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正义的逻辑关系
公平与正义的逻辑关系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境界,对于公平与正义的逻辑分析是价值理论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然而,关于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内涵及其逻辑关系,当前的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和清晰的思路。
关于公平正义的本质,有许多不同观点,典型的观点有:
1、视正义为社会和谐。柏拉图在他的对话录“理想国”,主张用单一正义解释同时含盖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正义是一个人或城市内的敌对部份处于适当和协调的状态,一个人的灵魂有三部份:理智、心灵和欲望,一个正义的人是理智控制其他两部份并且每个部份各尽其责的人,以达到个人和谐的目的;与之相似,一个城市有三部份:热爱学问的人、士兵和工人,一个正义的城市是热爱学问的人统制其他两者,且每个人各尽其责,以达到城市和谐的目的。
2、视正义为神圣命令。神圣命令的支持者主张正义,乃至于所有道德规范,是神或众神所下的权威命令。例如说,谋杀是错的且必须受惩罚,当且仅当,上帝命令应当如此。对神圣命令理论的常见回应是提出尤西弗罗困境,其问道:正确的事之所以正确是因为上帝下令,仰或上帝是对实际上道德正确的事下令?若是前者,则正义是武断的,若是后者,那道德是比上帝还要高级的存在,上帝变成仅是道德知识的传递者。神圣命令的支持者可能选择回应指出此两难是错的:善是上帝的真正天性且必定会表现在他的命令中。
3、视正义为主观价值判断。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主观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统一价值认为,价值事物可分为意识类价值事物、行为类价值事物和资料类价值事物,分别用真(或假)、善(或恶)、美(或恶)来描述。
1、真与假的定义。凡是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真,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真;凡是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假,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意识类价值事物就是假。
2、善与恶的定义。凡是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善,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善;凡是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恶,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行为类价值事物就是恶。
3、美与丑的定义。凡是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资料类价值事物就是美,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资料类价值事物就是美;凡是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资料类价值事物就是丑,或者说,凡是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资料类价值事物就是丑。
真善美的事物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社会价值资源的最大增长,因此用“正义”来进行描述;假恶丑的事物不利于维持和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不利于社会价值资源的最大增长,因此用“非正义”来进行描述。由此可得:
正义的本质:凡是真善美的价值事物就是正义。
非正义的本质:凡是假恶丑的价值事物就是非正义。
由于事物可分为意识类事物、行为类事物、资料类事物,价值可分为三大类:真假类价值、善恶类价值、美丑类价值,因此正义也可分为三大类:真理正义、道德正义、审美正义。其中,真理正义是对意识类价值事物的评判标准,道德正义是对行为类价值事物的评判标准,审美正义是对资料类价值事物的评判标准。
正义的逻辑结构如下图:
显然,正义是一个价值论概念,而不是一个认识论概念,应该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进行判断。根据正义与非正义的定义,可以得出:
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凡是有利于维护真善美的行为与事业(即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行为类事物),都是正义的行为与事业;凡是不利于维护真善美的行为与事业(即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行为类事物),都是非正义的行为与事业;凡是有利于维护真善美的思想与主义(即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意识类事物),都是正义的思想与主义(即真理);凡是不利于维护真善美的思想与主义(即价值率小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意识类事物),都是非正义的思想与主义。
显然,对于正义与非正义的价值判断要注意几个问题:
1、“正义”的主体应该是社会而不是个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如果某种事业或主义只能给个人或少数人带来正向价值效应,而给社会或多数人带来负向价值效应,那么,它就是非正义的。
2、“正义”的时间范围应该是长远的而不是眼前的,空间范围应该是广泛的而不是狭窄的。如果某种事业或主义只能给人们带来眼前的利益,而有损于人们的长远利益,那么它就是非正义的。
3、“正义”的客观判断标准应该是社会生产力。由于价值效应的客观判断标准不是任何主观意志、主观欲望或理性观念,而是主体的本质力量,对于社会主体来说,就是社会生产力。因此,判断某种事业或主义是否正义,要看它是否有利于维持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四、公平的本质
“公平”的本意就是指公正而不偏袒。“公平”是一个价值论概念,它主要是指公共利益的均衡分配。由于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对于公共利益的分配存在许多的个性差异,必须进行区别对待,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没有无条件的公平,只有有条件的公平。
