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官买官清单(1)
媒体曝光的十一张卖官清单(点击原文、视频1)附:致贪官忠告(点击原文)
在个别地方,卖官买官成了半公开的秘密,甚至民间私下还流传着卖官的价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干部群众总结了股级、副科级、科长、副科长、副县级、县级、副局长、局长,关键岗位的局长等官位的价码。我们多年从媒体曝光的买官卖官犯罪事实以及刑事判决书中涉及卖官价格进行了收集,整理了十一张买官卖官价目表,让大家看看买官者对权力的渴望和卖官者对法律、道德的蔑视,也反映了反腐败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案
1999年至2006年,李大伦利用其担任郴州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开发、干部提拔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陈某某、儿子李某某等人共同收受他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34.4001万元。另还有1765.295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2008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李大伦卖官价目表:
1、原县委书记 200万元;
2、原县委副书记 60万元;
3、原县长 120万元;
4、原副县长 50万元;
5、原县政法委书记 60万元;
6、原县纪检委书记 50万元;
7、原县委常委 40万元;
8、原县**局长 150万元;
9、原县检察长 20万元;
10、原县委办主任 30万元;
11、原县政府办主任 20万元;
12、原北湖区(苏仙区)书记 150万元;
13、原北湖区(苏仙区)副书记 60万元;
14、原北湖区(苏仙区)区长 100万元;
15、原北湖区(苏仙区)副区长 40万元;
16、原郴州市**局长 200万元;
17、原郴州市政法委书记 200万元;
18、原郴州各个局长 50万元。
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案
1996年5月至2003年4月,林龙飞在担任周宁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该县68名党政干部以及3名包工头贿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36万余元,另有价值212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2004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龙飞卖官清单:
1、副县长17万元不等
2、财政局局长10.66万元;
3、县建委主任10.4万元;
4、水电局局长9.2万元;
5、农业局局长7.1万元;
6、林业局局长6.9万元;
7、土地局局长 6万元;
9、经贸局局长5.9万元;
10、县商业总公司经理 5.5万元;
11、环保局局长4.9万元;
12、发展计划局局长4万元;
13、县文体局局长4万元;
14、县委党校校长3.5万元;
15、人事局局长 2.6万元;
16、检察院副检察长2.3万元;
17、土地局副局长3.5万元;
18、公安局副局长3.2 2.8万元;
19、公安分局局长3万元;
20、刑警大队长1.1万元;
21、治安大队长1万元;
22、计生委副主任1万元;
23、监察局副局长0.8万元;
24、农业局副局长0.8 0.5万元;
25、民政局纪检组组长0.8万元;
26、供销社副主任0.7万元;
27、土地局纪检组组长0.5万元;
广东省翁源县原县委书记黄福印案
1995年 12月至2001年3月,黄福印在担任翁源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单位和个人的贿赂人民币52万多元。2002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黄福印卖官清单:
1、县广播电视局局长3.2万元;
2、县国土局局长2万元;
3、县电力局局长1.2万元;
4、庙墩镇镇长1万元;
5、翁源县人民医院院长4万元;
6、三华镇委书记1万元;
7、里镇委书记1.5万元;
8、江尾镇镇长1万元;
9、三华镇副镇长1.5万元;
10、原翁源县林业局局长杨某解决儿子转干行贿1.5万元;
11、原翁源县新江镇原党委书记曾某为解决妻妹工作调动行贿2万元;
12、原翁源县官渡开发区工委副书记黄某调动工作行贿1万元;
13、原翁源县官渡镇原书记康某调整工作行贿0.5万元;
14、原翁源县官渡开发区招商部部长温某调整工作行贿1.4万元;
15、原翁源县地矿局局长刘某调整工作行贿1.4万元;
16、原翁源县龙仙镇原书记林某调整工作行贿2万元;
17、参加韶关市党校“中青班”学习1.4万元;
18、原交通局副局长兼地方公路站站长谢某感谢拨款修建公路行贿3.6万元;
19、原翁源县贵联镇原镇长张某感谢拨款0.7万元;
20、原翁源县红岭镇原书记雷某和原镇长李某解决修路费用行贿1.5万元;
21、原翁源县岩庄镇原书记曾某感谢拨款行贿0.8万元;
22、原翁源县建设局原局长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经理黄某;
23、原交通局原局长邓某某希望关照工作行贿3.6万元;
24、原翁源县粮食局局长张某希望关照工作行贿0.8万元;
25、原翁源县铁龙镇原书记汤某希望关照工作行贿3.5万元;
26、原翁源县个体老板谢某为申办幼儿园行贿8万元。
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兆丰案
陈兆丰在任安徽省定远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招标、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办理入编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3.76万元、美元800元,另外,还有545余万元人民币、美元6996元、港币1.677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2006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兆丰卖官清单:
