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运作机制大解剖
2021-03-17聚焦法制建设 编辑:admin
县纪委运作机制大解剖,原来纪检工作这么复杂
一、县纪委的内部构成与工作氛围
在中部H省Q县调查,得知县纪委现在共有人员192人,着实惊讶。其中,2019年和2020年,Q县纪委就进了100多人,绝大多数是公务员,只有进入宣教中心的人员是事业编。
县纪委的领导班子共有11人,都是公务员编。其中包括,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县委常委兼任)、3名副书记兼任监委副主任、1名常委、3名专职委员。
领导班子之下,县纪委分为“综合口”和“业务口”。
“综合口”的基本构成如下:
县纪委严格意义上查处管理的是副科级以上干部。驻委办局纪检组、乡镇纪委查处副科级以下干部,他们可以内部处理,而且是好几年才检查一次,将自己负责的信访压制下去;对干部处罚尺度也比较宽松,甚至出现“处分不执行”的情况——即使给予了“严重警告”,年末评优还是可能合格,因为“纪检组没有把工作当回事”。只有在不好自己处理的情况下才交给县纪委。当然一般情况下,县纪委也可以下查一级,针对那些人品差、影响极恶劣、社会反响不好的股级干部。
纪委改革后,县纪委下派的纪检组等所有纪委组织,都与原职能部门脱钩,同时要经常向纪委汇报工作。并且,由于纪检组流动性比较大,不再存在对职能部门干部构成保护和情况。但其弊端在于,一个纪检组有可能需要同时监督4个局委。而纪检组对于职能部门内部的情况可能不了解,不能“知根知底”,以致于影响监督效果。
在县纪委工作,可能遭遇到一些尴尬的处境。比如,在内部人员的行政级别方面,县纪委科室的主任按照编制属于“股级”,而查案对象却是副科以上,因此工作虽然运用的是公权力,但工作人员还是会存在“心理上不对等”的感觉,如果县纪委工作人员是年轻人,“心理上可能会受不了”。甚至还有可能发生“谈话当时给局长拍桌子了,过几天局长来纪委当领导了”这样的事情。
为了解县纪委的工作氛围,我们访谈了一位年轻的监督检查室工作人员小何。他介绍说,他几年前刚调到纪委时,感觉纪委气氛比较压抑,人员也比较老化,以致于他很少与其他工作人员交流。当时纪委尚未改革,一共就33人有编制,而实际上在一线干活的人只有3-5人。除了领导比较照顾新来的年轻人员,工作气氛并不浓厚。
2019年,纪委在全县范围内遴选公务员和事业编。其中,公务员实际遴选了27人,要求是党员,并有专业限制;事业编实际遴选了28人。事业编被分到宣教中心,相当于二级事业单位。这些被遴选的人员,原先基本都是在乡镇从事文字工作、善于考试的年轻人,他们大部分是35岁以下的普通党员。如今,县纪委公务员占到全部人员的1/4。
小何说,这些进来人员又太年轻,一些没有结婚的人员责任心相对较弱,工作也不用心做,对工作的选择也不稳定,还要想着谈恋爱、买房,事情比较多。如果找的对象是市里的,可能还要考走。遴选的事业编人员中,就有3人后来考走。因此小何得出结论说,“年轻人不好用”,“只有结婚了比较稳定之后,有了上进心、能主动操心,这样的人才好用”。
小何现在手下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年龄大,1962年出生,即将退休。小何一般不给他安排文字工作,主要让他负责查办案件,进入现场与当事人谈话。还有一名是未婚年轻人,杂事非常多,小何经常给他提意见,但“也不好天天说,吼一顿,管两天就又不行了”。小何说,这也与公务员体制“能上不能下”的特点有关——“这些人不想进步,做材料做得乱七八糟。他也不是不干活。他自己说自己能力不足,跟我说要调整可以随便调整他,真是烂泥扶不上墙。只要他没有违规违纪,你不能把他怎么样,一般就是维持现状,也极少会调离。我只有让他做些辅助性的工作,干些不需要操心的活,让他参加机关唱歌跳舞的活动。”
二、关于以案促改:调研法规室的主要工作
“调研法规室”的主要工作,是“以案促改”,目的在于“以小见大、趁早堵漏”,起到“查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促改”是H省的创新,之后推广向全国。
如果某个单位有人员违法乱纪,“调研法规室”就会给局里下发监督建议,令全局“以案促改”,让他们自查,督促其完善制度。首先要求这个单位开全体大会,先让负责人介绍情况、当事人反省忏悔,然后其他所有人员对照检查,写出心得体会。“以案促改”一般每次会持续1-3个月,其目的在于“用身边的事例教育身边的人”。比如,如果交通局有人员出现问题,负责监督交通局的“调研法规室”人员,就会结合监督问题搜集相关典型案例,讲清楚哪些问题需要交通局全员对照检查,然后制定整改措施,让每个人写心得体会。“调研法规室”人员认为,“以案促改”的效果很好。
