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控告举报信(一)

2025-02-25百姓之声 编辑:admin

投诉控告举报信
投诉控告举报人:范庆忠。住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电话:15932953000。
被投诉控告举报人:周有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被投诉控告举报人:上官笑东,原抚州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被投诉控告举报人:董东明,原临川区区长兼区委书记。
被投诉控告举报人:王新华,上顿渡镇政府镇兼党委书记。
请求:1,依法追究周有智的渎职责任。2,依法追究上官笑东枉法裁判责任。3,依法追究董东明打击报复维权者的责任。4,依法追究王新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2016~2018年,由于江西省临川区政府为了给商家建“民办学校”,在村民毫不知情下强征基本农田540亩,并派挖机毁田将快成熟收割稻谷铲除(其中投诉人有4.4亩),后来政府毎亩只补偿给村民征地款四万二千元。投诉人受318户村民授权为代表状告临川区政府,时任临川区区长兼区委书记的董东明便把投诉人列入头号“维稳”打击对象。于2018年5月23日,临川区区委政府授意上顿渡镇政府以折除农村危房为由,就把投诉人持有“房产证”有人居住的房屋乗居住人不在家偷折了,并导致居住人(投诉人堂侄)家具被毁,丢失现金1600元。
二,投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经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上顿渡镇人民政府2018年5月23日强制拆除原告范庆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南城县法院在赔偿一案审判中,不顾投诉人提供的被拆前房屋完好并盖有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据,而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数额,致使本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无法作出审核、认定”,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这显然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计算出损失数额。再退二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依据相关法规被告执法应该全程录像,被告为什么不敢把录像拿出来,而是仅提供“张冠李戴”的旁边邻居的危房照片,并经法庭质证是伪证。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二,上诉至抚州市中级法院后,由原行政审判庭庭长上官笑东(
现任抚州市宜黄县人民法院院长)组成合议庭审理,上官笑东先是劝说投诉人调解,但身为被告、被上诉人的上顿渡镇政府镇长兼党委书记的王新华仗着亲表兄黄发高任抚州市纪委副书记兼市监委主任、后任江西省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的“背景”而蔑视法律。调解未果后,抚州市中院便“屈从”权威压力,不仅不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还指使、纵容上顿渡镇政府协迫投诉人村委会村组干部作伪证,在开庭中搞突然袭击想利用村组干部压服投诉在庭审质证中范国庆(村委会付主任)、范祥发(村小组长)谎言被揭穿,不得不承认是被“胁迫”作伪证,然而抚州市中级法院把这段庭审笔录删除了。然后断章取义以伪证为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外,还胁迫村委会冒充几个村民签字做了一份书面伪证。

