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决不允许”是政法工作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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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决不允许”是政法工作的底线(点击视频)你相信司法公平公正吗?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点击原文)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窃以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途径是,全方位、彻底的司法公开。常言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若能真正做到全面的司法公开,法治建设进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公正之魂,是抵御不公正最有力的武器,它也使法官自身处于被监督状态。
以下结合美国司法公开制度分析对我国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借鉴意义。
一、审判公开
司法是帮助人民守住最后的一道防线。公开的价值在于,那些没有实际参加审判的人可以放心地认为,公正性的标准得到了遵循;秘密的司法审判将会威胁自由,密室无公正容身之地;审判是公共事件,审判室内发生的事情是公共财产;不得禁止新闻媒体报道审判室内发生的事,审判活动一旦公开进行,就不得禁止媒体报道。这些都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
审判公开也是我国司法审判确立的一项原则。公开审判中的公开其本义是向社会大众公开,不是仅向走进法庭的人员公开。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出现辩护律师因庭审录音,而被司法拘留的情况发生。
律师能否在法庭上录音,《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过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此做了规定。刑诉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问题在于司法解释这条规定是否与审判公开的原则相协调?审判是公共事件,审判室内发生的事情是公共财产,如果认同这一理念,法院是否有权做出这样限制性的成文规定。庭审活动所应限制的行为,应当以是否妨碍法庭的正常庭审活动为限,公众有权了解法庭上发生的事情,对法庭正常庭审不产生影响的行为,似不应当被禁止之列。
在美国,联邦及各州法院尽管对庭审直播录播问题立场态度各异,但法庭开庭都有录音,每周会在网站上公布本周的庭审音频记录,公众可上网查询。我国法院应当借鉴他国经验,将法庭制作的庭审录音提供给诉讼参与人及公众查询。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讲:中国在立法过程中有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称之为“带着情绪立法”。其实,发布司法解释也存在类似现象,正是由于有律师在一些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中借助电子媒体传播庭审情况,导致了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三)的出台。个人认为以司法解释条文的形式出现此种禁止性的条款,将会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带来长远的负面影响。
二、文书公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判决书内容全部公开,同时,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等文档也一并公开,公众可随意查询。
我国的文书公开目前还仅限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与裁判文书相关联的起诉状、辩护词等文书文档,公众还不能上网查阅。因此,我国目前的文书公开方式称不上是全面的公开,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若能将(以刑案为例)控方的起诉书,公诉意见,辩方的辩护词与裁判文书一并公开,公众可以全方位了解案件事实,有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三、监督公开
在美国,法官是最令人尊敬的职业,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他们被称为是正义的化身,是护法的使者。法官的高大形象来自于自身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严格的职业道德。在美国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十分严格,联邦及州最高法院都设有类似的职业道德委员会。如果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就由职业道德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依据有关惩戒规定进行处理。
法官虽然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但美国法院的裁判并非不可质疑。法院的审判也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批评。来自新闻媒体、律师、公众、案件当事人、法学教授、法学院学生、法学评论者及法律社团等的批评。美国法律界认为,司法独立并不拒绝批评。有批评自然就存在正当的批评与不正当的批评。美国法律界还认为,法院不得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如果法院回应批评,不仅会有损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而且会引发其他问题。
相应的,为了避免法院沉默不回应批评带来的危机,美国律师协会、司法官协会等机构会采取行动,回应对法院的攻击,消除对法院不公正批评的影响,但不会阻止、打压各种批评、评论。
在我国,司法公信力有待于提升,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也有待于加强,目前中国法官还不具有美国法官那样高的社会地位。树立司法权威、赢得社会尊重,需要司法工作者自身建立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严格的职业道德,同时要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
最后,我们听一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新闻报道的职责和权利,包括批评法院工作方式及法官所作裁判的权利。反对和批评的权利是民主化进程中的一部分,从长远看,它有利于司法透明和树立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