在人类的早期,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人与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是微弱的,许多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具有很强的独享性,很弱的共享性,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很低,公共利益很少。人们对于价值资源的争夺都是很残酷的,每个人都只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在人们的头脑中几乎没有公平与正义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开始了越来越多的分工与合作,越来越多的事物具有共享的价值特性,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为了提高人与人之间各种社会分工的效率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形成了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就是社会管理。为了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形成了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这就是社会意识。在所有的社会意识中,有一个重要的价值理念,即“公平理念”,它能够有效地平衡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平的本质:在社会协作领域(包括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公共价值资源的均衡分配,就是公平。
不公平的本质:在社会协作领域(包括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公共价值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就是不公平。
这里要注意,“公共价值资源”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具体内涵。例如,在奴隶社会,奴隶的劳动成果、人身自由、肉体及生命都属于“主人”或统治者可以自由支配的公共价值资源。
五、公平的基本特点
站在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公平理念”与“公平标准”,例如,站在人口与劳动力的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应该把更多的公共价值资源向儿童、妇女的利益方面进行倾斜;站在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的角度,应该把更多的公共价值资源向扶贫济困的利益方面进行倾斜;站在社会风险与社会保障的角度,应该把更多的公共价值资源向疾病与灾害的利益方面进行倾斜。
归纳起来,公平有如下基本特点:
1、公平兼顾了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在社会协作领域,需要通过公平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共价值资源的均衡分配,以兼顾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
2、公平考虑了社会成员的各种具体情况。每个社会成员在不同的生长发育时期、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担任不同的社会角色、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付出不同的体力与脑力时,往往有着不同的价值需求,“公平”并不是对公共价值资源进行平均分配,而是充分考虑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的、客观的、差异性的价值需求,对社会财富进行均衡的分配。概括而言,“公平”的基本特点就是“对共性采取统一标准,对个性进行差别对待”。
3、公平与平均的区别。公平的有条件的平均,平均却是无条件的平均;公平是为了实现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高层次利益的平均,平均只能实现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低层次利益平均;公平是由众多的平均法则有机地组合起来的体系。
4、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效率的本质就是“在单位时间内以最少的价值投入,形成最大的价值产出”;公平的本质就是指公共利益的均衡分配。有时候,为了实现最大的效率,往往会牺牲公平。例如,妇女在怀孕期间,必须特殊照顾,从而影响了当时其他人的效率。然而,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产生更大的效率。公平的客观目的在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最大价值率(或最大效率),因此公平是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高层次的高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公平是效率的延伸与发展,是效率向更广阔的时间、空间的延伸,公平是高层次、大范围、长时间的效率。也就是说,公平是广义的效率。
5、公平与正义的关系:正义的事物(即真善美的事物)就是从长远角度和整体角度来看,其价值率大于社会平均价值率的事物;公平是从长远角度和整体角度,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和社会关系的和谐,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因此公平的客观目的与正义的客观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正义以公平为前提,公平以正义为方向。
6、对于公平的理解具有高度的主观性和差异性。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对于价值投入量(主要与业绩、劳动量等有关)和价值回报量(主要与报酬、福利、荣誉等有关)的评价往往具有高度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和关联性,因此人对于公平的理解往往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差异性。而且,每个人对于公平标准的选择也存在差异性,有些人可能会要求按平均方式来分配社会财富,有些人可能会要求按需求方式来分配社会财富,有些人可能会要求按照贡献程度来分配社会财富。
六、公平法则的社会实现途径
那么,社会通常是如何来实现“公平法则”的呢?
