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学校高级职称评选不公的老师庭审发言
举报学校高级职称评选不公的老师--庭审发言
我的庭审发言: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2020年12月10日我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向教育局递交了教师申诉书;2021年1月11日我依据《教师法》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2021年1月18日法院立案;2021年1月21日,教育局发通报称,关于姚老师起诉我局反映第17中学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我局尊重姚老师通过法律途径反映个人诉求,同时感谢社会各界的关注。包括30号下午教育局还发视频声称,尊重姚老师通过司法途径反映诉求和问题。这份尊重现在导致的结果却是学校对我的处理处分:免去了我的班主任工作,停了我的语文课,责令我删除抖音视频中的不实言论,并且写出深刻的检查。等待教育局的调查。在山阳区纪委、法院审理都没有结果前,这件事还没有最终尘埃落定前,区教育局无权对我反映的不公平现象定义为不实信息,同时无论教育局还是学校,任何一方对我所做出的任何处罚处分,我都保留申诉的权利。他们对我的这些处理处分都来源于我没有答应认错,没有答应删抖音,没有答应撤诉。更出乎我意料之外的是有人在网上爆出了对我人身攻击的黑贴,校领导却把他称作网络举报作为处理我的依据,从立案到开庭教育局的确通过各种途径做我的思想工作,不分时间,不分工作日,休息日,大大小小我被谈话十多次,内容就是围绕:认错撤诉删抖音这三点,如果答应就马上恢复教学,如果不答应就会受到区里更严厉的处分。这些打击报复就是教育局所谓的尊重。
2.法院立案后,教育局和今日山阳区的官方抖音号从2021年1月28日至1月31日连发带有不实内容的六个视频,以及3月29日临开庭前发出的对我的不合理处理处分的视频,对我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在诉讼期间,任何发声目的都是对诉讼的干扰,教育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知道这个基本的原则。但是官方不仅发声了,而且里面多处不实。我作为一个守法公民,为了不影响司法判断,庭审前我选择沉默,这些不实之处在庭审结束后我也会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对外公布, 并且以后关于这件事情进展的每一个细节我都会如实对外公布,来让大家评判到底谁在撒谎!违规违纪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教育局行政不作为。
1.《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育局对我所递交的关于第17中学高级职称教师评定存在不公平现象一事的教师申诉书在三十日内未做任何处理。
2.教育局在1月28日的情况通报中称:区教育局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学校向姚老师本人作出书面未回复说明。这个行为恰恰证明了教育局也承认没在规定时间内给我书面回复,这就是行政不作为,再者这个行为的传递者竟然是我所反映的存在不公平现象的学校领导,我反映的是学校领导在评职称问题上的不公平,教育局却能够通过他们来给我下发文件,这个途径不合法。
第三、教育局行政乱作为。这个内容仅举一例:
官宣通报前,对于公示这个问题,调查组11月4日的初步反馈是:10月16日下午贴了正式的公示,下面还有举报电话和公示日期,并且公示时间是5天。11月14日调查组的最终反馈变成了:10月16日下午,学校贴的是积分表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10月19号发现表格不规范后,又重新补贴,并且补上监督电话公示日期。并且有10名教师于10月20日,22日,23日还在学校的公示栏里看到过。11月25日的官宣结果却又变成了没有公示举报电话,也未将前六名人员名单单列公示。我就是想问一下:对待公示问题前后不一的反馈,到底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导致这种结果无非两种情况:一是学校提供虚假材料,调查组采纳;二是调查组没有认真进行调查就随便得出结论。
针对学校评审高级职称教师的不公平现象,以及对教育局官宣结果的不认可,我才依据《教师法》向教育局提出了教师申诉,并有新的申诉内容。教育局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我回复,才引起了本案的行政诉讼,我的目的很简单,只想让学校在评职称问题上能够公平对待每一个参评教师,同时也想替像我一样辛辛苦苦,只知低头拉车,不知抬头看路的一线教师发出呐喊。然而在我提起了行政诉讼后,接二连三的受到打击报复,一个处分接着一个处分。《教师法》第36条规定: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希望法院作为最后一道屏障,能够主持公道,维护一个公民,一个教师的合法权益。
