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程序中15、30、60日,指的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2024-02-24有关法规参考 编辑:admin
信访程序中15、30、60日,指的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点击原文)
无论信访当事人是通过线下(走访)途径还是线上(网络信访)信访渠道反映诉求,信访部门在接收到信访事项后,会在15日内将其转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办理。而有权处理的部门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信访当事人告知是否受理【1】。对于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之日起的60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30日)办结【2】。信访当事人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有权向原处理单位或上级部门申请复查,收到复查申请的单位在30日内应作出复查的书面回复意见【3】;若对复查意见仍表示不满,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级部门提交复核申请,收到复核申请的单位将在30日内作出复核的书面回复意见【4】,至此信访程序宣告终结。
换言之,排除复查复核的申请考虑时间,完整的一套信访程序大致需要135日(受理15日、处理60日、复查30日、复核30日),对于复杂情况,如果需要延长办理期限,共需165日。但是,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关部门处理问题不拖沓,整个程序不至于超过5个月才会终结。
然而,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这里所说的“日”究竟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对此,网上存在不同的观点,综合各方观点来看,大多数人倾向于理解为工作日,同时也有少数人主张为自然日。如果信访事项经过16天才被受理、61天才得到办结,这是否算是超出了办理期限了呢?
如果超过期限,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
也就是说,超期受理、办理可能会引发对相关部门进行追责。
那么,这里的“日”应当理解为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呢?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推断此处的“日”意思是自然日。
我们来看与法定期间计算相关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这就是说,无论是15日、30日还是60日,均应从相关部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起算点始终是第二天,截止日期为自然日的最后一天。如果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诸如周末、节假日以及国家调休日),则应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截止日期。比如该事项的系统处理最后一天是在5月3日,假设5月1日至5月3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那么5月4日理应视为届满日。同样,如果该事项的系统办理最后一天是5月1日,假设5月1日至5月3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那么5月4日仍然应视为届满日。
因此,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日”应按工作日的含义理解(比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十条规定 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否则在这里“日”应理解为自然日。
注:【1】、【2】、【3】、【4】分别对应《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