因为当年投诉人相信人民法院,再庭审是全国直播,投诉人便没有看庭审笔录就签了字。拿到判决书后,投诉人便要求查看、复制庭审录像,然而,抚州市中院说录像没有存档,已经找不到。另:黄发高已于20244跳楼自杀身亡
三,由于该案二审没有及时纠错,投诉人便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院长纠错。然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装聋作哑、不给回复。
四,由于该案抚州市中院知纠错不纠,投诉人便于2019年4月25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江西省高院先也是争取调解,但上顿渡镇政府还是蔑视法律、阳奉阴违多次反悔。在审理到期调解未果后,于2019年12月20作出 (2019)赣行赔申18号判决“驳回范庆忠的再审申请”。
五,2020年5月投诉人又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抚州市检察院又多次调解,投诉人通过打官司接触到的承办此案的所有有良知的政府与法官、检察官们的经历中,深知他(她)也实在太难了,便进一步退让同意抚州市检察官们调解方案,即:临川区政府同意申诉人公路沿线集体土地,邻村与本村村民都建了有新房的荒地上安排一块120平米宅基地,让申诉人按照农房标准自建,原被拆房屋一切损失不要政府赔偿并息访息诉。但,抚州市检察院前一天打电话通知投诉人说“明天上顿渡镇政府和检察院一同来投诉人村实地落实地块。而第二天上班时,抚州市检察院便又电话告知“由于上顿渡镇政府反悔,来不了”。于2020817抚州市检察院不得已作出决定“不支持范庆忠的监督申请”。
本来投诉人被拆房屋就在临川区政府驻地城区旁边,房产证就有盖有江西省人民政府大印章的110平米土地使用证,如果投诉人在被拆房屋宅基地上重建也完全合理合法,宅基地上房屋被政府强拆赔偿也是天经地义的。投诉人当时也是只要求政府在自己村的集体土地上靠公路边荒地换一块地,并只要求赔偿房屋款20万就解决。在检察官们劝说调解赔偿房屋款20万放弃,上顿渡镇政府又反悔,简直就把三级法院的法官、检察官们不放在眼里,视国法如儿戏。
六, 2020年12月5日,投诉人改变诉求“由货币赔偿改为恢复房屋原状”,以临川区政府为被告向抚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抚州中院又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裁定“驳回原告范庆忠的起诉”。上诉至江西高院又调解未果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于2021年5月1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转第三巡回法庭,第三巡回法庭通知补充材料,材料补充后通知已立案。立案后于2021年8月23日又通知 “......交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江西省高院又调解未果后于同年12月23日裁定“驳回范庆忠的再审申请”。
七, 2022年1月12日投诉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检转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检察院检察官又亲自到我家被拆房屋现场了解后,在抚州市检察院调解了二天。但是,临川区政府和上顿渡镇政府主管领导在调解会上说“由于法院没有判决赔偿款数额,他们无法作出赔偿或补偿决定”。于同年6月2日江西省检不得已作出决定“不支持范庆忠的监督申请”。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虽然做出了“违心”不支持监督决定,但还是尽心又多次与临川区政府勾通,于同年7月28号又打电话给投诉人说已经沟通好了,即:临川区政府同意在上顿渡镇城区给一块120平米拆迁村民安置地作为被拆房屋补偿。上顿渡镇政府领导吴磊便带投诉人选好地块。地块选好后,投诉人申请办理建房手续时,上顿渡镇政府又反悔、要投诉人交70万元买地款。而省检察官明确告诉投诉人是补偿被拆房屋不要钱的。再上顿渡镇公开拍卖安置地都卖不到70万。而投诉人被拆房屋就在临川区政府驻地(上顿渡镇)离政府办公大楼不远,按照当年政府公开的上顿渡镇商品房中间价和砸毁的家具计算,政府应赔偿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壹仟壹佰叁拾伍元。投诉人没有要政府找差价,政府反倒要投诉人70万,这是解决问题吗?
八, 更可恶的是:2022年10月6日,临川区委在解决不了投诉人的问题时,便想制造冤案解决投诉人,指使区信访局局长刘勇章胁迫公安穿便衣来到投诉人家里,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与书面手续的情况下把投诉人和67岁老伴“强制拘押”至派出所,并非法搜查非法住宅。事后投诉人要求岀具拘留、搜查手续也不给。
九, 由于依法维权得不到有效解决,投诉人不得已只能放下法律,只能争取把残害百姓者、掌渎职者带到阎王殿去审判。为了争取自己死后不牵连老伴与与儿孙,便在“金婚”期与泪流满面的老伴办理了离婚证。但,向临川区法院起诉请求“脱离父子关系”诉讼中,临川区法院“以力假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抚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江西高院再审“驳回再审申请”。如今投诉老伴因本案长期得不到纠正又遭非法拘押、被迫离婚而郁屈导致脑瘤、命悬一线。已经把投诉人逼迫到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境地。
综上所述,投诉人前后8年来依法走进了阳光大道(信访-行政诉讼-申请法院院长纠错-申请检察院监督-申诉-投诉……),但由于抚州中院将枉法裁判坚持到底。而上下相关职能机关又来回踢皮球、假作为!临川区政府、上顿渡镇政府便阳奉阴违,在每次的处理意见、答复中虚构谎言,没有一次真正落实到位、解决问题,并变本加厉的打击报复。(向最高法院投诉,最高法院又“转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处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回复:“不符合督察部门受理条件,请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相关业务部门反映”,但又不告诉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
为了争取避免《江西省抚州2011.5.26爆炸案》钱明奇的失误让贪官污吏、枉法渎职者逃过一劫并造成无辜者成了陪葬品,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使家人精神创伤得到㣪解,今再依法争取走阳光大道讨说法,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申诉人:范庆忠
 2025年2月25日
附:本案裁判、监督处理文书如下:
1,2018年10月30日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赣1021行初86号。
2,2018年10月30日南城县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8)赣1021行赔初6号。
3,2019年3月26日抚州中级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赣10行赔终14号。
4,2019年12月20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赣行赔申18号。
5,2020年8月17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抚检行监(2020)36100000002号。
6,2021年2月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10行赔初2号。
7,2021年4月27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行赔终24号。
8,2021年8月23日最高法院通知书(2021)最高法行通3479号)。
9,2021年12月23日江西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行赔申145号。
10,2022年6月2日江西省检察院赣检行监[2022]36000000007号。
11,2022年8月2日南城县法院赔偿裁定书(2022)赣1021行赔初8号。
12,2022年11月14日抚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22)赣10行赔终25号。
13,13,2023年8月30日江西省高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3)赣行赔申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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