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

2024-10-22冤假错案平反 编辑:admin

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为民质量,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客观地理解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提高裁判公信力, 树立司法权威,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和上访,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本院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判后答疑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或要求判后答疑的,及时进行答疑。

第二条 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和申诉答疑两类。

宣判答疑指宣判时,承办法官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对当事人进行答疑。

申诉答疑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事项进行答疑,主要由承办法官单独或与信访工作人员共同答疑。

第三条 判后答疑实行首办责任制,即案件的承办庭室是判后答疑的责任主体,案件的承办法官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其所承办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

当事人对承办法官抵触情绪大,拒绝接受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答疑;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对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主管院领导进行答疑。

第四条 判后答疑原则上采用当面答疑的方式,且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依法认真答疑,详细解答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辩法析理,并应制作答疑笔录。

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答疑,并制作答疑情况说明和音、视频资料。

第五条 答疑笔录采用制式表格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人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提出的主要问题、答疑情况、当事人对答疑的意见。

第六条 对案情复杂、当事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答疑前应向主管院领导汇报,作出预案,并通知司法警察大队指派2名以上法警到场维持秩序。  

第七条 答疑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确认的证据和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

  (二) 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明;

  (三) 对形成裁判结果的法理说明;

 (四) 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解释;

 (五) 当事人就案件程序事项提出的问题;

 (六) 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疑问。

  答疑过程中应当注重司法礼仪,做到用语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第八条 对下列事项不予答疑,也不得提供相应材料:

  (一) 涉及国家秘密;

  (二) 涉及个人隐私;

  (三) 涉及商业秘密;

  (四) 就案件的合议、讨论、请示、批示、答复等

  (五) 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经过答疑后的案件,应当根据答疑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事人对答疑结果满意,并表示服判的,承办法官应在答疑笔录上注明;

(二)裁判文书存在表述缺陷、打印错误、错别字等瑕疵问题,承办法官应耐心答疑,虚心接受当事人批评,及时作出裁定补正,并向当事人说明该瑕疵不影响裁判结果;

(三)经判后答疑,当事人仍坚持其观点理由的,应告知其依法享有行使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权利。

(四)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承办法官应将答疑情况和建议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向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汇报后,转由立案庭审查。    

第十条 答疑结束后,当事人、参与答疑人员均应在答疑笔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在答疑笔录上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承办法官应将当事人签名的答疑笔录,连同相关答疑材料附卷存档或放置在物证袋内。

第十一条 判后答疑工作纳入日常卷宗评查和院领导带班检查范围,审判管理室每月对答疑的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未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判后答疑或者在判后释疑过程中不负责任,导致矛盾激化,引发重大信访事件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案件需要释疑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发布时间:  2022-09-29 10: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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