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临川区人民政府(1)
2023-04-22百姓之声 编辑:admin
前言: 这些年, 官员、公务员犯罪率高于普通民众(点击视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越来越多。在某些地方违法不仅不需要付出代价, 还可以在违法的行为里面收益......。 而且普通老百姓的违法行为的背后多数是政府工作人员的诱导、默许、授意, 某些官员比国民党还阴险、卑鄙, 挖空心思“套路”老百姓......(点击网文1、网文2、网文3、视频1、视频2)。
临川区政府成立的临时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两违查处办公室》处罚老百姓,而老百姓“依法”交了罚款,还是拿不到房屋产权证,还是违建房,搞得老百姓怨声载道。再"两违办"盘削老百姓的款项去向不明, 而且老百姓申请公开查处信息 ,政府官员“打死都不敢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些信息都是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
希望中央把关系到民生的查处重点应放在严查严惩行政不作为、诱导老百姓违法,选择性执法的渎职官员上, 而不总是查来查去查老百姓、处罚老百姓......, 使老百姓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呀!更谈不上安居落业。
下面是江西电视台记者采访导, 时间∶2016-10-27。来源∶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抚州临川区"两违办"主任是心中有鬼?还是素养不高?(点击原文)
众所周知,记者有权利对公共事件或广大民众反映的事件随时调查了解,也有权利对官员进行跟踪追问,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记者为民捍卫正义的权力。有些官员通过各种途径逃避甚至阻扰记者采访,不仅仅有违法律尊严,也反应了一些地方官员的权大于法的傲慢心理。
日前,本台记者在采访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两违办"主任兼"重点办"主任谢德泉时,其竟在电话中叫嚣∶"采访我请要宣传部长给我打电话,否则不接受来访"!
事情发生在10月21日上午10点,本台记者来到设在抚州市临川区建设局里面的"两违办"采访。在联系该办主任谢德泉时,他的第一句话就是要记者到宣传部去报告,说要宣传部开介绍信才能接受采访。当场记者就回应∶"国家相关法律没有这种规定,要求记者采访时到所采访的当地宣传部去开介绍信。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个人、单位和政府部门不得干扰和阻扰记者采访!如果要联系宣传部,那是你自己的事!"
两分钟后,谢又给本台记者打电话过来,还是要记者和宣传部联系,称这是当地宣传部的规定。
下午,本台记者到临川区政府行政大楼,将继续采访谢德泉,这次谢的要求竟比上午高了一个档次,在电话中说要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打电话给他,他才接受采访。
在临川区委宣传部,相关领导称没有这种规定。只是希望有关单位,在有记者采访时向宣传部通个气,然后可以根据记者的资料核实记者身份的真假。再说采访是国家赋予记者的权力, 接不接受采访也是被采访人的权利. 当然,不管被采访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问题,都不应回避.应该坦然接受媒体采访.接受媒体的监督,相信记者也会客观公正的进行报道。
让人不解的是,临川区建设局大厅里面的工作人员公示栏里,谢德泉显示是副主任科员,建设局相关人员称现在已经荣升区重点办主任。不管是两违办主任还是重点办主任,充其量也就是一个科级而已,何以嚣张到如此地步,要身为常委的宣传部长亲自给他打电话?是如今官运享通?还是后面来了靠山?还是内心有鬼害怕记者采访要宣传部来做保护伞?
倘若真的有问题,那是任何部门都保不了的!
