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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怎能还犯这些低级错误,赶紧改还来得及

2021-04-01 08:38正中堂正中堂

都2021了,被拆迁人怎能还犯这些低级错误,赶紧改还来得及

在征地拆迁中,除去寄希望于征收方能够严格依法拆迁,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外,被拆迁人自己也必须“争口气”,做到在全过程中少犯错误,少出昏招。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披露几种老百姓常出现的低级错误,抓紧时间纠正就能对我们拿到合理的补偿有很大助益。

【低级错误一:蒙起眼来应对拆迁,什么都看不见】

 

在咨询中我们发现,一些人面对拆迁时总是陷入“习惯性失明”当中,突出表现为什么都看不见,进而就什么也不清楚。

 

至少有两类东西,视而不见的后果很严重:

 

一是征收方发布的各类通知、公告、方案,这些都是此次征拆项目的重要依据和补偿安置条件的直接披露,“一份都没有”就开拆的可能性极低,所以大家一定要留心去看,而不是对已经张贴、公示甚至送达的书面材料“无所谓”;

 

二是征收方要求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的协议、无异议声明、入户调查登记结果、实地查勘记录等,每一个签字表态都意味着我们对征收、评估行为的某种认可。一旦签下去了,就不能强调自己没认真看内容,或者当时没弄清楚。

 

我们一再强调,字该签的可以签,但一定要弄明白要签的是什么再去签。所谓的“没看清”“没弄懂”并不能导致已签的协议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对自己的权利通常只能处分这一次。

 

在明律师认为,被拆迁人首先要解除对征地拆迁的“心魔”——不要继续抱持“拆迁暴富”的不劳而获心理,也不要对拆迁方心存任何恐惧和焦虑。

 

把心态放平了,一切行为只为了“依法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以前看不见的你自然就看见了,事情也很快会处理的靠谱得多。“自欺欺人”,往往比被人欺骗还要有害处。

 

当然,如果被拆迁人确因缺少法律知识、文化水平有限等客观因素而难以准确、稳妥地处置拆迁事宜,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则比自己硬着头皮上、“打肿脸充胖子” 要强很多。

 

【低级错误二:蹭别人的权利救济路径,自己不动脑子】

 

实践中,一些被拆迁人对别人是怎样救济权利的这回事尤其上心,特别热衷于通过各种“拆迁户群”来吸取经验。

 

这本身是没错的,但凡事都不能过分。专业律师往往一句话就把被拆迁人问懵了:别人家的情况,和你家的一样吗?

 

很多情形下,街坊邻居的房屋情况只是看上去和我们的类似,但在房屋证件的有无、户籍人口与实际居住人口数、房屋建造年代和后期加盖情况、是否从事生产经营等方面与我们的有很大出入。

 

请大家牢记,补偿决定也好,交地决定也罢,都是分户下达的,而不是一股脑冲着几十户上百户片区内的被拆迁人统一发的。(实践中也有通过“补偿决定公告”的形式一口气下发的,这种基本上禁不住严格的法律审查,违法点会非常多)

 

照着别人的思路“依样画葫芦”,别人怎么诉你也怎么诉,别人不协商你也不协商,这是万万要不得的。

 

更有甚者,个别当事人出于为自己节省律师费的想法,干脆“蹭”别人请的律师,参考律师为他人撰写的法律文书来拟自己的。

 

在明律师只想说,这样“蹭”的问题会非常多,相邻的两户房屋自认为情况差不多,法院判下来的结果却截然相反的事情实践中太多了,“个案分析”原则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持的。

 

【低级错误三:主张权利不及时,无故拖延】

 

“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这句话我们每隔几天就要重复上一遍,但仍会有下一个咨询者为我们讲述下一个“N”年了补偿仍然没落实的故事。

 

这里面被拆迁人要注意两方面:一是对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我们的以下“过程性”权利,我们一定要积极行使,不要轻易放弃:

 

1.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利;

 

2.全程参与入户调查登记并就房屋有关情况提供证明材料的权利;

 

3.对调查登记结果书面异议的权利;

 

4.参与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协商-投票-摇号或者抽签,顺序不能乱)

 

5.全程参与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并核对相关信息后签字或者不签字的权利;

 

6.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要求修正的权利;

 

7.对分户的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

 

8.对复核评估结果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

 

9.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方工作人员当面沟通、协商的权利(一般至少进行两次以上,不会只能谈一次);

 

10.在全流程中要求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就有关疑问解释说明的权利。

 

上述权利不同于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其行使都具有更短的期限限制,过时不候。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这些权利,而不是一味放弃、抵触、拒绝进而将“宝”全部押在最后的复议、诉讼上面。

 

二是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征地批复等行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复议期限是60天,起诉期限是6个月,无极特殊原因之下不可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一旦错过了这些,相关的行为就会依法生效,被拆迁人就无法再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了,只能选择被动接受。

 

不论因为何种原因,不论征收方给出怎样的理由和说辞,被拆迁人都不可轻易听信其“劝告”而让上述法定救济期限经过。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面这些都是最基础的拆迁权利救济要领,是对补偿不满的被拆迁人打算依法自救首先要做到的东西。如果你不能保证自己完全不会犯这些错误,就有必要趁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督促、帮助你了。事实上,征拆权利救济的过程绝不仅仅是与征拆方在法律层面的“较量”,更是被拆迁人自我学习、自我提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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