1、原定远县政协副主席杨某行贿人民币13万元;
2、原某乡党委书记朱某行贿8万元;
3、原县某局副局长汪某行贿5万元;
4、原县某局局长肖某行贿5万元;
5、原某乡党委书记黄某行贿4.2万元;
6、原县某局局长潘某行贿3.5万元;
7、原县某局副局长倪某行贿3万元;
8、原某镇党委书记张某行贿3万元;
9、原县政法委某书记行贿2.8万元;
10、原某乡党委书记刘某行贿2.5万元;
11、原某乡乡长杨某行贿2.4万;
12、原县公安局某大队副大队长许某行贿2万;
13、原县某局副局长李某行贿2万元;
14、原某乡乡长黄某行贿2万元;
15、原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所长杜某行贿2万元;
16、原某乡党委书记杨某行贿2万元;
17、原某镇镇长蒋某行贿2万元;
18、原县某局纪检组组长兼督察大队大队长耿某行贿2万元;
19、原县某部副部长陈某行贿2万元;
20、原县某局局长、党组书记李某行贿2万元;
21、原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李某行贿2万元;
22、原县某所所长行贿2万元;
23、原县某协会副会长薛某行贿2万元;
24、原县某局副局长张某行贿2万元;
25、原县某局党组书记宋某行贿1.6万元;
26、原某镇镇长陈某行贿1.6万元;
27、原某乡副书记许某行贿1.6万元;
28、原县某局副局长刘某行贿1.5万元;
29、原某镇党委书记张某行贿1.5万元;
30、原县委常委、政法委第一书记张某行贿1.5万元;
31、原县某局副局长孙某行贿1.5万元;
32、原县某局局长岳某行贿1.5万元;
33、原某镇党委书记郭某行贿1.5万元;
34、原某乡乡长王某行贿1.5万元;
35、原县公安局党组成员、某大队大队长丁某行贿1.5万元;
36、原某镇党委副书记耿某行贿1.4万元;
37、原县某办主任王某行贿1.3万元;
38、原县某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刘某行贿1.2万元;
39、原某乡党委书记林某行贿1.2万元;
40、原某乡乡长许某行贿1.1万元;
41、原县某部副部长江某行贿1万元;
42、原县某局党组书记朱某行贿1万元;
43、原县某部副部长梅某行贿1万元;
44、原某镇党委书记李某行贿1万元;
45、原某乡乡长孙某行贿1万元;
46、原某镇镇长张某行贿1万元;
47、原县公安局某分局局长行贿1万元;
48、原某乡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王某行贿1万元;
49、原县某局副局长徐某行贿1万元;
50、原县团委某副书记行贿1万元;
51、原县某局局长张某行贿1万元;
52、原县某局副局长赵某行贿1万元;
53、原县某局副局长李某行贿1万元;
54、原某乡党委书记徐某行贿1万元;
55、原县某局副局长衡某行贿1万元;
56、原某镇镇长张某行贿9800元;
57、原某乡党委书记刘某行贿9000元;
58、原县某局副局长陈某行贿9000元;
59、原县某镇副镇长李某行贿9000元;
60、原县委办公室某副主任行贿8000元;
61、原某乡乡长李某行贿8000元;
62、原某乡党委副书记杨某行贿8000元;
63、原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郑某行贿8000元;
64、原县某局纪检组组长蒋某行贿8000元;
65、原县公安局某副局长行贿8000元;
66、原县检察院某副检察长行贿8000元;
67、原某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陈某行贿7000元;
68、原县经贸委某副主任行贿7000元;
69、原县政协某副主席行贿6000元;
70、原某乡纪委书记王某行贿6000元;
71、原某乡党委副书记贾某行贿6000元;
72、原县某委主任范某行贿6000元;
73、原县某副县长行贿6000元;
74、原某镇党委副书记王某行贿6000元;
75、原某镇党委副书记黎某行贿6000元;
76、原某镇党委副书记施某行贿6000元;
77、原某镇党委副书记陶某行贿6000元;
78、原县某局局长、党组书记行贿5000元;
79、原县某局政委、党组副书记行贿5000元;
80、原某乡乡长韩某行贿5000元;
81、原县某局党组副书记、督导室主任邓某行贿5000元;
82、原某乡党委书记陈某行贿5000元;
83、原县某局党组书记张某行贿5000元;
84、原某镇党委书记杨某行贿5000元;
85、原某中学校长靳某行贿5000元;
86、原某乡乡长王某行贿5000元;
87、原某所副所长张某行贿5000元;
88、原某乡乡长谢某行贿5000元;
89、原某镇党委副书记张某行贿5000元;
90、原县某局副局长许某行贿4000元;
91、原某乡乡长赵某行贿4000元;
92、原县某协会党组书记丁某行贿4000元;
93、原县农委某副主任行贿4000元;
94、原某镇党委书记李某行贿4000元;
95、原某乡党委书记孙某行贿4000元;
96、原县某局副局长李某行贿4000元;
97、原某乡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金某行贿4000元;
98、原县某局局长曹某行贿4000元;
99、原某镇镇长周某行贿4000元;
100、原某医院院长杨某行贿4000元;
101、原县总工会某副主席行贿4000元;
102、原供销社某主任行贿4000元;
103、原县扶贫办某副主任行贿3000元;
104、原某镇党委副书记林某行贿3000元;
105、原县某局党组书记李某行贿3000元;
106、原某镇党委书记王某行贿3000元;
107、原某镇党委副书记刘某行贿3000元;
108、原县人大某副主任行贿2000元;
109、原某乡党委书记李某行贿2000元;
110、原乡党委书记陈某行贿2000元;
111、原某镇镇长刘某行 贿2000元;
112、原县某局副局长程某行贿2000元;
113、原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刘某行贿300美元;
114、原县某局党组副书记、某办主任鲁某及其弟行贿计2万元;
115、原县某局局长杨某行贿2万元;
116、原县某局副局长唐某行贿2万元;
117、原县某局副局长吴某行贿1.8万元;
118、原县某办副主任李某行贿1.5万元;
119、原县某局副局长郭某行贿1.1万元;
黑龙江省绥化县原县委书记李刚案
