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临川区人民政府(3)
2022-11-01百姓之声 编辑:admin
注: 本案只是一件很简单的小案,经历三年、四级法院(县、市、省、最高法院)来回多次裁判,案结事未了。不仅浪费了这么多行政与司法资源,政府官员、被申请人视法律为儿戏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纠正,更加让老百姓难以理解的是: 县、市、省三级法院明知政府违法,事实与证据确凿,而竟然玩起了法律“游戏”,让国家法律法规“空转”......
另外, 由于儿子儿媳妇依据一户一宅规定, 于2017年就申请建房, 但由于上顿渡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故意刁难, 官司打了4年至今都没有建好房(点击查看案例),而且把原告原祖上传下来的好房子也强制拆除(点击查看案例)。由于现在全家11口人(第三代都二十多岁)回到家里没有住房,所以想把本人早年建的房屋2楼屋顶渗漏改造一下让儿子全家暂住。然而,本村其他村民都可以建房和房屋修缮,唯独原告儿子儿媳妇建房和本人修缮房屋都不行 ......
旧房改建申请报告
尊敬的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我是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村民范庆忠,本人于1990年建有一栋房屋,由于当时资金不足只盖了二层,而且二楼上也没有现浇水泥楼板,只用木板隔阻灰尘。由于自建房至今已近30年,这几年一遇风雨屋顶就渗漏,雨水洒在二楼木板上又渗漏到二楼房间里,造成2楼无法居住。
为了居住方便,所以申请人想把老房屋改造一下,具体改造安排如下:
1. 把二楼上隔阻灰尘的木板改为现浇水泥楼板。
2. 在二楼上加盖第三层(增加一层,共三层),增加住房面积约120平方米。
3. 为防第三层渗漏隔热,屋顶现浇水泥隔板加盖瓦。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9年3月16日
联系电话:15932953000
由于上顿渡镇政府官员们毫无人性, 不仅不批准我儿子依据一户一宅建房, 并且也不批准改造旧屋, 迫不得已又只好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电话: 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审批原告房屋改造申请的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90年建有一栋房屋,由于当时资金不足只盖了二层,而且二楼上也没有现浇水泥楼板,只用木板薄膜隔阻灰尘。由于建房至今已近30年,这几年一遇风雨屋顶就渗漏,雨水洒在二楼渗漏到房间里,造成居住不便。为了居住方便,原告2019年 3月26日用书面申请在原房屋二楼上进行改造,而被告至今不给答复。
为了促使政府严格贯彻依法行政,推进法治进步,今提起诉讼,请依法处理。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 5月28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范庆忠,男,汉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范家村。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镇镇长。住址上顿渡镇邓家街。
请求事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9)赣1021行初56号判决书的内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范庆忠与被申请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因房屋改造申请纠纷一案,业经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赣1021行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范庆忠于2019车3月26日向其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2019车12月9日
在法院强制执行下, 上顿渡镇政府才给了以下答复. 这个答复与2017年杜园园申请建房一案相互矛盾, 上顿渡镇政府根本就是蔑视法律(点击查看园园申请建房一案)
由于这个答复把责任推给区《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土管及规划部门不给予审批”, 因为《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是区政府授权成立的, 又只好起诉区政府......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男,66岁,,职业中医医生,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邮政编码344100,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晓良,区长。住上顿渡镇区政府大楼。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颁发原告旧房翻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事实和理由:
1.因原告30年前建有一栋房屋,当时由于资金不足,二楼上就没有现浇水泥楼板,只用木板薄膜膈阻灰尘,这几年一遇风雨屋顶就渗漏造成居住不便。为了居住方便,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书面向上顿渡镇人民政府申请在原房屋二楼主卧房上面现浇水泥楼板以防渗漏。现浇水泥楼板一没有占地,二没有超高(法规三层),三没有超面积(法规360平米),四没有妨碍他人,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久拖不给答复。原告不得已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竟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直至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才提供书面答复。
2.根据上顿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原告才知道是被告批准的“联审办公室”的规划和土管等部门不批准。
3.被告的“联审办公室”的规划和土管说“只能把老房子拆了重建(翻建)”。然而,原告的房子又不是“危房 ”一切都完好,下的地基可抗八级地震,只是二楼卧室没有现浇水泥楼板,遇风雨屋顶就渗漏,为什么浇一层水泥楼板就不能,而要拆掉重建呢,这是说人话,顾民生作为吗?
