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套路老百姓--法律法规成游戏(案例8)
2022-10-14百姓之声 编辑:admin
引言: 这一家人被政府官员设置的套路买了两块地, 一块地除了买地的款,还被诈骗了58万, 已经做好的房子, 有关部门又说是违法建筑, 官员威胁说随时要被拆除, 搞得全家忧心忡忡, 户主患上癌症。(请与案例6、案例7、案例9互相参照,(点击案例6、案例7、案例9)
起诉状
原告:周志辉, 男.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 15387788021
被告: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邓家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建房手续。
事实和理由:
一. 2021年7月26日, 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西文昌拍卖公司拍卖安置地(宅基地),原告以107.5万元确认成交一块宅基地。
二. 原告付款后要求被告办理建房手续,而被告说“建房手续要等到安置地的所有村民房子建好以后统一办理”。
三. 因为至今一年多建房手续统一办理还遥遥无期。根据有关法规,建房之前必须取得合法的建房手续(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所以原告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之前不敢建房。原告便于2022年1月7日向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办理建房手续,然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不予理睬。
为了让我们老百姓能安心建房,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志辉
2022年12月22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份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志辉, 男,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 15387788021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耀进,镇长。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邓家巷。
诉讼请求:1.撤销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21行终初28号。2.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办理申请人一审提出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 2021年7月26日, 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西文昌拍卖公司拍卖安置地(宅基地),上诉人以107.5万元确认成交一块宅基地并付清款项是事实。
二. 上诉人于2022年1月7日向被上诉人书面申请办理建房手续是事实。而被上诉人只是口头上说: “你买的这块宅基地是安置地。建房手续要等到安置地上的所有村民房子建好以后统一办理”。但是,如果按照临川区人民政府《2019年上顿渡城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上诉人又不是依法享受宅基地的安置户。然而,被上诉人又说: “你可以按照房屋征收村民安置户办理,先到临川区上顿渡镇自然资源所去领一张审批表”。然而,临川区上顿渡镇自然资源所拿给上诉人的 《安置审批表》与其他村民的审批表又不一样,没有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一栏,而且还增加了上诉人要承担“风险”的条款。上诉人花了一百多万买的120个平方土地还要承担“风险”,而且镇政府有关领导借机避开不肯签字。(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每亩不到4万,一转手卖给老百姓每亩几百万,还要让老百姓承担“违法”风险,这是明显在“套路”老百姓)。
三. 因为老百姓不懂法,原先认为政府拍卖、政府某些领导签字卖给老百姓的地都是合法的,只要能办理建房手续、有《房屋产权证书》、能安居乐业就行。但是老百姓没有想到的是,当把房子建起来之后,因为没有得到合法的建房手续,政府其他部门的官员和新上任的官员又说没有得到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书》都是违法的,又借机敲诈勒索老百姓。而且花钱还消不了灾,补办不了合法的手续,只能躲过本次查处,过一段时间,新上任的官员又找上门......。单上顿渡镇就不知道有多少老百姓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
四. 由于上诉人是农村村民,自己的房屋拆迁选择了货币补偿,所以没有安置地,全家也就没有住房。2019年,因同村村民当时选择“重置价+安置地”补偿分到一块安置地(120平方米宅基地),后来这位村民因为家庭原因,经过村民代表、村组干部、区政府拆迁办公室、镇政府有关领导协商同意、定价90万转让给被上诉人。当时政府官员承诺办理过户、建房手续。但是,让上诉人没有想到的是,房子建起来之后,有关部门官员又说是违法建筑,搞的全家整天提心吊胆,又由于这次宅基地转让被官员“套路”骗了58万元,户主患上肺癌......。
五. 如今上诉人花了100多万买的宅基地又被“套路”,迫不得已提起诉讼。然而,又让上诉人没有想到的是,人民法院又玩起了法律“游戏”,不去查清事实,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而驳回起诉。试问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那么依法办理是什么意思?退一步说: 请求不具体明确,也是被上诉人应该主动告诉上诉人依法办理程序,法院也应该责令被上诉人明确告诉上诉人走什么程序办理。不说国家法律有时变动,地方政府变更法规老百姓也不知道啊,你让老百姓明确诉讼请求、为难老百姓,自己的内心会感到“心安理得”吗?