1996年至2000年6月,李刚用人民币42万元、美元1万元为自己买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31人的贿赂219万余元,在提拔、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2003年11月,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刚卖官清单:
1、原县交通局长行贿1.8万元;
2、原县农委副主任行贿2.6万元;
3、原县财政局长行贿4万元;
4、原县畜牧局长行贿1.1万元;
5、原县技术监督局长行贿1.4万元;
6、原绥棱二塑总经理行贿8.5万元;
7、原县化工厂总经理 8万元;
8、原县经济计划局副局长行贿1.8万元;
9、原县国土局长行贿 2.9 万元;
10、原县农委主任行贿1.3万元;
11、原县粮食局长行贿 1.2 万元;
12、原县金得鑫石材公司总经理行贿 3.5万元;
13、原县供销联社主任行贿 1万元;
14、原县委办公室主任行贿 1万元;
15、原县四海甸镇党委书记、镇长行贿 3.5万元;
16、原县团委书记行贿 1.5万元;
17、原县宝山粮库主任行贿 2万元;
18、原县公安局刑警队长行贿 1.5万元;
19、原县建设局长行贿 2.2万元;
20、原县计委主任行贿 2万元;
21、原县人事局长行贿1万元;
22、原县人民银行行长行贿2万元;
23、原县农机厂长行贿4万元;
24、原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行贿1万元;
25、原县妇联副主席行贿1万元;
26、原县后头乡党委书记行贿 1.2万元;
27、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行贿 2.5万元;
28、原县物价局长行贿 1.1 万元;
29、原县卫生局长行贿 2万元;
30、原县倌政委、副局长等行贿 5万元;
31、原县公安局长行贿 2万元;
32、原县可音乡党委书记行贿 7万元;
33、原县财政局长行贿11万元;
34、原县交警大队长行贿4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刘卓志案
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某麟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某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2012年7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卓志卖官清单:
1、接受原锡林浩特市城乡规划处设计室主任贾某的请托,为其提拔为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提供帮助。收受65万元;
2、为牛某提拔为锡盟盟委委员、锡林浩特市市委书记提供帮助。收受64万元;
3、为孙某购买锡林浩特市沃原奶牛场楼房、储煤场暂缓关闭、吕某妻调动工作等提供帮助。收受50万元;
4、接受原锡盟某旗旗委副主席的请托,为其任命为锡盟档案部门负责人提供便利。收受40万元;
5、接受原锡林浩特市某牧场场长的请托,为其提拔为锡林浩特市常委、某部部长提供帮助。收受17万元;
6、接受原锡盟锡林浩特市某设计院院长的请托,为其提拔为锡林浩特市政协副主席提供帮助。收受10万元;
7、接受原某医院政委的请托,为锡林浩特市司法部门副职的樊某提拔为正职提供帮助,后樊某被任命为锡林浩特市另一单位的局长。收受10万元;
8、接受原锡盟某县县委副书记的请托,为其提拔为某大型煤化工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提供帮助。收受60万余元;
9、接受鄂尔多斯市某运销公司董事长请托,为该公司购买锡林浩特市宾馆、该董事长担任锡盟工商联兼职副会长、连任政协委员提供帮助。收受40万元;
10、接受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某的请托,为该公司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以锡盟东乌旗政府财政提供担保及为该公司在西苏旗从事铁矿资源开发提供帮助。收受40万元;
11、接受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为张某连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并承诺为其在锡盟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收受59万余元;
12、接受一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请托,为该公司向正蓝旗政府催要承揽的广场工程款提供帮助。收受42万元;
13、接受原锡盟多某县县长的请托,为其调任锡盟某委员会主任提供帮助。收受39万余元;
14、接受原中共锡盟某市市委书记请托,为其调任驻京联络处主任以及留任该职务提供帮助。收受24万余元;
15、接受原中共锡盟某旗旗委书记请托,为其提拔为某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提供帮助。收受13万元;
16、接受一家集团董事长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与锡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进行煤田风险勘查提供帮助。收受50万元;
17、接受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请托,为该公司建设巴新铁路及配置煤炭资源提供帮助。收受133万余元;
18、接受某肉类联合有限公司奶牛销售顾问董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向锡盟销售奶牛业务提供帮助。收受20万元;
19、接受一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孙某的请托,为该公司降低探矿权价款提供帮助。收受15万余元;
20、接受某知名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收受13万元;
