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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受领导压力被迫制作478份假裁定获刑

2021-11-26 22:24正中堂正中堂

云南80后女法官受领导压力被迫制作478份假裁定获刑

近日,景来律师在公号上分享了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80后的女法官李存英在上级领导的强烈压力下,不得不制作了478份虚假的民事裁定书,结果被判处犯民事枉法裁判罪。

迫于领导压力制作虚假裁定

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在砚山县法院公开开庭,检方指控:2013年下半年,原广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吴少斌、副院长许权等人商议后,根据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的要求,由当时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长许权安排被告人李存英(时任广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不经受案、立案、审理等正常民事诉讼程序,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制作了478份虚假的民事裁定书,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完成不良贷款核销工作。经查,该批不良贷款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3361130元。

李存英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三个院领导之前怎么和信用社沟通的我不清楚;许权副院长叫我们办理案件,我不同意办,许权副院长就骂我们,如果不按他们说的办就要处理我和牛某,并叫我不要怕,责任由院党组承担。

因为领导施加压力我才参与其中,包括案号、起诉时间、裁定书的理由都是他们安排好的,我只是按照院党组的安排制作裁定书。我也提出按正常程度走的意见,但是没有得到同意。院长吴少斌说裁定书太多了,让昌文奎副院长签一份裁定书就行了,过后吴少斌也签了几份。作为证据的信封的来源我不清楚,我没有交代他们伪造寄出信封的事。

当时给我的五千元我不知道是什么钱,以为是年底发福利,纪监委调查时提醒我才知道是办这些案件的费用,具体是怎么协商要这笔钱、如何处理这笔经费我没有参与。我认为我的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他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发出的裁定书已经再审纠正。

法庭上,李存英还向法官哭诉:“我母亲、公婆的年纪大、我女儿是二级智力残疾、我儿子才三岁,我负担重,一旦失去这工作,家庭将陷入困境,请法庭综合考虑给予我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认为李存英属于胁从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院长吴少斌供述中称李存英、牛某有抵触情绪,经过许权做工作,两位同志才同意做,与李存英供述的开始不愿意做,后来是许权采取训斥等方式要求李存英完成院领导安排的工作是相互吻合的,证明李存英是受到当时院领导的压制才参与到案件中。本案涉及的虚假材料信封不是李存英等人伪造,而是广南县信用社的人伪造的。

根据李存英参与的程度,应该属于胁从犯,李存英只参与一部分,对于如何与信用社商议、办案经费如何分配李存英均不知情,裁定书也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也没有造成坏的影响和后果,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以民事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原广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吴少斌、副院长许权与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商议后,决定不经立案、审理程序,而直接出具民事裁定书给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委托律师制作了478份起诉书递交广南县人民法院。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长许权安排被告人李存英(时任广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制作民事裁定书,李存英认为有风险不愿办理,遭到许权的训斥后答应办理。

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13361130元后付给广南县人民法院8万元办案费,吴少斌、许权等人决定将该笔钱私分,分给李存英5000元。

针对辩护人提出属胁从犯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李存英作为一名审判员,有独立办案权利,对领导施压,可向上级反映,也可明确拒绝,尚有其他的选择,不属于人身受到胁迫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胁从犯,李存英亲自制作478份民事裁定书,而违反法定程序制作民事裁定书是犯罪的主要事实,不能认定为从犯。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存英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了解到,李存英并未提出上诉。

华商报记者 丛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