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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如何重建中国社会信任?

2019-10-16 09:48正中堂正中堂

郑永年:如何重建中国社会信任?

今天,中国社会面临严峻的社会信任危机。不信任存在于不同单位之间、政府与人民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不同个人之间等,也存在于一个单元内部,政府内部、组织内部、甚至家庭成员之间。可以说,不信任无孔不入、处处都在。

信任危机当然是比较而言的,既可以和其他社会比较,也可以和过去的中国社会比较。就中国自身而言,人们不要幻想从前的社会信任有多深厚。一谈到信任危机,一些人便指向改革开放,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造成了今天的信任危机。实际上,自近代早期西方人开始接触中国社会之后,他们就发现东西方社会信任的不同程度和不同机制。

自孟德斯鸠以降,西方学者在论述西方的社会信任及其形成机制时,大多强调社会“自然秩序”,因为这种“自然秩序”就是建立在社会成员的互相信任基础之上的;社会不仅仅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且更是一个信任共同体。西方的法律就是建立在“自然秩序”基础之上的,也是为维护这个秩序而存在。相比较,在传统中国,无论是礼制还是法律,两者的目标都在于社会控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控制。因为是自上而下的控制,缺失自下而上的自然秩序,社会信任危机随时都可以发生。

       当然,“自然秩序”和社会信任之间的关联是可以争论的。即使在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并非如这些理论家所说的那么“自然”,而是当时统治阶级利益的反映,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自上而下施加的。不过,社会信任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联是很显然的。这里有一点值得强调,即凡是源于一方对另一方控制的,最终必然会发生信任危机。

那么,社会信任是如何发生和发展的呢?这也只能从比较而言来讨论,人们至少可以从如下三个层面来探讨。

第一,康德所言的内心“道德律令”。这是社会信任最深层的基础或者本源。“道德律令”来自于宗教、哲学或者民族精神,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长期历史积淀下来的产物。

第二,社会共同体。社会共同体本身是变化的,从原始社会的面对面群体,到近代之前不同形式的地方共同体,再发展到近代以来以民族国家作为单元的大型共同体。无论什么样的共同体,都是由一整套规则和规范构成的,无论是明文正式的还是不成文非正式的。没有这一整套规则和规范,就构不成共同体。

第三,法律。法律可以分为积极诱导性的,即制定一个共同体所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很自然,不同的文明和社会具有不同的行为规范,他们之间的互动也会产生冲突。所以,像日本和韩国那样以一个民族为主体的社会,信任度就高;而多元民族社会或者移民社会,信任度相对会比较低,全球化导致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也和社会信任有关,因为人口的流动往往造成不同群体之间的低信任度。

第四,惩罚性的法律,即对不遵守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使之付出代价,从而迫使其遵守规范。这可以说是“被施加”的社会信任。即使人们内心不接受,但只要其行为符合这些规范,其行为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也会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中国传统的“礼”已进化到“党纪”

回到中国的例子。传统上,“礼”与“法”都不具有普遍性,是专门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如费孝通所言,“礼”本身就是有差异格局的。皇帝和士、农、工、商四个阶层都有其自身的“礼”。尽管在这四个阶层之间存在着社会流动性,即个体身份在这些阶层之间是相通的,但“礼”是不相通的。个体从一个阶层转向另一个阶层,其所遵循的“礼”也需要作相应的转换。“法”更是如此。“法”在中国文化中主要是“刑法”,而“刑法”则只是针对普通老百姓的,即所谓的“刑不上大夫”。

从这个意识上说,中国不可能产生出西方意义上的“法”(law)。西方的“法”是基于“上帝”和“自然法”之上的。因为无论是“上帝”还是“自然”都是形而上的(或者是想象的),因此具有普遍性。对西方来说,不难从“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转换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西方社会在现实层面也是平等的,因为法的意义对不同社会阶层全然不同。

中国文化强调的是特殊性,用今天的术语来说,这种特殊性是彻头彻尾的“现实主义”,因为现实就是不平等的。基于这个现实,中国社会的不同群体发展出了属于每一个群体自己的“礼”。(传统的“家法”更是一个典型,每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念和需要来发展出“家法”。)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传统直到今天仍然在延续。

尽管近代以来,中国接受了类似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至少在理论上强调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但同时,中国又难以放弃传统文化上的积极面,即“礼”。“礼”统治中国“士”这个阶层(即统治阶级)数千年,不能说没有用。很难想象没有“礼”的“士”是怎样的。今天,传统的“礼”已经进化到“党纪”。在中国文化中,没有人会否认“党纪”的合理性,也没有人会想象一个没有“党纪”的执政党。但实际上,“党纪”就是执政党这个群体的“法”。因此,在中国,有“党内法律法规”的概念。

西方人对这种形式的“法”很难理解。无论是“党纪”还是“党内法律法规”对执政党的建设至为关键。但同时,如果“党纪”和“党内法律法规”不能和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法律对接好,那么就会影响社会信任的建立。很显然,“党纪”和“党内法律法规”具有惩罚性,属于控制范畴,很难成为党员的自觉行为。即使在党内,一些人对“党纪”和“党内法律法规”也会谈虎色变。而这种情绪又很容易从党内延伸到整个社会。直到今天,中国社会的大多数遇到问题还是求助于关系而非法律,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