21、接受原锡盟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请托,为其提拔为某地区政协副主席提供帮助。收受10万元;
马德、赵洪彦买官案
1993年10月至2002年2月,马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田某芝先后收受17人的贿赂人民币558万余元、美元5.5万(折合人民币44万余元),共计人民币603万余元。2005年7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5年12月至2002年8月,赵洪彦在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委书记及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1笔,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2004年7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马德、赵洪彦官位买卖清单:
1、赵洪彦帮助张某义由绥化市水利工程处副处级处长提拔为正处级,价格 3万元;
2、马德帮助张某义由绥化水利工程处处长升任绥化市市政局局长,价格10万元;
3、赵洪彦帮助李某由庆安县县委副书记提拔为绥棱县县长,价格10万元;
4、马德帮助李某由绥棱县长升任绥棱县委书记,价格32万元、2万美元;
5、赵洪彦帮助王某和由肇东市副市长升任肇东市委常委,价格30万元;
6、马德帮助吕某由明水县长升任明水县委书记,价格14.6万元;
7、马德帮助王某武升任青冈县长,价格50万元。
8、赵洪彦帮助苏某䘵保住青岗县委副书记,价格15万元;
9、马德帮助苏某䘵兼任青冈县政协主席,价格34万元;
10、马德帮助保住肇东市委副书记,价格29万元、2万美元;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原副主任、茂名市政法委原书记兼任公安局原局长倪俊雄案
2002年至2009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倪俊雄接受李某福、杨某、黄某等人的请托,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78.1万元、港币211万元、美元3万元。2012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倪俊雄习卖官清单:
1、收受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美元3万元、港币19万元 ,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2、收受刘某某30万元港币,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3、收受杨某30万港币,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4、收受吴某10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5、收受吴某某8万元港币,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6、收受陈某7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7、收受陈某某12.6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8、收受张某15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9、收受乔某5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10、收受黄某37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11、收受吕某3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12、收受黄某5万元 ,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13、收 受林某2万元,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原局长、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原局长梁喜案
2012年至2016年,梁起在担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提拔、调整、行业监管、工程款划拔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1.5万元、美元20万元,2018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梁喜卖官清单:
1、收受徐某2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2、收受周某50万元,为其职务提拔帮助;
3、收受陈某23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4、收受钟某5万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5、收受朱某12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6、收受李某15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7、收受张某5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8、收受黄某12万元,为其职务提供帮助;