比如,质监局曾有一个所长在中午加班喝酒,由另一个同样喝了酒的同事开三轮车载回家,途中翻车,所长当场死亡。事件发生后,“调研法规室”人员当即要求质监局展开以“酒”为主题的以案促改。所长的同事因醉驾被“双开”,他的父母80多岁,赔了80多万,媳妇也带着小孩改嫁了。这些案例对单位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所谓“身边事例”,除了单位人员身边的事例,也包括上级发布的案例。如果上级发布的案例具有典型意义,“调研法规室”也会选择典型案例,开办循环展览,要求全员对照检查、写心得体会。
三、关于举报:信访室、“要件”与纪委监管对象
“信访室”的主要工作,则是与老百姓接触。老百姓只要认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职中有违法违纪问题,都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和网络四种形式,向县纪委的“信访室”反映。信访室设立了“信访中心”,专门用于接访。老百姓一般农忙时来访少,农闲时来访多。原来网络发展在乡村比较滞后,群众信访少,维权意识也低。
现在,网络发达、群众维权意识提高,再加上巡视巡察,信息公布,群众信访量增多,舆论监督成效也比较明显。其中,来电、来信的比例更高,但可信度没有来访高。信访室认为匿名举报是最好处理的,因为不需要给当事人反馈。信访室的主要精力,在于化解老上访户的上访。只要与乡镇干部不作为有关的案件,都会移交给纪委。 要是有疑难信访,牵扯精力很大。
2020年在4月13日以前,信访室曾因疫情原因而关闭信访中心。在此情况下,2020年,县纪委信访室共接待357批次、487人信访,而来信就更多了。信访室共受理检举控告126件。2021年1月,因为涉及村“两委”换届工作,县纪委接待的信访量又开始增多。从“信访室”的工作经验来看,他们处理的信访件,一般涉及反映干部侵害群众利益、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贪污侵占集体资金、工作程序违规、违反八项规定(违规操办婚丧喜宴)等问题。一旦接收到相关问题,涉及县管干部、县直单位工作人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案件,转交“机关监督检查室”办理(以前转“案件监督管理室”)。而涉及乡镇和村一般干部的案件,则转交派出机关和乡镇纪委办理。其中,村级案件最多,可以占到总量的60%以上。
县纪委接收到的一些案件被判断为“要件”,比如群众反复举报的涉及贪污扶贫物资的案件。县纪委会针对“要件”首先搜集相关线索的反馈和汇报,然后专门发文,要求限期办结。在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建议得到认可之后,对“要件”的处理就可以结案。
2020年,Q县纪委承接了市级要件8件,还有被县纪委自己判断为要件的案件6件。后者被县纪委发给镇纪委办理。是否判定为“要件”是有一定标准的,首先需要进行综合性判断,研判案件是属于“业务内”还是“业务外”。纪委的业务范围,是处理党员、党组织涉嫌的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因此,党员是首当其冲的监督对象。而非党员干部,比如非党员村主任,若在履职过程中,则属于纪委的业务范围。如果不在履职过程中,则需要有关部门界定是否属于纪委的业务范围。比如,一般教师和医生虽然属于公职人员,他们在没有履行公务时若出现问题,也不属于纪委监管范畴,这种情况需要向公安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如果是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方法问题,或者是公安部门对刑事治安案件的线索采用问题,则一概不属于纪委的监督范围。涉及村集体资产处置,以尊重村民自治为原则,只要不违纪违规,就不追责。纪委也不管村民小组内的事务,“组长不是党员,我们也管不了”。其他“业务外”类型,还包括征地拆迁、对法院判决不满的司法诉讼,这些案件将被转给法院、公安、政法委受理。当然,如果法院存在明显瑕疵,则纪委也会受理。
事实上,县纪委接收的案件中,属于“业务外”的案件占到了90%。纪委接访大厅首先对来访者进行实名登记,询问情况。如果案件属于“业务内”,就对案件进行登记。如果案件属于“业务外”,就需要进一步判定该案件属于哪个部门负责。如果属于“业务外”的举报是以来电、来访和网络形式,纪委接访大厅就会直接告诉举报人将信息反映到具体相关部门。如果属于“业务外”的举报是以来信的形式,则将信件退到相应部门,要求该部门进行处理。
