宣布: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因有新的证据证实非杜培武所为,杜培武显系无辜,由省高院再审宣告其无罪,当庭释放。

难点解析:辩护律师曾表示对本案的二审面临来自各种背景的压力,律师的辩护工作的难点不仅要着眼于案件本身,更需要面对公权力施加的压力,如办案不能有损国家机关的颜面。公检法三家本应互相制约、监督,检察机关应严格审查公安办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在案件确实达到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本案中,公安、检察同仇敌忾,又急于求成、先入为主、疑罪从有,草草将杜培武送上了断头台,并对其被刑讯逼供的申诉不予理睬;法院在审理时也未能做到独立审判,与公安检察所处同一战线,忽视了对事实、证据、法律的严格审查适用,导致该案的错判。案件牵涉多个部门、多名公职人员,该案的翻案已经由一件普通的命案上升为带有政治色彩的冤案。

冤在何处:有资料显示一些人对此案的推断逻辑:杜培武知道“二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所以怀恨在心要伺机杀害二人,杜培武自然而然也就成了本案最大的嫌疑人。身为一名反侦察经验丰富的警察,在面对待办案人员严酷的打击折磨下,仍不得不屈从作出有罪供述,可想而知,刑讯逼供酷刑之残忍。此外,为力证杜培武“罪行”,侦查机关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得证据:包括警犬气味鉴别、泥土化学成分分析、“拉曼测试”(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等。尽管辩护律师在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上发现破绽,并提出其证据的取得合法性存疑,但不被法院采纳。明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法院仍依照公安检察部门的意见作出最终判决,“三家”成为“一家”,审判不独立,司法独立性被破坏,导致杜培武案最终成为一场冤案。

赢诉之道:本案辩护律师从多个角度出发,指出本案存在错误应予以改判无罪。首先,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指控杜培武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杜培武手上、腿上及脚上的伤痕事实足以证明其惨遭刑讯逼供。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并没有“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或显示,其应为案发几个月后作出的补充现场勘查笔录,严重违反取证的法律程序,违背客观公正原则,该项证据系虚构,不足采信。再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从犯罪构成来说,指控其故意杀人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最后,从时间、案发地、气味鉴定、作案工具、射击残留物等方面看,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致敬律师:一审判决后,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胡乐、杨松,顶住来自各种背景的可怕压力,坚持上诉,二审的不懈努力为杜培武保住性命。竭力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护法律尊严,为使杜培武得到公正判决,坚持为杜培武作无罪辩护。向你们致敬!

致敬法官、检察官:特别感谢云南高院再审法官,是你们公正裁判,还当事人以公正,洗刷其承受的不白之冤,拯救了一个无辜之人。向你们致敬!

致敬记者:工人日报记者陈昌云对杜培武案件后续跟踪,揭露冤案中存在的权责不分、司法腐败等问题,作为媒体人敢直面并报道冤案背后的原因。向你致敬!

名律点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洋):由民警到死囚,又由死囚到民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走过了一段坎坷的人生路。我国刑法中明确“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冤案除了杜培武相互矛盾的供述外,公安机关还出具了以期证明杜培武作案的有关鉴定,但并不能证明这些证据系合法取得,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取证程序违法,现有的证据不能做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身为律师,应当从事实、证据、法律出发,最大限度地坚定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法律奉行“疑罪从无”原则,当全案证据尚未达到已完全排除合理怀疑,不相互矛盾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形时,则不能轻易认定嫌疑人有罪。纵观现有众多冤案的发生皆伴随有“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定案证据未确实充分”的情形,因而,要想避免或者杜绝冤案再现,则需司法人员等法律工作者应始终牢记并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

陈律师带你复盘冤案(三)之深陷绝境自救者才有救

如果公权力被滥用,刑讯逼供不能得到遏制,任何人都有可能会成为阶下囚,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曾有一位当年主管刑侦的领导干

部,后来阴差阳错也成了犯罪嫌疑人遭遇了刑讯逼供,陈律师有幸与他聊过,他惭愧的说,当年我陶醉于自己的魄力强力,感觉什么案子到我这来都能破,当我自己也被按流程走了一遍后,我才意识到刑讯逼供的危害是真大,律师的辩护作用不可替代,你们当辩护律师的,一定要敢于坚持,敢于斗争,你们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就是保护了整个社会。今天陈律师就讲一个真实的警察被刑讯逼供而被迫认罪的冤案,以引起大家的思考和交流讨论。

