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视听证据维权,需注意六点
运用视听证据维权,劳动者需注意六点
随着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手机录音、录像、视频聊天等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呈现在庭审现场。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视听资料却因无效未被法庭采信。那么,什么样的视听证据才算有效?又该如何正确采集呢?以下案例及其评析对此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解析。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熊师傅入职一家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22年4月底,熊师傅突然接到公司裁员通知,让他结算完工资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面对公司的单方面无故辞退行为,熊师傅找到人事主管面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这次谈话中,熊师傅将交谈对象、应聘时入职条件、劳动岗位与报酬、工作年限、个人诉求等用录音笔完整地记录下来。经过劳动仲裁后,熊师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经审理,法院认定熊师傅提供的录音资料、考勤表、工资单等材料相互印证,系有效证据,遂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温先生也在这次公司裁员中被无故辞退。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老板辛某虽然口头认可欠薪但未向他出具书面字据。
半年后,温先生因家中购房急需用钱才打电话给辛某,并对此次通话进行了录音。在通话中,他让辛某承认了欠薪未付的事实。随后,他持该通话录音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法院认为,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因公司对录音证据中的通话对象即辛某的身份予以否认,且录音中未提及欠薪何时发生、欠薪理由、具体数额等情况,仅凭录音无法证明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亦无法与温先生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的欠薪经过相互印证。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温先生的诉请。
法律评析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当事人的陈述;(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根据上述规定,熊师傅在缺少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提供了现场录音、考勤记录、工资领取表等证据,结合以上规定,该录音证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司亦未就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0条第2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温先生仅凭手机录音为证据主张公司存在欠薪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且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其提供证据显然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法院驳回诉请。
维权提示
从熊师傅和温先生的维权经历可以看出,在仲裁或诉讼中让视听资料成为裁决、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证据必须清晰完整,符合客观逻辑;二是视听证据的取得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三是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要取得这样的证据,劳动者必须注意把握好以下六点:
一是采集视听证据的对象必须是义务承担者,即用人单位、劳务接受方或债务人。只有义务承担者说的话才能对其本人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对其取证后,如果被录音人、录像人予以否认,那就应当及时进行司法鉴定。录制音视频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对方在电信部门实名登记的号码。
二是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过程或者存在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前后应当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拼接、剪辑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比如欠薪纠纷录音资料,应引导欠薪方完整表述欠薪的原因、起止日期、金额等来龙去脉,越具体、越准确越好。
三是视听证据的取得方式应当合法。根据《证据规定》等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偷录和监控设备,由此形成的视听证据会因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不被采纳。
四是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录像者必须不是在被威逼、胁迫的情况下进行录制的。任何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拘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会因获取手段非法而无效。因此,在录制前应精心准备,理清思路,梳理出关键内容、节点和细节,做到语态友善、心态平和。
五是视听资料应保留原始载体和备份。庭审中,如果对方对证据提出质疑,法庭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资料提供方出示原始记录。因此,当事人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复制备份的同时不要将原始记录删除。另外,要对录制的视听资料整理成书面材料备用。
六是可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有些视听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丢失或被破坏、篡改等,并因此而失去证明力。这时,可根据《证据规定》第94条“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申请公证机构对录制过程或截屏、截图、视频等进行公证,以确保视听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据劳动午报消息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