人类社会总是通过各种社会管理法则来实现对于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其中,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就是政治。社会管理的法则多种多样,但是所有的社会法则(包括伦理道德、法律规章等)都由三个基本的构件所组成:责、权、利。其中,“责”就是当事人的价值投入方式,“利”就是当事人的价值回报方式,“权”就是当事人的资格,即连接“责”与“利”的正常通道。任何社会法则要想得到顺利实施,就必须实现“责”与“利”的平衡与对等。“责”大于“利”的社会法则和“利”大于“责”的社会法则都是不合理的,都是违背“公平法则”的,都会伤害到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容易引发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可得:
社会实现“公平法则”的主要方式:各种社会法则遵循责、权、利的均衡原则。
七、公平的具体形式
公平的本质就是社会财富实现有条件的均衡分配。一般情况下,社会财富并不是一次性地进行分配,而是按照人类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分别进行分配,因此公平可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根据社会行为的时序关系,公平可分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与应报公平四种基本形式。
1、权利公平(即前提公平)。不同的社会角色往往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享受着不同的社会权利,一般来说,社会责任与社会权利是均衡的:如果社会责任大于社会权利,那么就必然会损害这个社会角色的利益;如果社会责任小于社会权利,那么就必然会损害其它社会角色的利益。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公平的。所谓权利公平,就是指社会成员必须享受与其社会角色相对应的社会权利(生存权、居住权、教育权、就业权、政治权等)。
2、机会公平(即起点公平)。社会的发展必然会给社会成员产生各种各样的发展机会(如教育机会、就业机会、升迁机会、发财机会等)。所谓机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普遍地、均衡地分享社会所能提供的各种发展的机会。
3、程序公平(即过程公平)。同一社会事物经历不同的程序往往会产生不同的价值结果,因此对于程序的控制,是价值控制的基本手段之一。所谓程序公平,就是指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使整个程序走向规范化、透明化和精确化,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同等地遵守各种规定的程序,对于违反规定程序的社会成员要予以同等的处罚。
4、应报公平(即结果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兼顾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所谓应报公平,就是指社会应该做到价值的回报情况与价值的付出情况相适应,并且尽可能让善行得到奖励,让恶得到惩罚。
公平的形式如下图:
(一)平均的价值本质
平均的价值本质就是“单元素单系统的等额分配”。这种价值分配方式既不考虑价值投入情况与时间投入情况(即贡献大小),也不考虑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如年龄、性别、健康、生活需要等),一律实行价值的平均分配。
(二)公平的价值本质
公平的价值本质就是“多元素单系统的等比分配”。这种价值分配方式开始考虑价值投入情况与时间投入情况(即贡献大小),也开始考虑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如年龄、性别、健康、生活需要等)等,从而在更大范围、更深刻地实行平均。
(三)正义的价值本质
正义的价值本质就是“多元素多系统的优选分配”。这种价值分配方式着开始考虑元素与元素之间的竞争,系统与系统之间的竞争,以“追求最大价值率”为原则,来选择元素,来选择系统,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刻地实行公平。
(四)平均、公平与正义的关系
公平是更广泛、更深刻的平均,正义是更广泛、更深刻的公平。
九、公平与效率的不同社会调控手段
社会性生产价值可分为社会分工、社会管理与社会意识三个基本层次。其中,规范化的社会分工就是经济;社会管理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就是政治;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规范化的社会意识就是文化。不同的社会性生产价值作用于不同的社会领域,而不同社会领域对于各种社会性生产价值有着不同的分配关系,从而可以集中体现社会对于公平与效率不同态度。归纳起来,社会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调控手段可分为三大类型。
1、经济调控手段的特点是:“只顾效率,不顾公平”。广义的经济包括规范化的社会分工(即经济)与非规范化的社会分工。“理性经济人”的唯一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利润率,而利润总量完全取决于投入经济领域的价值资源总量,与投入其它社会领域的价值资源量无关,经济领域不会关注与经济无直接关联的任何事物的价值变化,也不关注其它非经济类价值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与均衡性。因此,经济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调控手段的特点是:“只顾效率,不顾公平”。