综合上述, 一审法院是在愚弄老百姓,掩盖政府违法行为。政府官员视法律如儿戏,法官把法律当游戏,把老百姓当球“踢”,但踢的是党心,踢的是民心,踢掉了法律的遵严,踢掉了政府的形象。今提起上诉,请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志辉
2022年7月4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一审裁定书复印件—份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行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周志辉, 男, 1986 年 8 月 2 日出生, 汉 族,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余家周组 7 号。
委托代理人李帆, 女, 1987 年 11 月 13 日出生, 汉族, 住抚 州 市 临川 区上 顿渡镇章 舍村余 家周组 7 号 ,系上诉人周志辉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住 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邓家街。
法定代表人赵耀进,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苏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会钱,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志辉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城县人民法院 (2022) 赣 1021 行初 28 号行政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周志辉系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余家周组 村民。2022 年 1 月 8 日,周志辉的妻子李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编 号:1167647331674)向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 邮寄了申请人为周志辉的《建房申请 书》。该申请书载明,因为本人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经由临川区 上顿渡镇政府委托的江西文昌拍卖有限公司买到建房土地一块, 因为本人没有得到合法的建房手续,今申请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提供合法的建房手续(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有关合法的建房手续) 为感。嗣后, 周志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依法为其办理建房手续。 庭审中,周志辉明确其要求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办理的建房手续 包含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原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周志辉的诉请为要求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 依法为其办理建房手续。庭审中,周志辉明确其要求临川区上顿 渡镇政府办理的建房手续包含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 可证。而周志辉要求的上述相关手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职责涉及不 同的行政主体。若将这一系列行为均置于一个诉讼中进行审查处 理,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厘清,另一方面也无法针对性地配 置司法资源。因此,周志辉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 明确,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 项之规定, 裁定驳回周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 退回周志辉。
上诉人周志辉上诉称,2021 年 7 月 26 日被上诉人委托江西 文昌拍卖公司拍卖安置地(宅基地) ,上诉人以 107.5 万元拍得 一块宅基地并付清款项。 2022 年 1 月 7 日,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书 面申请办理建房手续。被上诉人口头上称,上诉人这块宅基地是 安置地。建房手续要等到安置地上的所有村民房子建好以后统一 办理。但按照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2019 年上顿渡城区棚户区 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上 诉人并不是依法享受宅基地的安置户。被上诉人称可以到临川区 上顿渡镇自然资源所领取审批表,按照房屋征收安置户办理,但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自然资源所提供的《安置审批表》与其他 村民的审批表不一致,没有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一栏,且增加了 上诉人需要承担“风险”的条款。上诉人原先认为拍卖的地都是 合法的,只要能办理建房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就行。现上诉人 通过拍卖购得案涉土地, 还需要承担“违法”风险, 明显“套路” 老百姓,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存在“违建”风险。原审未查明案 件事实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即使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也应责 令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依法办理的程序。上诉请求:1.撤销南城 县人民法院 (2022) 赣 1021 行初 28 号行政裁定。2.判令被上 诉人依法办理申请人一审提出的请求。
