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官被公开督促投案自首了,也不敢“自证清白”的原因是什么?
两法官被公开督促投案自首了,也不敢“自证清白”的原因是什么?
在很多新闻媒体的网上平台,我曝光了xx县法院法官xxx、xx中院法官xxx主观故意枉法裁判的证据事实,以及数次公开督促他们主动投案自首。这样的曝光力度还持续了x年,他们都不敢站出来“自证清白”的原因是什么?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的原因:
涉案案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价格欺诈案,案号为(xxxx)xxxxx民初xxxx号;债权债务代位求偿案,案号为(xxxx)xxx民终xxxx号。
原因一:曝光的证据,都是证明法官xxx、xxx决意枉法裁判的行为已构成职务犯罪的定案证据、板上钉钉的证据。他们俩面对这样证据,给不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假如他们在网上强词夺理去辩解、去否认、去反驳,其结果适得其反,更加暴露自己职业道德败坏、职业操守无耻,无异于自取其辱。
是不是这样的呢?我举几个证据论证,就能一目了然。譬如,法官xxx恶意销毁诉讼材料13张。这个证据,xxx怎么解释?他说没有销毁。有案卷中我给诉讼材料的编号缺失印证,还有庭审笔录中提到的材料缺失印证,这些材料是凭空消失的吗?另外还有刘xx涂改编号的证据印证。xxx还可以解释成:承认材料丢失了,但不是故意的。这个解释同样不成立。销毁的材料不连号,如果不是选择性抽取销毁,是不会有这个结果的。总而言之,无论xxx怎么解释,都是苍白的、令人难以信服的。
再如:写在判决书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与诉讼状上的事实理由不一致,从而导致诉讼实体变更,刘xx怎么解释?他可以解释成:写在判决书上的事实和理由是对我方诉讼状上的事实和理由的归纳和总结。但这个解释不成立。为什么要删除其他五个事实和理由,单单选择其中一个证据内容展开写在判决书上。作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难道不知道这个证据内容是原告和案外人之间的份额合同吗?原告只用这个事实和理由去起诉沛县房屋综合开发公司恶意串通案外人签订合同和价格欺诈吗?价格欺诈的证据哪里去了?xxx的辩解能自圆其说吗?根本不能。
再加上xxx又篡改了该事实和理由中的关键文字,即表述开发公司存在串通欺诈的文字。xxx怎么解释?是笔误、是无意的。无论他怎么解释,都难以自圆其说、自证清白,不是主观故意的。如果继续狡辩,只能越描越黑,自我暴露更彻底。
再举一个法官xxx解释不了的证据。被告赵某某提交给法院的,自述:赵某某和苗某某购买田某的企业资产,田某给其打的72万元收据,用以证明苗某某和赵某某不欠田某的钱,后来给田某打的16万元欠条不存在,没有这笔债务。
这个72万元的收条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印证,也没有其它相关证据佐证其具有真实性,我方也不认可。就是有原件印证,它与16万元欠条(原件)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72万元收条对本案待证事实没有任何证明力,更证明不了苗某某、赵某某不欠田某16万元。16万元欠条是原件,涉案三方还有过债权债务转移情节,还有苗某某和赵某某一审、二审法庭自认印证。法官沈xx把这个72万元的收条认定为法院查明事实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律依据又是什么?xxx能给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吗?不能。她有胆量在网上解释她不是主观故意“破规”采信的吗?她不敢。如果她敢在网上辩解,招致的必是千夫所指、万人唾弃。
原因二,他们俩不敢找有关职能部门为其“正名”。找有关部门为其“正名”,等于自投罗网,同时也是助我维权,解决掉这两故意枉法裁判案,把他们俩绳之以法。现在,我正愁找不到具体的人接招处理这俩个冤假错案,他们俩给找,我是乐见其成。xxx、xxx心知肚明,找了不仅不能“正名”,反而是自投罗网。
另一方,我握着xxx、xxx已构成职务犯罪,即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定案证据,谁找我,我让谁立案处理。只要我反映的问题不存在虚构和捏造问题,我不怕任何职能部门审查和调查或侦查。相反,xxx、xxx怕得要命。只要我盯住不放,谁接招谁就要处理到位,还要依纪依法,否则,自己就会陷进去拔不出来。所以,现在xxx、xxx不敢要求给其“正名”,更没有人应他们的要求去给他们俩“正名”。这就是现实。
现在,法官xxx、xxx他们俩只有惶惶不可终日的等待,想尽一切办法“耗”我,让我自认倒霉,放弃维权。如果我不放弃,他们就只有被绳之以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