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枉法裁判案例1

2025-02-18百姓之声 编辑:admin

投诉举报控告信
控告人:范庆忠,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电话15932953000。
被控告人:王新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镇长兼党委书记。
被控告人:上官笑东,抚州市宜黄县人民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周有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控告请求:1,依法追究王新华强拆控告人房屋违法责任。2,依法追究上官笑东枉法裁判责任。3,依法追究周有智的渎职责任。
事实和理由:
       1,2016~2018年,由于临川区政府官商勾结伪造材料把基本农田变更一般耕地,冒充村民签字骗取到江西省政府批文后强征控告人村耕地(其中控告人耕地4.44亩,并在新土地法施行前一天又骗取到江西省政府多份批文圈地上万亩,如今导致临川区数千亩最好的基本农田被毁荒废)。
       在318户村民恳请控告人为村民代表起诉临川区政府后,临川区政府便把控告人列为打击对象。2018年5月23日,临川区政府授意上顿渡镇政府以折除农村危房为由,没有得到控告人的同意就把控告人持有“房产证”有人居住的房屋偷折了(而真正的危房至今也没有拆除)。
       控告人提起行政诉讼,经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上顿渡镇人民政府2018年5月23日强制拆除原告范庆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见:2018年10月30日南城县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赣1021行初86号。
但,南城县法院在赔偿一案审判中,不顾控告人提供的被拆前房屋完好、上顿渡镇政府乗居住人不在家偷拆,并导致家具毁损,丢失现金1600元并盖有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据,而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数额,致使本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无法作出审核、认定”,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依据相关法规被告执法应该全程录像,被告为什么不敢把录像拿出来,而是仅提供其他邻居危房照片“张冠李戴”。
        2,上诉至抚州市中级法院后,由行政审判庭庭长上官笑东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上官笑东现任宜黄县人民法院院长)。上官笑东虽然经过多次努力调解,而知错不改的上顿渡镇政府镇长兼党委书记仗着有亲表兄任江西省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的黄发高之“背景”而蔑视法律(黄发高已于20244跳楼自杀身亡)。调解未果后,上官笑东便屈从权威,明知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不仅不纠正,还纵容上顿渡镇政府协迫村组干部做伪证(判决书中证人范国庆是村委会付主任、范祥发是村小组长)。
        在庭审质证中谎言被揭穿,范国庆、范祥发不得不当庭承认被胁迫作伪证。然而上官笑东将这段庭审笔录删除作出“驳回上诉人赔偿请求”的枉法裁判。
因为当年控告人相信人民法院,再庭审是全国直播,控告人便没有看庭审笔录就签字。拿到决书后,控告人才知道庭审笔录篡改,便要求查看、复制庭审录像,然而,抚州市中院说录像没有存档,已经找不到。见:2019年3月26日抚州市中级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赣10行赔终14号。
       3,由于该案二审没有及时纠错,控告人便多次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书面邮寄快递反映,申请纠错。然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装聋作哑。
       4,为了依法维权,控告人这八年来先后又多次逐级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诉,向最高院申诉;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与申诉;向临川区、抚州市、江西省信访局、纪监委、国家信访局、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级巡视巡查组投诉,其结果是:临川区政府和上顿渡镇政府对市、省检察院的多次调解阳奉阴违,对国家信访局、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级巡视巡查组的转办、督办玩太极拳,所有的处理答复都是为了欺骗上级虚构的谎言,没有一次真正得到落实、真正解决问题。“镇骗区,区骗市,市骗省,一直骗到国务院”;而中央职能机关在控告人多次控告投诉也还是N次“百姓告,往回转,皮球踢回原部门”!!!
       5,控告的房屋按当时上顿渡镇手房市场价价值110多万,而且有110多平方米的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建设用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由于以上被控告人知错不改蔑视法律、枉法裁判,又由于上层踢皮球假作为,导致控告人前后依法维权八年,不仅给控告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可恶的是:2022年10月6日,临川区委在解决不了控告人的问题时,便想采取制造冤案解决控告人,指使区信访局局长胁迫公安穿便衣来到控告人家里,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与书面手续的情况下把控告人和67岁老伴非法“强制拘押”至派出所,并非法搜查控告人住宅。事后控告人要求岀具拘留、搜查手续也不给,导致控告人67岁的老伴精神忧郁,如今老伴因本案长期得不到纠正又遭非法拘押而郁屈导致脑癌命悬一线,给控告人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已经把控告人逼迫到家破人亡的境地。如果老伴离世,某些掌权渎职者必须陪葬。
这种把老百姓搞得家破人亡,控告人有证据的就多件,有的拆迁补偿协议造假诈骗贪污拆迁户补偿款,打官司、控告数年,冤屈得不到伸张郁屈而亡,有的因政府违法征地没有得到补偿阻拦商家施工被刑拘而成精神病、痴呆的……。
       某些掌权渎职者不要认为非法拆除钱明奇房屋,钱明奇十年诉求无果并“暴力”逼死其妻子而导致震惊中外的炸抚州市检察院、临川区政府(炸抚州中级法院未逐)的《江西省抚州2011•5•26连环爆炸案》死的都是门卫,造成千万的巨大损失也是由全国人民买单,让掌权渎职者逃过一劫并且逍遥法外而感到“自豪、骄傲”。不要认为掌权假作为忽悠老百姓无所谓,一旦底层百姓心中的不满压倒了道德规则,就会放弃法律,变得“凶残无比”,即使人品再好的人,不见得不狠辣,也不见得不走极端。