综上所述,被告完全脱离了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不顾民生。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庆忠。
2020年9月15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翻修申请书一份。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回复l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4、房屋图片一份。5.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
下面是临川区政府的答辩状, 答辩状说, 区政府“联审办公室”根本就没有收到上顿渡镇政府提交的材料, 事实是上镇政府根本就没有把申请人的材料提交给区政府审批
起诉后, 原告才知道新土地法, 便向法院申请追加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 争取案结事了, 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
下面是法院裁定
由于原告是在新土地法颁布之前申请的, 镇政府说报到区政府, 是区政府不批, 区政府又说没有收到材料, 到底是谁在说谎, 为了节约行政与司法, 上诉又追加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被上诉人), 争取案结事了, 但是江西省法院还是没有采纳...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庆忠。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电话:1593295300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晓良,区长。
请求:1.撤销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10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2.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3,申请追加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被上诉人),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4,判令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核批准法律职责。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条件”不能成立。因为:
1,上诉人是2019年3月26日就提交申请,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民宅基地(房屋翻修)审批,由之前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是2020年1月1日才施行,从提交申请至2020年1月1日其中有九个月的时间履行职责。
2,《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是临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的,代表临川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之前的《土地管理法》是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上顿渡镇政府按程序上报了其(上诉人)申请”,是因《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不批。
3,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争取案结亊了,上诉人申请追加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上诉人又只好另案起诉。
4,更可恶的是,上诉人前后左右邻居“房屋翻修都不需要审批”没有人找麻烦,而上诉人翻修政府执法队就上门说“房屋翻修也需要审批”并砸毁。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居住安全利益,没有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有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亊实,法院应该判其违法。而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争取案结亊了,法院应该追加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判令其履行审核批准法律职责,向上诉人颁发房屋翻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
尊敬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们,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今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9日
由于新土地法审批权下放到乡镇, 本案又只好另行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男,66岁,,职业中医医生,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7组。邮政编码344100,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华,镇长。
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修缮申请履行审核批准的法律职责。
事实和理由:
1. 因原告30年前建有一栋房屋,当时资金不足二楼上没有现浇水泥楼板,只用木板薄膜膈阻灰尘,这几年一遇风雨屋顶就渗漏造成居住不便。为了居住方便,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用书面申请把房屋二楼主卧房上面用木板薄膜膈阻灰尘改为现浇水泥楼板以防渗漏。
2. 被告说,木板薄膜膈阻灰尘改为现浇水泥楼板无法批准, 只能把房子拆了重建(翻建)才行。然而原告的房子一切都完好,(当时地基结构是准备建三层,完全可以依法进行鉴定),只是二楼卧室没有现浇水泥楼板,遇风雨屋顶就渗漏,木板薄膜膈阻灰尘改浇一层水泥楼板而要拆掉重建呢,这是说人话,顾民生作为吗?
3. 原告便于2019年6月4日将被告起诉到南城县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1日判决被告在60日内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然而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不得已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才于2020年7月7日作岀回复说,申请材料报给了抚州市自然资源局临川分局和抚州市城市规划局临川分局,即临川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不给予审批”。原告将临川区人民政府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临川区人民政府又说《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根本就没有收到被告上报给他们的材料。
综上所述,被告完全脱离了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不顾民生。如果是危房政府不说拆除重建,我们自己也应该拆除重建。然而原告的房屋当时设计是3层,由于资金不足做了两层, 二楼上也没有现浇水泥楼板。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再次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7月1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被告回复l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判决早已生效, 时至今日(2022年2月14日), 上顿渡镇人民政府还没有给出回复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范庆忠,男,汉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第7小组全体村民, 范家村。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住址,上顿渡镇邓家街。
请求事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21)赣1021行初97号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范庆忠与被申请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因房屋改造申请纠纷一案,业经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赣1021行初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庆忠
2021年2月14日
附: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行初97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上顿渡镇人民政府还是蔑视法, 因为原告村庄不属于上顿渡镇中心城区(本村其他村民都可以建房和房屋修缮,唯独原告就不行)。原告问执行法官,这个答复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执行法官说:“ 因为判决书没有规定上顿渡镇人民政府要怎样答复, 只责令做出处理。只要上顿渡镇政府作出了答复、就是做出了处理, 就执行完毕”。对于这个答复合法或不合法不是他们执行法官的事, 那是裁判法官的事。原告不同意执行结案,执行法官又说他过几天就退休了,请原告给予方便、帮个忙签字结案,让他顺利退休。原告也问了原审裁判法官, 裁判法官说: “ 执行结案后可以再起诉”。原告又只好再次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男,,职业中医医生,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邮政编码344100,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耀进,镇长。
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批准完善原告房屋修缮相关手续。
事实和理由:
1. 因原告早年建有一栋房屋,当时资金不足二楼上没有现浇水泥楼板,只用木板薄膜膈阻灰尘,这几年一遇风雨屋顶就渗漏造成居住不便。为了居住方便,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用书面申请在原房屋二楼主卧房上面现浇水泥楼板以防渗漏。现浇水泥楼板一没有占地,二没有超高(法规三层),三没有超面积(法规360平米),四没有妨碍他人,被告也不给予审批。
2. 被告说只能把老房子拆了重建(翻建)。然而原告的房子一切都完好,下的地基可抗八级地震,只是二楼卧室没有现浇水泥楼板,遇风雨屋顶就渗漏,为什么浇一层水泥楼板就不能,不是危房而要拆掉重建呢,这是说人话、顾民生作为吗?
