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对贪赃枉法者要严惩

2021-06-06聚焦法制建设 编辑:admin

陈中华: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对贪赃枉法者要严惩

去年,全国律师圈热传上海滩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老板和小三翻脸,被后者捅出该律所2019年春节行贿名单。该名单列明了送礼地点。经上海市纪委监委查明,此事涉及公职人员58人,确认收受礼品的有54人(包括退休人员20人),其中在职局级干部6人。据说众受贿人,包括上海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是2013年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又一丑闻。

  还有,早前媒体报道,青岛法院原副院长一床睡三个女律师,只与其中两个发生关系,被第三个妒忌拍照举报落马。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64万多元。

  还有,一段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神回复”当事人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工作人员多次表示:“我违法了,你去投诉我都可以,对你们俩的案件我们就是不接受、不答复,你们俩材料我们接受不了,没有任何理由,也答复不了。”态度粗暴的“神回复”,让围观的群众们见识了什么叫门难进、脸难看。

  还有,新华社北京2019年2月22日电,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并存在卷宗丢失、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还有,2015年新华社曾报道,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身负命案监外执行后再杀人……减刑假释,原本司法中的人性化政策,在“权力寻租”的诱惑下,日益演变成特权之人逍遥法外的通道。广东收监138人,山东收监66人,成都收监28人……权威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超过800名“逍遥狱外”者被重新收监。由此可见,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的司法系统。

  还有,媒体报道全国司法系统落马官员名单

  壹丨全国公安系统落马官员;

  1. 原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2. 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

  3. 原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

  4. 原公安部国际刑警组织主席孟宏伟;

  5. 原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

  6. 原重庆公安局局长王立军;

  7. 原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

  8. 原内蒙古公安厅厅长赵黎平;

  9. 原青海公安厅厅长何再贵;

  10. 原河北省公安厅长张越;......

  贰丨全国检察系统落马官员;

  1. 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

  2. 原沈阳市检察长张东阳;

  3. 原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雍战胜;

  4. 原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言;

  5. 原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晋华;

  6. 原重庆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

  7. 原山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秦文峰;

  8. 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郭彪;

  9. 原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德友;

  10. 原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史少林;......

  叁丨全国法院系统落马官员;

  1.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2.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3. 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卫平;

  4. 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长林;

  5. 原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

  6. 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

  7.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许佩华;

  8.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

  9. 原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杨照民;

  10. 原辽宁省清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克俊,该案涉及3名副院长、1名执行局长、5名庭长、1名副庭长等10位法官被立案查处,全院瘫痪。......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滥杀无辜报复社会。

  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民间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枉法的法官。一旦出现司法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了,钱是法,权也是法,黑白全靠钱、权安排。法律成了金钱的奴隶,以法治国便无从说起,更成为笑谈。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更是以法治国的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制造冤假错案。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前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司法机关和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对执法司法状况,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是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 、乱作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是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这些年来,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社会底层是最大的受害者。社会作为一个集体毫无保护,社会中的个体更没有得到保护。

  司法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

  司法在当前中国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而这正是今天社会的现实情形。

  为了整顿吏治、肃清贪腐,历代统治者可谓绞尽脑汁、方法用尽,有什么检查制度、御史巡按制度,还专门设立吏部选拔、考核官员,甚至不惜严刑峻法。汉武帝、武则天重用酷吏惩治贪腐,朱元璋用骇人听闻的残酷的刑法来威慑官吏犯罪,永乐等明朝皇帝用东厂、锦衣卫来监督、侦查大小官员的一举一动,效果也是不太明显。林冲因司法不公被逼上梁山,李岩被陷害入狱后揭竿而起,历史上多少英雄豪杰因司法腐败而挺身而起、斩木为兵,一呼百应、天下景从,到头来是“一夫作难而七庙隳!”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古今中外的领导人、政治家们深知司法腐败危害的严重性,对官员犯罪、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因为他们深知,司法腐败是国家腐败,是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关系到政权是否牢固的根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绝不允许政法系统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只有依法强化监管,提高责任追究执行力,才能把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关进笼子,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接受监督,而且不留任何死角,不能靠官员来监督官员,要让法律制度、舆论媒体、政党、人民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司法腐败。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法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国家政权存亡重任的。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

  对于全国各地存在的司法腐败,必须按照党纪国法进行逐个问责。而且,不管涉及到哪一级官员,不管他的职位有多高,手中的权力有多大,都必须依法严惩不贷。对于滥用职权的司法腐败分子,可说是罪大恶极,他们在司法腐败中完全把自己的权力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而且,他们毫无顾忌,严重破坏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几千年前历史表明,吏治腐败普遍表现形式是司法腐败。各级官员代表着皇帝、国家统治者行使国家权力,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朝廷形象。因为司法公正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老百姓对国家信心、认可度。假如,全天下老百姓对国家的统治者都不认可,则国家危矣。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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