如果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很具体,纪委接访大厅也会向相关部门的信访接待人员反馈情况,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系,让他们接手案件处理,无形中也会对他们施加压力。
如果属于“业务内”,就再向县纪委领导汇报。县纪委领导认定后,对于案件是否为“要件”的研判就可结束。如果一些案件有线索价值,并且群众对此反应非常强烈,则这些案件在现场就能当即断定为“要件”。
“要件”又可细分为“要情况”和“要结果”两类。其中,“要情况”即需要在核查清楚之后先向业务口汇报,“要结果”则只需要将结果报给业务口,不监督办案过程。如果举报事项反映不具体,则可以“不要结果”。如果相关部门对于“要结果”的案件给不出结果,则该部门在年终考核时,党风廉政建设项目就会被扣分。不论是“要情况”还是“要结果”,整个办案过程中,都不会出现任何纸质性的东西。
如果不是“要件”,则属于“一般件”,按照程序处理:一是告知群众案件已受理,不能再往其他部门举报,避免线索干扰;二是向群众强调不能诬告;三是与群众签订“双向承诺书”,记录承办单位的办理时间,并告知群众有义务提供线索,并且最好是一次性提供。
总而言之,只要举报人将信息反映到纪委,纪委一定会有所回应。案件办理结束后,还会让举报人签定“满意书”。如果举报人不满意,则纪委就会要求业务部门反馈情况。通过这种手段,纪委可以督促承办部门将监督责任落实到位,使监督责任转化为承办部门的主体责任,进而化解信访问题。纪委的派驻机构,工作目的就是监督承办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当然,如果举报人确实属于“无理上访”,该行为则会被作为打击对象。信访有“三级终结制”,即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关于监察: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到各职能部门。这些“纪检监察组”,一是需要列席或参与各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会议、班子会议、年终总结会、年初会议、民主生活会,以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有关事项会议;二是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包括领导分工,三定方案,工作职责;三是开展日常监督,调取执法案件和专项活动材料,查看简报,关注对不合格事项的处理情况;四是重要节假日,看八项规定落实情况,看单位招待、车辆、节日福利支出,看有没有违规违纪;五是电话贴到所有单位,随时接受监督;六是对工作现场进行监督,比如人社局等招人时的监督。若监督不到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就需要负监督责任。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督,以抽查为主。他们还要负责所监督职能部门的违纪案件承办,并参与县级巡察。纪委书记一般担任巡察组组长。“巡察”可进一步分为“政治巡察”和“专项巡察”:前者为全方位巡察;后者只针对某个特定问题。
各职能部门的一把手、重点股室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的主要领导,是“派驻纪检监察组”的重点监督对象。“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需要查会议记录、看决策、浏览个人笔记本(若前后笔记不一致,即有违纪嫌疑),与相关人员沟通交流,要从党风廉政、家庭关系、性格特色、工作表现、社会表现、群众评价等六个方面,全面把握被监督人状况,对被监督人进行“精准画像”。纪委书记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年将领导干部的“精准画像”汇报给他,作为判断依据。这也是上级纪委的要求。
在“精准画像”的帮助下,县纪委掌握了所有副科级干部的亲属(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等)、身份证、工作单位,经商办企业等大数据信息。“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所有监督对象都有一套表,表上简历非常清晰,包括亲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自填,舅、叔、姑等)、房产、车辆、有无炒股、基金等,一旦查出漏填情况,即属隐瞒,算作违纪。“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也需自填,由所在单位一把手签字盖公章。
