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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官司输执行,“杨百万”沦为“杨白劳”

2019-11-11 09:56正中堂正中堂
赢官司输执行,“杨百万”沦为“杨白劳”

现如今,家财百万已经不值得夸耀了,但放到20多年前,绝对称得上是大富翁。当年的江西商人杨新元,曾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百万富翁,他早年通过做生意积累起巨额财富,后来又从事水电站的经营,在当地小有名气。
 
天有不测风云,1999年,一场官司夺走了他的水电站,他的生活轨迹由此改变。到现在20年过去了,曾经的“杨百万”早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吃着低保、四处借钱度日的“杨白劳”。
 
不过,20多年来,杨新元始终坚称自己的案子是冤案,一直没有放弃申诉。2018年7月,江西省召开营造非公有制企业良好司法环境座谈会,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企业家、商协会代表共计40余人出席会议。座谈会上,杨新元案被作为重点案件提出。“我坚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说这话时,今年67岁的杨新元显得底气十足。
 
合伙纠纷引发诉讼
 
?沙家电站
 
时间拨回到1996年,杨新元与人合伙在宜春市奉新县建了一座沙家电站,装机容量500千瓦,总投资300万元。杨新元对记者表示:“建电站是一本万利的,运行成本很低,不需要原材料,建成就能马上发电。”由于很看好水电站的前景,于是,他们第二年又决定在沙家电站的上游再建一家装机容量800千瓦的江子电站。
 
“当时沙家电站还没正式运营,我们手头的资金出现了缺口,所以才会有李正根入股的事。”据杨新元介绍,1997年12月,他与当地人李正根签订入股协议。该协议显示:“李正根入股100万元,要求每年分得利润20万元。不参加电站的经营管理,不负盈亏。”协议同时约定,入股款在两年后逐步归还。
 
收款记录显示,1997年12月至1998年10月,李正根分十次向杨新元支付了100万元。1998年12月5日,杨新元以沙家电站的名义向李正根出具了100万元的总收条。而实际上,该100万元投资也确实用在了沙家电站的建设上。
 
后来,合作开发江子电站的计划因故搁浅。李正根于是提出,其入股的资金全部用于沙家水电站,他是沙家水电站当然的股东,应当享有沙家水电站相应的产权。杨新元也同意其享有沙家电站50%的产权,但李正根仍不满意。1999年8月,他一纸诉状将杨新元告到了奉新县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沙家电站100万元股权。独立法人沙家电站随后被追加为被告。
 
“我是高安人,法院却将传票寄到奉新县沙家村,给律师寄传票也写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导致我和律师都没收到传票,双双缺席庭审。而且庭审后第二天就下达了判决书,就跟闹着玩似的!”说起这场官司,杨新元至今仍很气愤。而更让他不解的是,原告请求的是享有100万股权,并未要求归还投资款,且当时还未到协议约定的归还资金期限。但奉新法院却判令沙家电站支付原告100万元本金及36万元利息。
 
杨新元不服判决,向宜春中院提出上诉。宜春中院受理后没有开庭,只对杨新元作了简单的询问笔录,就于2000年1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沙家电站归还李正根100万元,并从1998年3月14日始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杨新元不服二审判决,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而接下来,就是长达3年多的诉讼拉锯战。
 
2001年9月,江西省检察院向江西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将该案交由宜春中院再审。2002年3月,宜春中院作出再审判决,依然维持原判。杨新元仍不服,又向省高院申诉。2003年11月,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宜春中院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2004年9月,宜春中院按一审程序作出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李正根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对该判决均未上诉,官司至此告一段落。
 
“官司打到这里,名义上是我赢了,但实际上我却输了,我的水电站早已经被法院以‘白菜价’拍卖给了李正根,而且至今没有执行回转,还是他在经营。”杨新元无奈地说。2000年11月27日,宜春中院作出整体拍卖沙家电站的裁定。同年12月30日,江西省商业拍卖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确定拍卖时间为2001年1月3日。最终,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李正根作为唯一的竞买人,以280万元的价格顺利拍得电站。
 
离奇的拍卖
 
2014年,宜春检察院曾就该执行案向宜春中院提出了《检察建议书》,经宜春检察院查明,在法院决定拍卖沙家电站时,电站实际已陆续支付给奉新县法院87万元执行款,账上还有40余万元可供执行。另外,电站也已经给出了还款计划,保证在2000年年底还清本金,2001年3月底前还清利息。那么,法院为何执意要拍卖电站呢?
 