3. 原告曾经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上顿渡镇政府不履行法院裁判。原告申请执行后,上顿渡镇政府还是蔑视法律、不履行法定职责(因为原告村庄不属于上顿渡镇中心城区。而且本村其他村民都可以建房和房屋修缮,唯独原告就不行)。然而,执行法官说:“因为判决书没有规定上顿渡镇政府要怎样做出处理,只责令被告做出处理。只要上顿渡镇政府作出了答复、就是做出了处理,就执行完毕。对于这个答复合法或不合法不是他们执行法官的事,那是裁判法官的事”。原告不同意执行结案,执行法官又说他过几天就退休了,请原告给予方便、帮个忙签字结案,让他顺利退休。原告也问了原审裁判法官,裁判法官说:“执行结案后可以再起诉”。原告只好又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只是一件很简单的小案,经历三年,不仅浪费了这么多行政与司法资源,政府官员、被申请人视法律为儿戏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纠正,更加让老百姓难以理解的是: 县、市级法院明知政府违法,事实与证据确凿,而竟然玩起了法律“游戏”,让国家法律法规“空转”......。为了推进政府官员依法行政,为了维护法律尊严,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批准完善原告房屋修缮相关手续。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7月3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翻修申请书一份。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回复l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另外, 由于儿子儿媳妇依据一户一宅规定, 于2017年就申请建房, 但由于上顿渡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故意刁难, 官司打了4年至今都没有建好房(点击查看案例),而且把原告原祖上传下来的好房子也强制拆除(点击查看案例)。由于现在全家11口人(第三代都二十多岁)回到家里没有住房,所以想把本人早年建的房屋2楼屋顶渗漏改造一下让儿子全家暂住。然而,本村其他村民都可以建房和房屋修缮,唯独原告儿子儿媳妇建房和本人修缮房屋都不行 ......
旧房改建申请报告
尊敬的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我是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7组村民范庆忠,本人于1990年建有一栋房屋,由于当时资金不足只盖了二层,而且二楼上也没有现浇水泥楼板,只用木板隔阻灰尘。由于自建房至今已近30年,这几年一遇风雨屋顶就渗漏,雨水洒在二楼木板上又渗漏到二楼房间里,造成2楼无法居住。
为了居住方便,所以申请人想把老房屋改造一下,具体改造安排如下:
1. 把二楼上隔阻灰尘的木板改为现浇水泥楼板。
2. 在二楼上加盖第三层(增加一层,共三层),增加住房面积约120平方米。
3. 为防第三层渗漏隔热,屋顶现浇水泥隔板加盖瓦。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9年3月16日
联系电话:15932953000
由于上顿渡镇政府官员们毫无人性, 不仅不批准我儿子依据一户一宅建房, 并且也不批准改造旧屋, 迫不得已又只好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电话: 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审批原告房屋改造申请的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90年建有一栋房屋,由于当时资金不足只盖了二层,而且二楼上也没有现浇水泥楼板,只用木板薄膜隔阻灰尘。由于建房至今已近30年,这几年一遇风雨屋顶就渗漏,雨水洒在二楼渗漏到房间里,造成居住不便。为了居住方便,原告2019年 3月26日用书面申请在原房屋二楼上进行改造,而被告至今不给答复。
为了促使政府严格贯彻依法行政,推进法治进步,今提起诉讼,请依法处理。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 5月28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范庆忠,男,汉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范家村。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镇镇长。住址上顿渡镇邓家街。
请求事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9)赣1021行初56号判决书的内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范庆忠与被申请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因房屋改造申请纠纷一案,业经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赣1021行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范庆忠于2019车3月26日向其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2019车12月9日
在法院强制执行下, 上顿渡镇政府才给了以下答复. 这个答复与2017年杜园园申请建房一案相互矛盾, 上顿渡镇政府根本就是蔑视法律(点击查看园园申请建房一案)
由于这个答复把责任推给区《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土管及规划部门不给予审批”, 因为《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是区政府授权成立的, 又只好起诉区政府......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男,66岁,,职业中医医生,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邮政编码344100,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晓良,区长。住上顿渡镇区政府大楼。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颁发原告旧房翻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事实和理由:
1.因原告30年前建有一栋房屋,当时由于资金不足,二楼上就没有现浇水泥楼板,只用木板薄膜膈阻灰尘,这几年一遇风雨屋顶就渗漏造成居住不便。为了居住方便,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书面向上顿渡镇人民政府申请在原房屋二楼主卧房上面现浇水泥楼板以防渗漏。现浇水泥楼板一没有占地,二没有超高(法规三层),三没有超面积(法规360平米),四没有妨碍他人,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久拖不给答复。原告不得已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竟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直至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才提供书面答复。