9、收受陈×某33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10、收受谢某20万美元、人民币30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11、收受范某20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12、收受郑某10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13、收受陈某某8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14、收受邱某10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15、收受吴某3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16、收受徐×某40万元,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甘肃省华亭县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
2005年12月至2012年6月,任增禄利用担任华亭县委书记职务之便,在干部任命、人事调整、工作调动、职务升迁、工程承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共收受贿赂款、物折合991万余元,另有41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2013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任增禄卖官清单:
1、原华亭县职教中心主任柳某某,为职务晋升行贿1万元;
2、原华亭县水保局局长刘某某,为职务调整行贿1万元;
3、原华亭县东华街道办党工委书记白某某,为职务调整行贿8.1万元;
4、原庄浪县组织部长陈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6万元;
5、原华亭县教育局局长陶某某,为职务升迁、工作便利行贿7万元;
6、原华亭县政法委副书记李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4万元;
7、原华亭县财政局纪检组长王某某,为工作提供便利,行贿5000元;
8、原华亭县文联主席朱某,为工作提供便利行贿1.4万元;
9、原华亭县政协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王某某,为工作提供便利行贿6000元;
10、原华亭县商务局局长马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8.7万元;
11、原华亭县建设局党委书记马某某,为职务变动提供帮助行贿1.3万元;
12、原华亭县直机关工委书记张某某,为职务变动提供帮助行贿8.1万元;
13、原灵台县委组织部长魏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9万元;
14、原崇信县副县长马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10万元;
15、原华亭县政协副主席李某,为职务升迁,行贿6000元;
16、原华亭县砚峡乡党委书记朱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11万元;
17、原华亭县粮食局局长张某某,为工作方便和调动工作行贿4.5万元;
18、原华亭县财政局纪检组长李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9000元;
19、华亭县人民医院院长何某某,要求将原县人民医院工会主席邱某某提拔为院长行贿1.5万元;
20、原华亭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杨某某为职务调动,行贿2万元;
21、原华亭县政协副主席马某某,为招商引资行贿11.5万元;
22、原华亭县工会常务副主席李某某,为职务变动,行贿12.5万元;
23、原华亭县政协副主席赵某某,为职务升迁、工作便利行贿9万元;
24、原华亭县统计局局长赵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3.5万元;
25、原华亭县卫生局局长任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12万元;
26、原华亭县规划局局长马某,为职务变动、保障经费行贿7.8万元;
27、原华亭县国土局局长梁某,为变动职务行贿9.6万元;
28、原华亭县东华镇镇长李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9.2万元;
29、原华亭县旅游局局长金某某,为调整职务、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行贿12.3万元;
30、原华亭县审计局局长赵某,为职务变动、资金拨付行贿6.7万元;
31、原华亭县监察局长王某某,为工作便利行贿2.4万元;
32、原华亭县安口镇党委书记胡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22万元;
33、原华亭县马峡镇党委书记王某某,为变动职务行贿4.6万元;
34、原华亭县教育局局长康某某,为工作便利行贿2.9万元;
35、原华亭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刘某某,为职务调整行贿2.9万元;
36、原平凉市土地收购储务中心主任杨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4.1万元;
37、原华亭县林业局局长杨某某,为职务调整行贿2.9万元;
38、原华亭县水务局局长王某某,为解决工程项目资金,行贿15.5万元;
39、原华亭县财政局局长马某某,为职务调整和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行贿15.9万元;
40、原华亭县发改局局长罗某某,为职务变动、经费保障行贿12万元;
41、原华亭县职教中心总支书记董某某,为变动职务行贿16万元;
42、原华亭县人大副主任丁某某,为职务升迁、经费保障行贿9.6万元;
43、原华亭县科协主席雷某某,为调整职务和妻子解决就业行贿8.5万元;
44、原华亭县司法局局长康某某,为职务变动、项目资金行贿9.5万元;
45、原华亭县招商局局长万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3.6万元;
46、原华亭县科技局局长乔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5.6万元;
47、原华亭县政协副主席李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6万元;