一般派驻一个职能部门,最少2个月到半年才能熟悉情况,一般需要3年才能逐渐发现廉政风险点。如果问题点不明显,就需要考验“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了。“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需要目测办公室面积、办公柜等用具是否超标,是否将大阳台进行了封装,调查是否存在公职人员经商问题。他们需要注意蛛丝马迹,通过“听闻”掌握线索——“发现问题必须得从内部突破”。“听闻”的信息一般90%都是能够找到依据,并非空穴来风。当然,这些信息中也会存在矛盾,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进一步甄别。如果无法通过“听闻”获得任何蛛丝马迹,往往说明“内部太团结”,预示着“可能出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派驻纪检监察组”就需要对社会评价保持敏锐洞察力,以一个较长时间的规划,从职能部门的工作对象中寻找突破口。
如果某个职能部门连续发生一把手或其他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社会舆论非常差,就是存在政治生态问题。
一般会计方面会成为廉政风险点,财务室是重大突破口。 如果“派驻纪检监察组”看不懂会计台账,就需要引进外援,雇请专业的查账小组,并让财政局、审计局辅助查账,看哪些存在违规、哪些存在漏洞。
如果发现办公室超标、物品违规配备,“派驻纪检监察组”就需要当场指出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如果不整改,“派驻纪检监察组”就要将此作为问题线索提交。如果发现有给超载、黑出租提供保护的行为,就会责令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当然,第一阶段是自查,第二阶段是监督检查,第三阶段才是落实整改。
“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开展,关键要靠职能部门一把手的配合。也就是说,“派驻纪检监察组”既需要职能部门一把手的配合,又需要监督职能部门一把手。一般县纪委领导班子中的“分管常委”会主动联系职能部门一把手,督促其予以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组长也会注意与职能部门一把手的互动方式,主要是对他“进行敲打”,将问题指出来让他整改,而不会“乱作问题线索”,将发现的现象首先就作为问题线索上报。“派驻纪检监察组”与一把手的多次交流,既包括正式交流,也有非正式交流,但存在“同城不吃饭,到乡镇不吃饭”的原则。虽然纪委需要与一把手多接触,但纪委“吃饭是违规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员不与派驻单位一起吃饭,因为“吃别人的嘴软”。
轻微违纪违法,比如单位考勤方面对一把手把关不严,针对这种情况的执纪监督方式为“第一种形态”,包括“警示提醒、告诫约谈、主体责任人谈话、民主生活会、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党内通报批评”八种方式。如果违纪违法查不到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就要负监督责任。
如果一般干部出现问题,一把手不得打听,也不得参与处理。当然,对一般干部的处理也不会产生太多政治后果。与一般干部相比,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一把手,将有可能若干年不得被提拔。具体而言, 诫勉谈话影响期半年,党内警告影响期一年,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一年半。一把手若三年内有被约谈的记录,则无法晋升。对违纪行为的追究不讲违纪发生时间(终身追责制,纪委不设追诉期),哪怕发生在1980年代,当事人已退休甚至去世,也仍然要查;如果需要开除党籍,也还得开除(若去世,则仅仅需要开除党籍)。
