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没杀人审成有杀人 还没有诱供逼供吗
把没杀人审成有杀人 还没有诱供逼供吗(点击原文)
2024年4月,又一起冤案,李四强冤案浮出水面。
从1995年聂树斌冤案开始,搜索网络,查阅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情况,竟然没有一个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基本上就是警告处分等等。
根据现行法律,公安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中诱供逼供并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聂树斌冤案等,没有杀人审成有杀人,难道没有诱供逼供吗?没有诱供逼供聂树斌等人会无端冤枉自己承认自己杀人了吗?
根据相关回应,最集中的一种说法是:审讯人员哪一句是诱供,哪一句是逼供,难以界定。所以无法判定存在诱供逼供的事实。
这还需要界定吗?
以不明财产罪为例,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是贪污、是受贿,只要有巨额不明财产,就可以认定有罪。
同理,把没杀人审成有杀人,还需要界定有没有诱供逼供吗?进而言之,法官把没杀人判成有杀人并导致聂树斌等人含冤被枪毙,难道还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正当防卫过失杀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过失杀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重大过错,让人含冤而死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该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算不算徇私枉法,要不要也应该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的李四强冤案,是不是一样都不追究刑事责任?
附:致贪官忠告、百姓建议、商家警示、高官深思(点击原文)
追求公平正义(点击视频、原文、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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