48、原华亭县疾控中心主任朱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2.3万元;
49、原华亭县农牧局局长赵某某,为职务变动行贿12.3万元;
50、原华亭县政策府办公室主任王某某,为职务变动行贿14.5万元;
51、原工商银行华亭支行行长王某某,为亲属安排工作行贿3万元;
52、原华亭县人社局党委书记柳某某,为职位调整、解决就业,行贿2.5万元;
53、原华亭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刘某某,为职务变动行贿14.5万元;
54、原华亭县经济局局长陈某某,为工作便利行贿8000元;
55、原庆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陈某某,为职务调整行贿7万元;
56、原华亭县民政局局长史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10.8万元;
57、原华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杨某,为职务调整、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行贿12万元;
58、原华亭县司法局局长伍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5万元;
59、原华亭县环保局局长师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4.1万元;
60、原华亭县城建局局长胡某某,为职务变动行贿15.2万元;
61、原华亭县河西乡党委书记韩某某,为职务升迁、妻子调动行贿9.5万元;
62、原华亭县妇联主席苟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4.5万元;
63、原华亭县安口镇纪委书记杨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2.2万元;
64、原华亭县发改局副局长辛某某,为工作便利行贿3.1万元;
65、原华亭县老干管理局局长王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1.1万元;
66、原华亭县党校常务副校长郭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3.3万元;
67、原华亭县总工会副主席车某,为职务升迁行贿3.5万元;
68、原庄浪县政法委书记张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5.3万元;
69、原华亭县工信局局长刘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3.7万元;
70、原华亭县工业园区主任杨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14.5万元;
71、原华亭县神裕乡党委书记王某某,为调整职务、工作便利行贿8万元;
72、原华亭县地震局局长李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8万元;
73、原华亭县档案局局长甘某某,为便利工作行贿2800元;
74、原华亭县西华镇党委书记张某某,为调整职务、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行贿10万元;
75、原华亭县马峡镇镇长张某,为工作便利行贿1.9万元;
76、原华亭县公路管理段段长穆某某,为便利工作行贿8000元;
77、原华亭县马峡镇党委书记李某某,为变动职务行贿13.5万元;
78、原华亭县安监局局长侯某,为职务升迁行贿4.1万元;
79、原华亭县委办公室主任朱某某,为职务变动、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行贿7.9万元;
80、原华亭县驻兰办事处主任李某某,为职务变动行贿6.8万元;
81、原华亭县财政局党总支书记张某某,为便利工作行贿1.2万元;
82、原华亭县人社局局长杨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4.8万元;
83、原华亭县交通局局长许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13.7万元;
84、原华亭县砚峡乡党委书记史某某,为职务升迁、便利工作行贿9.1万元;
85、原华亭县农办主任杜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9.5万元;
86、原亭县华亭工业园区党委书记王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48.2万元;
87、原亭县委组织部副部长马某,为职务升迁行贿4.5万元;
88、原亭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马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8000元;
89、原亭县爱卫办主任韩某,为职务升迁行贿3.5万元;
99、原亭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长韩某,为职务升迁行贿1.29万元;
100、原亭县一中校长张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3.5万元;
101、原亭县策底镇镇长朱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3万元;
102、原亭县教育局副局长马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7万元;
103、原亭县东华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2.4万元;
104、原亭地税局局长王某某,为便利工作行贿4.4万元;
105、原亭县工商局局长朱某某,为便利工作行贿4500元;
106、原亭县神裕乡乡长禹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1万元;
107、原亭县药监局局长薛某某,为便利工作行贿8000万元?