1. 两名警察被害车中

1998年4月22日,市民老张出来溜达,走到一个警用面包车旁,往里面偷偷一瞄,眼前一幕把老张吓得魂飞魄散:一男一女两个人歪躺在座椅上,胸部周围满是血迹,车内一片狼藉。老张立马报案,警察赶到后,很快调查清楚了死者身份:男性死者是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晓波,女性死者是昆明市公安局女民警王湘。而犯罪分子用的是张晓波当时所持“七.七”式手枪,现场没有找到枪的下落。

警察被害的消息让群众们提心吊胆,议论纷纷,也给公安局领导很大的破案压力,连夜召开紧急会议,称要不惜一切代价破获案件。

2. 被害人丈夫成最大嫌疑人

案发短短两天,专案组做了大量走访和线索查找,最后,死者王湘的丈夫杜培武进入警方的视线。

杜培武,考上云南公安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昆明戒毒所工作,生活规律,有上进心,一直在准备中央党校法律本科生的考试,上午完成工作,下午就在办公室抽空复习法律。这天,杜培武发现妻子王湘迟迟没有回家,杜培武有些坐不住了,第二天妻子也没有到单位上班,杜培武心里不详的预感越来越强烈,但让杜培武没想到的是,下一次得知妻子的消息,竟然是自己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强行带到警局。而杜培武也从警察的口中得知了自己的妻子遇害的消息,虽然早已有了心理准备,但是还是当场痛哭流涕。

而专案组锁定杜培武当成重大犯罪嫌疑人,一是具有充足的杀人动机,作为妻子的王湘和自己昔日的老同学张晓波出轨,因为愤怒和羞辱失去理智,残忍将两人杀害;二是从作案手法上,杜培武作为一名训练有素的警察,才能从公安局中枪法最好的张晓波手里抢到他的枪并且用枪击毙两人;三是死者是两名警察,而且遇害地点是在一辆警车,一般抢劫犯是不敢动的。所以,杜培武嫌疑很大。

于是,几名办案人员就开始对杜培武实施不分昼夜的突审,三天三夜不让睡觉,逼他交代问题,然后又连续十天,把杜培武关在小屋子里。而正是在审讯过程中,杜培武才知道两人婚外情的事情,一时间,妻子的离世,出轨,自己被抓,不眠不休的审讯,家里还有个小儿子没人照顾,在短短几天内突然都发生在自己身上,杜培武痛苦、无助、伤心,疲惫,濒临崩溃,但是他是警察,他知道承认的后果,所以他坚称自己根本没有杀人,而且能将案发当晚所有的事情和细节说得一清二楚,所以,证据方面始终没有多大进展,又不能一直关着,办案人员就把杜培武变相关押在戒毒所,每天除了提审的人,严禁任何人会见。而自己当初那些付出血汗的单位和共处的同事不听他的辩解,也认为自己是杀人犯,命运弄人啊。

3. 借助“高科技”测谎仪得出“真相”

杜培武一直拒绝交代犯罪事实,刑警也没有收集到其他直接证据,有人就提议说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来“测谎”,于是就把杜培武带到了昆明市中院进行了“测谎仪”测试。

而测谎仪的工作原理也不是测试谎言本身,而是测心理反应所引起的生理参量变化,因为按照心理学的理论,每个人在经历了某个特殊事件后,都会毫无例外地在心理上留下无法磨灭的印记。作案人在作案后随着时间的延续,心里会反复重现作案时的各种情景,琢磨自己可能留下的痕迹,甚至想不琢磨都无法克制。每当被别人提及发案现场的一些细节时,作案人的这种烙印就会因受到震撼而通过其生理参数如脉搏、血压、呼吸、瞳孔、脑电波、皮肤电阻等生物反应暴露出来。这种细微的反应被测试仪器记录下来后,便汇集形成或者知情、或者参与的结论。尽管测谎仪的准确率很高,但毕竟也不是百分百,仅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参考”,而不能将“测谎结果”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杜培武虽然不清楚所谓高科技的工作原理,但是他知道,这台机器是帮助他洗清冤屈,证明他清白的最有利的武器,所以他很认真地回答警方提问的问题,事后,他也充满了信心,认为这台高科技肯定能还自己一个清白。

但是根据测谎仪的显示,在一些问题上杜培武所说的均为谎言,大家对这台高科技测谎仪的准确性毫无怀疑,这个结果极大增强了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是杀人犯的判断,专案组上下达成共识,也是时候让杜培武痛快交代罪行了。

