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3-03-14有关法规参考 编辑:admin

江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赣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完善信访和人民调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设区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季度、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每2个月至少研究1次信访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分别设立由党委、政府负责人任召集人、有关党政机关参与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处理本地信访工作,推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解决本地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督导本地各项重点信访工作。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本级信访部门并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1天、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同步安排接待群众来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领导干部接访还可采取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重要节点、敏感时期和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领导干部接访频次。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清单,实行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答复;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是职责划分不清的,由相关工作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作出责任划分。

第八条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对于涉及地方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要与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扯皮,激化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规范信访秩序,依法治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事发地或者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是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信访人所在单位、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党政机关在疏导教育、排查预警、风险防控方面是连带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人员稳定工作。有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化解和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上级重大部署和本地区的信访工作情况,对本地区信访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二)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信访形势,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协调推动本地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善后衔接工作;

(四)加强和完善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引导和鼓励群众网上信访,规范办理群众通过来信、来电、网络、走访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五)对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群众信访事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限期整改,必要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建议。

(六)本级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信访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严禁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向信访工作对象索取钱物,严禁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省级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设区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重点信访事项和重要敏感时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开展督查。县级以上信访部门配备信访督查专员,确保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设区市、县(市、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参照前款对本地区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本级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回复信访事项,未向信访群众告知答复或超期告知答复,导致信访群众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或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故意拖延,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对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应对不当,导致舆情发酵扩散,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形象和群众利益的;

(九)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不按要求反馈,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一)责令检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对责任制落实不力、被动落后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挂牌督办。对受到通报批评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上一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其进行挂牌督办,期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派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四)重点管理。对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实行重点管理,期限为12个月。

第二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通报。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该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按规定程序作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向有管理权限的同级或下级党政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按规定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可以制定落实本细则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点击原文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点击原文
       附:中央网上举报平台如下:
     1.  法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点击
       2.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点击)
      
3.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平台(点击)
      4.  中央纪检委国家监委举报中心(点击)
      5.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点击)

      6.  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点击)
       7,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点击

       8.  中共江西省委民声通道(点击)
       9,  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网上立案   申诉信访  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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