2.根据上顿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原告才知道是被告批准的“联审办公室”的规划和土管等部门不批准。
3.被告的“联审办公室”的规划和土管说“只能把老房子拆了重建(翻建)”。然而,原告的房子又不是“危房 ”一切都完好,下的地基可抗八级地震,只是二楼卧室没有现浇水泥楼板,遇风雨屋顶就渗漏,为什么浇一层水泥楼板就不能,而要拆掉重建呢,这是说人话,顾民生作为吗?
综上所述,被告完全脱离了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不顾民生。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庆忠。
2020年9月15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翻修申请书一份。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回复l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4、房屋图片一份。5.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1份。
下面是临川区政府的答辩状, 答辩状说, 区政府“联审办公室”根本就没有收到上顿渡镇政府提交的材料, 事实是上镇政府根本就没有把申请人的材料提交给区政府审批
起诉后, 原告才知道新土地法, 便向法院申请追加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 争取案结事了, 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
下面是法院裁定
由于原告是在新土地法颁布之前申请的, 镇政府说报到区政府, 是区政府不批, 区政府又说没有收到材料, 到底是谁在说谎, 为了节约行政与司法, 上诉又追加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被上诉人), 争取案结事了, 但是江西省法院还是没有采纳...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庆忠。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电话:1593295300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晓良,区长。
请求:1.撤销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10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2.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3,申请追加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被上诉人),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4,判令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核批准法律职责。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条件”不能成立。因为:
1,上诉人是2019年3月26日就提交申请,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民宅基地(房屋翻修)审批,由之前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是2020年1月1日才施行,从提交申请至2020年1月1日其中有九个月的时间履行职责。
2,《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是临川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的,代表临川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之前的《土地管理法》是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上顿渡镇政府按程序上报了其(上诉人)申请”,是因《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不批。
3,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争取案结亊了,上诉人申请追加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上诉人又只好另案起诉。
4,更可恶的是,上诉人前后左右邻居“房屋翻修都不需要审批”没有人找麻烦,而上诉人翻修政府执法队就上门说“房屋翻修也需要审批”并砸毁。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居住安全利益,没有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有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亊实,法院应该判其违法。而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争取案结亊了,法院应该追加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判令其履行审核批准法律职责,向上诉人颁发房屋翻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
尊敬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们,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今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9日
由于新土地法审批权下放到乡镇, 本案又只好另行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男,66岁,,职业中医医生,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7组。邮政编码344100,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华,镇长。
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修缮申请履行审核批准的法律职责。
事实和理由:
1. 因原告30年前建有一栋房屋,当时资金不足二楼上没有现浇水泥楼板,只用木板薄膜膈阻灰尘,这几年一遇风雨屋顶就渗漏造成居住不便。为了居住方便,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用书面申请把房屋二楼主卧房上面用木板薄膜膈阻灰尘改为现浇水泥楼板以防渗漏。
2. 被告说,木板薄膜膈阻灰尘改为现浇水泥楼板无法批准, 只能把房子拆了重建(翻建)才行。然而原告的房子一切都完好,(当时地基结构是准备建三层,完全可以依法进行鉴定),只是二楼卧室没有现浇水泥楼板,遇风雨屋顶就渗漏,木板薄膜膈阻灰尘改浇一层水泥楼板而要拆掉重建呢,这是说人话,顾民生作为吗?