而从中院坐车回来的路上,杜培武已经开始想象和孩子团聚的美好画面了,但是迎接他的,却是比之前两个月更悲惨的,血淋淋的遭遇。

回到戒毒所后,办案人员给杜培武带上脚镣,然后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发生了令杜培武终身难忘的“高强度”审讯,审讯手段多种多样,整整二十天下来后,身为警察,曾经体壮如牛的杜培武已经不像样子了:目光呆滞,步履蹒跚,手腕脚踝被手铐、脚镣吊烂、化脓、手背乌黑,肿得像带了拳击手套,终于,挺不住了,求生的欲望让杜培武开始按照警方的思路编造一套他们愿意听的“杀人罪行”,而本案的关键——杀人枪支,杜培武也不知道去哪了,只能瞎编一个地方,刑警们立马去找,找不到就打一顿,杜培武绞尽脑汁想了一招——枪被拆散,沿途扔到滇池里了。终于,办案人员松了一口气,杜培武也被送回看守所。

4. 法庭审理血衣喊冤

1998年10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中院提起公诉,杜培武的辩护律师也做了逻辑严密的无罪辩护,对证据疑点直击要害:一是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杜培武的供述笔录多达几十次,为什么只出示其中的三四次有罪供述笔录,其他的笔录是否也作了有罪供述,为什么不全部出示?而且仅就出示的四份有罪供述,犯罪过程就相互矛盾。二是律师通过一些人证,证实杜培武与王湘关系尚好,杜培武也并不知道两名死者之间的婚外情关系,因此缺乏预谋杀人的主观要件。三是杀人凶器至今去向不明,一是杜培武不如实交待,二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枪的去向。公诉机关既然当庭说杜培武过去的交待是老实的,那么就只有后一种可能:杜培武没有作案,因而不知枪的去向。

杜培武本人也在法庭翻供,称自己的供述都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做出的,并且向法庭展示了自己身上清晰可见的伤痕。

于是,法庭休庭,第二次开庭后,公诉机关提交了补充证据,针对刑讯逼供问题,杜培武从腰间拿出自己当时被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一套衣服,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高喊自己没有杀人。无奈审判长火了:“你说你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律师铿锵有力的辩护也成了“无稽之谈”,就这样,杜培武被判处死刑,审判长到看守所向杜培武宣判时说:“你现在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

陈律师写到这,忍不住感叹该法官的专业性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杜培武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也觉得本案存在不少疑点,于是降格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杀也不放,是当时法院处理这种有证据但是又不特别全面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一个折中做法。

5. 真凶另有其人

2000年,警方破获了一起抢劫案,也顺藤摸瓜发现了以昆明铁路公安分局东站派出所民警杨勇为首的抢劫杀人集团,而在审讯过程中,杨勇一句“你们比我还恶劣,为了破案还拿自己人下手。”负责审讯的民警一听觉得不对,继续问下去,而杨勇也如实交代了自己当年和同伙枪杀张晓波、王湘的犯罪事实。7月11日,云南省高院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

而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对公安局里部分人做了有罪判决。

6. 陈律师有话说

1. 本案中辩护律师明显比前两个案子中的更有水平,更可贵的是,该名辩护律师并没有在公诉方的案卷材料中辩护,而是跳出公诉方的案卷材料,勇敢而有智慧地自己寻找需要的证据,走访杜培武身边的人,证明杜培武对妻子婚外情不知情,以此来证明杜培武缺乏杀人动机,成为本案辩护关键的一个要点。

2. 本案中那个高科技测谎仪,确实,高科技的发展也让办案侦察搜寻线索变得更加科学高效,但是高科技只是帮助破获更多线索,提供更多信息,帮助侦查人员查清案情,就算正确率很高,基本接近100%(比如血型鉴定),在刑诉证据种类中,也只是鉴定意见,而早就不叫鉴定结论了,就是因为曾盲目相信过鉴定结果而造成冤假错案。更何况这些正确率还达不到100%的结果,更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

3. 本案中,杜培武受到刑讯逼供后,让驻所检察官拍下了自己身上的伤情照片,也保留了自己当时的被折磨的衣服,这四张照片也在日后的翻案中起了很大作用,而当时那件血衣尽管没能能扭转局势,但是也给法官一定的压力(法官也有很大的问题)。所以,被告人本身在整个逮捕,审讯,庭审过程中也是能做很多事的,当自己面临非法取证时,要想办法保留证据。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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