#焦作状告教育局女教师发声#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2020年12月10日我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向教育局递交了教师申诉书;2021年1月11日我依据《教师法》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2021年1月18日法院立案;2021年1月21日,教育局发通报称,关于姚老师起诉我局反映第17中学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我局尊重姚老师通过法律途径反映个人诉求,同时感谢社会各界的关注。包括30号下午教育局还发视频声称,尊重姚老师通过司法途径反映诉求和问题。这份尊重现在导致的结果却是学校对我的处理处分:免去了我的班主任工作,停了我的语文课,责令我删除抖音视频中的不实言论,并且写出深刻的检查。等待教育局的调查。在山阳区纪委、法院审理都没有结果前,这件事还没有最终尘埃落定前,区教育局无权对我反映的不公平现象定义为不实信息,同时无论教育局还是学校,任何一方对我所做出的任何处罚处分,我都保留申诉的权利。他们对我的这些处理处分都来源于我没有答应认错,没有答应删抖音,没有答应撤诉。更出乎我意料之外的是有人在网上爆出了对我人身攻击的黑贴,校领导却把他称作网络举报作为处理我的依据,从立案到开庭教育局的确通过各种途径做我的思想工作,不分时间,不分工作日,休息日,大大小小我被谈话十多次,内容就是围绕:认错撤诉删抖音这三点,如果答应就马上恢复教学,如果不答应就会受到区里更严厉的处分。这些打击报复就是教育局所谓的尊重。
2.法院立案后,教育局和今日山阳区的官方抖音号从2021年1月28日至1月31日连发带有不实内容的六个视频,以及3月29日临开庭前发出的对我的不合理处理处分的视频,对我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在诉讼期间,任何发声目的都是对诉讼的干扰,教育局作为行政机关,应当知道这个基本的原则。但是官方不仅发声了,而且里面多处不实。我作为一个守法公民,为了不影响司法判断,庭审前我选择沉默,这些不实之处在庭审结束后我也会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对外公布, 并且以后关于这件事情进展的每一个细节我都会如实对外公布,来让大家评判到底谁在撒谎!违规违纪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教育局行政不作为。
1.《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育局对我所递交的关于第17中学高级职称教师评定存在不公平现象一事的教师申诉书在三十日内未做任何处理。
2.教育局在1月28日的情况通报中称:区教育局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学校向姚老师本人作出书面未回复说明。这个行为恰恰证明了教育局也承认没在规定时间内给我书面回复,这就是行政不作为,再者这个行为的传递者竟然是我所反映的存在不公平现象的学校领导,我反映的是学校领导在评职称问题上的不公平,教育局却能够通过他们来给我下发文件,这个途径不合法。
第三、教育局行政乱作为。这个内容仅举一例:
官宣通报前,对于公示这个问题,调查组11月4日的初步反馈是:10月16日下午贴了正式的公示,下面还有举报电话和公示日期,并且公示时间是5天。11月14日调查组的最终反馈变成了:10月16日下午,学校贴的是积分表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10月19号发现表格不规范后,又重新补贴,并且补上监督电话公示日期。并且有10名教师于10月20日,22日,23日还在学校的公示栏里看到过。11月25日的官宣结果却又变成了没有公示举报电话,也未将前六名人员名单单列公示。我就是想问一下:对待公示问题前后不一的反馈,到底哪个是真的?哪个是假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导致这种结果无非两种情况:一是学校提供虚假材料,调查组采纳;二是调查组没有认真进行调查就随便得出结论。
针对学校评审高级职称教师的不公平现象,以及对教育局官宣结果的不认可,我才依据《教师法》向教育局提出了教师申诉,并有新的申诉内容。教育局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我回复,才引起了本案的行政诉讼,我的目的很简单,只想让学校在评职称问题上能够公平对待每一个参评教师,同时也想替像我一样辛辛苦苦,只知低头拉车,不知抬头看路的一线教师发出呐喊。然而在我提起了行政诉讼后,接二连三的受到打击报复,一个处分接着一个处分。《教师法》第36条规定: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希望法院作为最后一道屏障,能够主持公道,维护一个公民,一个教师的合法权益。
#焦作状告教育局女教师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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