临川区"两违办"主任谢德泉21日下午发给本台记者的信息
按说,谢德泉身为政府官员,是不应该惧怕记者的。他依法行使着公共权力,记者对社会现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两者属于不同的职业,不存在谁怕谁的问题。
其实,大多数官员是不怕记者的,自身行得正、坐得稳、站得直,没有什么可以被记者抓住的"辫子",没有什么值得记者"炒作"的东西,也就"身正不怕影子斜"、"半夜敲门心不惊"。
事实上,往往是那些手中掌有一定的权力,习惯于在百姓面前趾高气扬.唯我独尊. 不可一世的人,他们表面上威风凛凛. 风光无限,却因内心里的"小"而惧怕记者点其"命门",暴露其庐山真面目, 以至于见到记考或心神不宁, 甚至"围追堵截",禁止记者随意采访, 或以物"封口"重全收买心术不正的记者。
尊重媒体监督,实事求是反应问题也是政府官员本应具备的素养。不是在表扬政绩的时候,夹道欢迎记者,在镁光灯下侃侃而谈,面对"不利政绩"问题也需要有应对舆论坦诚公布的勇气,回避或遮掩只能被动,反应了谢德泉冷罔顾民生知情权,这直接消耗着临川区政府的公信力,甚至会滋生谣言的土壤。
良好的素养是官员的一种执政能力,一种执政信心,也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执政理念。面对热点问题,面对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不能在沉默中淡化,不能让民众产生对立情绪。
也许谢德泉害怕记者采访是因为记者采访的话题比较敏感,属于"负面新闻"。然而负面新闻不等于负面影响,如果处置得当,澄清及时,沟通畅通,完全可以挽回损失。
近年来,记者频繁成为新闻事件的中心,固然有一些记者的操守存在问题,但恐怕更多源于记者的采访和报道,触动了一些人的利益。也许,在一些人看来,记者是专门跟他们"过不去"的,"来挑刺"的。其实不然,如果自身无可挑剔,合情合法,谁能奈你何?又何必避而不见如此惧怕?
我们都知道,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其中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接受正常的监督。实事求是与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揭露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各种违规违纪损民害民和各种腐败现象在阳光下暴露,得到抑制。从而使人民的权益得到保护,腐败无处滋生..….
可以肯定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何况,加强舆论对官员及政府的监督,符合宪法的根本精神!
行政起诉状
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东明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全面公开上顿渡镇辖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信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提供以上材料。
事实和理由:
这些年,临川区官员采取瞒上欺下,挖空心思套路老百姓,使老百姓建房合法也变成违法。自去年以来,临川区人民政府借机开展整治“两违”(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动,临川区上顿渡镇辖区内的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农村,老百姓大多数都被罚款,少的几千,多的几万,不给就断电断水(整个临川区罚款收入资金流向, 老百姓多次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不公开)。按说违法罚款应该。但让老百姓不服的是,老百姓依法建房官人们总是不出示任何文件或以种种口头理由不予批准。由于老百姓依法正道走不通,只好走“旁门佐道”才能“违法”建成房。这次查处“两违”使被处罚的村民不仅花了“阴阳”钱,还落个“违法”分子名声。而有些耿直不违的老百姓依法申请建房数年也建不成,不得已也想做“违法”分子,但耿直不违的老百姓只要你一开工,政府执法队象长了“天眼”似的马上就到现场“执法”,不疏通关系想成“违法”分子也成不了,这能让老百姓没有气吗。
由于这次“两违”查处信息没有公开,在老百姓心中更增加疑问和不满,这种现象必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给临川社会带来隐患,也使我们生活在临川的良官与百姓没有安全感。
为了我们临川社会和谐稳定...,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申请公开“两违”查处信息而不能,于2017年11月6日再次向临川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公开两违查处信息,而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口头通知原告说:“涉及个人隐私”不给查看和公开,也不给书面答复。今特提取诉讼,请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8年6月6日
由于临川区政府开始答辩说:没有收到邮政快递寄送的申请书, 本人到邮政局查了快递,邮政局并出具区政府工作人员签收证明, 后来又说寄错了地方, 抚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人用邮政快递寄交上诉状,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说没有收到, 因为过了上诉期, 所以本人只好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范庆忠。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东明,区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行初99号行政裁定, 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再审。
事实与理由及证据:
一、由于这些年临川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农村建房和查处“两违”上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嫌疑,有的一户多宅违建、超建相关职能部门装聋装瞎不作为,对“两违”查处不力;有的无房依法申请而相关职能部门又相互踢皮球、忽悠、选择性执法建不成,已给临川社会埋下重大隐患(见一审起诉状中简述)。
二、原告由于在网上和书面多次申请被告公开“两违”查处信息都没有得到确切答复,不得已于2017年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在第一次诉讼中,在法官们解调下,由于被告答应向原告提供“两违”查处的信息,为了不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料,所以原告便同意撤诉。
三、原告没有预料到被告不仅忽悠原告,而且戏弄法律,在法官们解调下答应提供给原告的“两违”查处信息即没给。
四、由于被告没提供给原告的“两违”查处信息,原告又不得已于2017年11月6日再次书面申请被告公开“两违”查处信息,由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又不得已于2018年再次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五、诉讼中被告说沒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经原告到临川区邮政局查询并出具了签收凭证,证明被告方签收后,被告又说原告投错了接收部门。
六、原告当时用邮政快递向被告寄了两份快递单,1份是申请被告公开“两违”查处信息,1份是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1份收件人是区政府区长,1份收件人是区政府,收件单位名称和地址都是临川区人民政府。被告说投错了接收部门是不能成立的,因为:1)被告没有公开指定或告知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谁。2). 即使原告投错了接收部门,被告也应转交规定的接收部门或通知原告更改投递接收部门或退回邮件。
七、一审认为:“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两份邮政快递单“邮件详细说明栏中均未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相关字样,即便就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来看,其亦未说明所需信息之用途……”,也不能成立的,因为:1) 所需信息之用途, 原告在申请书中有说明,再说这应该是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退一步说即使所需信息之用途未说明也应当公开, 再退一步说如不属公开的信息,被告也应依法回复。2) 原告在被告网站申请是给予过答复, 但被告的答复不合法规,没有公开“两违”查处的信息。被告自己于2018 年 8月9日《对两违”监管不力, 多个乡镇党委书记被约谈》便是事实(见有关政府网站公开报导)。
八、申请人在收到本案裁定书时,在上诉期内(2018 年 11月25日)用邮政快递寄交了上诉状,(快递单上注明内件品名有,2份上诉状,1份行政起诉状),收件人为诉服中心和行政庭,而后来法官们告诉我只收到1份行政起诉状,2份上诉状没有收到,我请求补交2份上诉状,但法官们告诉我已过上诉期,所以只好申请再审。
