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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央视主持张泽群:举报法官枉法

2024-01-29 20:23正中堂正中堂
全国人大代表央视主持张泽群:举报法官枉法,法院诉讼热线被外包(点击原文
 
这么大来头的人物都需要网络实名举报了吗?首发2023-10-07 15:13·于烨讲真话
 
一开始我还不信,直到我看到了认证信息,张泽群本人实名举报内容:
 
张泽群本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实名举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12368䜣讼服务热线外包,工作人员竟然不知道“合议庭”是什么,存在失职行为。朝阳区法院南磨坊法庭付艳法官,对犯罪行为包庇纵容,枉法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张泽群是真的有来头的,那可是央视主持人,多次主持过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的,而且还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是在人民大会堂开过会的。
 
难以想象这么大来头的人物居然也需要实名举报了,举报的还是司法系统,不仅举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法官,还举报朝阳区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被外包,诉讼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竟然连“合议庭”是什么都不知道,说实在的这确实非常荒唐。
 
12368是做什么的热线?
“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
 
主要业务范畴:
 
1.案件信息查询,协助查询案卷是否已移送到中院、是否已在中院立案、案件进度、缴费情况等相关信息。
 
2.协助联系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书记员及相关法官的办公电话,通过留言等方式向法院工作人员转达诉求。
 
3.提供诉讼指引,解答一般程序性法律问题,如,起诉、上诉、再审、退费等。
 
他都搞不定的事情,我也没办法!
不是阿谀奉承,张泽群这些身份在我眼里就是大人物了,毕竟是央视主持人,普通人还在以上央视和上春节联欢晚会而骄傲,人家都主持过多次春节联欢晚会了。
 
而且人家还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个的含金量是不言而喻的,每个省每届也就100多位,一般市一级的人大代表就挺“厉害”的了,全国人大代表那就更厉害了,这可不仅仅是殊荣那么简单的事情。
 
张泽群人大代表身份参会
 
根据《代表法》,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参加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有权参加对所有议案的讨论并集体作出决定;有权共同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有权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享有各方面便利的权利,等等。
 
这种身份的人都出来实名举报了,那说实话我也没办法只能跟着呼吁司法系统的完善,许多热线都被外包这并不意外,但是这种热线也被外包就说不过去了,连最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如何给有困难的人答疑解惑呢?
 
听说很多地市级的12345市长热线也是被外包的,此前看了几个案例的问题反映,当天给12345市长热线反馈村长的问题,结果到了晚上村长直接去家里兴师问罪了,一点保密性都没有。
 
法院真的不能乱
此前法院也出过不少荒唐事,就最近被曝光的那个律师被拦在了法院外面,里面法庭就宣判完毕了,还有近些年通报的一些司法腐败的案例,许多法官都被查出受贿枉法的问题。
 
国家有法律,所有判罚都有相应对照的法条,法官掌握着法条的解释权,很多有争议性和法条适用性的最后都要由法官来裁决。
 
法官掌握着法条的最终解释权,既可以判人钱财又可以判人生死,现在张泽群实名举报朝阳区法院南磨坊法庭付艳法官,对犯罪行为包庇纵容,枉法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那就需要去查,可是谁来查法院的法官呢?
 
如果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在涉嫌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的,当事人既可以向其同级或者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那么主持人张泽群有没有举报,举报结果如何,为何连他都要选择了在网络实名举报了呢?
 
作者结语
连这种大人物都需要实名举报了,这平民们若碰到此类问题可咋办啊,按照张泽群的工作来说,这么多年他的人脉和资源可能都是我们难以想象的,如果张泽群的举报真的属实,那就真的需要刮骨疗毒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府网
男子跨省举报近千起,兑奖遭拒起诉政府(点击原文
“我起诉山西省运城市城市管理理局和运城市政府的案子宣判了,法院基本支持了我的诉求。”
 
近日,广西的吴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几年来,他之所以坚持依法维权,就是要拿回自己应得的98200元奖励。
 
通告举报“车窗抛物”有奖,男子跨省举报近千起
 
吴先生是广西柳州人。2021年3月,吴先生从网上看到,山西省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发布了《关于治理“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鼓励市民抓拍“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举报信息经核实真实有效的,给予同一行为首位举报者100元奖励。
 
看到通告后,吴先生和朋友即刻赶往运城进行拍摄,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运城市城管局实名大批量举报。
 