2、政治调控手段的特点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广义的政治包括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即政治)与非规范化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体系,其客观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分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效率性。由于公平的本质是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高层次的效率,而政治实现了对于社会分工的有序化、规则化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的全局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使效率开始走向了公平。因此政治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调控手段的特点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文化调控手段的特点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广义的文化包括规范化的社会意识(即文化)与非规范化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管理的规则体系,是关于社会分工的规则之规则体系,其客观目的在于提高社会管理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效率性。由于公平的本质是全局性的、稳定的、可持续的、高层次的效率,而文化实现了对于社会管理的有序化、规则化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了效率的全局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使效率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地走向了公平。因此文化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调控手段的特点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有三种典型形式:平等制、精英制和公平制。其中,平等制就是根据社会成员的数量来平均分配社会财富,精英制就是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财富的不同贡献度来确定社会财富的分配比例,公平制就是根据每个人类主体具体的、客观的、差异性的价值需求,把社会财富进行均衡地分配。
1、平等制产生的价值动因。在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时期,社会财富极其馈乏,而且价值层次很低,主要是食物类价值与温饱类价值,这一时期实行实行社会财富的平等制分配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动因:第一,人们采摘果实与捕获猎物过程中获取食物的数量具有很大的机遇性和波动性,而且,人与人之间在智力、体力及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差异性很小(主要与年龄有关),每个成员对于社会财富的贡献度的差异性比较小,而且这种差异性又比较模糊而不稳定,难以根据每个成员对于社会财富的不同贡献度来确定分配比例,只能采用平等制的分配方式;第二,人的最低层次价值需要(主要是食物类价值)具有很高的刚性、通用性、独享性,如果实行精英制的分配方式,那些得到较少食物的“平民”将会因缺少基本的生存价值而很快死亡,而得到较多食物的“精英”,因多余食物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将会大幅度地降低其使用价值,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因此如果不实行平等制的分配方式,人类的生存就会受到严重威胁;第三,那个时期社会财富的价值形式少,价值的类型比较低级,平均分配也比较简单容易,不容易产生大的矛盾与冲突,所有成员都会各尽所能,基本上没有懒人,如果有懒人出现,不是被饿死,就是被同类打死,社会财富的平等分配方式不会对成员的劳动积极性产生较大影响。总之,这个时期社会财富只有实行平等制的分配方式,才能以使社会具有最强的生存能力。
2、精英制产生的价值动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各种价值事物的多样性、动态性和复杂性不断提高,社会关系的复杂度也在不断提高,这一时期实行实行社会财富的精英制分配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动因:第一,人脑的复杂度提高,人类能力的构成越来越复杂,智力、体力之间的差异度加大,人类种植农作物,饲养动物,所产生的价值收益具有越来越大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人们获取价值资源的数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不再具有很高的机遇性和波动性,因此每个成员对于社会财富的贡献度越来越清晰,从而为社会财富的精英制分配方式创造了条件;第二,价值形式的不断增多,价值层次的不断提高,而人对于高层次价值需要具有较高的弹性、特殊性和共享性,如果实行精英制的分配方式,只要这种分配不会造成严重的差异与悬殊,那些分配较少财富的平民,由于其基本的生存价值得到了保障,从而不会严重威胁其生命,而那些分配较多财富的精英,由于这些多余财富往往有着较高的价值层次,通常只会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其使用价值将会有轻微的下降,从而不会严重降低社会财富的价值率;第三,精英制的分配方式,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产生一定的差异度,可大大刺激人的劳动积极性,达到奖勤罚懒的目的,从而提高社会价值的运行效率,如果实行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懒人越来越懒,勤快人也越来越不勤快,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懒人。
