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规划局许可村民建房--属重大程序违法

2023-03-18百姓深思 编辑:admin

湖南永顺违法许可建房案再审宣判:自然资源局重大程序违法(点击原文

因邻居家修5层楼房,影响自家采光、通风、消防,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顺县房主王老太将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该案经一审、二审后,湘西中院终审认定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在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征求王老太意见,属于重大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永顺县自然资源局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近日,湖南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永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许可前未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已经实质性侵犯了王老太的实体合法权益,属重大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原判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邻居违建290平,执法局"纸面处理”
 
符某房子屋檐(左)与王老太家围墙(右)最窄处仅30厘米。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案涉房屋位于湖南永顺县灵溪镇玉屏村(社习),原告王老太现年70多岁,与这起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符某是邻居。王老太虽多年前随子女迁居北京,但老家木结构祖宅经常都要回来看看,并不时检修。
 
2018年,符某将自家2层高的老房子拆了、建成5层高的楼房。该新房从二层挑出1米多垂直掉线屋檐最窄处,离王老太家围墙不到30厘米,离其木房子仅3.25米。王老太感到非常意外,她认为符某的行为明显影响她家房屋的采光、通风和消防,而她对此完全不知情。
 
王老太认为符某新建的5层楼房(左)影响其木房子(右)通风采光和消防。
 
《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显示,符某家建筑由低层改建到多层应进行退让主要朝向为6米,次要朝向为3米,在没有条件退让的情况下,不应该审批该工程规划许可证。
 
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的证据显示,符某房屋主体占地面积约122.6平方米,超规划占地面积32.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741.3平方米,超规划建设291.3平方米,建筑主体退让均未达到审批要求,且二楼出挑1.1米,属于超规划审批建设。
 
永顺县行政执法局曾要求符某拆除违建。
 
2018年6月至7月,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两次对符某的违建发送停工、整改通知,限其在2018年8月2日前予以拆除,否则“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然而,符某边收执法局的通知,边速建,永顺县行政执法局对符某的违建处理也一直停留在“纸面”,最后符某的房屋完全竣工并居住使用,随后,老太将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给符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永顺县规划局(后变更到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
 
王老太认为,前者履职不力,而后者在批准符某建房前,并未征求她的意见侵犯了她的知情权。
 
在起诉执法局的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以王老太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直接驳回王老太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王老太与符某房屋的具体位置之间并未相毗邻,该房屋对王老太个人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益并无直接影响。其次,王老太认为执法局未依法履职,行使的是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普遍监督权,此类监督权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第三,是否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进行裁量,而不是仅根据举报线索对举报人实施行政强制,或仅凭据申请人申请对第三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该案二审、再审对一审的裁判结果均予以维持。但在再审裁定中,湖南高院认为,“本案中,直接影响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益的是规划行为,而不是被申请人永顺县城管局下达拆除非法建筑通知后对第三人的违法建设如何处罚的行为。”
 
王老太诉县执法局、自然资源局案庭审现场。
 
三级法院均认定规划局行政违法
 
王老太诉永顺县自然资源局一案,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作出了一致认定,即王老太是符某建房的利害关系人,永顺县城镇规划局在给符某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王老太享有听证的权利,规划局没有履行这一程序,遂其2018年6月8日作出的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具体法条为:《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不同的是,一审花垣县法院认为,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的上述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其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不撤销。
 
二审湘西州法院认为,上述《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的行政程序,此外,根据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属于重要的程序性权利,行政行为不得对其产生实质性损害,否则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因此,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的上述行为构成重大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遂判决撤销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1年12月,湘西州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后,永顺县自然资源局不服,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其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确认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依法履职的合法行为,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23年3月,湖南高院作出再审裁定,再审引用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说理,并称,"永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许可前未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已经实质性侵犯了王老太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对王老太的实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属于重大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故原判并无不当。”遂驳回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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