记者进一步采访得知,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奉新县石溪乡政府致函奉新县法院,要求对沙家电站尚欠税费进行追缴;此外,高安市法院也向宜春中院报告,指出杨新元个人还在高安法院的两个判决中共欠李正根78万元及利息,也要求宜春中院一并提起执行。于是,宜春中院将多起案件加在一起共同执行,将杨新元个人债务与沙家电站应承担的判决义务交织在一起,致使本案执行复杂化。
 
但杨新元却断言:“这是法院打击报复。”他的理由是,他曾以奉新法院干警讹诈当事人为由,将央视《焦点访谈》栏目请到当地采访,2000年9月26日,《焦点访谈》以《法院忙创收,收费没理由》为题,曝光了此事。
 
更让杨新元耿耿于怀的是,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证实,当时对电站进行评估的江西中昊会计所未在该协会登记注册,“不得从事规定的土地评估中介经营活动,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不予认可”;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亦表示,该会计所及其相关签字人员2000年未在省司法厅办理司法鉴定执行登记。另据媒体报道,主持这次拍卖的江西商业拍卖公司的负责人后来还因涉嫌与法院执行人员长期非法串通,操纵拍卖标的物等行为而被捕,公司也人去楼空。“请没有资质的公司来评估,让劣迹斑斑的公司来主持拍卖,如何能让人信服?”杨新元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由北京顺永会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显示,沙家电站当时的水力资源经营权价值为1303.8万元,实物资产价值为550万元。“无资质机构评估电站价值仅为173万元,和有资质机构的评估结果差了十倍,说是‘白菜价’一点不为过。”杨新元说。
 
此外,当时公示的《拍卖规则和须知》规定:“拍品成交后,竞买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开票付款,成交的拍品,超过期限(三日之内)未付成交款者视作反悔,定金、保证金不退。”但李正根却并未按拍卖规则缴纳拍卖款,其竞拍成功后,于2001年1月18日向法院写下保证书:“保证在2001年2月20日前付清尚欠购买沙家电站款19.8万元。”而且,在电站被拍卖之后,宜春中院还长期不与杨新元结算执行款。
 
杨新元认为整个拍卖存在诸多违法违规的地方,他怀疑既是本案主审法官、又是执行法官的谌辉有问题,于是,他开始向各职能部门举报谌辉。然而,2003年4月22日,谌辉却突然跳楼自杀了。官方通报称,谌辉是因为收受房地产商1万元贿赂,在接受检察院调查期间跳楼自杀的。
 
就在谌辉自杀后的第二天,宜春中院电话通知杨新元领取退回款30万元,而此时距拍卖已过去两年多。
 
对一笔钱承担两次责任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院判决已被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执行法院就应该立即依法进行执行回转,以便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尽快恢复未受损害前的状况。
 
杨新元在获知执行回转权后,也随即向宜春中院提出了相应申请,宜春中院却不予立案。2005年3月7日,江西省高院裁定宜春中院立案执行回转,但宜春中院仍然拒不立案。省高院又于同年7月23日将该案的执行回转指定由萍乡中院执行,萍乡中院随即受理了此案,然而时至今日,执行回转仍未完成。萍乡中院2006年5月15日出具的告知书显示:沙家电站执行回转申请暂缓执行,待李正根与沙家电站一案的二审结果出来后,两案合并执行。
 
原来,2004年8月2日,李正根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杨新元、沙家电站返还同一笔款项,并以“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为由,申请中止执行。
 
杨新元认为,该再次起诉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且,他要求执行回转的标的物是沙家电站,而李正根起诉是为了收回100万元投资款,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2012年5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对杨新元案进行了论证,在《法律意见书》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等法律专家指出,在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李正根)实际上处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地位,如果滥用中止执行,一旦被执行人又故意挑词架讼,因每次诉讼都需要经历一定的周期,本意用于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公正的中止执行,可能沦为被执行人用来拖延执行回转,非法占有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工具。基于此,法院宜在法定执行期限内进行执行回转,而不是等待新案审判结果出来之后再两案合并执行。“遗憾的是,法院依旧我行我素,让我对同一笔投资款承担了两次法律责任。”杨新元说。
 
2005年10月,宜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沙家电站、杨新元返还李正根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06年6月,江西省高院维持原判。杨新元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对江西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抗诉。最高检将该申诉转由江西省检察院办理,江西省检察院审查后指出:“二审判决确实存在一些不当之处,但不适合采取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此后,杨新元又多方申诉,案件引起了相关领导的重视。2014年1月,在江西省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多次监督之下,宜春市检察院向宜春中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由于奉新县法院、宜春市中院错误判决与执行,给沙家电站与杨新元造成的损失,在执行回转中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显失公正;“建议你院依法纠正”。然而,宜春中院却至今未采取实质性纠正措施。
 
再后来,在时任江西省高院院长张忠厚的指示之下,江西省高院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两次下达督办函,让宜春中院就杨新元反映的问题尽快组织力量认真核查,依法作出处理,但宜春中院却一拖再拖。2016年,张忠厚卸任江西省高院院长一职,案件再次回到“无人过问”的局面。
 
今年9月,本刊记者就该案来到宜春中院采访,工作人员表示需请示领导,稍后再给答复。截至发稿,记者未获任何回复,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作者:陈郁
 
来源:《清风》杂志1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