       这些年,由于上层职能机关没有及时阻止当地政府的违法行为, 导致江西省抚州市、区、镇政府胆大妄为,这不仅害死了更多的党政领导(如原市委书记肖毅龚建华等市、区、镇政府和公检法系统党政一二把手),更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及难于弥补的党和政府信任危机。近几年江西省抚州市典型贪官(点击原文给抚州市带来重大社会隐患、不可预测的灾难。

       下面是本控告人经历的其中一例小案,法院已经确定政府拆除控告人房屋违法。但是,在赔偿诉讼中,由于司法系统上下结伙抱团玩忽职守,四级两审终审制流于形式,检察院也形成了结伙性影响纠正冤假错案的“城墙”,经历五年的诉讼,从一审法院到最高法院, 从市检察院到最高检察院,至今还是没有解决。
       更可恶的是,
打着推进秀美乡村建设借口,把控告人昔日山清水秀的上千人的村庄搞得臭气熏天,地下水严重污染,癌症高发,这些年控告人村死的都是青壮年!不少家庭陷入悲惨的境地。
       事实与理由详情
       一,官商勾结伪造材料强征老百姓土地,打击报复老百姓
       1,自2015年以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官商勾结强征区政府驻地郊区最好的良田、农民集体土地上万亩;以招商合资为由贱卖土地,使临川财政倒贴、国家财产流失上10数亿元;又以官商合营为由利用公办学校名义和校舍、师资盘削了老百姓子女“择校费”上10亿元;导致老百姓怨声载道,并经常与官员、商家发生冲突、集体上访。如今,数千亩原来最好的良田由于堆放建筑垃圾无法恢复耕种而荒废;与官商合营占地一千多亩建的三所民办学校在政府倒贴上10亿后,又在榨干了老百姓的血汗钱后,在中央政府知道情况后不允许商家空手套白狼利用公办学校免费师资盘削老百姓、不准官商合营后,民办学校根本就开不下去时,又由政府高价收回了二所,另外一所贱卖给商家用于官商暗中继续利用公办学校资源盘削老百姓子女“择校费”,故意提高公办学校录取分数线,逼使没达分数线学生每年给2.4万元进入这所学校。
       以上所述,后来控告人在诉讼中经法庭质证,证实征地材料基本上都是伪造的,把基本农田改为一般耕地、老百姓的签字、听证会、征地补偿协议书等材料全是伪造的,而政府倒贴上10亿,盘削老百姓子女“择校费”上10亿元,在老百姓申请政府公开资金流向,并起诉到法院都以商业秘密为由不给公开。
       2,由于上述事件逼使老百姓上访,而当地政府又胁迫司法机关采取拘留、截访、判刑等手段对付老百姓,不少善良的老百姓被逼上绝路、欲采取极端行动,搞得社会人人没有安全感。控告人为了避免发生流血事件,便劝说村民们依法维权,控告人便在广大村民恳求并经318户村民签字授权委托为村民代表。控告人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官民与社会和谐,便首先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妥善解决问题。然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某些官员蔑视法律、根本就不把老百姓当回事。
       3,由于政府官员的傲慢更激起老百姓愤怒,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控告人又只好向老百姓建议请律师向法院起诉,控告人便赞助了1.1万元先请律师过来了解情况。但是,北京律师来到本地了解后,由于代理费太高(单是控告人一个村分两批次被强征的土地,一审代理费就要40万左右,二审、再审下来至少都在120万),老百姓付不起呀(控告人村人口上千,人均不到半亩地,政府只给老百姓补偿4.1592元/亩)。老百姓恳求律师帮忙打风险官司(胜诉代理费加倍,败诉老百姓不付代理费),但律师说,由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禁止行政诉讼风险代理。
