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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征地批复被成功撤销!

2021-10-14 20:53正中堂正中堂

省政府征地批复被成功撤销!

       老百姓经常会听到一个词——“知情权”,所谓的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那么涉及到土地被征收,哪些事情是老百姓有权利提前知道呢?

  最近,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时祯奎律师代理了一起因征地报批前,相关部门没有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征地批文被撤销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张先生等人系河南省A县B村人,2019年当地村委会通知张先生等人因某项目需要征收张先生等人的房屋,但事关征收文件、补偿标准却拒绝公示。张先生等9人无奈联系到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时祯奎律师寻求帮助。两位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指导张先生等9人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指导张先生等9人注意留意当地村庄是否张贴以及当地行政机关网站是否公示,后张先生在浏览网站时意外发现案涉征地批复文件存在,征地批复文件将张先生等9人村庄的部分耕地征收为国有。张先生等人甚是困惑,为何批准文件从未在村里进行过公示,征收前也没有进行过任何调查,可以说张先生等人对征收情况一无所知。针对这一情况杨小燕、时祯奎律师立刻指导张先生等9人针对征地批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中两位律师详细的阐述了当地国土部门在报批过程中的违法之处,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以后两位律师又指导张先生人等人申请查阅案件卷宗,通过查阅卷宗得知:2018年8月13日,河南省A县原国土资源局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 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同年8月13日,B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同年8月15日,A县原国土资源局、B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被征收地农户代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同年8月17日,A县原国土资源局向 B 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听证告知书》。

  同年年底,A县原国土资源局编制并逐渐上报关于A县2018年度第x批乡镇建设用地,其中涉及张先生等9人所在的A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获得批准。

【律师说法】

  两位律师认为:1、《征收土地确认书》时间早于《征地告知书》,明显不符合逻辑;2、A县原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材料仅证明《征地告知书》和《征地听证告知书》向B 村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不能证明上述告知书按照相关规定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张贴,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征地农民对有关征地事项已知情;3、征地报批的《征收调查结果确认表》以及B 村村委会出具的《征收土地确认书》中,部分被征收地农户代表签字存在代签情况;4、A县原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将涉及B村的土地开发用途填报为“住宅”,与其他征地报批材料不符,存在填报错误。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用途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张贴时的影像资料要存档审查,对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调查情况,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或被征收农民委托代表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要共同确认。

  因此在本案中,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在履行征地告知、现场调查确认、征地听证等程序的过程中,存在没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的情况,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经过公正审理,支持了张先生等9人的申请,最终撤销了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A 县2018年度第x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批准征收B村集体土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