到了当代,社会的高度世俗化也对社会信任带来负面影响。过度世俗化使得原本就缺失康德所说的“道德律令”的中国社会更趋于只讲利益,而不讲精神。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中国社会从固定到流动。社会一旦流动,传统意义上的“礼”就失去了效用,更不用说传统的“礼”本身就早已经遭到摧毁。

“五四运动”以来的历场政治社会运动都对传统的所谓的“封建礼教”构成了致命性的打击。“阶级”概念被引入来处理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而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意在破坏阶层内部或者阶层之间的社会信任,以实现社会冲突的目的。

经验地说,人为地制造社会群体之间的“不信任”,例如地主和农民之间,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政府和人民之间等,是近代以来所有革命过程中最流行的方法。到今天,“阶级”概念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文化,在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甚至表现在追求“民主”的过程之中。

没有任何信任度社会难以为继

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社会信任度,但如果没有任何信任度,一个社会就难以为继。就中国来说,当代的诸多发展实际上也在为新的社会信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社会经济方面的基础,但很可惜,这些新产生的信任因素被人为的因素所阻断。

最显著的是表现在“市民社会”的发展上。“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尽管先在西方产生,但在实践层面,市民社会不是西方的专有物。它是资本的流动、工业化、城市化等过程的产物,或者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本身也并没有那么浓厚的政治性。很简单,传统共同体解体了,就会出现新型的共同体。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了市民社会的出现,尤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新的共同体出现了,但被人们作过度政治性的解读,被视为是政治威胁,因此遭到人为的阻断。在这样的情况下,资本的“道德律令”、工人的“道德律令”、农民的“道德律令”、知识群体的“道德律令”从何而来呢?所有这些群体都是由分散的个体组成,或者由哲学家阿伦特(Hannah Arendt)所说的“原子化”的个体所组成,那么道德从何而来呢?单独的个体是产生不了道德的,因为道德的本意是集体。

回到传统“礼”的角度看,如果不容许这些社会群体具有一定的自治性,成为“市民社会”,它们就很难发展出自身的“礼”。没有“礼”,它们也就没有自我约束机制和规则。

对中国来说,要构建社会信任,更为重要的是要回到“人”的概念。这也是西方近代社会的起点。以人为本,人是社会的本体。尽管在现实中,人是不平等的,但人具有向往平等的人性。如何在不平等的现实基础之上追求平等?这在西方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也会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说穿了,就是要实现“实际上的等级性社会”和“原则上的平等社会”两者之间的均衡。两者之间不可能完全一致,但两者之间张力恰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人为地控制这种张力只会导致社会的更不平等,从而是更低的社会信任度。

如果意识到,“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产生不了社会信任,人们就必须发掘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自然”因素,因势利导,促使社会发展出“自然”的社会信任机制。尽管任何社会都需要控制机制,但控制机制的设定并不一定要根据政治上的需要而人为地设定,而完全可以根据社会自然的发展规律来设定。根据社会的自然规律而设计的社会控制成本更低、更有效。

在一个越来越世俗的社会,人们并不期待出现一个具有高度道德自律的“社会群体”(例如早期欧洲式的“贵族”或者日本式的“武士”),但人们则可以期待一个基于“规则”之上社会的出现。中国传统通过科举考试实行贤能政治,有效阻碍了欧洲式的贵族群体的出现,但也延续和强化了“士”这个阶层。“礼”就是“士”这个阶层的规则和规范,不仅是这个阶层内部社会信任的基础,也是其他社会阶层对此信任的制度基础。

如果容许各个社会群体具有一定的“自治性”,现代版本的“礼”也并非完全不可能。例如,既然执政党具有“党纪”或者“党内法律法规”,那么是否也容许企业、农民、知识界具有自身的“法律法规”呢?

更为重要的是就是“法治”建设。各社会群体内部的规则和规范(或者“礼”)并不见得和“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正如“党纪”和“国法”之间并不必然发生矛盾和冲突一样。现在,一些方面,“法”仍然不具有普遍性,这是因为两者之间的对接问题,例如“党纪”和“国法”没有有效对接。

当代中国社会,无论社会群体内部的规范,还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都具备了客观条件,工业化、城市化、商业化、流动社会等发展都要求具有普世性的法律的出现,作为社会整体的行为规范,但同时这些发展也要求各社会群体内部具有自身的规则和规范。这两者应当是同时进行的。广义上的“法治”包含这两个层面,而不仅仅指成文法律法规。

一句话,“法治”的重要性在于其是确立社会信任的制度基础,也是防止社会信任解体的最后防线。没有了这道防线,任何社会信任就会变得不可能。如果不能解决“法治”问题,社会信任危机是必然的。对今天的中国社会来说,“从法治做起”,既符合执政党的需要,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作者是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