       4,由于上访官员又截访打击报复,走法律程序老百姓又付不起律师费,不少老百姓准备以命相拼!本来政府胡作非为对控告人没有什么影响,而且控告人现年已经70岁,又开有中医诊所,实在没有精力再为老百姓办其他事情。但是,如果社会不稳,不仅贪官污吏自掘坟墓,报复社会事件也必然随时发生,我们每个无辜的人都没有安全感,随时都有可能成为陪葬品。为了防止再次发生震惊中外的江西省抚州2011·5·26爆炸案(本次爆炸案本不应该发生,因为申请人是医生获取社会信息,爆炸前几天申请人就写信提醒过临川区政府领导)与2008年7月1日上海杨佳袭警案类似事件,避免无辜官员与百姓伤亡和国家重大财产损失,控告人只好又劝说老百姓要相信党中央,相信国家司法机关,坚持走依法维权之路,便自学法律,免费为老百姓维权。
        二,压制村民依法维权、报复申诉人
       1,为了达到杀鸡儆猴、阻止控告人为老百姓依法维权的目的,于2018年5月23日临川区政府授权上顿渡镇政府首先以推进秀美乡村建设为借口,乘居住人不在家偷拆了控告人合法拥有的、有人居住的完好房屋(而真正的倒塌的危房至今都没有拆除)。
       2,2019年,控告人儿媳依据国家一户一宅法规申请建房,政府官员为了报复控告人也不批准,官司也打了4年多,至今三级法院还在踢皮球。
       3,2022年10月6日,临川区委在解决不了控告人的问题时,便想采取解决控告人、制造冤案。指使区信访局局长胁迫公安穿便衣来到控告人家里,在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手续的情况下把控告人和67岁老伴“强制非法拘押”至派出所,并非法搜查控告人住宅,事后也不给出具任何拘留、搜查手续和给出书面理由,导致控告人67岁的老伴精神忧郁、经常发痴呆,全家陷入精神痛苦的悲惨境地。
       4,临川区委区政府又多次指使其下属找控告人在临川二中教书的二儿子儿媳“谈话”,“让”控告人的儿子儿媳“帮忙”劝说控告人息诉息访。而控告人儿子明知父亲母亲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稳定忍辱负重、依法维权,不仅不为父母申冤, 反而害怕控告人为了维权“讨说法”连累他和他的家人遭“诛连三代”而为虎作伥, 便多次“呵叱”控告人、不准控告人继续维权,搞的控告人精神压抑、生不如死。
       为了避免年迈的老伴今后不遭罪,2022年12月29日控告人与结婚近50年的老伴办理了离婚手续。准备以自己为代价,粉身碎骨也要争取把“掌权渎职、执法枉法”者带到阎王殿去审判。
       又为了摆脱儿子的纠缠,2022年10月27日控告人提起诉讼与儿子脱离父子关系。然而,临川区法院收了诉讼费之后、拖了8个月才于2023年6月28日以“于法无据”为由,判决驳回申请人请求(见该院民事判决书(2023)赣1002民初3435号)。上诉后,抚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见该院民事判决书(2023)赣10民终1379号)。
       贪官们结伙抱团把善良的老百姓逼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在依法走进了阳光大道之后都讨不到说法、迫不得不走向“犯罪”之路,还不允许老百姓解除父子关系,不让老百姓拿起打狗棒,不让老百姓自己发挥与贪官污吏作斗争的勇于牺牲的无畏精神,还要让贪官污吏绑架、诛杀老百姓“九族”,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做法,必给社会带来灾难,使更多的无辜官员与老百姓每天都生活在恐惧当中,最终只能把党和政府推向塔西佗陷阱,推向深渊。已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
       