由于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某些官人忽悠老百姓,申请人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消除社会隐患, 希望贵院能依法再审为感。
此 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庆忠
2019年3月8日
由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 本人申请检察院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范庆忠, 男。住所地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范家组。 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临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临川区上顿渡镇行政中心。
行政诉讼监督案由: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行初99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申323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监督请求:依法认定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行初99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申32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
事实与理由
一审、再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法律依据”,这是不能成立的。理由:
1. 由于申请人通过临川政府网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两违”查处信息。而临川区人民政府以“涉及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再次网上申请,而临川区人民政府又以“不予重复答复”拒绝公开。申请人便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网上申请不符合法律程序”劝说申请人撤诉,然后再用书面申请。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申请人便撤了诉。
2. 因为申请人不知道政府内部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 撤诉后申请人便以书面形式通过邮政快递向“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两违”查处信息。而临川区人民政府超过答复期限没有给任何答复,申请人不得已再次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临川区人民政府在答辩状中又说没有收到书面申请。
3.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认为“原告并非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为由驳回起诉。申请人便在上诉期限内先向《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提交上述材料。为了保险起见又用邮政快递寄送了上诉材料, 申请人电话联系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收到并转交给了行政庭。
4. 然而, 过了大约半个月, 申请人电话联系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法官说没有收到上诉状。申请人要求补交上诉状, 法官说上诉期已过, 不接受上诉。
5. 由于申诉人通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通过行政诉讼都没有得到“两违”查处信息,便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驳回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 临川区人民政府本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公平公开原则公开两违查处信息,在政府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也不是忽悠老百姓。
今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依法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范庆忠
2020年5月19日
由于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 本人再向省检察院申请, 省检察院不受理
由于临川区政府至今都没有公开两违查处信息, 今年本人再次申请两违信息公开, 临川区政府又推诿, 见答复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临府办依复〔2021〕第8号
范庆忠:本机关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您通过临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要求临川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管理办公室公开“对查处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范家村村民‘两违’时执法信息(违法建房村民名单、执法日期、处理结果)”的申请。
因事业单位改革,临川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管理办公室已经于2021年4月31日被撤销,有关职能已经移交给临川区城市管理局,你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转给临川区城市管理局处理。请你依法向临川区城市管理局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临川区行政中心东侧人防大楼;邮编:344100;联系电话:城市管理局0794-8426188,城管大队0794-8441791)。
2021年6月4日
本人找到临川区城市管理局, 城管局不予理睬
本人改变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委会范家村。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住所他临川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杜晓良, 区长。
被告:临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他临川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法院说只能告一个被告, 诉状去掉了此被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上顿渡镇城上村委会范家村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信息。2.要求提供违法村民名单、执法日期、处理结果的书面材料。
事实和理由:
1. 因我村不少村民因违法建房被处罚, 原告先是要求临川区自然资源局,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公开执法处罚信息而被拒,原告便起诉到南城县法院, 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上顿渡自然资源所才将本部门执法处罚信息用书面提供给了原告。然而,有关由临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的《临川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办公室》开展“两违”查处的信息上顿渡镇政府、资源所说提供不了,须找“两违办”。
2. 由临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的《临川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办公室》开展“两违”查处行动后,按说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政府网站上全面公开“两违”查处信息。但临川区人民政府“两违办”只是把部分信息用4A纸4号字体打印贴在“两违办”外面2米高以上的墙壁上,老百姓不方便查看。
3. 原告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曾多次到“两违办”和向临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要求公开“两违”查处信息,而临川区人民政府、“两违办”以涉及个人隐私等为由拒绝公开和提供书面材料。
