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搞株连是不对的?
2023-03-05聚焦法制建设 编辑:admin
很多人以罪责自负,罪不及后代为由主张取消政审,认为文明社会搞株连是不对的。
著名大V罗翔也谈到了这个问题,他说:如果父母有罪子女就不能报考公务员,那么罪责自负就已经被突破,例外的例外就会无穷匮也。谁知道哪天会出现五服之内都受牵连;或者某个地域的人一律牵连。不能考公会不会滑坡到不能考事业编,甚至不能进大企业。现在很多大企业本来就参照考公的标准。
罗翔提到了两点:
一、政审与罪责自负的原理是违背的;
二、政审可能产生滑坡效应,导致更多的人找不到工作。
罗翔仅从法律层面来考虑问题,太狭隘了。
罪责自负,指的是犯罪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株及他人的原则。这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是一人做事一人当。
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罪责自负了,却无法罪责相符,做不到真正的一人做事一人当。
以曲婉婷的母亲张明杰贪污为例。
张明杰在任职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贪污了3.5亿元,包括566户下岗工人的补偿款。
她的所做所为直接导致这566户工人家庭没有了经济收入,生活陷入绝境,悲惨的绝境。
许多工人家庭全家下岗,生活没有着落,零下30度的冬天,他们连煤都买不起。有些女工不得不靠出卖肉体来维持家庭的生存。
大冷的天,她们由丈夫用自行车驮着送到交易地点,然后十几名大男人就等在外面,到了半夜,再把妻子接回去,沈阳人叫他们“忍者神龟”。
有位父亲因为没钱给孩子买运动鞋,被妻子数落到崩溃,最后绝望地从阳台上一跃而下。
还有无数的老人和孩子,因为张明杰作的恶而饿死、冻死,每户下岗工人的家里都有一个或几个绝望的故事。
而张明杰对那些被她害死的人,只是轻飘飘地说了句:“厂子里每年都死人的。”
她的女儿曲婉婷,用妈妈贪污来的血汗钱从小生活得无忧无虑,工人家的孩子没饭吃,她却可以弹着钢琴,吃着山珍海味,然后出国留学,在国外住豪宅、开派对,玩乐队,过着奢侈潇洒的生活。
张明杰把贪来的3.5亿元都转到了国外供女儿挥霍。
被抓后,张明杰死活不肯返还赃款,2021年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但是她贪污的钱已经转移,个人财产并没有多少,根本挽回不了国家和人民的损失。
张明杰的无期徒刑,能抵得了那么多条被她害死的人命吗?能消除为了生活出卖肉体的女人们一生的耻辱吗?不能!
可见罪责自负仅仅代表坏人受了惩罚,并不代表他付出的代价和犯下的罪是相符的。
法律是最低的底线,受到惩罚不代表就能赎罪。
2019年轰动全国的玛莎拉蒂醉驾案,二死四伤,主犯谭明明只判了无期徒刑,网上多少人认为判得太轻。两条人命坐牢就可以抵了吗?别忘了无期徒刑是可以减刑的,谭明明说不定十多年后就出来了。
众多司法实践证明,罪责自负只是一个理想化的说法,拿这个理由来取消政审太牵强了。
其次,既然贪官子女能连惠,为什么就业就不能受限?
贪官的子女享受了父辈贪腐的好处,那么受牵连不能当兵当公务员也很公平。
烈士的子女能加分,贪官的子女当然可以减分。
总不能有好处的时候有你,没好处的时候就划清界限吧。
曲婉婷吃着人血馒头过着奢侈无度的生活,对受害者完全没有愧疚之心。
她说:妈妈给了她最好的生活,不管她是如何得到。
花着别人的血汗钱还这么理直气壮,我们能让这样的人考公、参军,进入国家的权力机关吗?不能!