3、公平制产生的价值动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特殊是随着信息价值资源的大量增长,精英制逐渐暴露着越来越大的缺陷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社会信息的大量产生、社会的复杂化程度和人类机体心智结构的复杂化程度提高,人类劳动能力的差异度越来越大,社会财富的总量增加很快,如果实行精英制的分配方式,就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占有情况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巨大的消费水平反差,那些分得很少社会财富的平民,无法共享社会发展的基本成果,甚至存在严重的生存危机,容易产生社会动乱,而分配很多社会财富的精英,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这些社会财富的使用价值将会显著下降,从而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为此,必须从精英手里拿出一部分财富,补偿给平民,一方面使平民得到更多基本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使精英实际的价值总量并不会出现明显的下降,社会财富最终的分配结果是,精英们所实际分配的社会财富比例要略小于他们的劳动能力的比例,或者说,精英们所实际分配的社会财富比例要略小于他们对于社会财富的贡献度的比例;第二,随着社会分工的快速发展,价值层次不断提高,价值的弹性与共享性不断提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也在不断提高,精英在高层次价值的发展往往建立在平民的低层次价值发展的基础之上,精英们通过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履行更多的社会义务,拿出了部分社会财富资助平民,可以使平民的低层次价值得到快速增长,从而为精英的价值增长创造必要条件,这样一来,精英所补偿给平民的社会财富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回馈,使平民与精英产生了互利互惠的结果;第三,精英所分配的社会财富将会有一部分通过世袭、遗产继承、婚姻、亲缘等方式向自己的子女、亲戚或朋友等相关人员进行转移,而这些转移财富的分配并不完全遵循精英制法则,使一部分人无论是否是精英,他们从一出生开始就拥有比他人更优良的生存环境,并且没有任何生存竞争的压力和积极上进的动力,从而使社会财富出现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因此必须对精英制分配方式通过一定的社会法则来进行适当的平均化调整,以尽量消除精英制所产生的社会财富的不合理分配格局。
由此可见,不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往往有不同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与之相适应。一般来说,平均制分配方式适应于社会生产力低级水平的社会历史时期,精英制分配方式适应于社会生产力中级水平的社会历史时期,公平制分配方式适应于社会生产力高级水平的社会历史时期。
十一、民粹主义与精英主义
平均制分配方式所对应的社会思潮、政治主张与哲学思想就是民粹主义,精英制分配方式所对应的社会思潮、政治主张和哲学思想就是精英主义。
1、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或平民主义)认为,平民的利益被社会中的精英所压制或阻碍,而国家这个工具需要从这些自私自利的精英团体复原健康,用来改善全民的福祉和进步。许多民粹主义者曾经承诺过要移除“腐败的”精英阶层,并且倡导“人民优先”。民粹主义通常反对极权的精英份子,反对变质的代议制,力求让权力真正的掌握在普通公民手里,其最具特色的制度设计为:公投。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民粹主义的基本含义是它的极端平民化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它反对精英主义,忽视或者极端否定政治精英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民粹主义的基本意义就是极端的平民化,强调“全体人民”、“全体群众”是所有民粹主义的共同出发点。作为一种政治运动,民粹主义主张依靠平民大众对社会进行激进改革,并把普通群众当做政治改革的唯一决定性力量,而从根本上否定政治精英在社会政治变迁中的重要作用。平民化便成为民粹主义政治运动的本质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群众性的社会政治运动都带有民粹主义的性质。
2、精英主义。精英主义认为一些特定阶级的成员,或是特定人群,由于其在心智、社会地位或是财政资源上的优势,应当被视为精英:这些精英的观点应当被更加重视;这些精英的观点及行为更可能对社会有建设性作用;或这些精英超群的能力或智慧令他们尤其适合于治理。精英主义通常把身份、地位、财产作为衡量精英的标准。精英主义的民主否认“人民主权”、“公意”、“共同福利”等价值取向,更倾向于将民主视为一种方法或是一种程序,对民主采取工具主义的态度。从人类历史而言,高度文明通常为上层精英所开启,因为上层精英通常不需担忧生存问题,而有余力去发展文化活动以致于高度的文化活动:文明。但这样的成果当然是精英阶层与大众阶层合作的结果。若无大众阶层提供生产服务,精英阶层如何能有余力发展文明。由此可知,精英阶层与大众阶层的存在,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上都是不可缺少的。在政治理论上,精英主义反对大众民主,主张精英治国。精英主义认为,民主制是骗人的把戏,根本不会成功,由于刻意去迎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民主政治常常发展成为所谓的“暴民政治”,只有政治精英才是民主政治的堡垒,佑护民主免于暴民政治,宣扬个人主义的英雄史观。
正确的观点应该是:不要民粹主义,但不能不顾人民;不要精英主义(或寡头主义),但不能扼杀精英;“大众”与“精英”在个人尊严与公民基本权利上应当平等。
十二、公平与正义的历史演变
社会事物及其价值特性总是处于不同的运动与变化之中,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变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动态性、关联性在不断地提高,许多社会事物的价值特性呈现着强烈的复杂性、动态性与关联性,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也呈现出较强的复杂性、动态性与关联性,具体表现在:
1、时代变迁。在过去被认为是公平或正义的事物,到了现在可能会变成不公平或不正义的事物。例如,把战争俘虏杀死并吃掉,在野蛮时代可能被认为是正义的事,但到了现代社会,就变成了惨无人道的事。
2、环境变迁。在这个环境条件下被认为是公平或正义的事物,到了另一个环境条件下可能会变成不公平或不正义的事物。例如,杀死强盗、为民除害,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可能会被认为是正义的事,但到了法制健全的社会就变成了非正义的事。
3、领域变迁。在经济领域被认为是公平或正义的事物,到了政治领域或文化领域可能会变成不公平或不正义的事物。例如,资源消耗型、环境破坏型企业的经济行为在经济领域往往被认为是正义的事,但到了政治领域或文化领域就变成了非正义的事。
总的发展趋势是: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不断扩展与深化,公平与正义的形式的不断丰富。