108、原亭县博物馆馆长马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2万元;
109、原亭县接待中心主任赵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2.5万元;
110、原亭县邮政局局长杨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3万元;
111、原亭县上关乡党委书记王某某,为职务升迁、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行贿1.8万元;
112、原亭县人社局党委书记尚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4.2万元;
113、原亭县团委书记邵某,为调整职务行贿5000元;
114、原亭县旅游局局长孟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1.8万元;
115、原亭县东华镇镇长王某,2011年1月至2012年春节前,为调整职务行贿10万元;
116、原亭县人民医院院长邱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1.5万元;
117、原亭县电力局局垂某某,为便利工作,行贿3000元;
118、原亭县工商联理事长郑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1万元;
119、原亭县安口镇党委书记石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2万元;
120、原亭县政府办副主任兼华亭宾馆经理赵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2万元;
121、原亭县县志办主任金某某,为便利工作行贿1万元;
122、原亭县教育局副局长芦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2.2万元;
123、原亭县山寨乡乡长韩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2.2万元;
124、原亭县运管所所长梁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2万元;
125、原平凉市城建局副局长赵某,为职务升迁行贿24.5万元;
126、原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党委书记杨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9.1万元;
127、原平凉市国税局副局长薛某某,为便利工作行贿1.8万元;
128、原平凉市工业园工商局局长付某,为职务升迁行贿2.2万元;
129、原平凉市关山林业管理局党委书记夏某某,为便利工作行贿2.2万元;
130、原平凉市供电公司副经理赵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3.5万元;
131、原平凉市崆峒区地税局局长王某,为便利工作行贿3.5万元;
134、原平凉市发改委副研究员焦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2万元;
135、原平凉市崆峒区西郊开发区主任崔某某,2006年春节前至2012年4月,为职务升迁行贿3万元;
136、原平凉市崆峒区副区长张某某,为职务变动行贿14.5万元;
137、原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副处级调研员湛某某,为职务升迁,行贿5.2万元;
138、原平凉市城建局管理处副处长田某某,为调整职务行贿3.1万元;
139、原平凉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熊某某,为便利工作行贿3.3万元;
吉林省长春市原市委副书记田忠案
1998年7月至2006年8月,田忠在担任长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主管中国与古巴生物技术合作领域海伯尔项目。2001年3月22日,长春生物所与古巴海伯尔生物技术公司签订合同,协议成立合资公司,古巴提供技术占股份30%,长春生物所出资金占股份70%。田忠在得知中方长春生物所无力投资后,便指使其亲友采取虚假出资方式,成立了吉林省宝邑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宝邑公司)。在田忠的操办下,宝邑公司套取了拟成立的长春海伯尔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65%的股权。在这一项目上,田忠侵吞国家财产总计人民币2261万余元。田忠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美金8万元,人民币72万元,住房一套,总计折合人民币139万余元。2005年8月,田忠决定转让宝邑公司在海伯尔65%的股份,为谋取此不当利益,田忠通过长春生物所负责海伯尔项目及兼任海伯尔公司副董事长的王某赋(另案处理)联系买方贺某山,使股权顺利转让。为表示感谢,田忠给王鹏赋人民币100万元。2008年7月,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田忠卖清单:
1、原农安县委书记张某某为获得田忠的特别关照,向其行贿人民币6万元;
2、原农安县副县长曲某某为谋求常务副县长职务行贿10万元;
3、原农安县委办公室主任刘某某为谋求县级领导职务行贿10万元;
4、原农安县农安镇党委书记吴胜利为谋求县级领导职务,行贿美金1万元;
5、原农安县委副书记蒋某某谋求县长职务行贿人民币2万元;
6、原农安县副县长于某某为谋求常务副县长职务分两次行贿10万元。
7、原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局长张某某谋求长春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行贿美金5万元;
8、原长春市双阳区副区长蒋某某为谋求常务副区长职务,而向田忠行贿美金2万元;
9、原九台市计经委主任杨某某,为谋求九台市级领导职务行贿10万元;
10、原长春市宽城区妇联主席张某某为谋求区级领导职务,通过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阚某某向田忠行贿5万元;
11、原德惠市市长李某某为留任行贿4万元;
12、原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局长郝某某,为感谢田忠在工作中的关照,而向其行贿的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5万元。
李大钊孙子贪污?中纪委:他一辈子让房让官,却不让老百姓吃亏(点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