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新规: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信访事项?

2025-04-03有关法规参考 编辑:admin

2025年,近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距离2007年版本的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已经过去了18年。

此次新制定的《规定》,对原有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旨在将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落实和体现在具体规定中。

本号后续会陆续解读新《规定》的新增和变化。本期文章将重点探讨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

新《规定》第三章整章都用来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信访事项的管辖,共14类具体事项,按管辖对象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管辖涉及到人民检察院的事项

一是对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无法继续进行或达到特定条件时,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主要包括‌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三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对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这种情况可以进行申诉,属于信访事项管辖范围。

二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包括民事支持起诉申请、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赔偿金支付申请等。

其中民事支持起诉申请指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因诉讼能力较弱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援助方式。

三是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申诉、控告。内容包括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本身的控告、举报,以及在办案中的违法行为。

四是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类:管辖涉及到人民法院的事项

一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但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此外还包括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二是认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或者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审判包括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并不包括刑事审判;或者是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以上情形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三类:管辖涉及到公安机关的事项

主要是对立案与否存在质疑的控告、申诉。比如,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第四类:管辖同时涉及到公检法的事项

一是认为公检法人员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

二是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或者举报;

三是当事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申诉或者控告。

这些行为包括: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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