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偿安置有疑问,能申请公开其他村民的看看吗?
对补偿安置有疑问,能申请公开其他村民的看看吗?
申请信息公开作为我们了解行政行为违法与否的切入点以及办案中完善证据链和了解案情关键所在的首要环节,往往会遭遇到各种“拦路虎”的阻碍,试图使我们在案件的初始阶段便停滞不前,以使得律师工作难以展开。本文,笔者总结了一起典型案例中的信息公开环节存在的问题,以及遇到这些问题,被拆迁人应当怎么办。
2021年初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接受江西省某市某村村民委托,负责其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纠纷代理。接受委托后,黄晓丽律师马上采取行动,为了解当事人村民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指导当事人向当地住建局信息公开同村7户与其住宅相近的村民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随后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问题便接踵而至。
当事人收到来自住建局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指出当事人申请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因与当事人不属于同一征收项目不予公开。
黄晓丽律师明白问题所在后,立即指导委托人向其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解析:与征地拆迁补偿有关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故此,当事人申请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住建局作为法定的征收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住建局以非同一征收项目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是未履职的表现。
二、针对当事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村民中,有一户不存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问题,该村民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且早已用于项目建设,其也早已签订协议,作为法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一方面声称其应当属于公开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又声称经检索没有该村民协议的相关信息,本身就自相矛盾。
且即使没有该村民的协议,其作为法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此协议存放于何处,其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获取该信息的途径,而非一推了之。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很多时候,被申请机关会以所申请文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此时我们就要依据我们所申请的相关材料,据理力争。
此外,针对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也有相关的裁判可循。譬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陕行终746号《行政判决书》中就明确指出,尽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中并无针对这类信息公开的规定,但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安置房分配情况信息予以公开。
在明律师要提示各位的是,在我们申请信息公开的时候一定不能轻易被这些拦路虎所打倒,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拿到自己想要的材料,才能更加深入的了解相关征收信息,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