针对单位一把手的执纪监督,都需要通过纪委常委、县委常委的批准,即使是“诫勉谈话”也得县委书记批准,这体现了纪检系统对一把手的尊重。根据谈话级别的不同,谈话前要经过层层审批。审批内容 ,包括谈话方案、工作预案(存在问题如何处置)、人员接送(如与村干部谈话,得村里有人接送)、心理安慰疏导、跟踪回访方案。纪委需要根据谈话对象的个人特征,准备不一样的方案。在审批的材料中,实际作为证据材料的部门就3页,但其他的种种方案加起来,使材料扩增到10-20页。纪检工作人员说:“3页笔录二三十分钟,做一整套得半天。现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就怕谈话期间出事,‘双规’也更变为‘留置’了。”
五、关于问责和督查:监督检查室的工作推动与监督
党委政府希望纪委能参与所有工作。不过纪委一般强调“专职专责”,不愿意参与太多工作。然而事实上,纪委还是配合党委政府参与了许多工作——只要习总书记签批的工作事务,或者是上级下文的工作,纪委都要参与,并且都需要对工作监督到位,包括扶贫事务和环保事务。没有上级下文的工作,则由身兼常委的纪委书记把握和决定哪些工作需要纪委参与,然后将工作任务领回纪委,将单项工作安排给监督检查室下面的监督检查组。
党委政府希望纪委参与多项工作的目的,不仅在于监督那些工作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还在于推动部门工作的开展——当部门遇到有工作推不动的时候,党委政府就希望纪委参与进来。推不动工作的部门,会主动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汇报情况,由县委安排纪委的参与。如果部门直接与纪委书记沟通,“可能达不到力度”。因此,纪委全程参与了疫情防控工作,推动了工作的协调开展。
纪委之所以能够推动部门工作的开展,是因为纪委拥有“问责”的权力,对问责对象今后的个人工作带来极大影响。而导致某部门工作推不动的其他部门,就一定存在“失职”,即工作没有配合到位。
在“问责”权力之外,纪委还拥有“督查”权力。“督查”包括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一旦需要追究人员责任,纪委就需要出面办理。
纪委的“问责”和“督查”职能主要都属于“监督检查室”。“监督检查室”共有5名工作人员,其中4个行政编,1个编制在宣教中心的事业编。“监督检查室”的职能有三:
一是监督各职能部门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是监督县委县政府布置工作的推进情况;
三是监督党纪政纪执行情况。一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信访举报,在信访大厅受理后,也会再分给“监督检查室”办理。
“监督检查室”的“监督”又可分为“正面监督”和“负面监督”,前者主要是监督推动工作落实,后者则主要是查处。
在纪委改革以前,纪委是监督与办案并重。相比于现在的192人,以前县纪委只有30多人。由于人手不足,也只有“出了事再去管”。虽然制度上有一些大框架,但以前就是“等他做大了一块儿抓”,而“做大了”往往意味着干群矛盾已然激化。2012年十八大以来,纪委提倡“抓早抓小”“纪委靠前”“预防化解优先”,只要有苗头、稍微有一点线索,纪委就去谈话提醒。在纪委改革后的如今,与“出了事才管”的法院相比,作为政治机关的纪委是“不出事也提醒”,即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把监督放在第一位,扛牢监督首责”。这样一来,纪委在每个节假日之前都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参会等形式做提醒工作,将党风政风监督常态化;每逢节假日,都会成立“监督检查组”,监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懒政怠政、吃拿卡要、不作为、滥作为、不依法行政等行为。监督的日常化管理,可以“不让干部犯错”,“比出了事办案成本小得多”——一个案件办下来,纪委2-3人起码要花费几个星期乃至几个月时间,还需要成立“专案组”,并且社会影响更坏。
“监督检查室”成立5个“监督检查组”在开展中心工作时负责正面监督。“监督检查组”的成立,一般由县委安排,其成员有纪委、扶贫办、县委督察局的人员参与。5个“监督检查组”分别有5名组长,其中由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出1名组长,扶贫办和县委监督局各出2名组长。其余组员每组3-4人,从各职能部门抽调。只要进入了“监督检查组”,每个人就都站在县委的角度去工作。“监督检查组”覆盖县下所有乡镇,要将每天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纪委——正面结果,可以推广;负面结果,则需整改。