被上诉人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二审答辩称,上诉人笼统起诉 要求被上诉人办理建房手续,履行建房审批职责,属于诉讼请求 不明确。经原审法院释明其仍不明确诉讼请求,故其提起本案诉 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邮件 交寄单、邮件交寄单(收据) 、截图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向被 上诉人提出过书面申请,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起诉的事实依据。 即使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申请,但其申请不符合审查程 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临川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 于村民个人建房申请村委会具有初步审查履行公示等前置程序的 职责和义务,即村民个人应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由村委会经法定程序审查、公示后签署意见报所 属镇政府,村民个人不得自行直接向镇政府提交建房申请。本案 中上诉人提交的建房申请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程序规定,其提 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根据上述 规定可知,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均应符合法律 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周志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临川区上顿 渡镇政府依法为其办理建房手续。因其案涉安置地(宅基地) 取得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故其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 建房手续不具有请求权基础。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 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 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起诉状
原告:周志辉, 男.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 15387788021
被告: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邓家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建房手续。
事实和理由:
一. 2021年7月26日, 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西文昌拍卖公司拍卖安置地(宅基地),原告以107.5万元确认成交一块宅基地。
二. 原告付款后要求被告办理建房手续,而被告说“建房手续要等到安置地的所有村民房子建好以后统一办理”。
三. 因为至今一年多建房手续统一办理还遥遥无期。根据有关法规,建房之前必须取得合法的建房手续(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所以原告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之前不敢建房。原告便于2022年1月7日向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办理建房手续,然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不予理睬。
为了让我们老百姓能安心建房,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志辉
2022年12月22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份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志辉, 男,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 15387788021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耀进,镇长。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邓家巷。
诉讼请求:1.撤销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21行终初28号。2.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办理申请人一审提出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 2021年7月26日, 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西文昌拍卖公司拍卖安置地(宅基地),上诉人以107.5万元确认成交一块宅基地并付清款项是事实。
二. 上诉人于2022年1月7日向被上诉人书面申请办理建房手续是事实。而被上诉人只是口头上说: “你买的这块宅基地是安置地。建房手续要等到安置地上的所有村民房子建好以后统一办理”。但是,如果按照临川区人民政府《2019年上顿渡城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上诉人又不是依法享受宅基地的安置户。然而,被上诉人又说: “你可以按照房屋征收村民安置户办理,先到临川区上顿渡镇自然资源所去领一张审批表”。然而,临川区上顿渡镇自然资源所拿给上诉人的 《安置审批表》与其他村民的审批表又不一样,没有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一栏,而且还增加了上诉人要承担“风险”的条款。上诉人花了一百多万买的120个平方土地还要承担“风险”,而且镇政府有关领导借机避开不肯签字。(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每亩不到4万,一转手卖给老百姓每亩几百万,还要让老百姓承担“违法”风险,这是明显在“套路”老百姓)。
三. 因为老百姓不懂法,原先认为政府拍卖、政府某些领导签字卖给老百姓的地都是合法的,只要能办理建房手续、有《房屋产权证书》、能安居乐业就行。但是老百姓没有想到的是,当把房子建起来之后,因为没有得到合法的建房手续,政府其他部门的官员和新上任的官员又说没有得到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书》都是违法的,又借机敲诈勒索老百姓。而且花钱还消不了灾,补办不了合法的手续,只能躲过本次查处,过一段时间,新上任的官员又找上门......。单上顿渡镇就不知道有多少老百姓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
四. 由于上诉人是农村村民,自己的房屋拆迁选择了货币补偿,所以没有安置地,全家也就没有住房。2019年,因同村村民当时选择“重置价+安置地”补偿分到一块安置地(120平方米宅基地),后来这位村民因为家庭原因,经过村民代表、村组干部、区政府拆迁办公室、镇政府有关领导协商同意、定价90万转让给被上诉人。当时政府官员承诺办理过户、建房手续。但是,让上诉人没有想到的是,房子建起来之后,有关部门官员又说是违法建筑,搞的全家整天提心吊胆,又由于这次宅基地转让被官员“套路”骗了58万元,户主患上肺癌......。
五. 如今上诉人花了100多万买的宅基地又被“套路”,迫不得已提起诉讼。然而,又让上诉人没有想到的是,人民法院又玩起了法律“游戏”,不去查清事实,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而驳回起诉。试问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那么依法办理是什么意思?退一步说: 请求不具体明确,也是被上诉人应该主动告诉上诉人依法办理程序,法院也应该责令被上诉人明确告诉上诉人走什么程序办理。不说国家法律有时变动,地方政府变更法规老百姓也不知道啊,你让老百姓明确诉讼请求、为难老百姓,自己的内心会感到“心安理得”吗?