当然,应当看到有些人是父母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或者非贪二代的罪犯的子女,在成长中被歧视,长大了又不能进入国家机关的就业限制。
但限制不是无限的,除了当公务员和参军,360行,你可以做其他一行。
政审只是一个选人的条件,就象公司的录用条件一样,当然希望选最好的。
国家有那么多遵纪守法的家庭的子女可以选,为什么要冒着风险选罪犯的子女。
不希望受限制,你可以不违法不犯罪呀。
政审作为选拔人才的条件,不仅要考虑国家安全和稳定的政治因素,也要考虑社会伦理的人文因素,提高犯罪成本的法律因素,不是简单的一个罪责自负就能推翻的。
而且罗翔担心政审的范围会“滑坡”的问题,并没有出现。
政审执行了那么多年,只在三代直系亲属以内,范围并没有不断地扩大。
一些企业在招聘上自觉向政审的标准靠拢不是政审的错,谁都想挑好的,挑清白的。
再说了,吃饭都能噎死人,难道就不吃了吗?小概率的事情,没有讨论的意义。
20115年月26日上午,江西抚州市发生三起爆炸案,导致2人死亡6人受伤,经警方现场勘查和鉴定,已确定当场死亡者为犯罪嫌疑人钱明奇。通过媒介大家已经都知道了事件的原委。就是钱明奇拆迁冤案上访十年未果,已经成为当政者眼中所谓的钉子户。钱云会案件引起的强烈社会反响向他敲响了警钟:继续上访,钱云会就是镜子。在生命不保的重要关头,钱明奇是理智的。他没有把手伸向幼儿园、也没有伸向商业场所。而是伸向了冤案的制造场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对于整个事件由于有钱明奇的微博,在社会上没有任何争议。目前人们争议的就是这个事件的性质(在没有定性之前,不能说是案件。)和对钱明奇的死后身份定性。有人称之为罪犯,有人称之为英雄,称之为烈士。其实这两个问题就是一个问题。如果钱明奇事件定性为案件,那么他就是罪犯。这里需要说清的一个问题是,谁把他定性为案件,他就是谁的罪犯。不会影响他在其他人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首先说什么事罪犯。就是违反法律并且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罪犯。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的话,钱明奇是个罪犯。但是按照这个标准,在法律逻辑上有些讲不通。为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律的本质属性。而我国现在已经是先富阶级的的国家,法律极力的维护了先富阶级的利益。这是我国法律的本质。但是,依照我国法律条文的规定,政府机关中的官员们如果来一个拉网式调查,恐怕十有八九的都要换上“罪犯”的外衣。按照具体条文的规定现在的先富人群,十有八九都会在牢中占有一席之地。
当统治阶级都成了罪犯的时候,当法律不能表达统治阶级意志的时候。(主要是他们的意志太过于罪恶了,没有办法拿到桌面上来表达)。这样的法律就失去了法律的意义。这样的法律在公平正义面前是无效的法律。既然这样的法律是没有意义的法律,既然是无效的法律。那么钱明奇违反的就是无效的法律,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法律。那么他在人民心中就没有违反法律。所以,他在人民心中是英雄,不是罪犯。
当统治阶级都成了罪犯的时候,当法律不能表达统治阶级意志的时候。(主要是他们的意志太过于罪恶了,没有办法拿到桌面上来表达)。这样的法律就失去了法律的意义。这样的法律在公平正义面前是无效的法律。既然这样的法律是没有意义的法律,既然是无效的法律。那么钱明奇违反的就是无效的法律,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意义的法律。那么他在人民心中就没有违反法律。所以,他在人民心中是英雄,不是罪犯。
其二,钱明奇在微博中,自比董存瑞。这个比方是很确切的。因为董存瑞是为了公平正义而战,为解放而献身。董存瑞的行为被我们一直歌颂的。但是我们想一想,董存瑞在国民党看来是什么?他不是也是罪犯吗?他的行为难道不违背国民党的法律吗?在阶级社会里,总会存在直接对立的阶级。这一个阶级的罪犯恰恰就会是另一个阶级的英雄。董存瑞由罪犯成为英雄是因为他促进的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进步,促进社会由资本主义想先进的社会主义转变。所以,他的罪犯身份是暂时的,是国民党强加给的。随着国民党的败亡,董存瑞会是永恒的英雄。钱明奇,依照现有法律是罪犯,但是这样的法律本事就不能够反映公平正义的需求,不能保证社会向前发展和进步。随着共产党面临的危机,共产党为了加强执政能力保证执政地位不动摇,这样的法律迟早会修改。待到修改法律后,钱明奇机会摘下:“罪犯”的帽子。成为理所当然的烈士。他的烈士身份会伴随他一直走到另一个没落时期。
其三、有人说钱不是烈士,他不是为了大众。他是为了自己,是他自己的利益没有满足,才会选择反抗。如果他的诉求实现了他还会反抗吗?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初级阶段。我们想一想,当初我们共产党打天下时,有众多的人民大众就是被逼到了生死边缘才参军加入共产党的。这其中就包括董存瑞。如果董存瑞衣食无忧,他也不会参军共产党的。如果人民都衣食无忧、处处公平正义,还会有国民党的被推翻吗?如果国统期都公平的话,那么哪会有共产党的产生和发展。董存瑞因为个人的不幸走上革命道路,他对社会公平起到推动作用,他的牺牲有利于社会公平和进步。他就是烈士,是没有任何争议的烈士。董存瑞如此,钱明奇也是如此。很多共产党的高级领袖和旧社会没有血海深仇,他们参加革命,他们是完全的为了人民和社会,他们没有私利,所以他们是领袖。我们不能把每一个烈士的觉悟都和领袖去比较。领袖毕竟是少数,革命群众才是多数。钱明奇把自己比作董存瑞,他没有把自己比作领袖烈士,是理智的正确的。
第四,有人说,他伤害了无辜。他应该找受理他的案件的官员,别人没有伤害他,他怒应该向别人下手。这个问题就提的更没有水平了。还拿我国的革命事业来说吧。国民党时期是谁制定的政策?是谁搞独裁?是谁卖国?是蒋介石、是汪精卫。如果按照谁的决策谁负责。那么我们直接去找蒋介石和汪精卫就行了,还用什么革命?蒋介石卖国,他的爪牙都是帮凶。帮凶同样是罪犯,连他的八百万军队,都是帮凶。你不清除帮凶,主犯不会主动投降。你也不会见到蒋介石等。钱明奇也是一样?我们的五四运动,不是也是放火烧了宅子,痛打了几个助纣为虐的高官的下人吗?
钱明奇,现在有人称之为罪犯,有人称之为英雄和烈士。最后对他的评价只能是后者。随着民怨制造者的被追究责任,对钱明奇的评价会越来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