3. 原告便于2019年6月4日将被告起诉到南城县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1日判决被告在60日内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然而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不得已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才于2020年7月7日作岀回复说,申请材料报给了抚州市自然资源局临川分局和抚州市城市规划局临川分局,即临川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不给予审批”。原告将临川区人民政府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临川区人民政府又说《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根本就没有收到被告上报给他们的材料。
综上所述,被告完全脱离了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不顾民生。如果是危房政府不说拆除重建,我们自己也应该拆除重建。然而原告的房屋当时设计是3层,由于资金不足做了两层, 二楼上也没有现浇水泥楼板。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再次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7月1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被告回复l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判决早已生效, 时至今日(2022年2月14日), 上顿渡镇人民政府还没有给出回复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范庆忠,男,汉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第7小组全体村民, 范家村。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住址,上顿渡镇邓家街。
请求事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21)赣1021行初97号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范庆忠与被申请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因房屋改造申请纠纷一案,业经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赣1021行初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庆忠
2021年2月14日
附: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行初97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上顿渡镇人民政府还是蔑视法, 因为原告村庄不属于上顿渡镇中心城区(本村其他村民都可以建房和房屋修缮,唯独原告就不行)。原告问执行法官,这个答复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执行法官说:“ 因为判决书没有规定上顿渡镇人民政府要怎样答复, 只责令做出处理。只要上顿渡镇政府作出了答复、就是做出了处理, 就执行完毕”。对于这个答复合法或不合法不是他们执行法官的事, 那是裁判法官的事。原告不同意执行结案,执行法官又说他过几天就退休了,请原告给予方便、帮个忙签字结案,让他顺利退休。原告也问了原审裁判法官, 裁判法官说: “ 执行结案后可以再起诉”。原告又只好再次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范庆忠,男,,职业中医医生,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邮政编码344100,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耀进,镇长。
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批准完善原告房屋修缮相关手续。
事实和理由:
1. 因原告早年建有一栋房屋,当时资金不足二楼上没有现浇水泥楼板,只用木板薄膜膈阻灰尘,这几年一遇风雨屋顶就渗漏造成居住不便。为了居住方便,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用书面申请在原房屋二楼主卧房上面现浇水泥楼板以防渗漏。现浇水泥楼板一没有占地,二没有超高(法规三层),三没有超面积(法规360平米),四没有妨碍他人,被告也不给予审批。
2. 被告说只能把老房子拆了重建(翻建)。然而原告的房子一切都完好,下的地基可抗八级地震,只是二楼卧室没有现浇水泥楼板,遇风雨屋顶就渗漏,为什么浇一层水泥楼板就不能,不是危房而要拆掉重建呢,这是说人话、顾民生作为吗?
3. 原告曾经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上顿渡镇政府不履行法院裁判。原告申请执行后,上顿渡镇政府还是蔑视法律、不履行法定职责(因为原告村庄不属于上顿渡镇中心城区。而且本村其他村民都可以建房和房屋修缮,唯独原告就不行)。然而,执行法官说:“因为判决书没有规定上顿渡镇政府要怎样做出处理,只责令被告做出处理。只要上顿渡镇政府作出了答复、就是做出了处理,就执行完毕。对于这个答复合法或不合法不是他们执行法官的事,那是裁判法官的事”。原告不同意执行结案,执行法官又说他过几天就退休了,请原告给予方便、帮个忙签字结案,让他顺利退休。原告也问了原审裁判法官,裁判法官说:“执行结案后可以再起诉”。原告只好又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只是一件很简单的小案,经历三年,不仅浪费了这么多行政与司法资源,政府官员、被申请人视法律为儿戏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纠正,更加让老百姓难以理解的是: 县、市级法院明知政府违法,事实与证据确凿,而竟然玩起了法律“游戏”,让国家法律法规“空转”......。为了推进政府官员依法行政,为了维护法律尊严,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批准完善原告房屋修缮相关手续。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7月3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翻修申请书一份。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回复l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