综合上述, 一审法院是在愚弄老百姓,掩盖政府违法行为。政府官员视法律如儿戏,法官把法律当游戏,把老百姓当球“踢”,但踢的是党心,踢的是民心,踢掉了法律的遵严,踢掉了政府的形象。今提起上诉,请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志辉
2022年7月4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一审裁定书复印件—份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行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周志辉, 男, 1986 年 8 月 2 日出生, 汉 族,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余家周组 7 号。
委托代理人李帆, 女, 1987 年 11 月 13 日出生, 汉族, 住抚 州 市 临川 区上 顿渡镇章 舍村余 家周组 7 号 ,系上诉人周志辉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住 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邓家街。
法定代表人赵耀进,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苏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会钱,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志辉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城县人民法院 (2022) 赣 1021 行初 28 号行政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周志辉系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余家周组 村民。2022 年 1 月 8 日,周志辉的妻子李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编 号:1167647331674)向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 邮寄了申请人为周志辉的《建房申请 书》。该申请书载明,因为本人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经由临川区 上顿渡镇政府委托的江西文昌拍卖有限公司买到建房土地一块, 因为本人没有得到合法的建房手续,今申请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提供合法的建房手续(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有关合法的建房手续) 为感。嗣后, 周志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依法为其办理建房手续。 庭审中,周志辉明确其要求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办理的建房手续 包含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原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周志辉的诉请为要求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 依法为其办理建房手续。庭审中,周志辉明确其要求临川区上顿 渡镇政府办理的建房手续包含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 可证。而周志辉要求的上述相关手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职责涉及不 同的行政主体。若将这一系列行为均置于一个诉讼中进行审查处 理,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厘清,另一方面也无法针对性地配 置司法资源。因此,周志辉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 明确,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 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 项之规定, 裁定驳回周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 退回周志辉。
上诉人周志辉上诉称,2021 年 7 月 26 日被上诉人委托江西 文昌拍卖公司拍卖安置地(宅基地) ,上诉人以 107.5 万元拍得 一块宅基地并付清款项。 2022 年 1 月 7 日,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书 面申请办理建房手续。被上诉人口头上称,上诉人这块宅基地是 安置地。建房手续要等到安置地上的所有村民房子建好以后统一 办理。但按照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2019 年上顿渡城区棚户区 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上 诉人并不是依法享受宅基地的安置户。被上诉人称可以到临川区 上顿渡镇自然资源所领取审批表,按照房屋征收安置户办理,但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自然资源所提供的《安置审批表》与其他 村民的审批表不一致,没有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一栏,且增加了 上诉人需要承担“风险”的条款。上诉人原先认为拍卖的地都是 合法的,只要能办理建房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就行。现上诉人 通过拍卖购得案涉土地, 还需要承担“违法”风险, 明显“套路” 老百姓,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存在“违建”风险。原审未查明案 件事实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即使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也应责 令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依法办理的程序。上诉请求:1.撤销南城 县人民法院 (2022) 赣 1021 行初 28 号行政裁定。2.判令被上 诉人依法办理申请人一审提出的请求。
被上诉人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二审答辩称,上诉人笼统起诉 要求被上诉人办理建房手续,履行建房审批职责,属于诉讼请求 不明确。经原审法院释明其仍不明确诉讼请求,故其提起本案诉 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邮件 交寄单、邮件交寄单(收据) 、截图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向被 上诉人提出过书面申请,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起诉的事实依据。 即使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申请,但其申请不符合审查程 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临川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 于村民个人建房申请村委会具有初步审查履行公示等前置程序的 职责和义务,即村民个人应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由村委会经法定程序审查、公示后签署意见报所 属镇政府,村民个人不得自行直接向镇政府提交建房申请。本案 中上诉人提交的建房申请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程序规定,其提 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根据上述 规定可知,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均应符合法律 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周志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临川区上顿 渡镇政府依法为其办理建房手续。因其案涉安置地(宅基地) 取得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故其要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 建房手续不具有请求权基础。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 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 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长 陈 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长 陈 辉
审判员 余 惠 娇
审判员 王 康 季
二 〇 二 二 年 九 月 十 三 日(院印)
书 记 员 熊 睿 之审判员 王 康 季
二 〇 二 二 年 九 月 十 三 日(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