2021年3月17日,运城市城管局通过邮件通知吴先生,通告发布后,举报量较大,暂无法受理大批量的视频投诉,即日起,暂停接收大批量的视频投诉,何时接收另行通知。
 
2021年4月17日,运城市城管局面见吴先生并告知其不接收大批量的视频投诉。吴先生认为不合理,继续向对方提供举报线索。
 
2021年3月10日至4月12日,吴先生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运城市城管局实名举报720起车窗抛物行为;2021年4月13日到4月27日,吴先生向运城市城管局举报车窗抛物线索262起。
 
2021年4月27日,运城市城管局、交警支队联合发布“补充通告”,强调举报“车窗抛物”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同一身份证号每人每月奖励上限10次。
 
同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获取证据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将依法不予认可。举报证据经城市管理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处罚后方可进行奖励。
 
要求兑奖遭拒,举报人与城管局打起“拉锯战”
 
2021年4月,吴先生分两次向运城市城管局申请兑现奖金72000元、26200元。
 
收到吴先生的申请后,运城市城管局在法定期限(60天)内既不兑现奖金,也不做任何答复,吴先生只好向运城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运城市城管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兑现奖金。
 
对于吴先生的复议,运城市政府先后以相关奖励认定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举报线索正由交警部门进行复核等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驳回的决定。
 
吴先生不服,分两次将运城市政府起诉至临汾市中级法院。2021年11月8日、12月9日,临汾市中院分别判决:撤销运城市政府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其依法受理(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后,吴先生在运城市城管局、运城市政府间又来回几次,奖金始终没有拿到。
 
2023年3月1日,运城市城管局书面回复吴先生:2021年3月17日、4月17日,我局通过电子邮件和面谈告知你,由于设备原因,即日起,暂停接收大批量的视频投诉,何时接收批量投诉,另行通知。
 
我局对你2021年3月17日之前的举报视频,经核实有8条符合奖励条件,已经向你足额发放奖金(800元)。你在收到我局通知后恶意举报,严重扰乱我局工作秩序,我局对你2021年3月17日之后的举报,不予处理。
 
举报人将城管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兑现奖金98200元
 
吴先生对运城市城管局的回复不服,又向运城市政府提出复议。2023年6月15日,运城市政府做出复议决定:维持运城市城管局的回复。
 
吴先生不服,将运城市城管局、运城市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运城市城管局作出的《关于“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奖励举报事项的回复》,履行相关决定,兑现举报奖金98200元;撤销运城市政府(2023)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审中,被告运城市城市管理局辩称,第一,吴先生不符合《通告》及补充通告中所述的举报奖励人的主体资格。《通告》第三条及补充通告中均规定举报奖励人的范围系“市民”,结合本次治理行动的区域范围为“市中心城区”,故“市民”特指运城市市民,即具有运城市盐湖区户籍或常住运城市盐湖区的个人,而从吴先生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拍摄视频中可以看出,吴先生系组织专业的“拍摄团队”专程从广西赶到运城来拍摄举报视频,通过获取奖励而牟利的“职业拍客”,不符合《通告》中规定的举报奖励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吴先生明显不是所诉举报视频的拍摄者,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案涉举报视频不是通过吴先生一人的邮箱向被告发送的,城管局无法核实拍摄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城管局对案涉举报视频初步核实时发现部分举报视频是在相同的时间内拍摄的,而拍摄的地点却在相距极远的不同街道,明显是不同的人拍摄的。《通告》发布的时间为2021年3月5日,吴先生在短时间内提供多达几百条的举报视频,很明显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
 
第三,案涉举报视频绝大部分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城管局依法不予认定,而且也不符合《通告》及补充通告中的奖励条件。从举报视频可以看出,吴先生及其团队人员在拍摄举报视频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逆行、违规占用机动车道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案涉视频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不得作为发放奖金的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吴先生的起诉。
 
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请求驳回原告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撤销城管局作出的回复,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与交警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治理“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通告》及《补充通告》中并未对市民的籍贯、居住地等加以限制,因此原告吴先生虽不是运城市民,就运城市市中心城区内车窗抛物和车辆抛洒(撒)行为作出举报,有依据该通告获得相应奖励的权利。
 
被告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依据该通告,具有对原告发送到通告公布邮箱中的视频是否真实有效予以审核,并对真实有效的视频予以奖励的职责。被告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原告提供视频的数量、真实有效性逐一进行了审核,并且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视频未说明理由。被告运城市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3月1日向吴先生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应一并撤销。
 
近日,运城市盐湖区法院判决:撤销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奖励举报事项的回复》;撤销运城市政府[2023]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吴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先生说,他对一审判决基本满意,目前案件尚在上诉期,等判决生效后,他将请求运城市政府责令运城市城管局履行相关决定,兑现他的奖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