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徇私枉法,不是法律问题,是人的问题
2023-07-15冤假错案平反 编辑:admin
执法者徇私枉法,不是法律问题,是人的问题(点击视频)
九种枉法裁判(点击视频1、视频2、视频3)
枉法法官比腐败分子危害更大(点击原文、视频1、视频2)
公平不能你说的算,或者是我说的算!(点击视频)
一起错案引发几十宗案, 判案法官该当何罪?
九种枉法裁判(点击视频1、视频2、视频3)
枉法法官比腐败分子危害更大(点击原文、视频1、视频2)
公平不能你说的算,或者是我说的算!(点击视频)
一起错案引发几十宗案, 判案法官该当何罪?
前几天提到由一起错案引发了后续几十个案子的事,不少朋友蛮有兴趣,今天我就来详细说说这事,也让大家感受一下H市如同“荒唐闹剧”一般的司法现状!
一、K1公司股权纠纷始末
案情并不复杂:B拿到C1、C2、C3三位原始股东合计55%K1公司股权,却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对价,构成根本违约。三位原始股东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股权。一审判决C1、C2、C3胜诉的情况下,被二审法院以“应通过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为由撤销,按二审指引走行政诉讼,被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再次基于合同有效进行第二次民事诉讼,又被认定“重复诉讼”而驳回,一起简单的股权纠纷民事案,就被生生引入绝境!其中,C2的案子通过省高院再审发回,重审后纠错;而C1和C3的案子,只能寄希望通过不停信访,要求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纠错,费心费力、遥遥无期!
二、错案带来的后果
1、对国家:因为民事二审的三个错误判决,直接引发了后续围绕股权以及围绕K1名下债权资产争夺的一系列案件。笔者统计了一下,若二审法院能公正审理,实质解决问题,那后续有36个案子就不会发生。36个案子,就需要36位主审法官、108人次合议庭成员的人力消耗,除此之外,还有书记员、助理、档案员等辅助人员的工作量消耗,这对国家宝贵司法资源,是极大的消耗。
2、对三位原始股东:因B以股东身份不断提异议,致使原始股东出资购买的债权资产被中止执行多年,期间,因债务人破产,该债权价值经过8年后回到原点未增值一分,资金被无效占用,仅直接利息损失就超500万元;并且,因二审错案后续引发了多的案件,给C1、C2和C3三位原始股东带来极重诉累。
三、小结
B在未出资一分钱的情况下,钻法律空子、利用司法工具意图抢夺他人财产,这种行为本质上与“强盗”何异?并且,因B的抢夺行为而衍生出54起诉讼案件,扰乱司法次序、腐化H市司法队伍,若此等恶劣行径都能得逞,那老百姓的财产安全如何确保?国家的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又如何保证?笔者认为,该源头错案之所以会发生,绝不是当事法官水平不够或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三个案子的二审判决,是由同一民庭的三个合议庭分别作出的,而已完成纠错的C2案,其主审法官就是庭长,当事人有理由怀疑,这起错案的背后必然伴随着人情关系勾兑及利益输送!对老百姓来说,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合常理的错判,那就是枉法裁判!
从这一起案子引出36宗案(见附图黄色区域)的真实案例,再结合看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的讲话:“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张军院长抓法院的问题,真可谓是一语中的,入木三分!
为什么现在法院案子越来越多?从本案例就可以看出,在过程中,很多法官都是本着“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首先考虑的不是要实质解决问题,而是想着如何不给自己带来麻烦,“太极办案”,能推则推,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导致案件越办越多。
对于该源头错案,当事人必会坚持上访,直到错案纠正为止,而对于判错案的当事法官,又该当何罪?欢迎大家留言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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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K1公司股权纠纷始末
案情并不复杂:B拿到C1、C2、C3三位原始股东合计55%K1公司股权,却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对价,构成根本违约。三位原始股东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股权。一审判决C1、C2、C3胜诉的情况下,被二审法院以“应通过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为由撤销,按二审指引走行政诉讼,被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再次基于合同有效进行第二次民事诉讼,又被认定“重复诉讼”而驳回,一起简单的股权纠纷民事案,就被生生引入绝境!其中,C2的案子通过省高院再审发回,重审后纠错;而C1和C3的案子,只能寄希望通过不停信访,要求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纠错,费心费力、遥遥无期!
二、错案带来的后果
1、对国家:因为民事二审的三个错误判决,直接引发了后续围绕股权以及围绕K1名下债权资产争夺的一系列案件。笔者统计了一下,若二审法院能公正审理,实质解决问题,那后续有36个案子就不会发生。36个案子,就需要36位主审法官、108人次合议庭成员的人力消耗,除此之外,还有书记员、助理、档案员等辅助人员的工作量消耗,这对国家宝贵司法资源,是极大的消耗。
2、对三位原始股东:因B以股东身份不断提异议,致使原始股东出资购买的债权资产被中止执行多年,期间,因债务人破产,该债权价值经过8年后回到原点未增值一分,资金被无效占用,仅直接利息损失就超500万元;并且,因二审错案后续引发了多的案件,给C1、C2和C3三位原始股东带来极重诉累。
三、小结
B在未出资一分钱的情况下,钻法律空子、利用司法工具意图抢夺他人财产,这种行为本质上与“强盗”何异?并且,因B的抢夺行为而衍生出54起诉讼案件,扰乱司法次序、腐化H市司法队伍,若此等恶劣行径都能得逞,那老百姓的财产安全如何确保?国家的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又如何保证?笔者认为,该源头错案之所以会发生,绝不是当事法官水平不够或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三个案子的二审判决,是由同一民庭的三个合议庭分别作出的,而已完成纠错的C2案,其主审法官就是庭长,当事人有理由怀疑,这起错案的背后必然伴随着人情关系勾兑及利益输送!对老百姓来说,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合常理的错判,那就是枉法裁判!
从这一起案子引出36宗案(见附图黄色区域)的真实案例,再结合看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的讲话:“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张军院长抓法院的问题,真可谓是一语中的,入木三分!
为什么现在法院案子越来越多?从本案例就可以看出,在过程中,很多法官都是本着“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首先考虑的不是要实质解决问题,而是想着如何不给自己带来麻烦,“太极办案”,能推则推,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导致案件越办越多。
对于该源头错案,当事人必会坚持上访,直到错案纠正为止,而对于判错案的当事法官,又该当何罪?欢迎大家留言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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