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堂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人生哲学 > 冤假错案平反 > 正文

老百姓依法维权的“尚方宝剑”

2025-01-12 09:40老中医正中堂

老百姓依法维权的“尚方宝剑” (点击原文

老百姓在司法行政维权活动中,经常性地遇到行政机关人员故意偏袒对方,涉及刑事犯罪线索拒不依法刑事移送公安机关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经常性地遇到法院法官故意偏袒对方,作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涉及刑事犯罪线索拒不依法刑事移送公安机关等。为了方便各位网友们维权,特此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要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维权中遇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员故意威胁或刁难时,放下胆怯、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法制的进步系无数老百姓无数次的维权行动换来的结果!原与各位网友分享、交流维权经验,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
枉法裁判分子跑不了

最近一段时间,我在今日头条发了一些关于通过有关部门,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与观点。
一些网友评论:谁也没有用。我不这样看。二十多年来,我毕竟通过上级有关部门,已经彻底纠正了四个冤假错案。举报的13个法官中,除了有一个已经离世,被查办的是8个。尽管由此引来了打击报复和司法群殴,形成了更多的冤假错案,没关系,继续申告、举报、上访……时代不同了,枉法裁判分子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