4. 于2021年5月原告通过临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再次依法向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对查处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范家村村民‘两违’时执法信息(违法建房村民名单、执法日期、处理结果)”的申请。而临川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4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临府办依复〔2021〕第8号中说“因事业单位改革,“两违办”有关职能已经移交给临川区城市管理局,已经转给临川区城市管理局处理”。
5. 原告便电话(0794-8441791)联系了临川区城市管理局,而该局即不以理睬。今特提取诉讼,请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范庆忠
2021年7月2日
附:1、本状副本2份。2、临川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 本人起诉后, 临川区城管局在法院立案后才向本人提供了一份罚款单, 但是这份罚款单只是我们这一个村,并且存在明显的选择性执法(罚款多少由官员说了算。疏通关系就少罚。).......
下面是上顿渡镇政府在异地法院强制执行下, 才于2021年9月8号提出了这份表单
由于临川区政府还是没有提供请求所需要材料,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后来本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拿到了临川区政府《关于印发临川区本级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府发〔2015〕5号》文件, 该文件规定“ 1、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农用地(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2、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3、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然而, 政府官员套路老百姓, 故意隐瞒文件, 把荒山荒地按占用耕地一样、只给老百姓120平方, 本来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是180平方米。
政府的文件内容
关于印发临川区本级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府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临川区本级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字〔201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新建、扩建、改建自用性住宅(包括厨房、厕所、禽畜舍、庭院等辅助用房)。本暂行办法所称 “户”,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临川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市本级管辖的区域范围和上顿渡规划区除外。
第四条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要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镇、乡和村庄的规划编制或修编任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时,要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注重贴近实际、体现特色,广泛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要遵循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分区设计、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发展的原则;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严禁开“天窗”建房以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
第五条 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建房其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使用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查,其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必要的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建住宅的,原用地批准文件失效。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所占用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无条件的可委托临川国土分局进行土地开发,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25元/㎡。
对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临川国土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在分解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切实保障合理的农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且应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并退回旧宅基地的,优先安排宅基地;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建房户应当与村委会或村小组签订协议,约定建新拆旧退回旧宅基地办法。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要体现村民自治的原则,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理。村委会负责对村民建房身份和“一户一宅”的审查把关,乡镇政府监督审核。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不得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和堤防、防护堤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建房,要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
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建房。要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做到不挖山、不切坡、不填塘、不砍树。
不得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不准在镇、乡规划区外的高速公路两侧、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省道两侧65米范围内建新村。现有村庄范围农村村民建房应按照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距水沟或外侧不少于20米,省道两侧距水沟或外侧不少于15米,县道两侧距水沟或外侧不少于10米,乡道两侧距水沟或外侧不少于5米的规定组织实施。东临公路、抚八线公路和抚吉挂线公路沿线两侧,除现有村庄外,200米以内规划控制用地内,不得用于农村村民建房。
第十二条 提倡集中建房和推广新户型。农村村民建房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减少零散建房。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不同的用地面积按照美观、环保、实用的原则,设计多种新户型供农村村民选择。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户型建设,不得收取设计费,但不得改变自用性住宅性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1、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农用地(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2、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四条 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房户或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缺房户;