        三,三级法院结伙抱团枉法裁判,检察院也玩忽职守
        1,2018年5月,政府强拆申诉人合法房屋后,同年6月21日控告人依法将上顿渡镇政府起诉到南城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政府违法与赔偿,而南城县法院要申请人分两个案起诉。同年10月30日该院判决“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违法”(见该院行政判决书(2018)赣102l行初86号)。同年同月同日该院又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数额,致使本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无法作出审核、认定”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见该院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8)赣1021行赔初6号)。
       这份行政赔偿判决书明显是玩法律游戏、枉法裁判。因为原告有理有据,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房屋产权证、拆除前照片、拆除后照片、居住人丢失现金1600元和家具被砸烂的录音录像与照片。当时拆除现场的村委会书记,在申请人交给法院的证据照片上签字证明照片属实并盖了村委会的公章。赔偿金额在一审请求中也是按照当时恢复房屋原状并且折旧计算的,而且控告人只是按照房屋产权证的用地面积计算,还没有将共有使用权面积82.4平方米、分摊面积14.8平方米计算在内。
       退一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再说,被告偷拆了控告人房屋和按照行政诉讼法也是由被告出具证据,而被告在一审出示的证据完全是张冠李戴,还应该追究被告提供伪证的责任。
       2,2018年11月14日控告人提起上诉,开庭前审判员多次“请求”控告人撤诉,但是由于对方认为自己有保护伞,公然叫嚣告到北京也不怕。在开庭前抚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告知控告人对方有证人出庭作证,这明显是程序违法,虽然法院与政府串通搞袭击,开庭中被上诉人突然胁迫其下属(村组干部4人)想做伪证,但是,二位证人在控告人质证时漏洞百出,不得不承认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是事实。审判长见此情况可能是认为证人出庭适得其反、与二位审判员交流了一下,便叫另外二位证人不必出庭作证。2019年3月26日,该院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原告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抚州市中级法院明知事实与证据确凿,竟然明目张胆的是非颠倒,出卖灵魂作出亵渎国法的判决,比之“指鹿为马、指鼠为鸭”和《水浒传>中杨志卖刀遇到的牛二,有过之而无不及。收到判决书之后,控告人要求把这次庭审录像上传到网上,但录像有头无尾,没过两天又撤了。上个月(2023年9月)控告人要求复制庭审录像,抚州市中院管档案的说没有录像。(见该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赣10行赔终14号。
       3,2019年4月25日,控告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控告人听从省高院调解意见,然而临川区政府根本就不把法律当回事,多次怱悠控告人和法官,最终省高院法官们感到“很无奈”,于2019年12月20日,该院以“申请人原享有的被拆除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得到实际保障”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见该院行政裁定书( 2019)赣行赔申18号行政书,这根本就是在编瞎话。
       这份裁定书明显是省高院为了逃避渎职责任。因为调解了半年多,控告人也考虑了法官们的为难,法官在与临川区政府沟通后提出的调解方案,控告人都是同意的,但是临川区政府根本就不是真心调解,每次提出的方案一到落实就怱悠反悔。请问省高院?申请人得到什么实际保障?被拆除房屋土地使用权又在哪里?
       4,2020年3月26日,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院回复“你反映的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建议你依法向检察机关反映诉求”。
       5. 2020年5月25日,控告人向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抚州市检察院又多次与控告人沟通,控告人又听从检察官调解意见。然而,临川区政府又反悔。检察官们又感到“有心无力”,于2020年8月17日作岀“不支持监督申请”见该院抚检行监(2020)36100000002号。
       6. 因本案一审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无法作出审核、认定”的枉法裁判,通过市中院、省高院、市检察院也都得不到纠正,控告人便于2020年12月5日改变诉求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恢复房屋原状”。于2021年2月8日抚州市中院又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见该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10行赔初2号。
       7. 2021年2月26日控告人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取上诉,同年4月27日江西省高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行赔终2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8. 2021年3月11日控告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先是通知控告人补寄材料,材料补寄5个月后,最高院又于同年8月23日通知控告人,还是转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见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2021)最高法行通3479号)。
       9. 2021年12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见该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行赔申145号。
       10. 2022年1月12日控告人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取监督抗诉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交由江西省检察院处理。同年5月26日江西省检察院到抚州市检察院开调解会,参加会议的有区政府、上顿渡镇政府领导。现任区、镇领导们又说有苦难言,说“因为三级法院的裁判书都没有确定赔偿数额怎样赔偿,使他们也无法作出决定。如果法院确定赔多少钱怎样赔偿,他们按照裁判书履行就好办了”。同年6月2日江西省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见赣检行监[2022]36000000007号。
        一个月后,原省检察院本案经办检察官又打电话告诉控告人说“已经与临川区政府沟通好了,政府同意免费在上顿渡镇给一块120平方米“安置地”作为补偿”(本来控告人本村的地块比安置地更好,只要求在本村给一块地而政府就是不给。考虑到检察官的多次劝说便同意检察官意见)控告人选好地块后,政府又要控告人出70万买地。控告人村庄就在郊区国道边上,被拆除的房子土地使用证就是100多平方,政府违法拆除了控告人房屋本应该赔偿或者恢复原状,控告人同意省检察官调解调换地块,没有要政府赔偿就是最大的忍让了。政府还要控告人花70万买120平方地块,这是诚心解决问题吗?这完全又是在忽悠省检察院和控告人。
       11. 控告人再次向最高检反映, 最高检察院回复, 你这个案子的法律程序已经结束了这等于告诉老百姓,公平正义只是说给老百姓听的童话......
       12.2022年,临川区政府又把控告人村庄纳入“城区规划内”,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法规,控告人被政府违法强拆的房屋升值。控告人又依法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现行房屋升值赔偿人民币1,111,135元,或者恢复房屋原状。而南城县法院于2022年8月1日又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理由,裁定不予立案。(见该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2)赣1021行赔初8号。
       13,2022年8月10日,控告人提起上诉,抚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见该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2)赣 10 行赔终 25 号。
       14,2022年11月20日,控告人申请再审。2023年8月30日,江西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见该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3)赣行赔申46号。
       15,这些年来,控告人不仅依法走尽了司法渠道,也依法从下至上向信访、政法委、纪检委、各级巡视巡查组逐级反映。但,都是基层官员“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上层职能机关采取“百姓告,往回转,皮球踢回原部门
综上所述,由于上层党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某些掌权者也把权力当私器、把利益当筹码、把责任当儿戏,这些玩忽职守、知错不纠、踢皮球者,这些导致国家法律“空转”者就是在恶意把问题推向悲剧事件,把党和政府推向“塔西佗陷阱”................