“监督检查组”是临时性的,其存在一般在一周到两周左右,任务执行完毕后需要完成材料填写,或进行经验推广,或判定整改。每年都会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人居环境、扶贫、重点项目推进),成立很多次专项“监督检查组”。仅仅围绕扶贫,一年最少也会成立3-4次。“监督检查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进阶段性的工作,察看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比如“监督检查组”近年来重点督查脱贫攻坚的纪律,需要检查第一书记是否在岗(要求五天四夜在村,这是重点),还需要随机检查脱贫攻坚政策的落实情况,如贫困户的签约医生是否到场、保洁员工资是否按时发放等。
专项“监督检查组”负责常态监督,其职责包括:
一是监督餐饮浪费。随时可以检查,在习总书记批示后,该项内容就成为一项政治任务,2020年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三轮检查。
二是监督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该事项较为敏感,省市有发文,但不让宣传。该事项2020年主要是摸排,由自然资源局牵头。
三是监督违建别墅的整治。该事项也有上级发文。2019年开展,2020年巩固提升,检查了三轮。
四是监督防洪救灾。该事项由应急管理局牵头,有省市纪委下文,派驻了5个监督检查组。
五是监督营商环境。监督检查组2020年检查了四轮,市纪委也检查了三轮。市委、县委成立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市县委书记任组长,市县长任副组长,纪委为成员单位。该项工作时监督的中心工作。
六是监督村“两委”换届选举。这项工作由组织部和民政局牵头,监督检查组负责查看职能部门在一些工作节点是否落实了工作、是否存在真实违纪情况。
七是监督治理灰霾天。
此外,在疫情防控时,专项“监督检查组”也成立了6-7个,可以抽调任何职能部门的人。“监督检查组”要负责到乡镇查看卡点是否按照防疫要求做到位。2020年3月底,配合常态化防控,“监督检查组”的工作主要是查看卡点,监督24小时值班情况、对过往车辆的登记落实情况、体温测量和消杀工作的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组”一般每天检查到凌晨1-2点,随机查看卡点,每天每个卡点都至少看一次。若发现问题就需要追责处理责任人。如果没有纪委的介入,各地的防控措施落实效率不会这么快,措施把控也不会这么严。虽然市县都成了“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卫健体委牵头检查防疫设施,但他们更偏重专业性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组”的职责是监管作风、推动工作落实。
案例:大年初一上午10点多,上级突然要求下午3点在各乡镇主要路口设卡点到位。当时有个副镇长,是国道卡点负责人。他到12点多离岗,原因是:当时工作人员都只有口罩,没有防护服、体温计,他认为后勤物资不到位,觉得这样工作没什么意义。最后“监督检查组”给予他党内警告处理。一开始处理人,也是警示作用。他离岗的不妥之处在于:即使没有测温仪,也可以登记车牌号,登记来往人员信息。对他的处理是按程序走,“监督检查组”进行严格调查,两三天就出结果。这个副镇长被党内警告,影响期是一年。他确实是工作没有做到位。他态度很好,主动认错、交待,认可这次处罚,承认脱岗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监督检查室”负责的是综合性工作,主要涉及资金、项目,比如作为“中心中的中心”的脱贫攻坚政治任务中涉及的资金和项目。而对大气环保、河长制运行,以及由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牵头的“农村三资”等具体的业务工作,属于“业务监督”,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推动。纪委一般不介入拆迁工作,因为拆迁工作太专业。只有当有群众举报时,纪委才会介入。
