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起死刑平反冤案分析:冤案与刑讯逼供

2023-07-13冤假错案平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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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年前,有记者在研究被平反的近百起死刑冤案时,就发现大部分冤案呈现的共同特征是:办案机关高度依赖口供,存在刑讯逼供,被告当庭翻供,轻信言辞证据,案件无闭合证据链,案件其他证据由口供获取,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发回重审。这个发现和我的研究结果基本相同。
 
近年来,我详细梳理了一百多起死刑冤案,发现冤案与刑讯逼供,在实证统计上确实几乎画等号。在近百起死刑平反冤案样本中,当事人全都反映遭到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
 
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冷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刑讯时间从数天到数月不等,不少当事人屈服于这种手段直到招供。招供后的当事人,在出庭时会反映自己遭遇刑讯逼供的情况,但要法院和检察院对刑讯逼供作出认定——极难。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宏,也做过类似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五十起事涉嫌杀人罪的案件研究,何家弘发现:把刑讯逼供获得口供作为定案根据,往往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五十起刑事冤案中,被法检认定存在刑讯逼供;以及虽然未经认定,但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到九成以上。仅三起案件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占百分之六。
 
何家弘发现:被法检认定刑讯逼供的三起案件,这些侦查人员已被法院判定为刑讯逼供罪。一起案件,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未被法检认定,但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中,二十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声明遭受刑讯,但没有证据。七起案件有一定证据能证明刑讯,如被告人身上伤痕或证人证言。但是,法院没有认定。
 
一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曾鉴定确认被告人身上有刑讯逼供造成的轻伤,但后来未被法院认定。十四起案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后来翻供,且最终案件出现新的无罪证据证明其无辜。由此可以推断,其有罪供述很可能也是出于刑讯逼供。
 
何家宏指出:每个刑事冤案,都是由多种因素重合作用造成的。其中,与证据有关的原因包括:虚假证人证言,被害人虚假陈述,同案犯伪证,被告人虚假口供,鉴定结论错误,侦查机关不当作为,审判机关不当作为,忽视无罪证据,鉴定缺陷,法律定性不明的。在其对五十起刑事错案的分析中,发生概率最高的是被告人虚假口供四十七起,占94%。以及侦查机关不作为八起,占96%。
 
实际上,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而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
 
一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因而迷信其效果。二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必须承认,时至今日,口供仍然是证据之王。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起到根本遏制的作用。什么时候明确了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了司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什么时候才会收到显著成效。
 
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考核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从法治本身而言,权衡利弊、防止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但从侦查机关的量化考核而言,权衡利弊、追求破案率,显然比防止冤假错案更重要。
 
2017年,两高三部曾联合发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刑讯逼供所获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列。
 
这个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辑删改。
 
这些规定本身是法治进步的鲜明体现,但是要真正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冤假错案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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