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魚,溺死在池塘了,家属要求赔偿,法院判不赔

2023-05-25百姓深思 编辑:admin

他偷我东西,死了就是我的过错吗?法院:你无错!(点击原文
李某最近碰上了一件糟心事,有个人溺死在自己家的池塘了,死者家属还要求自己赔偿,为此还将李司打到了公堂上。
 
李某就表示冤枉,偷我鱼被淹死还让我赔钱?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李某为了养家糊口便在村里承包了一个鱼塘,经过几年的经营不但挣上了一些钱还将池塘扩大挖深进行了扩大生产。
 
谁料想在一个雨夜之后的清晨自己家的池塘里出现了一具尸体。
 
幸好李某为了看护鱼塘,在鱼塘的周围安装了监控摄像,还从家里拉了高压电设置了铁丝网。
 
警察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原来是同村的张某,张某趁着李某放松的时候,在雨夜里带着抄网等工具来到了李某的鱼塘,
 
趴在鱼塘边捞鱼的时候脚下一滑摔进了鱼塘里,赵某不会游泳,鱼塘又深,没一会赵某便溺亡了。
 
警察在调查后排除了赵某他杀的可能性,赵某的死亡为自己溺亡。
 
尽管赵某被确认为自己意外溺亡,但赵某的妻子认为鱼塘主人没有及时搭救,鱼塘也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随后,赵某向鱼塘主人李某主张赔偿。
 
李某坚决拒绝赔偿,赵某的妻子在与李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没有在池塘安装围栏,没有进行提示预警,没有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
 
李某当然不服,你来我家偷鱼,自己滑倒了把自己淹死了凭什么还要让我赔钱,我又没让你来,我没追究你偷我鱼的事情,现在反而要让我赔你钱,我肯定不服。
 
因此李某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的全面的审理下认为这个案子需要重新审理,法李对事发地点进行了走访调查,在经过讨论后对该案重新进行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池塘不属于营业性场所,不能强行要求李某在池塘安装防护装置,赵某偷鱼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属于赵某自甘风险。
 
因此判决李某对赵某的死亡不负责任,李某不需要对赵某的家属进行任何赔偿。
 
【以案释法】
一、李某为什么不对赵某的死亡负法律责任呢?
 
理由在于李某的池塘属于养殖场所,不对外营业不属于营业性场所,不能强行要求李某在自家养殖鱼的池塘安装防护装置,赵某偷鱼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属于赵某自甘风险,
 
因此李某对赵某的死亡不负责任,李某不需要对赵某的家属进行任何赔偿。
 
二、李某是否属于过失杀人?
 
首先私拉电网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没有做到提醒导致偷鱼的人被电死,李某对于偷鱼人的死虽然不是故意的态度但是最少是放任的态度,
 
因此李某就可能会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什么是过失犯罪呢?就是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持有故意的态度。
 
过失犯罪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结果的发生但是自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是结果还是发生了。

假如李某私拉电网,应当是已经预见可能会电死人,但是自信能够避免有人被电死,但是结果还是电死人了,因此李某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三、是否应当追究赵某盗窃行为的责任呢?
 
首先我们要清楚盗窃罪的认定是需要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够处于刑事处罚,在本案中几条鱼的价格肯定是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相关法律规定,虽然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属多次盗窃,也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那少偷点就没人管了吗?
 
当然不是的,只不过不属于犯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其次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犯罪人在犯罪时或者审判前死亡的,不对其进行审判。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感受到触犯法律后的严重后果,人都没了当然就不需要审判了。
 
因此要在这里告诫大家,在生产生活中一定要以法律为底线,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对于经营者一定要有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安全风险。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大家千万不要像赵某一样,只为贪图那么一点点小便宜从而导致自己命丧黄泉,真是为了捡芝麻而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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