“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委督察局”和“政府督查室”在监督职责上存在交叉重叠。“县委督察局”是县委办公室下属副科级单位,工作人员3-4人,加上临时借调的几人,共有8-9人。“政府督查室”的工作人员比“县委督察局”稍多,但也不会超过10人。“县委督察局”和“政府督查室”的职能重合情况更多,发现具体问题都会交给业务部门办理。经过监督检查,若发现共性问题,就下发通报,或者开会,要求整改。若发现个性问题,就下达监察建议书、整改通知书。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的“人居环境整治”的督查职责,可以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承担,也可以由“县委督察局”或“政府督查室”承担。目前的情况,是由“县委督察局”在负责督查工作。“县委督察局”也可以抽调“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人;反过来,“派驻纪检监察组”也可以在与县领导沟通协调之后,抽调“县委督察局”的人。
总的来说,“县委督察局”、“县政府督查室”与纪委的“监督检查室”,在监督检查方面是一样的。不过,“县委督察局”、“政府督查室”虽可以通报、办案、约谈、诫勉谈话,但没有调查处置权,也不能受理举报件。只有纪委作为政治机关,有权调查处置、监督检查。
当然,纪委的办案和问责都是很严肃的,必须讲求事实依据“实事求是”,需要严格判定案件触犯了哪条具体条规( 党员按《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非党员按《政务处分条例》),“不能说领导着急,我们纪委就处罚人。领导工作再着急,也得依法依规”。因为办案是去人格化状态,“谁去处理都是一样的结果”。若是情节轻,比如扶贫脱岗,就以“诫勉谈话”的方式处理。若是牵涉后果严重,办案的政治属性非常强,就要从重处理。
推动工作的前提,是有明确的时间节点。所谓“政治高压态势”也是以明确的时间节点为前提。如果没有时间节点,就“相当于没有尺子,没办法判断衡量”。在推动工作方面,纪委的办事人员也知道,“进度的快慢是相对的”。纪委主要监督项目的开工、拨款、进度和完工。如果招标文件和合同上写了完工时间,而工程因雨雪等自然客观原因而无法如期完工,这种情况不问责。如果没有客观原因,工程拖延确实是因不作为、懒政怠政造成的,则肯定要问责。比如一个大项目拖延个一两个月,问责的处理方式是“诫勉谈话”。
六、关于纪委的内部监督
在若干“监督检查室”中,有一个是“干部监督检查室”,有4名工作人员。“干部监督检查室”将举报电话散发到各个职能部门。若职能部门认为监督检查存在问题,都可以拨打举报电话,“干部监督检查室”在接到举报后,就会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查处。
“监督检查室”也会经常提醒纪委内部的工作人员,明确“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并提出“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的工作准则。
此外,中纪委还下发了内部文《执纪监督工作规则》,通过细致的规定,明确纪委从监督到办案的所有相关责任。
总体而言,纪委会综合根据案件后果、当事人态度和客观情况,综合考虑处理方式。纪委内部对办案要求很严,非常强调不能让问责泛化、滥化。如果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能力范围内履职,纪委是不能随便处理当事人的。纪委也会注意,避免干扰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的开展。毕竟,不当问责会影响党员干部的心态,因此纪委领导的把关很重要。
由于纪委监督对象和范围太多,有些监督领域也会暴露出“监督问责泛化”的问题。而泛化监督问责的行为,并非组织行为,而是与纪委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个人判断以及个人对监督职责的了解程度有关。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党内问责条例》,就是针对这些个别现象而颁布的。现在,是否问责需要经过纪委常委的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由纪委书记最终决定,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问责泛化。
《党内问责条例》的颁布让纪委工作更规范,让执行可对标。这既是对干部的保护,也是纪委工作人员的保护。《党内问责条例》实施以来,Q县共被问责十几人,涉及县直干部、乡镇干部和村干部,他们主要负领导责任,比如在应对重复非访等问题上工作不力。对于他们的问责的处理方式,基本是“第一种形态”(警示提醒、告诫约谈、主体责任人谈话、民主生活会、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党内通报批评)。
