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报法官枉法裁判,如何写有力的举报信?
如何举报法官枉法裁判(点击原文)
法官作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起来越受到重视,这也更高程度上要求法官对案件秉公裁判。但实践中,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案例时有发生,严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当事人,遇到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怎么办呢?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峻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有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有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有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通过以上关于枉法裁判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枉法裁判罪的构成是有严格标准的:
第一、枉法裁判罪要求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则会构成徇私枉法罪等其他犯罪;
第二、构成枉法裁判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有意,即明知裁判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有意为之;
第三,存在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也就是法官为了达到一方的裁判的目的,而违法作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
第四,客观方面存在枉法裁判的结果,也就是造成了错误的裁判;
第五,具有情节严峻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枉法裁判造成了严峻的结果。上述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换句话说就是,枉法裁判罪应把有意违法和枉法裁判结果及情节严峻相结合。
枉法裁判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徇私枉法;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枉法裁判的救济
对于枉法裁判行为引起的错误裁判结果,可以采取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等办法寻求救济。当事人认为构成枉法裁判的,可启动纪检监察程序或刑事举报程序寻求帮助。
1、纪检监察程序。针对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可以向裁判法官所在法院或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各级法院设有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网站,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还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的院长举报。除了向法院内部举报外,还可以向该法官所在法院同级的纪委或人大举报。
2、刑事举报程序。枉法裁判行为若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举报,由控告检察部门移交本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向检察院举报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时,应携带相应的证据材料:枉法裁判的事实书面材料、枉法裁判所形成的裁判文书、枉法裁判的证据材料(包括错误材料、正确材料),有时还包括法官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交办举报线索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 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治理举报线索。本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如何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还可以向纪委举报。
如何认定法官枉法裁判
第一,有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第二,有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第三,在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定导致枉法裁判。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峻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有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有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峻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峻,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有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峻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对于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的,是可以向纪委投诉的,也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的,当然,如果是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的,当事人是可以提起上诉。
很多官司走到最后,走完申诉的途径,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然得不到维护时,那么选择举报在审判中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也是一个好方法。但是,写一个有力的举报信,并不容易,只有事实说明,肯定不行。
很多人在依法举报投诉审判人员时,往往都是主要在说有哪些事实是错误的,自己是多么冤枉,大篇幅的在描述事实。但是,举报信不是这么写的。举报信最主要的目的是说明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无刑法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形,也只有存在这些情形,才能够被依法追责。当然,如果掌握有法官其它违法情形,比如贪污受贿等,有确凿的证据那就更好,对当事人举报更加有利。
那么具体该如何写呢?刑法中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规定了许多具体的违法情形,比如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等。在举报审判人员时,必须依据这些情形,然后根据自己案件判决书的,对照查看在本案中,这些情形是以什么方式出现的。
这样一条一条把本案审判人员的存在的枉法裁判行为说清楚,最后才能写出一份有理有据的举报信。
我非常理解遭遇错误判决的当事人的不易。因此,应粉丝要求,为了给的确遭遇枉法裁判的当事人提供帮助,我决定将之前写的举报信再分享一次。需特别说明的是,本文并非是给法院系统制造麻烦,只是依据最高院的“有错必纠”向的确遇到枉法裁判的当事人提供援手。此外,举报信并未有官方模板,所以本文仅供参考。大家可自行删减、压缩。以下是正文:
关于XXXX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举报信
举报人:XXXXX。联系方式:XXXX。通讯地址: XXXXXXXX。
被举报人:XXX市XXX人民法院审判人员XXX。
