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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机关提请履行查处职责属于信访?高院作出公正裁定

2021-12-09 11:54正中堂正中堂

向行政机关提请履行查处职责属于信访?高院作出公正裁定

在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我们常常遇到一些违法征收土地、违法用地的法律问题。但往往用地的主体一般都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发商等民事主体。

若土地权利人有证据,可直接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法定查处申请,并由其切实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制止违法行为。但在实践中,却鲜有因地方行政机关违法用地,而引起的行政查处履行职责纠纷。

这是因为地方人民法院往往会对此种情况,以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或属于信访事项而不予立案,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接下来,就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律师团队,引用一则近期胜诉的实践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陕西省某县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不久前,其承包地被占用建设楼房,但委托人从未见过相关征收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故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办案掠影第一辑

邓青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遂立即召开了研讨会,并制定了详细的案件策划方案。

前期邓青锋律师团队经过调查取证后发现,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过一个占用建设用地的批复,四至范围涉及委托人的土地。

据此,邓青锋律师团队分析认为,县政府用地行为违法,除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亦可提起行政查处监督。

主要理由为以下两点:

首先,委托人具有承包经营权证书,争议土地属于农用地,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情况下,怎能定性为建设用地?

其次,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下,任何建设单位、个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均应当办理征收土地方案的审批,并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程序。

而后,邓青锋律师团队遂指导委托人向有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政府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提起查处程序。但其却以告知书的形式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而引发行政诉讼。

办案掠影第二辑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属于信访回复而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认为该自然资源部门对与其不具有上下级关系的县政府用地行为,进行查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委托人仍不服,申请再审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经审理后公正作出裁判,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令受理本案。

高院评述及本案典型意义

一、本案是否属于信访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据此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是否属于信访事项,应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申请和相应制度进行审查判断。

本案,再审申请人因承包地被占用,通过邮寄《查处申请书》的形式,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对某县政府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而后,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涉案告知书,并对举报的事项进行了说明。申请人不服涉案告知书,要求有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的请求,属于依照《土地管理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诉讼,并不属于信访回复。

二、自然资源部门对与其不具有上下级关系的某县政府的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以及上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据此可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既包括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行为,也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对地方政府、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土地违法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其承包地被某县政府占用,要求该自然资源部门对某县政府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属于要求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政府的占地行为的管理行为。因此,涉案告知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后,邓青锋律师团队提示大家,若遇到此类违法征占土地的行为,应及时保留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团队进行调查取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法定程序。同时还需要注意此类行为的法定救济期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