       另,这些年,虽然江西省抚州市多任市委书记、抚州中级法院院长,临川区区长、政法委书记等腐败分子均被判刑(点击原文),但由于某些身居中央机关高位、肩负反腐重任者不作为、假作为,还是导致越来越多的老百姓被贪官污吏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社会上到处都布满了“汽油桶”,随时都有可能再次发生震惊中外的江西省抚州2011.5.26爆炸案。
       美国有一首家喻户晓的歌曲叫《答案在风中飘》, 歌词写道:“一个人要转头多少次?还假装视而不见;一个人要长几双耳朵,才能听见民众哭泣。还要牺牲多少生命,他才知道太多人已经死去”,老百姓盼望最高法、最高检、身居中央机关肩负反腐重任者认真听听民众的哭泣和呐喊。
       也希望腐败分子醒悟:“官再大钱再多脑袋只有一个”,不要认为欺压普通老百姓无所谓,一旦底层百姓心中的不满压倒了道德规则,就会变得“凶残无比”要了你们的脑袋。 即使人品再好的人,不见得不狠辣,也不见得不走极端.......。

       江西省抚州市更多枉法裁判案例请网上查阅:网址:https://www.15932953000.com/plus/list.php?tid=128


附:本案裁判、监督处理文书如下(部分可以网上查阅):
1,2018年10月30日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赣1021行初86号。
2,2018年10月30日南城县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8)赣1021行赔初6号。
3,2019年3月26日抚州市中级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赣10行赔终14号。
4,2019年12月2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赣行赔申18号。
5,2020年8月17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抚检行监(2020)36100000002号。
6,2021年2月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10行赔初2号。
7,2021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行赔终24号。
8,2021年8月23日最高法院通知书(2021)最高法行通3479号)。
9,2021年12月23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行赔申145号。
10,2022年6月2日江西省检察院赣检行监[2022]36000000007号。

11,2022年8月2日南城县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2)赣1021行赔初8号。
12,2022年11月14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22)赣10行赔终25号。
13,2023年8月3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3)赣行赔申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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