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坚持控告涉嫌枉法裁判、失职渎职法官

2025-06-25冤假错案平反 编辑:admin

当腐败“黑暗势力”潜伏在党政与司法部门中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关注、去监督、去发声,   唯有团结一致,才能保护我们共同的正义,贪官污吏才不敢欺压我们底层老百姓。

但要记住:我们首先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如果依法维权之路走到尽头还是没有讨到说法,就应该放下法律,拿起武器首先争取把手握权力的贪官、掌权而假作为、不作为的渎职者、幕后保护伞带到阎王殿去审判。

遇难而不屈、迎难而上,  从不向命运威压而俯首,从不被世俗洪流而吞没。在命运压顶时,低头只能看见深渊,昂首才能望见光芒.......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判决),通过法定途径追究其责任,需通过以下法律程序维权:

一、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法官构成犯罪需满足:

1、主观故意:法官明知判决违背事实或法律,仍故意作出错误裁判。

2、客观行为:在刑事案件中故意包庇/冤枉他人(徇私枉法罪);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故意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3、严重后果:导致当事人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二、维权途径

1. 上诉或申请再审(纠正错误判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刑事上诉)、第253条(刑事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64条(民事上诉)、第200条(民事再审)。

操作步骤: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在上诉期内(刑事10日/民事15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判决已生效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再审或抗诉。

效果:通过司法程序纠正错误判决,但不追究法官个人责任。

2. 向纪委监委举报(法官涉嫌职务犯罪)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11条(纪委监委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

操作步骤:1、收集证据(如判决书、法官与他人不正当往来记录、受贿线索等);2、向审理法院所在地的纪委监委实名举报(可拨打12388或官网提交)。

效果:若查实法官受贿或徇私枉法,可能被立案调查、开除公职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 向检察院控告(刑事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权)。

操作步骤: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要求对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检察院可依法启动调查,构成犯罪的移交法院审理。

效果:法官可能被判处刑罚(如徇私枉法罪最高刑期10年以上)。

4. 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法官法》第46条(法官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操作步骤:1、向该法官所在法院的纪检监察组提交投诉信(附证据);2、法院调查后可能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甚至开除处分。

效果:不涉及刑事责任,但可能影响法官职业前途。

三、关键注意事项

1、不能直接“起诉法官”:法官的审判行为受司法豁免权保护,当事人不能以“判决错误”为由直接起诉法官,必须通过上诉、举报等法定途径。

2、证据至关重要:需提供能证明法官故意枉法的证据(如受贿记录、违规会见当事人录音、同类案件明显矛盾判决等)。

3、谨慎对待诬告风险:若恶意诬告法官,可能涉嫌《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总结:维权步骤

1、先纠正判决:通过上诉、再审争取改判。

2、再追究法官责任:纪律问题 → 向法院纪检监察投诉;涉嫌犯罪 → 向纪委监委或检察院举报。

3、律师协助:建议委托律师梳理证据,避免程序错误。

法律依据汇总:《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第385条(受贿罪);《监察法》第11条;《法官法》第46条。

如果涉及重大枉法裁判,建议尽快联系专业律师制定维权策略

再审和检察监督为何石沉大海?三步“逼出”法官检察官拿回主动权

很多当事人反映:“我明明提交了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申请,却连承办法官、承办检察官的名字都不知道,更别说打通电话、见上一面了!案件就这样悄无声息地被‘书面处理’,没有任何互动。”
 
但我要告诉你——这并不“莫名其妙”。在司法程序里,你若不主动出招,他们就只会按最省事的方式把案子处理掉。
 
今天我来系统讲一下,如何通过正确的策略,争取到“询问”或“听证”的机会。只有见到人、发出声音,案件才有“翻盘”的可能。
 
一、新证据案件,法官不组织询问就是严重程序违法
 
先来看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明确列举了13项再审法定事由。其中一项是“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这不是一般事由,而是必须询问的硬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进一步强调:
 
“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也就是说,只要你提出了“新证据”这一事由,法院就不能“闭门造车”,必须找你“面谈”。因此,无论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法院都应组织质证和听取意见,否则就涉嫌剥夺辩论权、违反程序正义。
 
二、关键操作:承办人确定后立即递交“新证据+听证申请”。再审申请不是提交完就完事了,关键在案件分到具体承办人之后的“第二次发力”:
 
整理并重新提交“新证据材料”;
 
书面递交一份“申请组织询问或听证的说明”,写清楚法律依据,明确表达请求。
 
注意,不能仅说“我有证据”,要用法律语言强调:“本案属于必须组织询问的再审事由,请依法履行程序。”
要让承办人知道:你不仅有证据,你还懂程序,你不好糊弄。
 
三、没有新证据也能争取到“面对面”:关键是持续书面追击
 
很多案件没有新证据怎么办?程序空间照样存在。
 
比如说:
 
原判忽略未质证的证据;
 
原判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再审申请未给予有效答复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你发现电话始终打不通、承办人避而不见,不要气馁。最有效的方式是:
 
连续邮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已经多次联系未果;要求组织询问或听证的法律依据;案件复杂性、现实影响、司法错误等理由。并在每一封材料中写清楚:“我已于某年某月某日递交第×次申请,至今未获回复,本次为第×次补充提交。”持续三次以上,大概率能引起重视。即使对方出于“应付”,也极可能安排一次询问,而这正是你突破案件瓶颈的关键机会。
 
四、实战案例:不见承办人=必败,咬住程序=翻盘!我最近办理的两个案件非常有代表性:某“H”高院案件,几十通电话无人回应。我们连续三次递交新证据+听证申请,最终当面组织了询问。法官起初不以为意,但一问之下发现问题不小。现在该案已经出现转机。
 
某“F”市检察院监督案件,承办检察官一直不露面。我们坚持三个月,三次书面申请,最终在监督期限截止前的最后几天,成功组织询问,并现场确认案件将“延期处理”——这往往是案件有望被支持的信号。所以,不管他们一开始多么敷衍,只要你策略得当,就有机会让他们坐下来听你说完。
 
别等天降正义,程序就是你的武器,不主动,不坚持,不讲究策略,再审和监督程序就是一场“盲战”。而你只要掌握法律依据+操作节奏,就能把不可控的“黑箱操作”,变成自己可以“点灯照亮”的舞台。这不是碰运气,而是你把“程序正义”从纸面落到了现实。
 
如果你还在困惑于:“为什么我连承办人都联系不上?”那现在你知道,应该怎么做了吧。权利从来都是是争取来了!
 
—— 行动起来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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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把中华民族推向深渊一纸判决把中华民族推向深渊 人生哲学人生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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