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如遇到冤假错案,应向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反映?
民众如遇到冤假错案,应向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反映?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民众会遇到司法的难题,比较典型的是:对人民法院对某个事项的判决不服,认为存在冤假错案,或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判决的事情,法院未判决或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还是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呢?
第一,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清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国家的政治机关,是法律规定监督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并查处相关渎职案件的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纪委与检察机关合署办公,故又称“纪检监察机关”;而检察院则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检察、批准逮捕、提前公诉等职能。
第二,我们来看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根据我国《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包括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在现实中,我们从一些媒体报道或官方通报中,也可以看出,一些法官与律师或中介机构串通,坑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也存在,还有的是受一方当事人请托,徇私枉法,这种情况下,如果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或违法犯罪线索,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纪检监察机关也会立案调查。
但是,即便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进行了调查,但如果纠正判决或重新判决,依然需要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做出判决,而不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纠正。
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信访规定,对于自己认为是冤假错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而且,不仅仅是如此,就是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从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规定,我们还可以看出:作为民众,不仅仅可以反映自己遇到的问题,还可以举报或反映他人的事项,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提供必要的证据或线索,人民检察院才能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