七、关于下沉巡察
县纪委会直接下沉到村庄开展巡视工作,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后提出的“打通最后一公里”的结果。巡视一次,就会划定一个月的整改期限。
在本届党委任期内,县委巡察组由6-7人组成,负责巡察所有村。他们在乡镇单位巡察15-20天后,再巡察村居。头一批有2个村,县纪委巡察15天,提出10多条问题,要求村一级逐条回应。第二批又有3个村,巡察了20天。第三批则是6个村。
2020年,Q县县委巡察组在S镇巡察2次,总共在镇区小旅馆住了80天,在乡镇公务灶吃饭。县委巡察组的成员自己下村摸排线索,不用镇纪委人员陪同。纪委副书记负责做台账,打压违规势头。
县纪委下村巡察,发现的问题包括:党员发展不规范、近亲繁殖等等。村一级回应时,要表态说“下一步争取规范化、优中选优”等等。如果发现的问题已是定论,县纪委是不允许村一级进行解释的。
八、值得反思的几个点
必须明确纪委工作的初衷,是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基于此,县纪委工作人员有两个自觉:一是警惕诬告。在面对检举控告时,一旦觉察涉及诬告,就要对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进行澄清,一般是公开发文澄清,或者召开说明会,同时对诬告陷害者进行严厉打击。二是容错纠错。对于当时实在无法预料、本意是为了促进发展而产生的过错,要容错纠错,保护干部的积极性。
然而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发现问题的视角和标准无一定之规。这就导致多个巡视组之间的意见有可能存在冲突。巡视组为了找问题而找问题,找到的问题,有些是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有些也确实是巡视组有误会,没有将问题的表面现象与本质区分出来。这些都会降低巡察制度的有效性。
第二,巡察过频。如果每月都要巡察,其结果是造成并非每一次巡察都一定能发现问题。但如果发现不了问题,巡视组完成不了任务,就只有靠编,或者靠抽象笼统、似是而非的评价。为回应这种评价,村一级实际上也并不用做什么实质性的改进工作。于是形成巡察的制度空转,巡察本身沦为形式主义行为。
第三,纪委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影响纪委工作初衷的达成。纪委领导的流动性很大。新来的纪委领导可能不熟悉业务,只求突出其权威性,用一刀切的方式处理问题,不懂的区别对待。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问责泛化。县委书记若先定了调,影响办案人员对错误问责的纠正力度。此外,如果办案人员缺乏经验,也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和“人性化执法”。
案例1:纪委人员检查某职能部门的上班迟到现象。上班迟到者有的是孕妇,而且迟到时间有长有短,并且每个人都有迟到的理由。有经验的纪委人员,会将所有迟到者都召集到一起,说明除了怀孕者可以不处理,其余迟到者都需要被通报批评,然后询问所有人有无异议。如果有人持有异议,纪委人员就会再找此人的其他问题。如果迟到者不如实说明原因,发生争执,可以调取监控,结果可能会转入从重处理。
案例2:工地料堆没有及时覆盖,县委书记已经定调,要追责乡镇领导。纪委办案人员执行时到现场去看,工地现场竖的牌子写着“责任人:环保局”,因此不应该处理乡镇领导。县环保局想把责任划给乡镇,说应该“属地管理”。有经验的纪委办案人员,会坚持作为环保执法部门的环保局承担主责。如果纪委办案人员没有经验,就会与县委书记和环保局保持一致,追乡镇的责任,认为领导都已经定调了,不追责也没办法。
第四,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监督体制?“法律”规则是刚性的、底线式的、被动回应式的,重在结果管理,具有稳定性。与此相比,“监督”强调的是过程管理,需要反复不断地“探照”。纪委人员认为,“现在所有人员都要形成在纪委监督下工作的习惯,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24小时监督。要主动接受监督”。但如果不根据政治情景和治理情境来调整监督的准绳,就容易导致行政的刚性。纪委监督体系的建立目标是防微杜渐,因此在发挥其动员能力的同时,也要具有灵活的规则建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