2、原住房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规划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3、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4、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确实需要分户建房的(含男方到女方落户);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但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危房改造的除外。
1、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条件的;
2、原使用的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面积的;
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4、宅基地申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的;
5、申请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镇、乡、村庄建设规划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规划要求的;或座落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压覆重要矿床的;
6、申请土地有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
7、有另行分户子女的单户老人(60周岁以上);
8、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情形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按下列程序申报:
1、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申请用地所在地内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7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中有关栏目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并按“一户一宅”要求,由农户与村委会签订退回旧宅基地的协议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由所在乡镇国土所将申请用地所在地村庄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及申请建房的有关材料一起上报临川国土分局进行审查,涉及农用地的应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缴纳有关税费后方可办理审批。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应提供材料包括: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3、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乡镇公安派出所盖章的人口信息表;
4、《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由乡镇政府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
5、申请用地平面界址图(有资质测绘单位绘制);
6、申请用地所在地块的局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并在图上对具体位置进行标注。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小组应在申请用地所在地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并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四至、边长和面积到实地放线定桩,经批准的宅基地在取得由临川国土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房。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房屋建成以后的30天内申请验收,经实地验收合格的,由国土资源所到临川国土分局统一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耕地20元/㎡、非耕地1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10%至50%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10-50元/㎡罚款。
非法批准的土地应当收回集体另行安排,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乡镇、村、组应及时制止,并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坚决依法拆除,不得以罚代拆,并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不履行保护义务及职责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镇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受理、不审核,或在审批中乱收费,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本区发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垦殖场职工个人建房使用本单位土地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临川国土分局和区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临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发
再看临川区人民政府(临办发)【2016】55号文件是否合法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所以本人改变诉讼请求提起诉讼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住所地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委会范家村。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住地临川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顿渡镇邓家巷,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川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临川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判决1.确认临川区人民政府(临办发)【2016】55号文件行政行为违法。2.把不合法的罚款退回给老百姓。3.为已经罚了款的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
事实和理由:
1. 根据有关法规, 农民建房面积占用耕地为120平方米, 在荒山荒地、老宅基地翻建占地面积是140~180平方米,而临川区政府为了盘削老百姓制定土政策, 把在荒山荒地、老宅基地翻建也全部规定为120平方米。2014年至2019年, 上顿渡镇城上村委会不少村民因建房事项被处罚。因城上村委会范家村不在临川区上顿渡城区规划范围内。而且村民建房绝大多数都是建在荒山上。这种处罚明显是违法的。
2. 临川区人民政府和临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授权成立的《临川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办公室》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开展“两违”查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3. 因临川区人民政府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及“两违办”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该纠正, 并且把罚款退回给村民。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社会和谐, 特提起诉讼, 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范庆忠
2021年11月7日
附:1、本状副本3份。2、临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临编发(2016)31号复印件一份。3.临川区城市管理局《两违处罚款信息表》复印件一份。4、上顿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名单》复印件1份。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等待法院结果, 至今(2022年9月2日)还没有立案, 我们打电话问立案庭, 立案庭开头说案件多要等几天, 后来又说材料交给了行政庭, 要等待行政庭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