举报理由:XXX法官在XXXX号一案审理审结中,涉嫌故意违反审判职责。为严肃党纪国法、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工作衔接的规定》、《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向贵部门提供举报线索,希望围绕线索事项展开调查。我方保证举报事项均实事求是,无捏造、夸大、刻意栽赃成分。
线索分为五类共十二条,具体如下:(注意要根据违法情况分类描述,每一类里面可包括几个违法事实)
一、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实体判决
线索一、遗漏帮创公司已自认在先的不利事实,导致本案最关键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庭审笔录63页第6至8行表明,帮创公司事实上已先于我方明确承认“需求最终确定时间是2020年3月26日”的不利事实,还提供了证据 10 加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作出自认后,法院必须承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事实的免除举证责任,且不能再动用职权对自认事实的真伪再行判断。但法官却在对方质证完毕后又再次询问我方:“什么时候确定的最终需求?”(见笔录64页倒数第4行)。该行为程序违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双方均自认了于己不利的事实,且两个事实相互矛盾,法院本应均予以采信。但是由于同一事实应当具有唯一性,两者中必有一个错误陈述。同时采信双方说法又会导致逻辑上的错误。而只采信一方说法或均不采信又会导致程序违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基于立法精神,给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解释的机会,然后结合当事人自认意图和进一步解释再择一取舍。但法官却完全无视了对方自认事实。
线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可见,当对方逾期举证时,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责令对方说明理由。帮创公司在一审庭审期间才提交几十页答辩状、证据和反诉状,导致我方匆匆忙忙在十几分钟内读完,涉嫌涉嫌证据突袭。但是,法官未首先询问对方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并根据回答判断是否训诫或罚款,而是直接要求我方对其证据进行质证(见庭审笔录第63页中间),属于程序违法。
线索三、未释明司法鉴定或二次开庭核实双方分歧,程序严重违法。庭审中,对方认为软件完成70-80%,被法官隐匿地我方庭后补充内容《2020年12月8日第一次庭审原告提供的质证意见(一)》第1页二、五点认为最多50%。可见,双方存在严重分歧。软件完成度属专业问题,法官在发现分歧后未向双方同时释明司法鉴定或二次开庭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属于突袭式判决。
二、刻意隐匿对对方不利证据和证据关键情节
线索四、判决书中刻意隐匿我方合同2.1条款有关任何需求变更须经双方签订《变更确认书》方能生效的最关键约定,直接在对方未提供《变更确认书》证明双方达成变更合意情况下采信对方所谓“变更内容导致迟延交付”的证据和说法。
线索五、刻意隐匿对对方明显不利的、临近截止日仍承认迟延交付全部是自身过错的我方多份录音证据情节。包括一审证据11证据第27页第10行、证据14通话录音(2)第1、2点、证据15中5月12日通话录音(2)第1点及通话录音(3)第6点、证据16第2点、证据17第1点及证据18中通话录音(2)第4、6点。这几份证据表明被告在截止日前几日仍多次承认迟延交付系自身原因而非我方。
线索六、刻意隐匿我方庭后全部关键补充质证观点及补充证据材料。遗漏的我方关键质证观点包括:1)《2020 年12月8日第一次庭审原告提供的质证意见(一)》第3页第三段至第4页前两段有关对方从未对我方变更文件有任何回应,也未证明实质完成了变更内容,因此证据4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陈述。遗漏该点观点直接导致错误采信对方证据4。 2)遗漏我方关于不认可对方所谓软件已完成70-80%功能模块的说辞,我方认为只完成50%左右。法官遗漏该点未就双方对软件完成度这个关键事实释明司法鉴定,导致我方失去通过司法鉴定核实对方软件最终完成度的权利。
线索七、对对方证据11的采信以偏概全,遗漏其中对对方不利情节。我方于5月12日晚向对方提出的明明是两个方案:方案一继续开发,方案二解除合同。法官却刻意偏袒被告、只截取对支持被告有利的证据情节,在判决书中只强调我方在向对方提出方案二中退回启动金、索赔的要求,完全无视方案一是希望对方继续开发的方案。很明显,这两个方案地位完全平等,法官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三、刻意错误适用法律
线索八、对对方证据11的认定刻意错误适用法律。判决书第6页错误地认为双方曾有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受委托方则可停止履约。《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未协商一致前,原合同尚未有效解除,受委托方理应继续履约。这是法官应有的最基本常识。
线索九、刻意违背证据自认规则,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一审庭审中,对方明确承认最终未完成全部功能模块(所谓70-80%),根据合同2.3规定已违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1)(2)款规定,我方已无需举证“其版本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二段仍错误地认为我方需进一步举证。
四、违背证据规则,捏造事实,替对方捏造违约借口和理由
线索十、对对方证据11的认定刻意臆断、捏造事实。一审法官认为“对方5月12日后停止了开发”以及“被告未明示同意我方方案”均无任何证据支持,系法官捏造。
线索十一、对方从未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一审法官却刻意替对方编造了迟延交付合理理由,并作为定案理由。具体来说:对方答辩状、庭审认为迟延交付主要原因是所谓“我方在后期多次变更需求和界面,导致其工作量大增”。庭审笔录第63页表明,其证据11只是为了证明“原告无视自己的义务与违约在先,反而以被告延期为由提出苛刻无理的要求”。可见,对方从未表示是我方5月12日提出两个方案导致延期,只是认为两个方案苛刻无理。但法官却居然将对方证据11作为了判决理由,替帮创公司编造了违约理由,并在判决书6页表示“且在5月12日合同约定时间届满前即提出要求…”。法官居然变成了被告律师,刻意为对方捏造违约的合理逻辑!
五、判决书严重违反写作规范及心证公开原则
线索十二、判决书严重违反裁判文书写作规范及相关规定,违背心证公开原则:1、未全面列出双方证据清单及我方庭后补充关键质证意见和证据; 2、未说明双方各项证据是否采纳、采信及理由;3、未分析各项证据证明力大小、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尤其是对方证据;4、11两份关键证据;4、未给出遗漏我方庭后补充质证观点及合同关键2.1条款的原因。5、未总结双方对软件完成度存在严重分歧;6、未组织双方对我方庭后补充证据进行质证。
请贵部门依法对上述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启动调查,并确认原因。希望贵部门以书面、短信等形式给我方回复。感谢贵部门对纪检监察工作做出的贡献!
此致
驻XXXX人民法院纪检监查组
落款
日期
另附,关于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法官赵踊枉法裁判的控告信(点击原文、视频1)
还可以逐级向:1,向纪委、监察委举报。2,向政法委举报。3,向人大举报。4,向人民检察院举报。5,向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举报。6,向组织部门举报。7,向媒体爆光公开。
以上各部门都有网上举报控告受理平台,通过平台举报又快又好。
附,网上举报平台:
1. 怎样举报贪官污吏(点击原文、原文2)
2.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点击官网)
3. 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点击官网)
4. 中央纪监委举报中心(点击官网)
5. 最高检察院举报中心(点击官网)
6. 法官违法举报中心(点击官网)
7. 全国人大网上信访(点击官网)
8. 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点击官网)
9. 江西省委民声通道(点击官网)
10.江西省委信访局官网(点击官网)
11. 江西人大网上信访平台(点击官网)
12. 江西省委组织部举报中心(点击官网)
13.问政江西投诉平台(点击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