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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村民监督

2020-12-21 17:48正中堂正中堂

再谈村民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通过这两条,我们就可以知道。村民监督,是法律赋予所有村民的权力。而村委会成员,以及村务,也必须接受村民监督。

可是,咱们村民要怎样监督?又要以何种形式监督?而现有的监督又有着怎样的不足呢?又有着那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呢?而这里边又存在着哪些矛盾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我们知道: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中,我们可以知道,现在负责监督的,是村务监督委员会。而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是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力和负责的事项也有很多。可以说,已经涵盖了整个村的方方面面。但是,人情监督,似乎也就随之而产生了。当然,作者不能以偏概全。但是在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整治的新闻中,作者发现,涉及到农村村方面的黑恶势力被打击后,都表明那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似乎是没有起到作用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别有用心的人,总能在其中,找到漏洞。

不过,村民监督委员会,就是村民监督吗?而有了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就不能监督,就没有必要监督了吗?我想,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因为,村民,才是村集体的主体。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村民监督委员会,他们服务的对象就是村民。而他们手中的权力,也是村民通过选举赋予的。所以,不能说选举过后,就没有村民什么事儿了。

当然,作者的意思也不是否定村民监督委员会。但是,个人认为村民作为村集体的主体,知情权和监督权,还是要有待加强。而其中,知情权绝对不能流于形式。因为这才是评判村委会成员的标准。才是评判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标准。

而这时,有人会问评判村委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村民什么事儿吗?关于评判他们,那不是村民代表会议的事儿吗?而大多数的地方不也只是村民代表会议走一个过场吗?

那在这里作者就要反问了。村民代表是谁选的?村民监督委员会是谁选的?村委会又是谁选的?老百姓若是两眼一抹黑的话,那选出来的又是什么?这样的话,那不是一个死循环吗?

相反,若所有村民都了解、都知道、都清楚。那选出来的,又会是什么样子的人呢!说白了,真正带老百姓致富的,老百姓能不选吗?真正为老百姓办事的人,老百姓能不选吗?反之,真正的苍蝇,办事不清不楚的人,跟黑恶势力勾结提供保护伞的人,老百姓真正了解知道后,能选他吗?

所以,个人认为,让老百姓真正的了解,真正的清楚,真正的明白,再加一个真正的理解,这才是关键。法律法规、村务、财务明细,老百姓都清楚了之后,这才能选出真正的带头人。而这,也才是一个积极向上的循环。

而在作者上一篇关于村民监督的文章中,也提到过现在的村务和财务的透明度还是不够。而有些钱批出去之后,就几乎失去了村民监督。如此,不符合村民监督的意义。所以,村务和财务在透明度、和普遍性上还要加大力度。

而个人认为,咱们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在村民监督问题上,绝对不是干看着。也绝对不是被一个部门就替代了的。真正的村民监督,就是需要让所有的村民都了解村里的各种情况。这样把所有的东西都摆在明面上,才能更加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若问题解决不了,或者解决的方式老百姓不满意。那就可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最后,若还是不满意,那老百姓还有权用手中的选票说话。而老百姓若一直都是懵懵懂懂,那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让老百姓了解、知道、清楚、明白,才是对广大村民,最有利的选择。才会让村民明白,什么才是对他们最有利的选择。而这样,才能让村民监督,积极发挥更大的作用。

这两天,作者也在各种新闻中看到,网上村务公开,微信群治村,在某些地方已经成为了试点。而试点成功之后,向全国推广,估计也只是时间的问题。如此,再在财务透明度上加大力度,那所有村民就可以用手机,了解村中的一切情况。当然,这也就代表了村民监督,普及到了全体村民。

良好,全面的村民监督,是对村委会,以及全体村民都有利的。而他的普遍性和透明性,也是对打破死循坏,和建立积极向上的循环,具有代表意义的。毕竟,村民,才是村民自治的主体。而村委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都是服务于村民的基层组织。

在上一篇的评论中,有的朋友认为普遍性和透明性的村民监督,根本不会成形。而有的朋友认为,就算成形,也只会流于形式,根本不会起到什么作用。

但是,我想说的是,事在人为。老百姓自己本身也有改变的能力,只是他们被蒙蔽,不团结。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可以罢免村委会成员。这些,都是法律,赋予咱们老百姓的权力。至于难度嘛,肯定是会有的。但是,绝对不是不可能。

另外,大家可以看一看《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开篇: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现就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从开篇当中,我们就可以知道,中央对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清楚和了解的。而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也是中央所希望的。

所以,作者坚信,以后我们的乡村,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