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授被罚款30元, 打官司较真
2022-01-22追求公平正义 编辑:admin
“你去诉讼复议吧!”某高校法学院陈教授被交警队罚款30元,他认为事实认定错误,当场进行申辩,然而交警只回了一句“你可以复议诉讼”后,就直接作出了处罚决定。无奈的陈教授觉得道理只能到法庭上讲,遂诉至法院。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的一天,陈教授骑着自行车自平福路驶往龙川路上中路路口时,因道路被中环路所阻断,且有急事,而人行道一段在封闭厂区前,较为宽阔,故借用人行道骑行,至路口约20米处已下车推行。
在该人行道上推行过程中被执勤的交警拦下,交警指称陈教授骑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为系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罚款30元。
陈教授对交警认定的事实并不认可,他在现场向执勤交警申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而自己自平福路驶往上中路龙川路口时,因道路为中环路所隔断,且急于接孩子,而人行道一段在封闭厂区前,较为宽阔,故曾借用了人行道行驶,借用的是人行道无非机动车道,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以上述条款处罚,事实错误。”
交警在听取了陈教授的陈述和申辩后,并没有采纳其主张,也没有回复不予采纳的理由,而是简单地回应了一句“你可以复议诉讼”后,就径直作出了处罚决定,对陈教授罚款30元。
陈教授认为自己的陈述申辩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为了推进法治进步,也为了和交警讲讲道理,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院。
对于陈教授指出的问题,交警队在法庭上辩称,民警虽然当场告知陈教授人行道上不可以骑行,只可以推行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并听取陈教授的陈述申辩,但民警未采纳其陈述申辩。
在开具处罚决定书时,民警认定事实确实不当,陈教授实施的是自行车在人行道上不可以骑行,只可以推行的违法行为,被错误认定成实施了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
但交警队也指出,陈教授认为基于路面的特殊情况,其在人行道上骑行并不违法的观点不能成立。根据道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虽然陈教授从平福路出来后是上中路隧道入口,致使其无法直接从此处穿越上中路到马路对面,但此处向东50米左右即有人行通道可直通马路对面从而在非机动车道上进行顺向行驶。如为节省路程,则可从平福路往西在人行道上推行,但不可以在人行道上采用骑行的方式。
交警队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撤销处罚决定,返还陈教授30元。但陈教授认为交警队直到开庭时为止尚未撤销决定,因此也就谈不到撤诉,请求法庭继续审理,并作出确认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交警队提供的视频及陈教授陈述来看,陈教授存在在人行道上骑行的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非机动车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行为,因此交警队认定陈教授违反道交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撒销。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交警队的处罚决定,并返还陈教授已缴纳的罚款30元。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一本正经地为30元罚款较这么大劲,何苦来哉?虽然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准确,但陈教授也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作为法学教师,更不该依仗自己专业的知识多生事端,有错就要认,挨打要立正。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很辛苦,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当用在刀刃上。
也有的人认为,相信陈教授作为一个大学教授不缺那30元钱,而且这一场官司打下来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也远远不止30元,本案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正是有了法院,才有了一个说理的地方,正是有了行政诉讼制度,规范执法才有了一个正式的审查机制。支持公民到法院较较真、讲讲理,有利于社会法治进步。
在法治国家,每个人都有守法的义务,也有要求被依法查处的权利,个人同意第二种观点,支持陈教授的行为。
那么,广大的网友们,关于此案,您怎么看呢?您支持陈教授的行为吗?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4月的一天,陈教授骑着自行车自平福路驶往龙川路上中路路口时,因道路被中环路所阻断,且有急事,而人行道一段在封闭厂区前,较为宽阔,故借用人行道骑行,至路口约20米处已下车推行。
在该人行道上推行过程中被执勤的交警拦下,交警指称陈教授骑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为系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罚款30元。
陈教授对交警认定的事实并不认可,他在现场向执勤交警申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而自己自平福路驶往上中路龙川路口时,因道路为中环路所隔断,且急于接孩子,而人行道一段在封闭厂区前,较为宽阔,故曾借用了人行道行驶,借用的是人行道无非机动车道,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以上述条款处罚,事实错误。”
交警在听取了陈教授的陈述和申辩后,并没有采纳其主张,也没有回复不予采纳的理由,而是简单地回应了一句“你可以复议诉讼”后,就径直作出了处罚决定,对陈教授罚款30元。
陈教授认为自己的陈述申辩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为了推进法治进步,也为了和交警讲讲道理,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院。
对于陈教授指出的问题,交警队在法庭上辩称,民警虽然当场告知陈教授人行道上不可以骑行,只可以推行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幅度等,并听取陈教授的陈述申辩,但民警未采纳其陈述申辩。
在开具处罚决定书时,民警认定事实确实不当,陈教授实施的是自行车在人行道上不可以骑行,只可以推行的违法行为,被错误认定成实施了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
但交警队也指出,陈教授认为基于路面的特殊情况,其在人行道上骑行并不违法的观点不能成立。根据道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虽然陈教授从平福路出来后是上中路隧道入口,致使其无法直接从此处穿越上中路到马路对面,但此处向东50米左右即有人行通道可直通马路对面从而在非机动车道上进行顺向行驶。如为节省路程,则可从平福路往西在人行道上推行,但不可以在人行道上采用骑行的方式。
交警队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撤销处罚决定,返还陈教授30元。但陈教授认为交警队直到开庭时为止尚未撤销决定,因此也就谈不到撤诉,请求法庭继续审理,并作出确认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交警队提供的视频及陈教授陈述来看,陈教授存在在人行道上骑行的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非机动车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行为,因此交警队认定陈教授违反道交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撒销。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了交警队的处罚决定,并返还陈教授已缴纳的罚款30元。
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一本正经地为30元罚款较这么大劲,何苦来哉?虽然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准确,但陈教授也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作为法学教师,更不该依仗自己专业的知识多生事端,有错就要认,挨打要立正。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很辛苦,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当用在刀刃上。
也有的人认为,相信陈教授作为一个大学教授不缺那30元钱,而且这一场官司打下来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也远远不止30元,本案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正是有了法院,才有了一个说理的地方,正是有了行政诉讼制度,规范执法才有了一个正式的审查机制。支持公民到法院较较真、讲讲理,有利于社会法治进步。
在法治国家,每个人都有守法的义务,也有要求被依法查处的权利,个人同意第二种观点,支持陈教授的行为。
那么,广大的网友们,关于此案,您怎么看呢?您支持陈教授的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